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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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

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2.25•【文号】主席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司考名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重要内容(精)

司考名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重要内容(精)

司考名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重要内容一、总则1.(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 (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适用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6.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9.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解读

亮点八: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 了一些新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的惩处力度。草案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加大惩处力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草案拟将这些内容吸 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同时, 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 处罚金、没收财产。
亮点三: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草案完善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 理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对已 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 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 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犯罪时不 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对未满 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草案增加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 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 触特定人,“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草案也作了修改,明确了原来的适用条件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含义,增加规定,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 时,增加不适用缓刑的主体,除“累犯”不适用缓刑外,对“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
2010年8月23日上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 是刑法自1997年通过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 是第一次涉及到对刑法总则的修改, ,其 中有八大亮点引人关注。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法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它对原有的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对刑法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改变之一就是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的增加。

在过去的刑法中,对一些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而修正案八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其处罚力度进行了明显的提高,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一些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一些新型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修正案八通过明确界定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这些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在过去的刑法中,由于一些程序上的不完善,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惩罚。

修正案八通过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有效地打击了各类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刑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刑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并对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它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刑法修正案八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修正案八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修正案八学习心得体会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心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为了能够尽快的掌握修正案的内容和更好的将其在实践中进行运用,2011年3月3日,我参加了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的电视电话会议,此次会议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请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黄天云教授主讲。

通过此次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我对修正案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现就将我的一点学习心得和大家分享。

一、增加了6条新罪1、增加追逐竞驶罪和醉酒驾驶罪。

在交通肇事罪增加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如果因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

2、增加虚开普通发票罪。

《修八》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增加持有伪造发票罪。

《修八》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加强对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打击。

(1)新增“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5、增加恶意欠薪罪。

(1)该罪实体要件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2)该罪程序要件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3)刑期为两档。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刑期规定: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的刑期规定,将和生产恐怖主义、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等犯罪行为对应的刑期适当增加,以加大对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法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应对措施。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或未采取应对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那么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更高的刑事责任。

3. 职业安全卫生罪的主体和范围: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职业
安全卫生罪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了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也需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4. 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危险作业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危险作业进行了明确的刑事责任规定,增加了对从事这些领域危险作业工作人员的逮捕和判刑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加强,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总结

刑法修正案八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这13个犯罪较少适用或基本没有适用过死刑。

这13个犯罪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二)限制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缓刑从宽:对符合条件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四)修改了累犯的成立要件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成立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修八法条新旧对比(彩色详解版)

刑修八法条新旧对比(彩色详解版)

刑法修正案(八)法条新旧对比 《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浅析《刑法修正案》中的累犯制度

浅析《刑法修正案》中的累犯制度

浅析《刑法修正案》中的累犯制度《刑法修正案(八)》是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通过的一项法律修正案,其中明确了累犯制度。

累犯制度是指对已经犯罪过的人再次犯罪时,应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下面将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累犯制度进行浅析。

一、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增加再犯成本,刺激罪犯改恶从善。

对于多次犯罪的人,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有效遏制犯罪行为,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此外,累犯制度也可以减轻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容忍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累犯制度内容《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三个方面的累犯制度。

1.累犯罪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累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规定,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在刑法规定的累犯罪与前科案件犯罪形态期限内犯罪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累犯犯罪的对象和标准,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累犯罪的刑罚加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具有前款规定的累犯情形,可以依法加重刑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累犯的刑罚应当加重的原则,有助于对犯罪分子形成更强的震慑。

3.累犯罪与限制减刑的关系《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的,由具体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减轻或者不减轻其刑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累犯是否减刑的处理原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三、对累犯制度的评价累犯制度作为刑事法律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不容忽视。

它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态度。

首先,累犯制度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于已经犯罪过的人,通过加大刑罚力度,可以有效遏制其再次犯罪的意愿。

犯罪者在做出犯罪决定时,通常会权衡风险和收益,如果他们意识到再犯罪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很多人可能会放弃犯罪行为。

其次,累犯制度有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

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容忍度不断降低,公众对于犯罪分子惩罚的期待也越来越高。

通过加大对累犯的惩罚力度,可以减轻公众的不安感,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_百度文库(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_百度文库(精)

刑法修正案八说明: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共五十条,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

