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对象
监督学论述题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五.论述题1.试述监督的特征。
答:监督的特征主要包括: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
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
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
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
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则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
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
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
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2.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答:我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
与这些主体相适应,监督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等。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
纪检监察对象的范围
纪检监察对象的范围
纪检监察对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党内干部:包括党员、干部、领导干部等,涵盖中共党员及其它政党成员。
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各级单位的工作人员。
3. 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
4. 公共机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学校教职工、科研院所人员、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文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5. 村、社区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村、农民合作社、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干部和工作人员。
6. 公安、监狱、司法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
7.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领导人员:包括各级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社会组织中的负责人。
8. 重要行业和领域工作人员:指银行、证券、保险、电力、交通、能源、矿产、环境保护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工作人员。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非纪检监察对象也有一定的监督权力。
例如,对于群众举报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初步核实,然后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此外,对于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进行调查和处理。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摘要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是通过法律确定了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或者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
需逐步完善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检察监督机制、抗诉制度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本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等提几点自己的意见和期望。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完善自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一定的发展,但当前仍然面临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仅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对于这项工作,无论是人力、物力的投入,还是实际开展的情况都差强人意。
因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推动司法实践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
这一监督制度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基础,以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为监督对象,主要应该以参与行政诉讼,制发检察建议和抗诉来进行。
承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七检察厅统筹全国行政检察工作,然而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生态检察部门四部合一,一套人马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全部包办,并且绝大部分基层院的行政检察人员配置可以用“凄惨”一词容毫不为过,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业务边缘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与检察机关长时间以来的重刑轻民息息相关。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由于行政部门的地位与起诉人的地位严重不符,也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的线索相应变少。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监督【摘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权力,即对公权力行使合法性的监督,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
加强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特别是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已经成为不可拖延的趋势。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4-01社会文明的基础不仅要存在好的法律,更要实施好的法律。
对善法的有效实施是国家文明、社会进步的体现。
法的实施靠国家权力机关,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一、对行政机关执法监督的必要性(一)行政违法行为在我国相当普遍,迫切需要加强检察监督在现代社会里 ,国家的职能由守夜人向无所不在的社会参与者转变 ,以往纯粹的私人领域正在越来越多的受到国家的干预 ,而国家职能的这种扩张 ,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扩张。
因此执法活动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 ,如果行政执法活动不受有效监督 ,很可能会侵害人民的合法权利。
因此,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尤为重要。
(二)检察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尽管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渠道和形式有很多,但是检察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我国人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和具体操作上的困难:一是权力机关对其产生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基本上属于政治范畴,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而非法律责任。
二是人大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其只能对政府进行宏观的整体监督而难以进行微观的具体监督。
三是会议制的权力机关不可能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监控。
二、检察机关对执法活动监督的缺失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这一条文的字面意思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该是全面的法律监督,而目前的法律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 ,监督的范围比较狭窄(一)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在监督法院行政诉讼审判行为的同时,没实现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的监督行政诉讼在原告资格上,法律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即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时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排除了行政行为侵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行政监察对象辨析(定稿)
