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 八条
第二章
第 十条
证券发行
证券发 行 之 核 准 或 审 批 "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 !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符合法律 #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 部 门 核 准 或 者 审 批 & 未经依法核 准或者审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 参 见股票例第 ( )* +条 , 第十一条 ! 股票发行之核准及债券发行之审批 " 公开发 行股票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 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 文件 % 发行公司债券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审批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 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 参 ’ 见股票例第 -条 , 第十二条 ! 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 " 发行人依法申 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 # 报送方式 $ 由依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 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 " 应当作出说明 # 证券发行申请公开 %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 $ 者经审批 " 发行人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证券公 开发行前 " 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 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 发行证券的 信 息 依 法 公 开 前 "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 #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 参 ’ 见股票例第 ( )条 * 第十八条 $ 已核准或批准决定的撤销 %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 券发行的决定 " 发现 不 符 合 法 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予以 撤销 ! 尚未发行证券的 " 停止发行 ! 已经发行的 " 证; 要求发行人返还 # 风险 自 负 原 则 % 股票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 $ 营与收益的变化 "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新股 发 行 方 式 及 用 途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 " 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 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 上市公司对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资 金 " 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 资金用途使用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 必须经股东大 会批准 #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 "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的" 不得发行新股 #’ 参见公司第 ) + , -) . )条 * 第 二十一条 $ 证券承销%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 第 二十条 第 十九条 第十七条
票据证券法最新律制度习题答案解析
第六章票据证券法律制度(答案解析)打印本页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有关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A.以票据上较小的金额为准B.票据无效C.以中文大写为准D.以数码记载为准【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付款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为()。
A.保证人名称B.被保证人名称C.保证日期D.保证人签章【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
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表明“保证”的字样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5.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10天【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目录目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证券发行 (3)第三章证券交易 (9)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第五章信息披露 (20)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第八章证券公司 (30)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第十四章附则 (55)目录 原《证券法》(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证券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监管机关和自律机构
(二)自律性监管的常见组织形态
1.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业
从业机构或个人依法组成的行业性协会。凡 是接受和承认证券业协会章程,并具有相应 资格的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机构或个人,均 得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的成员。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纵观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制以自律管理为 主,主要依靠伦敦证交所自身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高 水准的专业证券商进行自我监管,而在法律管理和 政府机构的组织管理上比较分散,形成了完备的证 券市场自我管理体系,具体表现在:
1、政府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 2、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系,以英国证券交易
典型国家是法国、德国。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法国的证券法体系从总体上更接近美国型,主 要由政府管理,自律作用较小。
法国主要证券管理机构有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 会和其执行机构证券执行委员会。前者是一个独立 的政府机构,负责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有序运行。 后者是行业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及证券商有广泛 的管理权,它的许多职能都是通过下属机构法国证 券协会这一自律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来完成与执行。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对证券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沪、深证券交易所划 归证监会直接管理,标志着我国证监会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 。
第二,撤销证券委,工作改由中国证监会承担,把中 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业的监管划归证监会管理。证监 会对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将地方证管 部门移交证监会会统一监理,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 的证券监管体系。
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完善——以《证券法》的修订视角
252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完善———以《证券法》的修订视角张灵知作者简介:张灵知(1997.04-),女,汉族,湖北孝感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专业:经济法。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我国证券市场也会不断地进行相应的变化。
法治经济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目标。
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部分,其立法要能够持续性的监管就必须要做到与当前保持一致。
证券法的此次完善,更加贴合了证券市场相关的基础制度的需求,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根据证券法的修订,结合市场监管理论,探讨证券市场监管中仍有待完善之处及解决方式。
关键词:证券法修订;市场监管;行业自律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一)证券市场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包含的种类有许多,最常见的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
证券市场是使得这些有价证券可以进行发行和交换的场所和空间。
证券市场主要由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交易工具和证券交易场所三要素形成。
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自律性组织和证券监管机构等。
价值交换、权利交换、风险承担自始为证券市场的特征,除此三大特征外,证券市场还兼具者三大基本功能。
首先是筹资功能,筹资者在证券市场投放证券,是为了能够筹集到所需资金,投资者为了使自己的资金升值,也乐意为筹资者提供资金。
第二是资本定价功能,证券市场也是资本市场,证券价格也是所代表的资本的反应,因此市场需求与定价也是正相关,即资本具有定价功能。
证券市场还有着进行资本配置的功能,证券市场作为市场,自然具有市场的某些共同点。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和有价证券,由价值和需求度决定证券资本配置的基本走向。
证券市场具有以上的特征和功能,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发展,是金融市场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第六章 证券发行制度