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对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作出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总则一、(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减少二、(禁止令)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主义,刑罚与保安处分同时宣告,针对人身危险性)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减少死刑适用)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特殊预防必要性减少,人身危险性)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详细解读及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详细解读及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解读徐光华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刑法规定的两种自首: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如何理解“自动投案”1.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知识点讲解:特别自首的主体存在扩大化趋势,有利于被告。

2008年四川卷二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自首B.坦白C.立功D.重大立功解析:A。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形迹可疑被盘问的,如实交待罪行的应该认定为是自首。

“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人”的区别1.形迹可疑:司法机关认为你看上去不像是个好人,但不知道你具体做了什么事情;(司法机关没有将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联系起来)2.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已经怀疑你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即司法机关已经将人和事(犯罪)紧密地联系起来了;司法解释的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行为也随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刑法修正案(八)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进行探讨。

一、加强对暴力犯罪的打击暴力犯罪是目前社会上较为突出的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来打击暴力犯罪。

首先,修正案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力度加大。

针对恶意伤害他人身体,给予他人身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的行为,修正案明确规定,涉及轻伤、重伤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刑罚。

其次,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型暴力犯罪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网络暴力、家庭暴力等新兴犯罪行为,修正案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对其处罚力度进行了相应加大,以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经济犯罪是当前社会上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保障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修正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

此外,修正案还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强了执法力度和打击手段,在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强化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加大了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诈骗、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网络盗窃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处罚进行了相应加重。

此外,还进一步加大了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了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了网络监管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执法力度。

结语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加大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有着积极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大全

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大全

刑法修正案八全部罪名总结归纳2014.6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这样,我国1997《刑法》及七个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共规定了444个罪名;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又增加了7个罪名、改变了3个罪名;因此,我国刑法现共有451个罪名。

