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深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全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全面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全面解读——娄秋琴律师《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相对于刑法的前七次修订,这次修改的范围最广,条文最多,娄秋琴律师通过对照原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文,简单地就修订的内容提纲挈领地进行了一些梳理和个人解读,仅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确定了高龄老人犯罪从轻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此次刑法明确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还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首次将“社区矫正”的概念纳入刑法此次刑法明确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删除了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假释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的规定。
三、将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提升到25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这大大提升了原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
四、人民法院判有权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此次修正案新增的规定。
五、进一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道关怀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按累犯论处。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六、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外,此次刑法还增加了两类犯罪分子,一是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二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他们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可以按照累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解读
亮点八: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 了一些新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的惩处力度。草案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加大惩处力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草案拟将这些内容吸 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同时, 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 处罚金、没收财产。
亮点三: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草案完善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 理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对已 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 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 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犯罪时不 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对未满 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草案增加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 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 触特定人,“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草案也作了修改,明确了原来的适用条件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含义,增加规定,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 时,增加不适用缓刑的主体,除“累犯”不适用缓刑外,对“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
2010年8月23日上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 是刑法自1997年通过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 是第一次涉及到对刑法总则的修改, ,其 中有八大亮点引人关注。
刑法修正案八深度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修订背景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良药,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利就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
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现实情况,世界上各个国家不断地对刑法进行制定、修改、废止。
我国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下面四个部分对本次修正进行解读,以便大家从更宏观的角度来把握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法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它对原有的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对刑法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改变之一就是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的增加。
在过去的刑法中,对一些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而修正案八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其处罚力度进行了明显的提高,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一些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一些新型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修正案八通过明确界定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这些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在过去的刑法中,由于一些程序上的不完善,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惩罚。
修正案八通过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有效地打击了各类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刑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刑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并对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它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近日,中国刑法经历了一次重要修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讨论,《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改变莫过于醉驾入刑。
这一改变的背后是对公众安全和道德规范的追求,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努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这一修正案的意义和影响。
一、背景与问题饮酒驾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防范交通事故的难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酗酒驾车现象逐渐增加,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事实上,醉驾已经成为中国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的数据,醉驾在2019年的死亡人数为1400人,而2015年仅为34人。
显然,现有法律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防范此类危险行为。
除了安全问题,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目前,只有在造成事故后才能追究酒后驾车的刑事责任,对预防和惩治此类行为形成了明显的滞后效应。
因此,寻找一种新的方式控制饮酒后驾车的现象必须成为当务之急。
二、修正案分析1. 增加了入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刑事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这一修订明确将醉酒驾车定性为刑事犯罪,对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出了清晰的界定。
2. 调整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对于醉驾入刑的界定,相比现有法律而言,修正案调整了处罚的认定标准。
以前的处理方式主要基于后果判断,即当醉驾者酒后行为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才予以惩罚。
而这份新的修正案则将处罚对象在无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饮用酒类饮料后开车,即可被将其定为醉饮驾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过去的法规,这种处理方式更加严谨,严密,更能真正做到治标解决。
3. 加强处罚力度对于违规酒后驾车的惩罚,修正案也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
处以危险驾驶罪后,可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有期徒刑的组合惩治。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解读
精选课件
二、调整刑罚结构
