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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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其中“追逐竞驶”、“道路”、“醉酒”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需要做进一步解读,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准确司法适用。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其中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一、飙车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而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同时,类似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及时处理,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02.25

•【文号】主席令第41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精)

刑法修正案(八)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精)

刑法修正案(八)与从旧兼从轻原则

莫洪宪刘夏

有关刑法溯及力,我国采“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而言,新旧法条轻重之比较固然是一难点,但比较时点的选取却是关键所在。新旧法条比较,并非一律以犯罪行为发生时为比较时点,而应当根据被修正的法律规范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判断时点,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对于今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必然会产生新法和旧法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也就是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而言,新旧法条轻重之比较固然是一难点,但比较时点的选取却是关键所在。因为本修正案涉及到刑法总则的大面积修改,不少修正条文也并非与行为的犯罪化或具体构成要件相关,而是涉及到量刑的考虑情节、科处刑罚的范围甚至是刑罚的执行规范等等。初看起来,上述修改和犯罪行为之发生时点并无直接关联。因此,是否所有的新旧法条比较,都应当以行为发生时作为比较时点,不能不说是一个难题。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被修正的法律规范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判断时点,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本着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基本精神,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具体行为其量刑轻重、刑罚执行等方面会产生何种影响有所预见。而这些行为既可以和犯罪行为相伴而生,如首要分子、累犯等;也可以和犯罪行为产生时空有所分离,如自首、立功等。此时,如果仅考虑犯罪行为时的法律,未免有失偏颇。根据本次修正案的相关内容,可从以下四方面具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修正案中与犯罪成立与否或法定刑之轻重密切相关的修正,应当以犯罪行为时为时点

司考刑法修正案八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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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9 11:2 来源:【】【】

2011年修正案八新旧对比记忆,为大家整理的刑法修正案(八)新旧对比的司考复习资料,有助于大家清晰直接的看到刑法相关条文修订前后的变化,从而有助于备考司考复习。

刑法原条文刑法修正案(八)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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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法条新旧对比 《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陈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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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是建国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突出体现,司考考察分值将在30分以上。”

——万国明师陈璐琼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新鲜出炉,为帮助广大考生学习该修正案内容、为考生指明复习的方向,有效提高备考效率,万国特此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有针对性的权威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备考建议。

一、新旧法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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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

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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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全部罪名总结归纳

2014.6

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这样,我国1997《刑法》及七个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共规定了444个罪名;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又增加了7个罪名、改变了3个罪名;因此,我国刑法现共有451个罪名。有下划线的是新罪名、改变的罪名。

体例:罪名序号罪名所在条款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名)

001背叛国家罪(102,113)

002分裂国家罪(103·1,106,113)

003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106,113·2)

004武装叛乱、暴乱罪(104,106,113)

005颠覆国家政权罪(105·1,106,113·2)

00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106,113·2)

00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113·2)

008投敌叛变罪(108,113)

009叛逃罪(109,113·2)

010间谍罪(110,113)

0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113)

012资敌罪(112,113)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7个罪名)

013放火罪(114,115·1)

014决水罪(114,115·1)

015爆炸罪(114,115·1)

016投放危险物质罪(114,115·1)

0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1)

018失火罪(115·2)

019过失决水罪(115·2)

020过失爆炸罪(115·2)

0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2)

2011年刑法变化情况

2011年刑法变化情况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刑法部分主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作了调整,大纲删除l个考点,新增3个考点:

1.第七章第一节“单位犯罪概述”中,删除考点“类型”。

2.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二节“普通罪名”里新增考点“危险驾驶罪”。

3.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第二节“普通罪名”里新增考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4.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中,第二节“普通罪名”里新增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除以上新增考点外,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修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大纲附录中新增7个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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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2011 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

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

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

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

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

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

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4条)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与修正罪名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与修正罪名解析
则 内容 的修 改 来 看 。 它不 仅 创 制 了一 系列 的新 罪 名 , 而且 对 新 刑 法 的 某 些 罪 名作 了进 一 步 的修 正 , 而 使 这 部 法 律 具 从
有 里 程 碑 的 意 义 。 仅 具 有 重 大 的 理 论价 值 。 且 具 有 重要 的 实 践价 值 。 不 而
区分 驾驶 的 对 象 , 名 的 内容 与 《 法 修 正 案 ( ) 罪 刑 八 》
的条 文 规定 不完 全 对 应 , 此 , 者 认 为 《 于执 行 因 笔 关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定 罪 名 的补 充 规 定 ( ) 确 五 》
确 定 的罪名 有所 不 妥 , 对其 加 以进一 步 规范 。 应
险驾 驶 行为 都予 以处 罚 。此举 既 彰 显 了法律 对 生命 的尊 重 , 更好 地 体现 了“ 生命 至上 、 以人 为本 ” 的法律 理念 , 同时也 有 利 于打击 醉 驾和飙 车 行 为 , 大 限度 最
地 预防严 重交 通 违法 犯罪 的发生 ,其 作 用是 显 而易
见的。
之 规定 ,刑 法修 正 案 (k 》 增 7个罪 名 。本文 即 以 《 / )新
“ 高 ” 立 的 七 个 新 罪名 为基 础 . 它 们 的具 体 内 两 确 对
容 进行 一一 解 析 。
( ) 险 驾驶 罪 ( 正案 第 2 一 危 修 2条 ) 根据《 刑法 修 正案 ( )第 2 八 》 2条 的规 定 , 在刑 法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

一、危险驾驶罪(原《刑法》第13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一)相关法条:

原《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

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罪名解读: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结果等必备要件以及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等选择要件的综合体。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等则属于必备要件。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在道路上竞驾或醉驾,

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本罪。

论竞驾还是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追逐竞驶的认定

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立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阮齐林老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重要内容红色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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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老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重要内容加线标注

司法考试刑法题库:/exerlist-9-1.html

以下加线部分考生应着重掌握。

一、总则

1.(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 (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适用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

6.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9.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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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

2012年四联法律硕士(非法学)辅导招生简章

/html/2010/10/6268.htm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

《刑法》第17条和第17条之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因此,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强奸被拐卖妇女、奸淫被怪女幼女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后而强迫其卖淫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五,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责任年龄的计算。已满14、16、18周岁,指过了该未成年人周岁生日次日起才认为满14、16、18周岁。

对于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得在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再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在追究行为人其他同种或者非同种罪行时,一并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

3.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有诸多宽大处理的规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述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

(二)刑罚

1.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而是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38条至第41条的规定,管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第二,限制罪犯一定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各项规定;第三,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第四,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例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2.管制的执行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第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第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第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第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果其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根据《刑法》第42条至第44条的规定,拘役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第二,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第三,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某些待遇,优于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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