有下划线的是新罪名、改变的罪名。

体例:罪名序号罪名所在条款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名)001背叛国家罪(102,113)002分裂国家罪(103·1,106,113)003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106,113·2)004武装叛乱、暴乱罪(104,106,113)005颠覆国家政权罪(105·1,106,113·2)00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106,113·2)00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113·2)008投敌叛变罪(108,113)009叛逃罪(109,113·2)010间谍罪(110,113)0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113)012资敌罪(112,113)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7个罪名)013放火罪(114,115·1)014决水罪(114,115·1)015爆炸罪(114,115·1)016投放危险物质罪(114,115·1)0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1)018失火罪(115·2)019过失决水罪(115·2)020过失爆炸罪(115·2)0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2)0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023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1)024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1)025破坏电力设备罪(118,119·1)0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8,119·1)0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2)0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19·2)0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19·2)0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2)0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0)032资助恐怖活动罪(120之一)033劫持航空器罪(121)034劫持船只、汽车罪(122)0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0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1)0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2)0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0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2)0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041盗窃、抢夺枪支、弹约、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1)0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2)0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1)0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2·3·4)045丢失枪支不报罪(129)0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047重大飞行事故罪(131)0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049交通肇事罪(133)050危险驾驶罪(133之一)051重大责任事故罪(134·1)05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4·2)05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05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5之一)055危险物品肇事罪(136)05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05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058消防责任事故罪(139)05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之一)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8个罪名)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罪名)06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150)061生产、销售假药罪(141,150)062生产、销售劣药罪(142,150)06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150)06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150)06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150)06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150)06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150)06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150)第二节走私罪(10个罪名)069走私武器、弹药罪(151·1·4)070走私核材料罪(151·1·4)071走私假币罪(151·1·4)072走私文物罪(151·2·4)073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4)07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4)075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51·3·4)076走私淫秽物品罪(152·1·3)077走私废物罪(152·2·3)07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个罪名)079虚报注册资本罪(158)08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08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08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61)083妨害清算罪(162·1)08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62·之一)085虚假破产罪(162·之二)08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1·2,184·1)08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1·3·4)088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64·2·3·4)08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09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09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09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68)09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68)09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69)095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69之一)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个罪名)096伪造货币罪(170,171·3)09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098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099 持有、使用假币罪(172)100变造货币罪(173)10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1·3)10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2·3)103高利转贷罪(175)10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5之一)10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10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107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之一)108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77之一)109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1·3)110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2·3)11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11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1·2·3)11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80·4)11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1·3)11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2·3)11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82)117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85之一)118违法运用资金罪(185之一)119违法发放贷款罪(186)120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87)121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88)12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123逃汇罪(190)124骗购外汇罪(190之一)125洗钱罪(191)第五节金融诈骗罪(8个罪名)126集资诈骗罪(192,199,200)127贷款诈骗罪(193)128票据诈骗罪(194·1,200)129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200)130信用证诈骗罪(195,200)131信用卡诈骗罪(196)132有价证券诈骗罪(197)133保险诈骗罪(198)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134逃税罪(201,204·2,211)135抗税罪(202)136逃避追缴欠税罪(203,211)137骗取出口退税罪(204,211)13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2)139虚开发票罪(205之一)140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2)14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208·2,211)14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1,211)14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211)14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9·2,211)145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3,211)146非法出售发票罪(209·4,211)147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10之一)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7个罪名)148假冒注册商标罪(213,220)14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220)15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220)151假冒专利罪(216,220)152侵犯著作权罪(217,220)15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220)154侵犯商业秘密罪(219,220)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3个罪名)155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231)156 虚假广告罪(222,231)157 串通投标罪(223,231)158 合同诈骗罪(224,231)15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24之一,231)160 非法经营罪(225,231)161 强迫交易罪(226,231)162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1,231)163 倒卖车票、船票罪(227·2,231)164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231)165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1·2,231)166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3,231)167 逃避商检罪(230,231)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2个罪名)168故意杀人罪(232,234条之一,289)169 过失致人死亡罪(233)170 故意伤害罪(234,241·3,289,333·2)17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34条之一)172过失致人重伤罪(235)173强奸罪(236,241·2,300·3)17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37·1·2)175猥亵儿童罪(237·3)176非法拘禁罪(238,241·3)177绑架罪(239)178拐卖妇女、儿童罪(240,241·5)17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1)180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2)181诬告陷害罪(243)182强迫劳动罪(244)18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44之一)184非法搜查罪(245)185非法侵入住宅罪(245)186侮辱罪(246,241·3)187诽谤罪(246)188刑讯逼供罪(247)189暴力取证罪(247)190虐待被监管人罪(248)19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19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0)19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19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1)195侵犯通信自由罪(252)19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1)197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198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199报复陷害罪(254)200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201破坏选举罪(256)20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203重婚罪(258)204破坏军婚罪(259·1)205虐待罪(260)206遗弃罪(261)207拐骗儿童罪(262)208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62之一)209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62之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3个罪名)210抢劫罪(263,267·2,269,289)211盗窃罪(264,265,210·1,253·2)212诈骗罪(266,210·2,300·3)213抢夺罪(267·1)214聚众哄抢罪(268)215侵占罪(270)216职务侵占罪(271·1,183·1)217挪用资金罪(272·1,185·1)218挪用特定款物罪(273)219敲诈勒索罪(274)220故意毁坏财物罪(275)221破坏生产经营罪(276)22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76之一)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25个罪名)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40个罪名)223妨害公务罪(277,242·1)22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225招摇撞骗罪(279)22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22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22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80·2)22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80·3)23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81)23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1)23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2·2)23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83)23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4)23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1)236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2)237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85.3)23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239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88)240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1)241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2)24