第六章证券发行制度关键术语证券募集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直接发行间接发行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概要核准制登记制信息披露新股发行增发股份配售股份转增股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节证券发行的概念和性质一、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是发行人制作并向投资者交付证券的行为,包括制作证券和交付证券两方面。
从主体构成看,证券发行主体包括:发行人、中介人、认购人。
从发行过程看,证券发行包括:销售、申购、认购、缴款、交付。
二、募集行为的法律性质1.公布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投资者招募股份的单方意思表示2.投资者填写认股书并进行申购,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3.发行人核定投资者认购数额,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三、证券发行的法律性质(一)三种学说1.契约说2.单独行为说3.折中说(二)单独行为之发行说1.投资者与发行人达成股份授受协议,不能当然产生证券权利2.投资者持有证券或者证券记载于投资者名下,即构成投资者享有证券权利的外观证明3.阻断证券权利与证券授受协议的效力联系,是实现证券和证券权利流通性的法律基础4.单独行为说分为“发行说”和“创造说”,“发行说”较好地解释了证券发行的法律性质(三)证券发行的法律特征:1、直接融资性。
其最大的功能是连接起资金的需求人与供给人之间的关系。
2、商业性。
是一种商业行为。
3、规范性。
对证券的发行有严格之要求。
第二节证券公开发行的概念与分类一、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发行对象不同)(一)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开发行(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众要约出售、出售或者销售证券的行为。
私募发行(非公开发行、内部发行、定向发行或私下发行),是发行人向社会公众以外的投资者要约出售、出售或者销售证券的行为。
(二)区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意义1.在信息披露方面2.在发行条件方面3.在发行监管方面4.在法律适用方面(三)定向募集1.原有规定2.当前做法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2022修订
证券法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2修订(以下简称“本法”)是针对调整证券发行透明度、提高防范市场风险的技术对接、优化监管机制等事项而启动的修订。
本法共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交易市场,第三章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第四章投资者,第五章证券投资基金,第六章中介机构,第七章期货,第八章行政许可、纪律处分和行政复议。
本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重点推进证券发行透明度改革,做到发行和发行机构充分披露,投资者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2、推动技术与监管的有机结合,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市场风险的及时防范和发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完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增强对金融市场运行的时空性调控,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态势、投资者守则等因素,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优化监管机制,实行多部门多层次协同监管,建立完备的规则和市场机制,确保市场秩序。
本法对于完善市场规则和秩序,提升证券发行透明度,加强市场技术对接和风险防范,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知识点: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 定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 详细描述:1.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该系统通常包括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信息系统和监察系统四个部分。
2.大宗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是指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交易,通常在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30%(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当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也不纳入指数计算,不计入当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的一级交易商。
大宗交易系统可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进行。
3.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
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
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必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4.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例题:1.以下()不属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A.交易主机B.交易大厅C.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或交易席位D.信息服务网正确答案:D解析:信息服务网属于证券交易所的信息系统。
2.在证券交易所内,将通信网络传来的买卖委托读入计算机内存进行撮合配对,并将成交结果和行情通过通信网络传回证券商柜台的是()。
A.交易大厅B.交易主机C.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D.交易席位正确答案:B解析:在证券交易所内,将通信网络传来的买卖委托读入计算机内存进行撮合配对,并将成交结果和行情通过通信网络传回证券商柜台的是交易主机。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第一部分证券法的地位和作用一、证券法是证券立法的全然大法。
二、证券法是一部行政治理法。
三、证券法是一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处罚法。
四、证券法是一部以证券公司为主角的法律。
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第三部分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介绍第四部分案例分析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新通过的《证券法》共有240条(旧法共有214条),其中新增53条,删除27条,从公司法中并入的有8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要紧修订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监管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按《证券法》篇章顺序介绍。
一、第一章总则(第1——9条)(一)扩大证券法调整范畴。
(第2条)1、除旧法规定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2、新增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
(二)对分业经营中显现的混合经营和金融改革给予了法律的支撑,为银行、信托、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预备了条件。
(第6条)二、第二章证券发行(第10——36条)(一)公布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对公布发行的情形进行界定,未经依法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发行证券。
非公布发行证券,不得采纳广告公布劝诱和变相公布方式。
(第10条)(二)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畴(第11、26条)1、保荐制度的适用范畴2、保荐人的义务3、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三)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1、删除“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3、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换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换为“具有连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5、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6、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学 课件 第6章 证券发行市场
注册制度
02
核准制度
01
审批制度
三、证券承销制度
03
余额包销
02
代销
01
包销
02 股票发行市场
一.股票发行的目的
目的
筹集资本金,组建公司 追加筹资,扩大经营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其他目的
二.股票发行分类
分类
02
首次发行
01
增资发行
有偿增资发行
无偿增资发行
配股 增发 非公开发行 公积金转增股本 发放股票股利 股票拆细
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的()。
A. 主营业务
B.兼营业务
C.投机业务
D.委托理财业务
4. 债券发行人在债券未到期前按照市场价格从二级市场中购回自己发行的债券而注
销债务以免除到期还本付息义务的偿还方式称为()。
A. 抽签偿还
B. 买入注销
C. 定期偿还
D. 随时偿还
5. 我国《证券法》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依法审核由中国证监
03
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方式
02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网下配售发行方式 。
01
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五、股票发行价格
(一)股票发行价格的分类
02
折价发行
02
溢价发行
01
平价发行
五、股票发行价格
(二)股票发行定价方法
02
净资产倍率法
02
市盈率定价法
01
协商定价法
03 债券发行市场
一、债券发行目的
(一)政府发行债券的目的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YOUR WATCHING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加强证券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监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证券监管部门是指依法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政府部门,具体组织机构由国务院确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机构等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证券市场监管第六条证券市场监管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公正,保持市场秩序稳定。
