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试题(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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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相关规定》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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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相关规定》试题

——《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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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50分)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以(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3.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应以()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4.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应以()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生产、销售劣药罪

D、非法经营罪

6.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罪的修正]

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罪的修正]

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

罪的修正]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11年3月(根据录音整理)《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是自1997年刑法通过以来,立法机关对刑法所作的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也是首次、较大幅度涉及刑法总则规定的一次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对药监部门而言,该修正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药品作为人类战胜疾病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共健康与公共福祉,相较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而言,假劣药会带给消费者更多人身、经济乃至精神上的伤害。因而,修订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对于有效打击假劣药品生产、销售行为,十分必要。一、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演变。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演变。《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规定将1997年《刑法》中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行为犯是不同于实害犯,又区别于危险犯的特别犯罪。)2.1997年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条设计。我国1979年7月1日颁布的《刑法》第164条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1979年《刑法》对假药犯罪规定的是既遂犯,是实害犯。但现实中很多行为是否造成了侵犯合法权益的结果,在构成要件上难以记述,在刑法理论上也难以表述,给司法认定造成了困难。为此,1997年颁布的现行《刑法》第141条中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是典型的危险犯规定,其原因在于,危险行为一旦发展成为侵害行为,即对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在侵害形成之前,对危险行为本身进行刑法规制,从而周延地保护合法权益。(二)刑法141条的根本问题:“因果关系”无法证明。1.第141条定罪标准中“因果关系”的无法鉴定。从条文解读来看,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这种刑法已经规定的行为,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降低了入罪门槛,执法部门的可操作性也大大提高。从惩处的罚金数额来看,修正案也有加强,取消了根据销售金额来定罚金的规定。以往我们只能在欧美的判决案例中,见到天价罚金的身影。例如2009年9月2日,美国法院裁定,

刑法修正案(八)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精)

刑法修正案(八)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精)

刑法修正案(八)与从旧兼从轻原则

莫洪宪刘夏

有关刑法溯及力,我国采“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而言,新旧法条轻重之比较固然是一难点,但比较时点的选取却是关键所在。新旧法条比较,并非一律以犯罪行为发生时为比较时点,而应当根据被修正的法律规范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判断时点,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对于今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必然会产生新法和旧法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也就是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而言,新旧法条轻重之比较固然是一难点,但比较时点的选取却是关键所在。因为本修正案涉及到刑法总则的大面积修改,不少修正条文也并非与行为的犯罪化或具体构成要件相关,而是涉及到量刑的考虑情节、科处刑罚的范围甚至是刑罚的执行规范等等。初看起来,上述修改和犯罪行为之发生时点并无直接关联。因此,是否所有的新旧法条比较,都应当以行为发生时作为比较时点,不能不说是一个难题。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被修正的法律规范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判断时点,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本着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基本精神,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具体行为其量刑轻重、刑罚执行等方面会产生何种影响有所预见。而这些行为既可以和犯罪行为相伴而生,如首要分子、累犯等;也可以和犯罪行为产生时空有所分离,如自首、立功等。此时,如果仅考虑犯罪行为时的法律,未免有失偏颇。根据本次修正案的相关内容,可从以下四方面具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修正案中与犯罪成立与否或法定刑之轻重密切相关的修正,应当以犯罪行为时为时点

刑法修正案八相关习题-4-27

刑法修正案八相关习题-4-27

刑法修正案八相关习题-4-27

刑法修正案八相关习题

一、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累犯和首要分子不得缓刑

B.累犯和死缓犯不得减刑、假释

C.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D.非暴力的方法杀人、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也不得假释

答案解析:A项当选,首要分子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之分,不能缓刑的限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B项当选,累犯不得假释,但可以减刑。死缓犯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C项当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年。如果不是“被判处”,而是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则不能少于25年。D项不当选,对于不得假释的情形,由强调“暴力性犯罪”转变为强调“犯罪性质”,只要是犯了这些具体的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不得假释。不论其是否采取暴力的手段、方法。【重点提示】(1)累犯不得缓刑、假释,可以减刑,应当从重处罚。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减刑,由法院决定给予限制减刑。(2)准确识记缓刑、假释、减刑、法院可以限制减刑、监外执行(刑诉)各自适用的对象范围,不要混淆。(3)刑法修正案八条文与草案条文的比较,命题者会以草案的内容作为选项内容设置,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15年”便是草案内容,修正案为“13年”。(4)不得假释情形的理解,会有不同观点:其一,非暴力方法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假释?有的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原规定应一脉相承,虽然未表述为“暴力性”犯罪手段,也应理解为暴力性;有的认为,这正是修正案变化之处,由强调犯罪手段的“暴力性”改为强调“犯罪性质”,只要是这些具体犯罪,并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不得假释。其二,除了条文明确列举的7个具体犯罪外,对于暴力性犯罪,如果不是有组织的,是否可以假释。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修改部分的理解(精)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修改部分的理解(精)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修改部分的理解陈宇