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24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91之一)24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之一)245聚众斗殴罪(292·1)246寻衅滋事罪(293)24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1)248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94·2)24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3)250传授犯罪方法罪(295)25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96)252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97)253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98)254侮辱国旗、国徽罪(299)255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00·1)256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00·2)257聚众淫乱罪(301·1)25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2)259盗窃、侮辱尸体罪(302,234条之一)260赌博罪(303.1)261开设赌场罪(303.2)26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04)第二节妨害司法罪(17个罪名)263伪证罪(305)26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1)265妨害作证罪(307·1)26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2)267打击报复证人罪(308)268扰乱法庭秩序罪(309)269窝藏、包庇罪(310·1,362)270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11)27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12)27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27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4)274破坏监管秩序罪(315)275脱逃罪(316·1)276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16·2)277组织越狱罪(317·1)278暴动越狱罪(317·2)279聚众持械劫狱罪(317·2)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个罪名)28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281骗取出境证件罪(319)282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320.1)283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0.2)28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285偷越国(边)境罪(322)286破坏界碑、界桩罪(323.1)287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23.2)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10个罪名)288故意损毁文物罪(324·1)289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290过失损毁文物罪(324·3)29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292倒卖文物罪(326)29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29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1)29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2)296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329·1)297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29·2)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11个罪名)29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299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1)300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2)301非法组织卖血罪(333·1)302强迫卖血罪(333·1)30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334·1)30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34·2)305医疗事故罪(335)306非法行医罪(336·1)307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36·2)308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37)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5个罪名)309污染环境罪(338,346)31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1,346)31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2,346)31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346)3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1,346)3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41·1,346)315非法狩猎罪(341.2,346)31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346)317非法采矿罪(343·1,346)318破坏性采矿罪(343·2,346)31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44,346)32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44,346)321盗伐林木罪(345·1,346)322滥伐林木罪(345·2,346)32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3,346)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个罪名)32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贩卖毒品罪(355·2)325非法持有毒品罪(348)32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1·2)32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1)328走私制毒物品罪(350·1)329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1)330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1)33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332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53·1)333强迫他人吸毒罪(353·2)334容留他人吸毒罪(354)33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个罪名)336组织卖淫罪(358·1,361)337强迫卖淫罪(358·1,361)338协助组织卖淫罪(358·2,361)339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9·1,361)340引诱幼女卖淫罪(359·2,361)341传播性病罪(360·1)342嫖宿幼女罪(360·2)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个罪名)34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1,366)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363·2,366)34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63·2,366)345传播淫秽物品罪(364·1·4,366)346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64·2·3,366)347组织淫秽表演罪(365,366)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3个罪名)348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68·1)349阻碍军事行动罪(368·2)35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1)351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2)35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1)35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2)35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71·1)355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71·2)356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35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35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73)359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74)360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36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362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375·2·4)363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375·3·4)364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76·1)365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76·2)36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77)36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78)368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79)369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370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381)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3个罪名)371贪污罪(382,383,394,183·2,271·2,287)372挪用公款罪(384,185·2,272·2)373受贿罪(385,386,388,163·3,184·2)374单位受贿罪(387)37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88之一)376行贿罪(389,390)377对单位行贿罪(391)378介绍贿赂罪(392)379单位行贿罪(393)38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95·1)381隐瞒境外存款罪(395·2)382私分国有资产罪(396·1)383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第九章渎职罪(37个罪名)384滥用职权罪(397)385玩忽职守罪(397)386故意泄露国家秘389密罪(398)387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98)388徇私枉法罪(399·1)38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99·2)39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399·3)39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99·3)392枉法仲裁罪(399之一)393私放在押人员罪(400·1)39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2)395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01)39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397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03)398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399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5·1)400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5·2)40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6)402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403环境监管失职罪(408)404食品监管渎职罪(408之一)40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9)40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10)40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0)408放纵走私罪(411)409商检徇私舞弊罪(412·1)410商检失职罪(412·2)411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13·1)41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2)41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4)41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15)415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5)41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1)417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2)418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419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8)420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1个罪名)421战时违抗命令罪(421)422隐瞒、谎报军情罪(422)423拒传、假传军令罪(422)424投降罪(423)425战时临阵脱逃罪(424)426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5)427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428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27)429违令作战消极罪(428)430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29)431军人叛逃罪(430)43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31·1)43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2)43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32)43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32)436战时造谣惑众罪(433)437战时自伤罪(434)438逃离部队罪(435)439武器装备肇事罪(436)440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37)44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442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443遗弃武器装备罪(440)444遗失武器装备罪(441)445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2)446虐待部属罪(443)447遗弃伤病军人罪(444)448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45)44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6)450私放俘虏罪(447)451虐待俘虏罪(448)。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五、其他刑罚制度完善
*减轻处罚的程度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
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删去刑法第68条第2款,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坦白(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 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
七、完善某些罪名构成要件或 处罚
1.盗窃罪,扩大不以数额较大为要件的情况: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修正案八》:三十九、将刑法第264条修 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的,处三年以下……”
2. 提高敲诈勒索法定刑·多次敲诈不够较大入 罪
《修正案八》:四十、将刑法第274条修改 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 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进一步明确协助组织卖淫罪范围
《修正案八》:四十八、将刑法第358条 第3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重生,生刑轻?
(1)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原来没有 《修正案八》:四……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
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提高限制减刑死缓犯期满后减刑 实际执行的刑期,25-20-年