行政监察对象辨析录建忠内容摘要:在我国现行行政体制下,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在《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公务员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大,但是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及其公务员(以下简称“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
关键词:行政监察对象行政机关“六类”机关公务员科学界定监察对象,是行政监察机关充分履行工作职责、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前提。
2010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将行政监察法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后,有的学者提出不同观点,认为行政监察对象范围应将所有公务员都纳入进去,否则,法律监督就有缺失。
此观点,实有偏颇之处,要科学的界定行政监察对象,就必须深入了解我国行政监察基本理论,从本质上认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各自的职能职责,以及他们与行政监察机关的关系。
一、我国行政监察的基本理论行政监察由“行政”和“监察”两个词构成。
“行政”一词,当前国内外通常理解为国家政务的管理活动。
在马克思著作中,把“行政”称为“国家组织活动”①。
我国宪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的,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②。
由此,“行政”可解释为政府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和决定、进行国家政务管理的活动。
监察,意为监视、审评、督察。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
[ 关键词 ] 行政诉讼 ; 检察监督 ; 对 象; 范围; 方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9 卷第 1 期 2 0 1 4年 1月
J oURNAL oF GUANGXI ADM Ⅱ I s TRATⅣ E
CADRE l NS TI TUTE OF p OLI TI CS AND LAW
Vo L 2 9 . No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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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 了行政诉讼 检察监督的特殊性。 其一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 殊性 。与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 同, 行 政 诉讼 中原告 是行 政 相对 人 , 而 被告 则恒 定 为行政主体 , 双方当事人地位天然具有不对等性 , 这就决定 了人 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 ,遇到干 扰和阻力的可能性 比民事审判工作更大。同时, 行 政诉讼 中实行当事人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 则, 当事人权利和权力不能随意处分 , 比如被告不 能反诉 、 不适用调解等等。其二 , 行政诉讼对象 的 特殊性。 行政诉讼 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具 体行政行为是公权力行为 ,其违法行使不仅侵犯 的是行政相对方 的个体利益 ,也侵害 了国家管理 关系即国家 、 社 会的利益 , 即不仅侵害私益也侵害 了公益。因此 ,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点 是行政权行使 的合法与否 ,即围绕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 。其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殊 性 。《 行政诉讼 法》 第5 2 条规定 , 人 民法院审理行 政案件 ,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为依 据。 地 方性法规适用 于本行政 区域 内发生 的行 政案
监督学填空题
填空题1.(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
2.寻租腐败是指为获得低于市场价格的公共资源所进行的(权钱交易)活动。
3、设租腐败是指(公共管理主体)出自主观恶意通过形式合法的方式设定管制,以从寻租者处获得回报的行为。
4、(组织)腐败产生的根源是既得利益集团交易的结果。
5、决策腐败就是(公共管理决策者)以恶意的动机实施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6、监督学是研究监督的各种理论、制度以及监督实践,并揭示监督的发展(规律)的综合性社会学科。
7、国际上对腐败最简洁的定义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
1.孙中山的监察权独立思想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察权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二是监察权的独立还表现为对(最高统治者)行使监察权。
2、(“党政分察”)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察思想中的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3、“弹惩一体”的监督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思想的发展和深化,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发挥监察效能的有效措施。
4. (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
5. (多元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
1.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行,监察程序严格,主要的监察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六察法》)。
2.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3.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得到了较大发展。
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监察院)。
4. 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 在当代台湾的监察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监察院的监督,另外(立法)院和行政法院也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
1.从广义而言,监督运行机制包括两部分内容:廉政监督运行机制和(效能)监督运行机制。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张步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马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二级检察官助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经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系统规定了检察机关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的各项程序,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遵循。
学习掌握并贯彻执行好《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修订的背景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过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在行政检察工作中越来越多地得到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行政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行政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关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重大部署对做实行政检察提出新的课题,行政检察工作面临不少新形势新任务。
2016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失效,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于检察机关正确贯彻落实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范和加强行政诉讼监督,提高行政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相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均将修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列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对此也提出明确要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由中国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主体:中国检察机关是我国行政诉讼检
察监督的主体,其职责是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诉决定进行监督,保障行政诉讼公正、公平、合法进行。
2. 检察监督的内容:中国检察机关实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内
容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涉诉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
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3.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抗
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还