第七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加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防范市场风险。
第八条证券市场监管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交易所监管等。
第九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十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信息披露监管。
第十二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操纵监管制度,严厉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及时回应投资者投诉。
第十四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机应对制度,做好市场危机应对准备工作,保持市场稳定。
第十五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监管工作的档案归档和管理。
第三章监管责任第十六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健全监管队伍,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证券监管部门领导应当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八条证券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第四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第五节融资融券业务第五章客户资产的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运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等手段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由证券监管机构负责。
第二章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的规模和特点予以调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
第三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及时、公开、真实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并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五章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治理结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第六章违法行为和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由证券监管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附件: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模板2. 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指南3.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建议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证券交易所:指承担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机构,如中国证券交易所。
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导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的发布从证券考试的角度来看,对考试内容有较大影响∶考试大纲及教材中涉及证券法有关内容以新修订版为准。
那么这次《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呢?新《证券法》共十四章,基本保持了现行《证券法》的框架结构。
由于落实注册制、删除上市条件等相关规定,条文总数由240条精简为226条,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本次修订主要从发行制度、民事赔偿诉讼、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对证券市场基础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展证券适用范围,统一监管标准一是统一证券监管标准。
将存托凭证(CDR)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为海外独角兽企业A股上市奠定法律基础。
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法上位法地位,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设定统一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保持现有多头监管格局下,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原则,从法律层面解决历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增强证券监管的统一性和性。
二是为期货法统一规范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新《证券法》删除现有的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要理由是权证等证券型衍生品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证券法》;股指期货等契约型衍生品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来纳入《期货法》调整。
这为期货法统一调整各类期货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确定,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系统修改,证券发行审查制度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第五章)。
这主要包括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新股的要求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改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0.27•【文号】主席令2005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市场的监管
§6-2对证券市场主体旳监管
(2)禁止证券交易所会员进行内幕交易。 (3)禁止采取欺诈、垄断、操纵和其他不
法手段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交易所旳成立必须取得行政主管
机关旳批准。证券交易所主管机关有权 审查证券交易所旳各项文件及活动旳合 法性。
第六章证券市场旳监管
§6-1监管体系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旳演进 第一阶段,1992年10月以前 以地方监管为主 第二阶段从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证
券委相继成立起到1998年年底《证券法》正式 颁布, 从分散旳地方管理向集中旳中央管理过渡。
§6-1监管体系
第三阶段,从证券法颁布以后旳1999年开 始,
§6-2对证券市场主体旳监管
2、对机构投资者旳监管 首先昰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旳管理。 其次昰对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旳管理。 最后昰对机构投资者买卖行为旳管理。
§6-2对证券市场主体旳监管
五、对上市公司旳监管 对上市公司检查旳主要内容有: 1、公司信息披露昰否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发布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旳 要求,信息披露旳有关报告、公告、信息 及文件昰否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披露 昰否及时。
§6-2对证券市场主体旳监管
(8)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有权对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旳业务活 动进行检查,被检查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 扰和阻碍。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及 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对所涉及 旳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护。
§6-2对证券市场主体旳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在一个完全实现了集 中统一监管旳体系下运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以及政府依照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向社会 公开出售股票或债券,从而获得资金的直接融 资活动,发行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企 业证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等种类。 我国的《证券法》规定所调整的证券对象 只有股票和公司债券,非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 可以比照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债券的发行
(一)债券发行的条件
1、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 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 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不分配股利的情况。公司当年没有盈利的,不得向股东分 配股利,包括向少数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股东(例如公司的内 部职员等)分配股利。
视频:激荡1978-2008、《股疯》片段
(六)证券法
1、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调整我国证 券的募集、发行、交易及其相关的行为的基本 法律,也是规范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 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行 为能力的基本法律。 2、证券法的原则。我国的证券法的基本原 则主要有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保 护投资者合法利益,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 则。
