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与刑八的五个要点对比
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牛芬晓(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制度进行了多个方面的修改,包括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取消3个罪名的绝对死刑等举措,社会各界对这一修正案做出了积极的响应,肯定其进步意义的同时也提出了不足之处和修改建议,如:应该继续减少死刑配置的罪名、彻底取消绝对确定的死刑、明确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等,为继续完善刑事立法明确了方向。
关键词:减少死刑罪名;执行死刑的标准;绝对确定法定刑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257(2016)04-0091-03我国历朝历代都有死刑制度,从未间断。
自镇压反动派时期的“要杀但少杀,不乱杀,可以缓杀”原则到现在的“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原则,死刑制度的适用经历了一系列的改变。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再一次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修改。
在我们这个强调人权保障的社会,不断研究、修改、完善死刑适用的规范,其意义不言而喻。
1.《刑九》中有关死刑制度的修改概况1.1取消九种适用死刑的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批量性的废止了13种犯罪的死刑,此次通过的《刑九》又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种罪名的死刑。
至此,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剩余46种。
适用死刑的罪名在刑法分则中随处可见:第一章、第二章、第十章中数量最多,分别有7个、14个、10个设置了死刑的罪名;其余各章较少,只有第九章渎职罪中没有规定死刑罪名。
1.2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刑九》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进行了两处调整:第一,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期间不仅要故意犯罪还要所犯罪行情节恶劣,才可以立即执行死刑。
第二,死缓期间在特定条件下要重新计算。
修正案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犯,若认真改造,没有再犯罪,则将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中学生应知的国学常识
中学生应知的国学常识这里所说的“国学”,与“中国传统文化”同义,它不仅写在典籍里,更活在我们的生活里、流淌在我们的血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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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常识”,有两个重点:一是基础知识、基本概念,二是读书时经常遇到、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大家知其然但未必知其所以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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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约请的作者,都是各个领域的专业研究者,每一篇简短的文字背后其实都有多年的积累,他们努力使这些文字深入浅出、严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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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您退休在家,您会发现这样的阅读轻松有趣,滋养心灵中国人应知的国学常识1“司马”原来是姓吗?“司马”一姓大家都很熟悉,历史上也有司马相如、司马迁、司马光等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
其实,“司马”是古代的官名,后来以官为姓,成为姓氏之一。
司马作为官职,在西周时开始设置,与司徒、司空并称“三有司”,亦称“三有事”。
司马为朝廷重臣,掌管军政与军赋,常常统兵出征,所率军队为六个师或八个师不等,相当于大将军。
春秋时,各诸侯国官制中都有司马一职。
有的诸侯国还设有大司马,此外还有左司马、右司马作为司马的属官。
不仅在官制中有司马一职,在军队中也设有此类官称,如晋军中有司马,是低于军尉的官职。
战国时,军将或军师常常被称为司马,如《战国策·齐策》记载“禽燕之司马而反千里之齐,安平君(田单)之功也”,燕司马就是指燕将骑劫。
刑九修正案理解与解释
刑法第五十 条: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 行的,在死 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主要意见:过于刚性;实践情况较为复杂; 个别案件处理存在争议。 修改之处:提高门槛;延长考验期;备案。
☆ 关于完善刑罚相关制度
1.完善罚金制度(3)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 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 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 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 缴。□ □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 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 或者免除。”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
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6.增加强迫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个: 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42) 军人违反职责罪2个: 第426条规定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50)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51)
原规定:
☆ 关于完善死缓制度(2)
修改后的规定: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 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 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完善涉恐相关犯罪的规定 (5、6、7、38、 40)
修改4条(120、120之一、311、322),增加 5条(120之二至六) 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需要(恐怖 活动犯罪的趋势;恐怖与极端;打早打小的 困难等) 与反恐怖主义法的衔接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附:各章内容梳理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作者做了这样的逻辑推论:自由=> 战飪二空有其名的自由^让度自由保证自由长久性也就是说,自由的人民为了彼此间的利益可能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战争状态把人民搞得筋疲力尽,人是趋利避害的有智慧的动物,深谙得失之道,遂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给一个最高的权威,去调节人类之间的关系,区形成法律,以保证长久的自由。
同时,作者提到,这种单纯的拥有权力,是不足够的,而是要达到易感触的程度一一刑罚由此产生。
因为只有易感触的力量才能使人们受到约束而不去随便轻易地夺回自己的自山和霸占别人的自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国家暴力对人产生的威慑。
第二章:刑罚权(一)刑罚权的限度: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的限度。
刑罚是一种人对人行使的权力。
如果过这种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超过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
(二)法律是要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