“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 提出:“调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 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建立严格的死刑缓 期执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明确死刑 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罪 犯应实际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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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精选课件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 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 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但有自首并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必须减 轻处罚,但减轻后造成量刑过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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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有关法律
规定
1. 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 2. 降低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3. 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4. 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处为首分子 5.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
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
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
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 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内容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一、 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 二、调整刑罚结构
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2. 适当延长死缓、无期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3. 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二)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3.09.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二)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一)完善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对老年人犯罪适当从宽处理的法律机制,明确其条件、范围和程序。
”1.完善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老年人犯罪,刑法没有从宽处理的规定。
近些年来,司法机关和专家学者多次提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早在西周时期的法律就有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历经汉、唐、明、清各朝代到民国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在法律中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也是现今许多国家的做法,我国刑法也应有所规定。
在立法调研中,一些司法机关和法律专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已满七十周岁的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的规定,其主要理由:一是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言,一个人到了老年阶段,责任能力有一个不断减弱乃至衰竭的过程,老年人对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理应与青壮年人有所不同;二是从现代刑罚的目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犯罪,除难以改造的累犯和惯犯外,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对老年人适用过于严厉的刑罚,既不能起到吓阻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也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也并不理想;三是由于犯罪的老年人年事已高,再加上其行为能力弱等因素,他们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降低,其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青少年和成年人。
为了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必要对老龄犯罪从宽处罚,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立法机关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司法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总体认为,对老年人犯罪适当从宽处理,不会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也有利于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新修改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新修改理解近年来,盗窃罪的犯罪活动屡屡发生。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中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出了新的修改,该修改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就来进一步理解一下这次盗窃罪的修改内容。
从修改中可以看出,盗窃罪在谋取财物的情况下,将会面临相应的更重的法律制裁,同时也加强了对手段险恶的盗窃罪的打击。
这使得犯罪人员情况变得更加严峻,但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则更有保障。
盗窃罪修改提高了罪行的认定门槛。
在修改之前,很多人会以迅速离开现场等方式逃脱打击,因为这样可以减轻法律制裁的判定,这样的做法对于犯罪活动的打击起到了不良的影响。
但此次修改之后,对于此类偷盗行为,将可以视为盗窃罪构成,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及社会环境的变化,关于盗窃犯罪的案例不断涌现。
以下列举几个案例:案例一:XX盗窃案。
犯罪人员针对一商家抢劫,强行拿走了该商家某商品。
此时商家的职员反而向犯罪人员投掷物品,犯罪人员因此逃脱了抓捕。
按照此次修改之后的规定,犯罪人员的盗窃行为可以视为完整的犯罪行为,除了面临对失窃商品货款的形式赔偿,对于盗窃罪也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案例二:XX盗窃案。
此案中,三名犯罪人员合伙乘坐摩托车行劫,盗取了被害人身上的钱款和贵重物品。
虽然犯罪人员未直接使用暴力,但其拼命的驶车和推搡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也严重威胁了周围的路人。
根据修改的刑法规定,如犯罪人员在盗窃活动中使用了过激的暴力行为,其不仅需要依法承担盗窃罪的法律责任,还需额外面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制裁。
案例三:XX盗窃案。
此案中,犯罪人员在谋取不法利益而进行盗窃时,将一只狗绑在了屋内,实施盗窃行为。
警方在抓捕犯罪人员之后,也解救了被绑裹狗的一案。
由于这类犯罪人员的行为属于有意险恶,情节恶劣,所以根据修改的刑法规定,如犯罪人员在实施盗窃罪的过程中对宠物等动物进行了的迫害,不仅面临盗窃罪的法律制裁,还将面临动物保护法的制裁。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七、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 严惩处组织者、领导者 八、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 些新的犯罪规定 九、加大对于弱势群体的刑法保 护 十、修改完善惩治危害国家安全 和腐败犯罪的相关条文
期及溯及力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向红
一、关于刑法结构的调整 二、完善从宽处罚的法律制度、规 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三、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 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的惩处力度 四、关于禁止令的条件和适用 五、完善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法律规定 六、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 完善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
修订背景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良药,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利就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
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现实情况,世界上各个国家不断地对刑法进行制定、修改、废止。
我国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下面分四个部分对本次修正进行解读,以便大家从更宏观的角度来把握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一、取消13种犯罪死刑
• 经济犯罪 • 不是“贪官免死”
走私类 151.2 ⑴ 走私文物罪
⑵ 走私贵重金属罪 ⑶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53 ⑷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诈骗类 194 ⑸ 票据诈骗罪
⑹ 金融凭证诈骗罪 195 ⑺ 信用证诈骗罪
发票类 205 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
• 世界第一,比第二名多几倍
• 第二名:战前伊拉克,可判死刑罪名 23个
• 印度:死刑条文6条
• 至2019年底,已有一半国家废除死刑, 或不判
• 保留的94个,但有30个国家判而不执 行
执行死刑人数
• 印度:每年100人左右 • 日本:1950年至1993年执行480余人 • 美国:1976至2019,执行576人 • 韩国:每年执行30人左右 • 我国:国家机密
资料来源: 1,香港《大公报》2019年9月28日 2,张文、刘艳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对我
国死刑立法的影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 2
死刑威慑力有多大?
