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关于核准洪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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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晓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晓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晓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9.10
•【字号】京证监机构字[2008]97号
•【施行日期】2008.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晓晖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机构字[2008]97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严晓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严晓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晓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八年九月十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胡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胡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胡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11.04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1〕884号
•【施行日期】2021.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胡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1〕884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胡嘉拟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信总报〔2021〕15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胡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公司应将拟
任人员的任命文件报告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11月4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杨北方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杨北方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杨北方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
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0.25
•【字号】京银保监复〔2019〕856号
•【施行日期】2019.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杨北方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任
职资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19〕856号
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杨北方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金隅财司〔2019〕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杨北方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公司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报告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19年10月25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王修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王修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王修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11.02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1〕873号
•【施行日期】2021.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王修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1〕873号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关于核准王修文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京人寿发〔2021〕262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修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公司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2021年11月2日。

中国信达资产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盘点

中国信达资产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盘点

中国信达资产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盘点关于财税﹝2022﹞56号文中国信达资产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盘点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22﹞56号《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94号〕的规定。

其中涉及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王林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王林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王林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8.28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0〕530号
•【施行日期】2020.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王林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0〕530号
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王林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8月28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郑小乔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郑小乔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郑小乔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9.04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0〕551号
•【施行日期】2020.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郑小乔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0〕551号
中盛融安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核准郑小乔中盛融安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2020年9月4日。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武泽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武泽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武泽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14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1〕278号
•【施行日期】2021.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武泽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1〕278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国信达关于对武泽平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信总报〔2021〕3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武泽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由你公司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公司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此复。

2021年4月1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泓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泓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泓财务负责人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9.21
•【文号】保监财会[2009]943号
•【施行日期】2009.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保险,财务制度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泓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

(保监财会〔2009〕943号)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张泓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中再发〔2009〕153号)收悉。

经审查,张泓符合《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洪元春董事、林中等2人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洪元春董事、林中等2人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洪元春董事、林中等2人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7.22
•【字号】厦证监发[2008]288号
•【施行日期】2008.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洪元春董事、
林中等2人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厦证监发[2008]288号)
金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金友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金友期货【2008】62号、64号、65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洪元春(身份证号:******************)董事任职资格、林中(身份证号:******************)监事任职资格、林晓兵(身份证号:352625************)监事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取得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洪元春、林中、林晓兵的任职手续,并报我局备案。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吴新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吴新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吴新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27
•【字号】鲁银保监准〔2021〕175号
•【施行日期】2021.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
吴新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国信达关于对吴新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信总报〔2021〕26号)收悉。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等规定,经审查,核准吴新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吴新明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
2021年4月27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士海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士海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士海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9.06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1]440号
•【施行日期】2011.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刘士海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1]440号)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刘士海同志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都邦发[2011]29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刘士海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中的有关规定,核准其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请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决定,并在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有关任命情况。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康彤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康彤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康彤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0〕218号
•【施行日期】202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康彤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0〕218号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关于核准拟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康彤任职资格的请示》(中国电财〔2020〕7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康彤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公司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报告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
效。

此复
2020年4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王立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王立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王立勇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甘银保监行许〔2021〕342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
关于核准王立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国信达关于对王立勇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信总报〔2021〕3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立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二、该拟任人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我局书面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我局将办理许可事项注销手续。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
2021年5月10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林宏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林宏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林宏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2.04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0〕75号
•【施行日期】2020.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林宏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首席运
营官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0〕75号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林宏华拟任首席运营官任职资格的请示》(北银租发〔2019〕5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林宏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公司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报告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2月4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栾真军中信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栾真军中信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栾真军中信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7.01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0〕369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栾真军中信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
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0〕369号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栾真军拟任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信财字〔2020〕3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栾真军中信财务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公司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报告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7月1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李杰任职资格的批复-京银保监复〔2020〕774号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李杰任职资格的批复-京银保监复〔2020〕774号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李杰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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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李杰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0〕774号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李杰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11月1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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