(三)刑罚权的实质: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渡出来的最少量的那一部分自有的结晶。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第三章:结论通过前两章论述,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很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约应当得到遵守,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最伟大的人还是最渺小的人。
同时需要一个能够判定实施的第三者。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没得,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这是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此章节中,贝卡利亚批判了“法律精神需要探询”这一公理,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分析法律时常变动所带来的麻烦。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刑罚作为刑法实施的核心手段之一,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的方式。
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法治。
本文将着重讨论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以及其适用。
一、主刑主刑是刑法中常见的刑罚种类,指的是对犯罪分子直接加以施行的刑罚。
主刑的种类多样,下面将对几种常见的主刑进行介绍。
1.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中常见的主刑,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罪犯。
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期徒刑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有期徒刑和可变期限有期徒刑。
固定期限有期徒刑是指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具体服刑年限的刑罚,而可变期限有期徒刑则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和改造情况,通过法定和裁量期限的方式确定具体服刑年限。
2.拘役:拘役是一种比有期徒刑刑期较短的主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
拘役一般不超过三年,在刑罚执行时,犯罪分子被限制在特定场所居住,同时需要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
3.监禁:监禁是指将犯罪分子限制在特定的监狱或看守所中,剥夺其自由身份并接受法律的监管和改造。
监禁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刑期较长,同时也适用于某些特殊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附加刑除了主刑,刑法中还规定了各种附加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补充惩罚和约束措施。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附加刑种类。
1.罚金:罚金是指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处罚,通常以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刑事犯罪行为为适用条件。
罚金的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经济能力来确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犯罪所得等因素相关。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暂时或永久取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益。
剥夺政治权利旨在对犯罪人员进行政治上的惩罚和约束,防止其继续利用政治手段危害社会。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加以取消、收归国家所有。
没收财产既是对犯罪分子非法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弥补受害人损失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工具。
刑法知识点是研究刑法资料过程中需要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则和适用方法等基本内容,是刑法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下面是刑法知识点总结。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立法目的和宗旨、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责任原则、刑法认罪悔罪原则、刑法处罚原则以及刑法规范修正原则等。
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精神,它要求刑法实现对一切人的平等保护和治罪。
刑法立法目的和宗旨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
刑法适用原则包括适用绝对刑法原则、适用相对刑法原则和适用最优刑法原则等。
刑法责任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刑法认罪悔罪原则是指对犯罪行为认罪悔罪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从宽处理。
刑法处罚原则包括法定刑原则、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人文主义原则等。
刑法规范修正原则是指刑法的规范必须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修正。
二、刑法基本概念刑法包括刑法的对象、刑法的主体、刑法的客体、刑法的内容和刑法的功能等基本概念。
刑法的对象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对象。
刑法的主体包括立法者、司法机关和刑法学者等。
刑法的客体是指受到犯罪行为影响的人和事物。
刑法的内容包括刑法的法律规则、刑法的法律责任和刑法的刑罚等。
刑法的功能包括刑法的防止功能、刑法的教育功能和刑法的惩罚功能等。
三、刑法的法律规则刑法的法律规则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两种。
一般规则包括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原则、刑法的刑事责任和刑法的刑罚等。
特殊规则包括刑法的非法使用、刑法的非法行为和刑法的犯罪行为等。
四、刑法的法律责任刑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刑法的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民事责任。
刑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刑法产生的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责任。
刑法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所受到的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现行刑法第九个修正案。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
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
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据了解,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此,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介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
实践表明,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这次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重磅】刑法知识点整理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
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修刑的特点:(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之后修刑的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刑法的根据:(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它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1979年颁布,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对它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习惯上我们把1979年未经改动的刑法称为旧刑法,把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称为新刑法。