可以调取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合法
进行,有效维护行政诉讼的法律权益。
略论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配置与制度设计
了法律监督的严肃 口 权威性。
( ) 督范 围过 于狭 窄 四监
2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对部分行政行为的审查权授予 . 了法院, 鉴于该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严格限定性 的不足, 而审判杈的被动性使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被动性 , 它有赖于诉讼程序的启动 , 实践中有大量违法行政行为难 以进入司法审查程序 , 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 因此, 赋
承受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 影响了
对公 民、 或其他 组织合法权 益的保护。 法人 2 监督职 能 的单一 性。根据现 行法律 , 机关 的职 .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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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的规定 , 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仅 有抗诉职能, 没有起诉和参诉职能。而且 , 检察机关在行政
1 监督时间的滞后性。根据我国《 . 行政诉讼法》 6 第 4
条 的规 定 , 这种抗诉监 督是 一种事后 监督 的方式 , 即只能在
检察机关负有审查违法审判行为的职责 , 但没有启动追究 违法审判行为程序的权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监督、 惩戒 法官的职责, 但缺乏发现违法审判行为的有效渠道 ; 检察机 关的审查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惩戒缺乏有效的衔接。
应 依者的 双重身份, 0 机关行使监 职能, 既不 干险 督 也会给审 同级人 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 民法院有法定抗诉情形的, 判 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因此, 检察机关不应当被赋予行政诉 权。笔者认为, 就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 监 督职能的立法本
意来看 , 为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 关的诉权应当 包括抗诉权、 起诉权与参诉权三部分, 即应当 赋 予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行政诉讼的权利, 原因有三: 1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决定 了它应当参与和能够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院,其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作用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17年修订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则》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规则》的出台背景《规则》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统一。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殊的监督职责和权利,其监督作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1.监督范围《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范围,包括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同时,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
2.监督方式《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提出监督意见,要求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改正其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统一。
(3)出具监督建议: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出具监督建议,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指导和建议。
3.监督程序《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审查: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案件的立案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监督提供充分的证明。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高检发释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27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查核实第三节听证第四节简易案件办理第五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第三节出席法庭第六章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监察法释义
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监察法释义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强调,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人民公仆”。
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的基点,它在行使司法权力的同时,也在行使行政诉讼监督的职能。
为此,《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近日正式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控制行政诉讼监督的法规,为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诉讼监督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规则的主要内容1、规定检察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规定人民检察院参与行政诉讼的权限、审查期限和行使方式;3、规定检察机关控告(不起诉)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4、规定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与责任;5、规定有关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其他条款。
二、规则的细则1、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机构、仲裁机构和诉讼机构的职责和权力;2、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审判和处理的职责;3、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规定和标准;4、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漏洞(如法定授权尚未行使等)的职责以及维护公众权益的责任;5、规定行政诉讼监督的制度安排和机构职责。
三、作出的规定1、为加强行政诉讼的监督,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参与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2、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漏洞,及时采取控告(不起诉)等措施,维护公众权利;3、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案件审查期限制度,加强行政诉讼的工作机构,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4、要求检察机关定期向人民检察院报告行政诉讼的情况,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行政诉讼的管理水平。
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为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诉讼监督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
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将依照规定,积极参与行政案件的审理,纠正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公众权利,努力推动有效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监督学多选题与填空题整理
监督学多选题与填空题整理多选题1、监督的主要功能是(A、预防功能B、校正功能C、制约功能D、救济功能)2、以监督过程为标准,可将监督划分为(A、事前监督B、事中监督D、事后监督)3、监督的主要特征是(A.监督主体的多样性B.监督对象的特定性C.监督内容的广泛性D.监督依据的法定性)4、对于腐败根源的探寻,目前比较流行的理论包括(A.寻租理论C.成本—收益理论D.委托—代理理论)5.邓小平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A.党的监督C.群众监督D.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6、江泽民( A.以德制权B.以法制权D.以制度制权)的监督思想是有机的统一体。