• 美国研究人员40余年跟踪研究(一级谋杀) • 结论:各州无区别 • 我国从1986年至今4次严打 • 结论:死刑罪犯案率不降反升
死缓
• 死缓执行期间 •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 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 三类死缓,可判决限制减刑 1. 累犯 2. 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 3. 有组织暴力犯罪
累犯
•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注意:增加,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5年 以下刑罚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最高法
《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9.4.25公布 2019.5.1施行
最高法 《关于死缓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 的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4.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正。
为正确适用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经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
本解释于2011年4月25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理解与适用(一)禁止令的适用问题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对于如何认识禁止令的性质,以及禁止令能否适用于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犯罪的被告人,存在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修正案八已规定对管制犯、缓刑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对管制犯、缓刑犯执行、考验方式的重要修改。
修正案八所增设禁止令制度,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只是强化社区矫正的一种措施。
因此,对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宣告禁止令的,应当适用修正后刑法的相关规定,即可以宣告禁止令。
否则,如果对此类犯罪分子,一方面要适用修正后刑法实行社区矫正,另一方面又要适用修正前刑法,在逻辑上存在矛盾。
另一种意见认为,禁止令是在管制执行、缓刑考验之外附加了新的义务,根据从日兼从轻原则,对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应适用修正前刑法的相关规定,即不得宣告禁止令。
经认真研究,本解释第一条采纳了上述第一种意见,规定: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可以宣告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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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五、其他刑罚制度完善
*减轻处罚的程度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
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删去刑法第68条第2款,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坦白(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 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
七、完善某些罪名构成要件或 处罚
1.盗窃罪,扩大不以数额较大为要件的情况: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修正案八》:三十九、将刑法第264条修 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的,处三年以下……”
2. 提高敲诈勒索法定刑·多次敲诈不够较大入 罪
《修正案八》:四十、将刑法第274条修改 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 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进一步明确协助组织卖淫罪范围
《修正案八》:四十八、将刑法第358条 第3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重生,生刑轻?
(1)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原来没有 《修正案八》:四……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
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提高限制减刑死缓犯期满后减刑 实际执行的刑期,25-20-年
刑法修正案(八)重点解读以及舆情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重点解读以及舆情要点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延长严重犯罪的实际服刑期。
修改重点之一:取消13个死刑罪名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点评:自今年5月1日起,这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被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减少了近五分之一。
据悉,这也是自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减少死刑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但完全废除还不现实,而我国逐步减少死刑是一个稳健做法。
据了解,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
从目前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修改重点之二:满75岁老人犯罪不都免死修改后的刑法还对一些特殊人群的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点评:在此前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有些网民也提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们的寿命也逐渐提高,已满75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规定从轻,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
基于以上这些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的各种复杂情况。
韩友谊《刑法修正案八》解读讲义
韩友谊《刑法修正案八》解读讲义总则一、刑罚内容的变化(一)社区矫正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二)禁止性判令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同样适用于缓刑。
(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一条)(三)死刑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1)走私类: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盗窃罪;(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修正案第三条)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修正案第四条)(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二、量刑情节(一)尊老爱幼条款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正案第一条)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修正案第十九条)(二)减轻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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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深度解读修订背景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良药,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利就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
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现实情况,世界上各个国家不断地对刑法进行制定、修改、废止。
我国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下面分四个部分对本次修正进行解读,以便大家从更宏观的角度来把握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
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修正案第4条)3.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还完善了假释适用的条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4.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上述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例如,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诈骗行为之后没有被发现,他意犹未尽,还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银行,于是被捕后,经过审判,盗窃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诈骗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高达45年,如果只判处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当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
把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1.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对刑法作以下修改:第一,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
刑法第249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内容纳入该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将刑法第294条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
将刑法第274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
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226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社会不得安宁,群众没有安全感。
据此,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293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
修改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规定为犯罪。
(修正案第27条)增加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
(刑法修正案第33条、第35条)修改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以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
(修正案第47条)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