截止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先后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增设和修订了一系列罪名。
2、单行刑法。
(与附属刑法一道被称为“特别刑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出现,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97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又颁布了新的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目前为唯一一个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即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规定刑事罚则,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国的附属刑法称不上真正的刑法。
一、刑法的性质: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干预社会的谦抑性(补充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目的1、根据和目的:刑法:第一条根据:宪法。
目的:保护人民。
2、刑法的任务:《刑法》:第二条四、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
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五、刑法的解释(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所作的解释.刑法实施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
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对条文的字、词、句的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
既不广于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不偏不依的解释。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刑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刑法是一门涉及犯罪行为及其规制的法律学科,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概述,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具有一些基本原理,这些原理是刑法实施的基础,也是刑法体系的核心。
其中包括:1. 法定性原则: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任意扩大。
这意味着国家的刑罚权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益保护的核心,要求犯罪行为和刑罚都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且应该提前明确。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主体的过错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具有相对平等性和相对合理性。
二、犯罪及其构成要件1. 犯罪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要素。
2.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素。
(1)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手段等。
(2)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的要素包括故意成分,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故意和内心的犯罪主观状态。
三、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的种类:刑法责任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个方面。
(1) 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故意和过失。
(2) 客观责任:客观责任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行为后果责任。
2. 免责情节:刑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紧急避险:在救护自己或他人的危险情况下,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2) 极端缺乏责任能力:例如患有严重精神病等情况下,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刑法种类及适用1. 刑法种类: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两大类。
(1) 普通刑法:包括了行为刑法和结果刑法两个方面,主要涉及到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犯罪。
(2) 特殊刑法:特殊刑法主要是针对某些特定领域的犯罪行为,比如危害国防利益、破坏金融秩序等。
法考比较难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比较难的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方面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也是刑法体系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基本依据。
包括合法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则不禁止原则、刑法不溯及后果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考生对这些原则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和掌握。
2. 犯罪构成和犯罪责任犯罪构成是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犯罪构成要素包括客体要素、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和结果要素等。
而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这些概念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考生对此进行深入理解和掌握。
3. 刑法特别规定刑法中有许多关于特定犯罪的特别规定,如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考生熟记于心,并且掌握其适用的具体情形和条件。
4. 刑法改革和修正刑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刑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这些改革和修正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用都有着重要影响,需要考生密切关注和及时了解最新的刑法修正。
二、民法方面1. 民法基本理论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法考中也占有重要的位置。
民法基本理论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构成、主体资格、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
这些理论对于理解和适用民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需要考生对此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掌握。
2. 合同法合同是民商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合同的构成、效力、履行和变更等都是考试重点。
在合同法中,有一些比较复杂和难以掌握的知识点,如合同的订立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方式等,需要考生对此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理解。
3. 不当得利和不正当竞争不当得利和不正当竞争是民法中比较难以理解的概念,也是法考中的难点之一。
这些概念涉及到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考生对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案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学习。
4. 隐私权和名誉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内容。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1.刑法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和总纲,具有指导和规范刑法运用的作用。