7、胡锦涛的权力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A.注重加强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B.注重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D.注重发展民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8.汉代继承秦的御史制,进一步发展了监察法规。
其中包括(A监御史九条B刺史六条)等。
9.元代的监察法规包括(A. 《宪台格例C. 《察司合察事理》 D. 《行台体察等例》)等。
10.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A.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B.对司法机关的监督C.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11.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门事项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报告。
这一监督方式的主要特点是(A.经常性 B.广泛性 C.针对性D.及时性)12.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包括以下方面(A.对审判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B.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C.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D.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13.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和组织的(B.申诉C.控告D.检举)是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14.党组织监督的特征是( A.层级性与系统性B.单向性与相互性C.强制性与有效性D.全面性与广泛性)15.党内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A.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委员B.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C.党员D.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对象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对象【摘要】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对象包括行政机关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行政机关的行为在监督中被重点审查,确保其合法、公正和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保护,避免被侵害。
通过监督审查,检察机关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不正当干预市场经济、侵犯公民权益等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对于保障法律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对审查对象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审查对象、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民权益、法人权益、组织权益、重要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和行政行为的日益复杂化,行政诉讼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行政诉讼监督的重要职责。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围绕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对象展开探讨,希望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2. 正文2.1 行政诉讼监督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诉讼权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公正的司法活动。
其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诉讼监督是一项法律监督活动,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实施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履行监督检察职责。
行政诉讼监督是一种独立的监督形式,与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监督有所不同。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平公正的司法活动。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什么【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执法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命令的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我国虽然不是像美国一样属于三权分立的政体,各个权力分立制衡。
但是在各个部门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样才能保证权力能够有效合法的实施,并且不被滥用。
一、行政监督的是什么:1.在我国行政权是一个非常大的权利,它可以落实各项法律法规,也可以对于公民的行为进行制约,所以对于如此大的权利,当然也要受到一定的监督。
2.在我国,监督行政部门的主体是行政执法监察,它所监察的对象是比较广泛的,包括行政部门的一切行为及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监督来讲,在我国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政府的权力太大,就会导致公民权利的缩小,那么如何在这其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呢?就是对于行政监督力度的把握。
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行政监督的对象,具体可以分为哪些种?3.行政监督就是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监督检查。
如果发现某个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其中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执法,或者是从中贪赃枉法,有损国家形象和利益的话,是可以给予一定惩罚的。
二、行政监督的对象:1.通常来讲,监督的对象可以分为抽象和具体两个方面。
2.所谓的抽象监督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做出的一切决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
这是一个统领性的监督,如果从源头上颁布的东西就是错的,那么在执行上也一定是错的,所以抽象监督是在最源头的地方来进行审查。
3.在抽象监督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行政部门所颁布的行政法规是有悖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可以责令修改或者是废除法规。
在我国,宪法是最高法,是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主干,所以任何的法律法规都不可以违背宪法和其它法律。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概览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概览作者:祁菲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3期摘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范围包括监督领域、行为类型、监督内容、监督深度、时间范围等五个方面。
从实践来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范围广泛,涉及环境保护、道路安全、医药管理等。
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既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监督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对合理性的监督较少,既存在事后监督,也存在事中监督与阶段性监督相结合。
关键词:监督领域行为类型监督内容监督深度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应该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域,即检察机关在哪些领域开展了行政执法监督。
二是行为类型,即检察机关针对哪些行政行为开展了监督,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三是监督内容,即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行为的哪些方面进行监督。
四是监督深度,即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
五是时间范围,即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行为的时间。
领域、行为类型、监督内容、监督深度、时间范围是了解实务中行政执法检察范围的运行样态的五个指标。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监督领域(一)规范性文件关于监督领域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监督领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六种方式。
1.采取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方式。
例如,山东省德州《德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
