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宁政办〔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一)关于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二)关于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政府采购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宁政办〔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2日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宁德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简称承租人)使用,且出租期限超过三个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专业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以及市属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不能对外出租的资产除外。
第三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四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40万元(含)以下、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审批(具体出租办法由企业另行规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超过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
(一)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2011]11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19【实施日期】2011.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规定。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宁政办[2012]350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12〕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7日宁德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宁德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宁政〔20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宁德总部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宁德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拟定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三)部署总部经济年度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四)审定总部企业认定工作。
(五)审定全市总部集聚基地及产业园总部功能区的规划,协调推进其建设工作。
二、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
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负责主持联席会议或委托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受总召集人委托主持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联络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人员工作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或市领导指示,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1]28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1〕2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闽政文〔2011〕21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经市政府研究,就加强我市预算管理强调以下事项,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管,严格“收支两条线”(一)规范和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管理。
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及经营服务性税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闽财非税〔2011〕1号)等文件精神,将原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彩票发行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等)全部纳入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管理,各项非税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
(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市直各部门在执收非税收入时一律使用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2012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先选择部分执收单位作为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版)试点,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执收的非税收入逐步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系统管理,实行开票的项目、资金收缴、票据使用等情况的全程监控。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宁政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9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9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4〕11号)及《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效能办管理体制的通知》(宁市委编〔2015〕2号),设立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挂“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宁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宁德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宁德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
(二)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提出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直接融资以及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职责,划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指导和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承办创业投资业企业备案管理职责,划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划入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郭学斌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郭学斌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5.13
•【字号】宁政文〔2020〕70号
•【施行日期】2020.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郭学斌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郭学斌兼任宁德市行政学院院长;
肖剑华任宁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寿树任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加武任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宁德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林文清任宁德市林业局副局长,免去其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黄丽瑛任宁德市统计局副局长,免去其宁德市统计局总统计师职务;
免去付秀国、袁郑随的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17]126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29【实施日期】2017.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7〕126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9日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落实《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活动。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
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或公务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宁德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四条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
除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可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饭店。
第六条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宁政办〔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市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0日宁德市市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宁德市市直机关公有住房的调配、使用管理,参照《省直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市直各单位履行本单位公有住房的业主责任,负责调配、使用、日常管理、维修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德中心城区市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
在宁德中心城区市直机关是指:单位主体在宁德中心城区(含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蕉城区蕉北街道、蕉南街道、城南镇、金涵畲族乡、漳湾镇、七都镇,下同)内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产权登记在市直行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由主管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各单位应优先使用本单位公有住房解决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在中心城区住房过渡周转问题。
产权登记在市政府办公室(原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的公有住房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公有住房,委托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优先保障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市直机关署前办公区、市总工会大楼“三个办公区”各单位(已有自管公有住房的单位除外)和市政协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在中心城区过渡周转房问题。
第五条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面向市直单位干部职工(含挂职干部)租赁,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宁德中心城区或单位主体所在地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宁德中心城区或单位主体所在地范围内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其他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宁德中心城区和单位主体所在地范围内未租赁其他公有住房和各类政策性住房。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宁政[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7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市区及蕉城区建制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范围划分的通知》(宁政文〔2008〕179号)等27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文〔2008〕486号)等2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原起草单位要主动牵头,在本通知发布后,及时按照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完成修改。
在修改期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延用<关于简化2010年城建战役项目审批程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1〕34号)等9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宁德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附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宁政办〔2016〕289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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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2016〕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
一、市人大地方性法规项目(共5项)
(一)提请审议项目(共1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宁德市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市公安局
(二)预备项目(共1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宁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市住建局
(三)调研项目(共3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宁德市环境保护条例市环保局
2、宁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交通运输局
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执法局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项目(共2项)
制定项目(共2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宁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住建局
2、宁德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市环保局——结束——。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宁政办〔2007〕202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为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力度,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
现将《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同时比照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宁德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及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提出起草、修订建议。
(三)研究制定我市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密切配合、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宁政办〔2021〕47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宁政办〔2021〕47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宁政办〔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宁政办〔2021〕47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宁政办〔20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稳定粮食生产,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经研究,决定对《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1〕47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将第二点第(三)点“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投入机制”中的“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实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登记制和资格审查、租赁合同审查,防范租赁农地的‘非粮化’‘非农化’,确保农地农业用途”修改为“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确保农地农业用途。
”修改后的版本见附件。
附件: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6号),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粮食安全生命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改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改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宁政办〔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改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改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3日宁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改进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改进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1〕2号)精神,为把国务院大督查和省效能办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落到实处,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改目标以省里下发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深入查找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全面自查整改,做到对症施治,确保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把改进落实相关问题作为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来抓,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相关领域的弱项短板,促进我市办事创业更加便利,政务服务更加规范,营商环境更加优良。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规范统一。
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细化梳理,进一步优化事项办理标准。
推进省、市、县、乡、村五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颗粒度、基本编码、实施编码规则、事项类型、设立依据、申请材料、办事流程、业务经办流程、事项办理深度、承诺时限、表单格式、审查要点、办理条件、收费项目等15个方面要素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4.26•【字号】宁政办〔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宁德市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有关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目标任务的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序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200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200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宁政办〔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200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德市政府200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宁德市政府200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根据《关于开展2008年度政府及其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方案》(闽效综〔2008〕4号)的要求,在总结前几年我市绩效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2008年度宁德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开展市本级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以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为主线,认真落实“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通过推行绩效管理,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牢固树立绩效意识,改进管理方式,提升工作实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绩效目标2007年我市本级政府总体绩效在全省位次很不理想,有半数指标落后于全省设区市平均水平。
对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两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解决,全面推进政府绩效工作,以期每年都有个新提高,树立闽东新形象。
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市绩效办多次牵头召集市直相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了近年来市本级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年度工作的预期目标,力争今年政府工作绩效按市委陈荣凯书记的要求,有质的飞跃。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20〕59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20〕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工作推进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8日宁德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工作推进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相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重大项目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谋划储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工作。
要依托“五个一批”项目库,重点围绕交通基础设施、能源、生态环保、农林水利、社会事业、乡村振兴等领域策划一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投向和条件要求的项目。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收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息,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
各地各部门要安排足额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明确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前期工作推进时间节点,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卫健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教育局、民政局、文旅局、体育局、福州港口宁德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二、项目申报对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5〕45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5〕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4日宁德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56号)的部署要求,现就宁德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如下工作安排:一、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一)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分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
巩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成果,组织实施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服务业营改增扩大试点。
跟踪分析试点运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做好营改增全面扩围的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二)密切跟踪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制度改革动向,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税收制度改革精神,配合做好构建全省地方税体系的调研和基础性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直各部门配合)二、完善财政体制(三)根据中央和省财政体制改革的部署,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主动研究并积极向中央和省财政反映我市承担对台、生态、海洋等外溢性支出,争取中央和省在明确与地方支出责任时予以充分考虑,或通过转移支付增加对我市的补助。
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省、市、县(区)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专题研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事安排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领
导人事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3.25
•【字号】宁政文〔2020〕48号
•【施行日期】2020.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事
安排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研究决定:
免去郑忠辉的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提名陈合招为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人选;
提名郑可为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人选。
请按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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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1]249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31
【实施日期】2011.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11〕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3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67号),设立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中共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中共宁德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所监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按照规定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评价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
和重组,指导所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选择所监管企业管理者,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