刑法修正案(八)减刑条款

刑法修正案(八)减刑条款

刑法修正案(⼋)减刑条款
刑法修正案(⼋)减刑的法条,第七⼗⼋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功表现之⼀的,应当减刑:
(⼀)阻⽌他⼈重⼤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
(四)在⽇常⽣产、⽣活中舍⼰救⼈的;
(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分之⼀;
(⼆)判处⽆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三年;
(三)⼈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条第⼆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五年,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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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反思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反思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反思《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因其是历次刑法修改中力度最强、范围最广的一次修改,无论在理论研究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产生深远而持久的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其主要内容一是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这给以监狱为主的刑罚执行机关带来长远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它完善了我国的刑罚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而另一方面由于它未充分考虑到我国当前刑罚执行工作的现状,与当前“给出路”的教育改造方法产生违背,过分加重了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负担,给社会埋下了新的隐患。

本文拟就《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对刑罚执行工作产生的影响作一些分析探讨,同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引起大家对监狱工作的重视,对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进步发展尽绵薄之力。

尽管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刑事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备,但刑罚体系,尤其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若想真正地符合法治社会要求,体现社会之公平正义,仍然任重道远。

《刑法修正案(八)》:性侵未成年人将面临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关于未成年)

《刑法修正案(八)》:性侵未成年人将面临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关于未成年)

《刑法修正案(八)》:性侵未成年人将面临终身监禁1. 近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一项备受关注的修改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

根据修正案规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将面临终身监禁的严厉惩罚。

2. 长期以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屡屡发生,给受害者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修正案的通过,将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终身监禁的设立是为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形成更为严厉的震慑,让犯罪分子深刻认识到其罪行的严重性和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4.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反映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和保护。

通过这一修正案,我们能够看到国家在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不懈努力。

5. 性侵未成年人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尊严的严重侵犯,需要从法律上予以坚决打击和惩处。

终身监禁的设定,为这类犯罪设立了更高的法律门槛和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6. 除了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裁力度,我国还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更为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可能性。

7.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应该享有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而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法律将予以严惩,绝不姑息。

8.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其设立旨在彻底消灭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9. 《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司法领域持续推进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贡献了重要力量。

10. 在未来的道路上,我们期待《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在一个阳光明媚的环境中茁壮成长,为建设美好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国刑法修正的重大突破——简评刑法修正案(八)

我国刑法修正的重大突破——简评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决定于5月1日起施行。

为有助于广大读者深入了解和深刻理解这次刑法修正的主要内容、特点和重大意义,本版特辟“刑法修正案(八)论坛”专栏,约请学者和法官撰文,近期连续刊出。

1997年修订的刑法施行后,为适应同新的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从1998年至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一个有关犯罪的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

今年通过并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重点是: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与前几次修正相比较,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内容在两个方面有重大突破:一、取消了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历次刑法修正都未涉及取消一些犯罪死刑这一敏感的话题。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13个罪名的死刑,占现有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取消这13个罪名的死刑,是为了克服“死刑偏重”的现象。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达68种之多,且覆盖除渎职罪之外的9章,范围过宽,在现今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是少有的。

这涉及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涉及人权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似乎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部分第6条第2款关于“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相类似。

但1984年5月25日经联合国大会批准《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1条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以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废除死刑和轻判化,是当代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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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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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这13个犯罪较少适用或基本没有适用过死刑。

这13个犯罪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二)限制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缓刑从宽:对符合条件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四)修改了累犯的成立要件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成立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五)对数罪并罚进行了修改1.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明确了附加刑并罚的原则:相加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六)对缓刑进行了大幅度修改1.细化了缓刑的适用条件(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3)增加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修改缓刑的执行和撤销制度(1)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增加了撤销缓刑的情形: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七)提高了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八)对假释进行了修改1.提高了假释的时间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扩大了禁止假释的范围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修改了假释的执行机关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九)对管制进行修改1.增加了管制应当遵守的义务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2.修改了管制的执行机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十)明确规定坦白从宽处罚:由酌定情节修改为法定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十一)限制立功从宽处罚的力度删除: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限制减轻处罚的幅度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十三)免除轻罪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十四)增加了一些罪名:1.增加危险驾驶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对摘取和出卖人体器官如何定罪处罚做出了规定(1)增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3.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处罚。

5.增加虚开(普通)发票罪: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增加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

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十五)扩大了一些犯罪入罪的范围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扩大了资助的对象范围,不再要求是资助境内的组织、个人。

现行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叛逃罪:不再要求达到“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程度。

现行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现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强迫交易罪:扩大了本罪处罚的范围,提高了法定刑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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