该决议第2条仅原则性规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领域,即“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着力监督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该种规定方式也体现在《乐陵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齐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等文件中。
2.采取“原则性规定+若干种案源规定”的方式。
例如,山东省《乐陵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
【行政监察对象】6类不属于监察对象
【行政监察对象】6类不属于监察对象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实践中,有人过分看重“权”字,认为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然而,根据公法理论,任何公权力都具有两面性-既是权力也是职责。
据此,检察机关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
为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既然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审查程度就应当是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合理性审查。
可以说,全面把握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检察机关适当履行行政检察职责的前提。
与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确定刑事案件的审查对象、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确定民事案件的审查对象一样,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根据行政诉讼规则派生出来的。
三种诉讼的任务各不相同,其诉讼规则也不尽相同,决定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审查对象各不相同,检察机关在审查行政案件的实践中,切忌套用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审查对象。
而且,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决定了检察机关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与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也不相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的对象,即“行政诉讼活动”,实际上是指所有行政诉讼行为,既包括法院的行政审判行为,也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具体地说,检察机关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裁判的合法性除检察监督原则之外,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检察还有一条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实践中,抗诉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也因此成为检察机关审查的主要对象。
由于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仅仅对生效行政裁判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通常只受理、审查不服生效行政裁判的申诉。
至于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是否应当作为检察机关的审查对象,虽然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但现实必要性和理论根据都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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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对象摘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是界分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权的基本依据。
检察机关要承担起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对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法院行政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其他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被告诉讼行为的合法性。
从发挥国家监督的效用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把行政审判程序、行政检察程序与追究违法行政责任的程序衔接起来。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实践中,有人过分看重“权”字,认为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然而,根据公法理论,任何公权力都具有两面性-既是权力也是职责。
据此,检察机关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
为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既然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审查程度就应当是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合理性审查。
可以说,全面把握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检察机关适当履行行政检察职责的前提。
与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确定刑事案件的审查对象、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确定民事案件的审查对象一样,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根据行政诉讼规则派生出来的。
三种诉讼的任务各不相同,其诉讼规则也不尽相同,决定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审查对象各不相同,检察机关在审查行政案件的实践中,切忌套用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审查对象。
而且,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决定了检察机关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与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也不相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的对象,即“行政诉讼活动”,实际上是指所有行政诉讼行为,既包括法院的行政审判行为,也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具体地说,检察机关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裁判的合法性除检察监督原则之外,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检察还有一条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实践中,抗诉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也因此成为检察机关审查的主要对象。
由于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仅仅对生效行政裁判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通常只受理、审查不服生效行政裁判的申诉。
至于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是否应当作为检察机关的审查对象,虽然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但现实必要性和理论根据都显不足。
当前,检察机关应以生效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作为主要的审查对象。
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的前提是审查生效行政裁判的全部,而不能有所遗漏。
而法院的相应义务是每作出一个裁判就要把案卷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但是,如果环顾一下相关制度,就会发现,法律机制对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追求,就像人们追求真理一样,只能接近而永远不可能到达。
法律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然而,再庞大的国家机器也做不到将所有公民、法人的全部行为都置于其视野之内。
同样,依法行政原则也要求所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国家同样没有能力让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活动处于监督机关乃至公众的监督之下。
正因为如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都只能是“不告不理”的监督机制。
同样,检察机关对行政裁判合法性进行监督的实际范围,应受制于诉讼经济原则。
检察监督只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既然检察机关要做到审查全部生效行政裁判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么,检察机关应以哪些生效行政裁判作为审查对象,也就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在这一规定当中,国家机关被拟定为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化身,它代表了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人之外的所有人来判断行政裁判是否侵害了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否严重践踏了法制。