刑法总则属于刑法的一部分,是刑法的最高法律和根本法律,具有最广泛的适用范围。
易错点在于将刑法总则与其他刑法相关法律混淆。
2.刑法总则的三个基本要素:刑法总则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基本原则是刑法总则的灵魂,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原则、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刑法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
3.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地域。
适用对象是指刑法适用的主体,即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适用对象。
适用时间是指刑法的适用时机,即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适用时间。
适用地域是指刑法适用的地理范围,即包括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适用地域和在中国境外犯罪的适用地域。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刑法的适用时间和适用地域。
4.刑法的力度原则:刑法的力度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和预防的力度,即包括刑法的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和刑罚执行的力度。
力度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惩治犯罪分子,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易错点在于未能理解刑法的力度原则和刑事处罚的力度。
5.刑法的法律效力:刑法规定的法律效力是刑法规范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效力。
刑法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刑法的刑罚合规性、刑事法定性、刑罚适当性和刑罚公正性等方面。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理解刑法的法律效力和其他法律的效力。
以上是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的知识点辨析,希望对大家的刑法学习和考试有所帮助。
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掌握好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等知识点,对于深入理解刑法的精神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学习和掌握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是刑法学习的关键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的得与失
刑法修正案(九)的得与失《刑法修正案(九)》在我国立法者的反复调研、刑法学者们的反复讨论、各利益相关者反复呼吁、反复发声争议中如期出台了。
这是我国刑法自1997年3月14日大规模修订以来第十一次的补充修改(以前已有过两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
此次修改条文总数达到52条,其修改的力度和幅度不可谓不大,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者与时俱进立法观念的深化与具体实现。
中国社会当今依然处在急剧的社会转型之中,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犯罪现象就是这一矛盾迭出的一个晴雨表。
面对这种急剧出现的犯罪现象,作为治国安邦的刑法当然不能坐视不管,等闲处之。
但是刑法又是国家之公器,国家之重器甚至是国家之神器。
它从普遍性上说体现着国家全体民众的意志,从个别性上说则涉及公民的生杀予夺。
因此刑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国家行为。
刑法的制作定规哪怕是补充修改都需要在极其严肃、认真和慎重之中进行。
如何实现刑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与刑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了当今刑事立法者一个需要时时面对的问题。
在这方面,“刑修九”的审议与出台,正说明了我国刑事立法者时代责任的担当和平衡调节水平的不断提高。
立法亮点和时代特色此次“刑修九”有着较多的立法亮点和时代特色。
高度概括,可以反映在九个方面:一、死刑的大幅度删减,即在“刑修八”的基础上又一次削减了九个罪名的死刑,它们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尽管我国的死刑一减再减,但仍然保留了46个罪名的死刑。
在一个高度奉行“杀人者死”“重典治乱世”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观念的国度里,实属不容易。
二、高举严惩恐怖、极端犯罪的利剑,即对恐怖、极端犯罪这一我国社会当前的心腹之患,采取高压态势,无论在认定犯罪时对实施恐怖活动又犯他罪须实行数罪并罚,还是在适用刑罚时,大规模增设了财产刑;无论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大幅度扩大其行为内涵,还是对其中多数犯罪行为通过情节来确定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都表明我国刑事立法加大了对恐怖的惩治力度。
九刑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九刑的名词解释是什么九刑是一个历史上曾被广泛应用的刑罚制度,主要是指在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犯罪行为的惩处。
九刑涵盖了九种不同的刑罚,分别是杖刑、徒刑、流刑、剥刑、宫刑、斩刑、腰刑、脚刑和死刑。
杖刑是指采用长棍或木板进行鞭打的刑罚,常应用于轻微犯罪分子身上。
这种刑罚主要通过鞭打来给予犯罪分子身体上的痛楚,以期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徒刑则是指被判罚者被迫长时间行走或驱使负重,用来让其感到疲惫和痛苦,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相对于轻微罪行而言,这种刑罚会更为严厉。
流刑是指将罪犯被迫流放到遥远的地方,剥夺其回到家乡的权利。
这种刑罚通常用于指控犯有重大罪行的人,希望通过将其隔离出去避免其危害社会。
剥刑则是指将罪犯身体上的一部分皮肤剥去,使其经历极度痛苦,并永久留下瘢痕。
这种刑罚被认为是对严重罪行的惩罚,其残忍程度被广泛批评。
宫刑是指将罪犯送去宫廷,接受相应的惩罚。
这种刑罚的特点是将罪犯暴露在众人之下,公开示众,以示警戒。
斩刑是九刑中最严厉的一种,指将罪犯被斩首处死。
这种刑罚被视为对严重犯罪行为的终极处罚,以示法律的严肃和权威。
腰刑是一种针对犯有盗窃和贪污罪行者的刑罚。
制度规定,罪犯将被一根由铁制成的腰环套在腰上,重量根据罪行轻重而定。
犯人必须穿着这种腰环,长期承受内脏压迫和脊柱磨损的折磨。
脚刑是九刑中罕见的刑罚,主要用于对抗反叛或暴动分子。
具体而言,脚刑是指将犯人的脚肉被煮熟剥掉,或者将他们的脚骨砸碎。
最后,死刑是指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指罪犯被处以死亡。
这种刑罚常被用于对待严重罪行,例如谋杀、强奸和叛国等。
死刑有多种执行方式,包括绞刑、斩首、枪决和注射等。
总的来说,九刑反映了古代中国刑罚严厉和残酷的一面。
尽管在当今社会,这些刑罚已经被淘汰或严重限制,但我们仍然需要回顾这段历史,以便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并提高惩罚的人道性。
通过了解九刑,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现代社会对于刑罚的使用方式,并寻求更为公正和人道性的惩罚手段,以确保社会的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一、修正的原因(一)贯彻联合国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二)解决中国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法律文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除以下三项内容,其他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判处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2、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案件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虐待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三、《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性内容的修改(一)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1、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剩余55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陈 伟*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较为宽泛,其中刑罚内容的多处增加与调整是其中的显著性亮点。