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强调扩大缓刑的适用,对未成年人轻刑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这些修改从刑罚的设置、刑罚的裁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着手,符合当今世界对未成年人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改;理解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涉及三个条文,包括第6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的规定;第11条关于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规定;第19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这些修改涵盖刑罚的设置、刑罚的裁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无疑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符合当今世界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同时也贯彻了人道主义精神,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恤幼”的传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一修改主要涉及《刑法》第65条第1款的内容,笔者将其概括为“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由于在累犯这个法定从重情节排除了未满18周岁者适用的余地,因而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予以从宽处理的精神。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其一,关于本条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究竟是指犯罪的时候,还是审判的时候,修正案并未予以明确,但结合本条中的“再犯”含义以及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当是指犯罪的时候而非审判的时候未满18周岁。其二,对于累犯中涉及两次犯罪的年龄段问题,有观点认为,必须前后两次犯罪都在年满18周岁以后实施,才构成累犯;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后罪系年满18周岁以后实施的,即应当认定为累

刑法课后练习

刑法课后练习

1、(2012年国考-1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社区矫正不适用犯罪分子

B.给予外国政府官员财物可能构成犯罪

C.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减免处罚

D.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

2、(2011年山东省考-17)某国驻华外交官参与了一起走私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

A.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 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

C. 由该国司法机关解决

D. 由我国司法机关同该国驻华使馆协商解决

3、(2011年山东省考-19)小明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现在上高二。一次放学途中小明被李刚欺负,双方动起手来。混乱中小明抄起瓜摊的西瓜刀扎向李刚,结果李刚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对此案,法官应判定()。

A. 小明属于正当防卫,李刚死亡属意外,小明无罪释放

B. 家庭问题导致了小明现在的行为,小明的父母负有连带责任,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C. 小明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令家人将其带回并严加管教

D. 小明已年满14周岁,行凶杀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负刑事责任

4、(2014山东省省属事业编-27)赵某购买了一辆旧车,在驾驶过程中蓄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2万多元。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丨年,并处罚金丨万元。责令其退还不法所得。在上述判决中,赵某犯有( )。

A. 肇事逃逸罪

B. 恶意骗保罪

C. 保险诈骗罪

D. 扰乱公共秩序罪

5、(2014山东省省属事业编-42)下列甲的行为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的是( )。

A. 甲收买证人丙指使丙向司法机关作伪证以帮助丁逃避刑事追究的

食品安全监管试题

食品安全监管试题

食品安全监管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A.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B.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

C.任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

D.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致人死亡的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食品企业管理人员

C.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食品企业管理人员

3.在中国境内从事()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A.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B.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C.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D.以上都正确

4.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部门投诉。

A.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D.食品安全委员会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并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修正案(八)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 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求前后一致的罪名范围”:由原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来的不仅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还包括“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
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增加了第三款:对于虽然不具有
须执行。
(1)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
行,
(2)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 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 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时禁止从事“三特”;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2、原第 2 款作为第 3 款,但对判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
执行”改为了“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
3、增设第 4 款,规定违反第 2 款
规定的禁止令的,依《治安管理

刑法修正0809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予以重新配置0806

刑法修正0809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予以重新配置0806

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予以重新配置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条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敲诈勒索犯罪,刑法修正案作了不少调整,具体阐述如下:

一、将多次敲诈勒索入罪

多次敲诈勒索入罪非常必要。首先,与多次盗窃相比较:从犯罪手段上看,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或要挟等恐吓手段使被害人的心理产生恐惧,而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手段行为比较平和,未侵害到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刑法将多次盗窃行为入罪,多次敲诈勒索自然亦应入罪。其次,将多次敲诈勒索规定为犯罪,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1997年刑法制定时,该类犯罪行为较少,而现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则频频发生。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犯罪化,有利于克服以数额较大作为唯一定罪标准的缺陷,有利于保护法益。

二、增设罚金刑

首先,对敲诈勒索犯罪适用罚金刑,可剥夺行为人的犯罪所得及实施犯罪的资本,唤醒行为人的守法意识,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而且还可以警示社会上的潜在犯罪者,收到一般预防之功效。