(三)证券的承销 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证券的发行 必须由专门的发行机构进行,这个专门机构就 是证券公司,证券法规定证券的承销业务有代 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 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 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 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售剩 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五)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在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经历了形成、发展和完善 三个阶段。 1.证券市场的形成阶段(17世纪初一18世纪末) 2.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19世纪初一20世纪20年代) 3.证券市场的完善阶段(20世纪30年代以来) 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1.旧中国的证券市场 2.新中国的证券市场
证 券 法
开篇视频——
中国证券市场20年回顾 2008证券市场十大风云上市公司
第一节
一、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法
证券是通过一定的载体,借助法定的文字 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 账的形式表现特定的民事权利的凭证。由书 面的,也有电脑记账的。
(二)证券的特征:
1、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证券是投资者权利的载体, 投资者的权利是通过证券记载,并凭借证券获取相应 收益的。 2、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证券体现一定的权力,如 股票体现的是股权,而债券则代表了债权。 3、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即证券具有流通 性,其持有者可以随时将证券转让出售,以实现自身 权利。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2、改组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符合前述规 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 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于20%,但是国务院证券委另有规定的 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3、已上市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必 须符合的条件包括: (1)前一次发行的股票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从前一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逾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相符,并且 资金使用效益良好。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2)项规定的限 制。
(五)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在没有证券市场和现代银行业以前,有钱庄和票号,这 是封建时代证券和证券市场的萌芽形式。 我国最早发行的债券始于1894年,为了应付甲午战争费用, 清政府发行了“息债商款”债券,此后,政府公债大量发行。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袁世凯为巩固权势,加以连年混战、军阀 割据,耗资巨大,政府又多次发行了公债。据统计,北洋政府 统治的16年内,发行各种公债达5.2亿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 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社会闲散资金日益 增多,而由于经济建设所需资金的不断扩大,资金不足问题十 分突出,在这种经济背景下,各方面要求建立长期资金市场, 恢复和发展证券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的证券市场也便在 改革中应运而生。
(二)债券发行的程序
4、核准决定的撤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作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股票的,停 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股票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5、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公开发行股票由发行人依法自主选择证券公司承销。承销包括代销 和包销两种方式。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 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股票的 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日。 6、备案。 证券公司包销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股票的,应当在代销 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
(一)债券发行的条件
2、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发行债券。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目前我国沪、深两个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均为企业债券。
(五)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证券市场的最初萌芽可以追溯到16世纪初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 的西欧。当时法国的里昂、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已经有了证券交易活动。 1602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票交易所。 1773年,英国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乔纳森咖啡馆”成立, 1802年获得英国政府的正式批准。这家证券交易所即为现在伦敦证券 交易所的前身。 1790年,美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宣布成立,从 事政府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活动。 1792年5月17日,24名经纪人在华尔街的一棵梧桐树下聚会,商订 了一项名为“梧桐树协定”的协议,约定每日在梧桐树下聚会,从事 证券交易,并订出了交易佣金的最低标准及其它交易条款。1817年, 这些经纪人共同组成了“纽约证券交易会”,1863年改名为“纽约证 券交易所”,这便是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 在18世纪资本主义产业革命的影响下,包括铁路、运输、矿山、银 行等行业中股份公司成为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其股票以及各类债券 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这一切,标志着证券市场已基本形成。
(四)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从广义上讲, 证券市场是指一切以证券为对象的交易关系的总和。 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定义为:通过自由 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 种交易机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 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 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Hale Waihona Puke (四)股利的分配 1、发行新股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实际上 也是从社会上直接融资的一种特别行为,必须要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如下的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 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 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是股份公司因 公司业绩良好而增加股份的行为。
3、证券法律关系,是指我国的证券法律和 证券行政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证 券权利和证券义务关系。 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 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 国有有限公司,以及所有的证券投资者; 证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依法发行的股票 和公司债券; 证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各主体之间因证券 管理、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证券权利 义务关系。
(三)证券的种类
1、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 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权力性、非返还性、风险性 和流通性等特点。 2、债券。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 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 价证券。 3、基金券。或称基金受益凭证,是证券投资信托基 金发给投资者,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持基金单位数的凭 证。 此外,我国证券市场在历史上还发行过认股权证。
(二)股票发行的程序
4、核准决定的撤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作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股票的,停 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股票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5、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公开发行股票由发行人依法自主选择证券公司承销。承销包括代销 和包销两种方式。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 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股票的 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日。 6、备案。 证券公司包销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股票的,应当在代销 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