问题是,它的判断标准是它自己的,而不是大众的,也不是其他利益主体的。
众所周知,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由人来行使的,不同的公职人员,虽然其智力、品行和责任感不尽相同,但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却大致相同,这就决定了他们对利益的判断标准具有相对的单一性,他们与其他阶层的人群对社会现象的感受完全不同①。
而行政事务的公共性决定了行政裁判常常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
根据宪法规定,各个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因违法的行政裁判受到损害时,都应当有表达意见的机会,无论他?它?是不是法律拟定的利害关系人。
如果将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来源局限于利害关系人申诉和拟定的公共利益代表的发现,就有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视野。
实践已经证明,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当事人申诉的案件,自行发现的案件极为罕见。
在今后的检察工作中乃至将来修订法律时,对“利害关系”应尽可能地作广义的理解,甚至可以将公民因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受损而受到的利益影响视为一种法定的行政申诉权利。
如果做到了这一点,行政检察实践就向法治的理想又靠近了一大步,宪法赋予公民的检举权在这个领域也受到了保障。
与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一样,检察机关审查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也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也要参照规章。
所不同的是,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指行政法规范,而检察机关审查行政裁判合法性的依据,除行政法规范之外,还有行政诉讼法。
从实践情况来看,行政判决违法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撤销了完全合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撤销了不可撤销的违法行为;(2)完全维持了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3)完全撤销了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4)维持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5)没有判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6)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不应履行的职责;(7)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未驳回,或者不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判决予以驳回;(8)将违法行为确认为合法,将合法行为确认为违法,或者确认应判决撤销的行为无效;(9)应给予行政赔偿的,判决不给予赔偿,或依法不应给予行政赔偿的请求判决予以行政赔偿。
检察机关应当行使抗诉权的行政裁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2)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案件,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3)对不符合终结诉讼的案件,裁定终结诉讼;(4)对不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行政裁判,主要是判断其是否符合抗诉标准。
但这不是惟一目的。
有些行政裁定并不具有终结整个诉讼程序的意义,通过抗诉来进行监督会造成诉讼久拖不决,弊大于利。
对那些不宜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行政裁定,检察机关虽然可以不提出抗诉,但仍然应将其作为审查对象,并论证和探索其他监督方式的可能性。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主要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行政审判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而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和监督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与此相对应,检察机关审查的直接对象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裁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裁判及其作出过程的合法性。
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是否依法作出裁判的判断,需要以准确地判断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为前提。
正因为如此,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也是检察机关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
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如何裁判,是法律事先拟定好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法院行政判决的条件作了明确的限定。
行政判决应遵循这些条件,违反了法定判决的条件就是违法的判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实践中,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事实认定、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要素进行全面审查,才可能无一遗漏地发现行政判决中存在的错误。
检察机关出于判断行政裁判合法性的需要而不得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审查标准、内容和审查的程度与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②、内容和程度大致相同,只是审查程序相对较为简约③。
实践中,检察机关审查行政争议容易出现以下问题:其一,以所谓的“客观事实”代替法律事实,忽视行政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从而导致对行政裁判合法性的判断错误;其二,忽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遵循程序规则的义务,无视行政裁判在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方面的错误;其三,无视法院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对行政争议的实体意义,未能妥善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的法定职责。
三、行政审判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审判行为,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体现,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检察监督原则,法院的行政审判行为当然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
不仅如此,对行政审判行为实行法律监督,也是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之初,人们对这一规定常常突出强调独立审判的重要性,对依法审判的呼声不高,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进步,法院独立审判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受到的干预越来越少,防止行政审判不公也就越来越显现其重要性。
在人大和检察机关之间,由谁来承担监督审判权的主要责任,并不是理论问题,最终的选择标准只有一个:实际效果。
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法院是否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审判行为的监督。
从这种意义上说,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行政审判行为的审查,实际上就是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
一个公正、合法的裁判,不仅要内容合法,而且应当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
因此,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并不完全根据其内容来确定。
正因为如此,法律把“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规定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理由之一。
从这种意义上说,对法院的审判行为的审查,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的需要。
对于利害关系人申请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的审查不应局限于生效裁判的内容是否合法,还要审查行政裁判的作出过程是否合法。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审判行为都会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检察机关也无需对所有违反程序作出的裁定提出抗诉。
但这并不是法律对检察机关可以无视部分不具有抗诉意义的程序违法的暗示。
遵守诉讼规则是每个法官和每个法院的法定职责,任何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的内涵非常丰富,纠正违法的行政审判行为应当是检察监督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