其次,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有助于实现不同财产犯罪之间法定刑的协调。刑法分则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财产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等均规定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

再次,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也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三、提高加重处罚情形的法定刑

修正案八(1)

修正案八(1)

• • • •
本题包括三个考点: 一、甲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甲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两罪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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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一、甲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0011 0010 1010 1101 0001 0100 1011
• 构成危险驾驶罪有两种行为方式: •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 恶劣的 •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一题
0011 0010 1010 1101 0001 0100 1011
• • • • •
本题考察了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一、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三、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例外:第三种情形中,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死亡的,适用死刑
4
1
2
第二题
0011 0010 1010 1101 0001 0100 1011
• • • •
本题考察了三个考点: 一、死缓犯的执行 二、死缓犯的限制减刑 三、死缓犯经多次减刑,执行的最少刑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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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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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缓犯的执行
0011 0010 1010 1101 0001 0100 1011
• 根据《修八》第四条,可以将死缓犯的执行分 为三种情形: • 1、一般情况: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 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 2、重大立功: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 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 3、故意犯罪: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011年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及解读

2011年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2011 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

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

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

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

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

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

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4条)

阮齐林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精)

阮齐林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精)

司考名师阮齐林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一、总则

1. (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 (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 适用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

6.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9.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

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韩友谊《刑法修正案八》解读讲义

韩友谊《刑法修正案八》解读讲义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总则

一、刑罚内容的变化

(一)社区矫正

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二)禁止性判令

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同样适用于缓刑。(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一条)

(三)死刑

1、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1)走私类: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盗窃罪;(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

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修正案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修正案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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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本大题8小题.每题1.0分,共8.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是某期货公司的经理,与乙是好友,一日甲邀请乙到他家作客,乙来到甲的书房无意间看到甲的公司文件,发现有一期货交易将会使其大大获利,于是偷偷记下了这个交易名称,第二天进行该交易获利10万元,则甲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内幕交易罪

C 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D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知情人员具有故意,本题中乙获得内幕信息时甲并不知情,因此不构成犯罪。

第2题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A 1

B 5

C 3

D 10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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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参见《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

第3题

甲被某国有企业派往其参股的某非国有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在职期间,甲擅自动用公司的公款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准备赚了钱以后归还。但由于甲缺乏股票知识,赔了不少钱,不得不连续挪用公款达10万元,最终甲无力归还这笔款。则甲的行为构成( )。

A 贪污罪

B 挪用公款罪

C 挪用资金罪

D 职务侵占罪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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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试题

本套测试题一共30道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年。关于管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制的1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孙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D. 如果孙某违反禁止令,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孙某进行处罚

2.下列情形中不适用死刑的有?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犯罪时已满75岁的人

C.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

D.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3.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赵某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C.人民法院根据赵某的犯罪情节,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

4. 下列有关附加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合并执行

B.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合并执行

C.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D.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才应当偿还

5.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

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的强奸罪行,并且供述了抢劫罪行,而且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B.甲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减轻处罚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

B.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C.对于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D.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构成累犯?

A.15周岁的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3年,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乙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5年后被假释,乙于假释期满后第2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C.丙因叛逃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拘役期满8年后又犯参加恐怖活动罪,被判处管制2年

D.丁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8.甲犯ABCD四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0年、12年、14年,则法院应当在什么幅度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

A.14年~15年

B.14年~20年

C.14年~25年

D.14年~35年

9.关于缓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B.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符合缓刑条件的怀孕的妇女,应当适用缓刑

D.符合缓刑条件的已满75周岁的人,可以适用缓刑

10.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对张某宣告缓刑,要求张某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B.对张某宣告缓刑,要求张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C.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D.张某的罚金刑仍应执行

11.在下列哪些情形中,应当撤销缓刑?

A.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

B.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

C.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D.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12.甲于2003年10月10日被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6月1日因重大立功而被减为有期徒刑16年。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16年有期徒刑刑期应从2005年6月1日起算

B.甲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

C.甲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4年

D.甲最早可于2016年10月9日获得刑满释放

13.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B.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C.对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D.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4.14周岁甲因犯爆炸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甲缓刑届满的第2个月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甲并不构成累犯

C.甲构成累犯,对甲应当从重处罚

D.甲以后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15.张某组织建立起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斧头帮”,后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张某应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B.张某释放后第8年,又犯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仍可成立累犯

C.对张某不得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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