本次刑罚立法修正不仅包括总则还有分则;既有死刑与绝对死刑的修改,还包括附加刑罚金刑的修订;贪贿类犯罪的刑罚既有罪名之下法定刑的具体调整,还有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原则性调整。
本次刑罚修订有回应社会现实与时俱进的特性,总体性的刑罚较为轻缓并且宽中有严,贯彻并浓缩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刑罚调整兼顾了报应与预防的双重功能需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刑罚 特点 评价*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① 由于罪名的具体确定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表为准,所以笔者所述的不是司法罪名,而仅仅只是学理罪名,因而这些罪名的个数最终是多少,笔者的陈述并不精准,需要在最高法确定之后才能最终得出。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就本次修正案的整体内容来看,由于牵涉面广泛,在正式出台之前,已经受到了普遍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个条文,其中涉及到总则部分的有4条,分则部分有47条,适用时效有1条。
从《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章节内容来看,刑法总则章节共有4条,包括总则第三章“刑罚”第37条、50条、53条、69条;涉及的刑法分则章节有第二章(4条)、第三章(4条)、第四章(7条)、第五章(1条)、第六章(23条)、第八章(6条)、第十章(2条),即除了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外,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囊括了分则的8大章节。
另外,就笔者的分析与理解来看,本次刑法修正可能带来的罪名变动的有19个,完全新增的有16个罪名①,废除的有1个罪名,罪名罪状或法定刑调整的有36个罪名。
在整体的刑法修正案中,基本上都涉及到刑罚适用相关的内容,为了对此有所区别,笔者将不包括具体罪名法定刑变更部分,而是主要针对直接性的刑罚适用的立法修订予以陈述。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引言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在社会上一直备受争议。
在中国,死刑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更是备受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作为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死刑制度的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现的几个方面,谈谈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一、限制死刑范围《刑法修正案(九)》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正的《刑法》,我国将逐步开展死刑应用的缩小和调整,通过削减适用死刑罪名和减轻特定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来缓解死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死刑制度的重要改革。
在过去,我国存在一种惩罚重于教育的思想,因此死刑罪名数量庞大,除了常见的谋杀、故意伤害等罪名外,也包括一些看起来并不严重的罪名,如虚假诉讼、走私等等。
为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新修正的《刑法》将涉及较少人命损失的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进行降低。
这是对死刑判决方面的一种严格限制。
这一限制的出现,对于减轻适用死刑的比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减轻死刑适用情况除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死刑的级别做出了调整。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买卖毒品,情节严重的,以死刑判处。
”现在沿海地区被查获有机会被判死刑的新疆、甘肃、陕西、安徽等地人,在新《刑法》的原则下,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
虽然该规定并未完全拟定,但我国不应只注重法律因素,而应将整个社会因素均衡考虑。
若界定不当,或者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罪犯在警察压力下,可能被判刑入狱。
我国的死刑适用比例也在近年来得到大幅度下降。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所提及的情况,2007年的死刑判罚比例比十年前下降了70%以上。
这样一种调整的出现,虽然不会导致死刑罪名完全的消失,但却有望减轻死刑的适用情况。
三、行使死刑权的条件对于死刑制度的恰当运用,也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条件。
判九个月刑期要坐满吗
一、判九个月刑期要坐满吗判九个月刑期一般要坐满,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九个月刑期要坐满吗二、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根据刑法第45条、第47条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5]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的期限为25年(可能再减刑)。
有期徒刑的下限与拘役的上限相衔接,也使得有期徒刑与拘役相区别。
正是由于有期徒刑有幅度较大的期限,可以适用于轻重不同的犯罪,所以,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中,除第133条之一、第280条之一、第284条之一第4款外,都有有期徒刑;正是由于法定刑中的有期徒刑也有一定幅度,能够适应各种犯罪的罪行程度,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大量地适用有期徒刑。
但是,由于有期徒刑的幅度很大,如果不在法定刑中进一步对有期徒刑的刑度做出规定,就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因此,刑法分则对有期徒刑的刑度作了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15年。
三、有期徒刑的减刑(一)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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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与刑八的五个要点对比
2015-09-07 沃华律师
一、判死缓巨贪将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
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外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解析: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犯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维护司法公正。
二、取消嫖宿幼女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解析: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三、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析: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
四、网上造谣和替考等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
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
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社保卡、驾照等行为都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解析:“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
考试作弊、替考、“医闹”、伪造和盗用证件等社会陋习,需要法律严加惩治,才能有效维护诚信的社会环境。
五、再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9个死刑罪名,保留46个死刑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