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思考
关于对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的思考
关于对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的思考基层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
其中,纠纷调解工作是基层派出所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存在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纠纷调解工作能够及时化解民间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基层派出所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调解工作,能够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3. 促进警民关系和谐。
基层派出所民警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与群众密切接触,能够增进警民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促进警民关系和谐。
4. 提高民警综合素质。
基层派出所民警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沟通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方法,有助于提高民警综合素质。
二、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 调解工作重视不够。
部分基层派出所对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工作力度不够,影响了调解效果。
2. 调解方法单一。
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在调解纠纷时,往往采用传统的说教、劝解等方法,缺乏针对性和创新性,难以达到预期的调解效果。
3. 调解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基层派出所民警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群众工作能力,但目前部分民警在这方面还存在不足。
4. 调解资源不足。
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调解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对策1. 提高重视程度。
基层派出所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2. 创新调解方法。
基层派出所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效果。
3. 加强培训。
基层派出所要加大对民警的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和群众工作能力,确保民警能够胜任调解工作。
交通涉交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完整资料)
交通涉交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完整资料)背景交通涉交矛盾纠纷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因违反交通规则、交通事故或其他相关交通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往往涉及责任认定、损失赔偿以及法律程序等问题,需要及时、公正地加以解决。
为了有效地排查和化解交通涉交矛盾纠纷,以下是一些简单策略和步骤,旨在提供帮助和指导。
策略1. 完善秩序:通过加强交通管理、维护道路秩序和规范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和涉交矛盾纠纷的发生。
这可以通过提高交通执法力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及改善交通设施等方式来实现。
2. 加强调解:对于发生的交通涉交矛盾纠纷,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以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结果。
调解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门、仲裁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需求和利益,寻求一种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3. 加强执行:如果通过调解无法解决纠纷,需要依法进行诉讼或仲裁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并确保执行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对于恶意故意扰乱交通秩序和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
4.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只有当每个人都了解并遵守交通法规,才能减少交通涉交矛盾纠纷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和通畅。
步骤1. 收集信息:在涉及交通涉交矛盾纠纷的案件中,第一步是收集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事发地点和时间、事发经过等。
这有助于全面了解纠纷的性质和背景。
2. 调查取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以了解事实真相和证据情况。
这可以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交通监控录像等方式。
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可信且具有说服力。
3. 责任认定: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进行责任认定。
这需要依据交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判例和规定来进行判断。
公正、客观地进行责任认定非常重要。
4. 解决方案:根据责任认定的结果,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可以是通过调解、协商或采取法律程序来解决。
公安学对交通安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公安学对交通安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交通事故日益频发,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为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保障行人、乘车人员的生命安全,在公安学领域,对于交通安全管理的思考和建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探讨公安学对交通安全管理的思考和建议,以期能为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思考一:加强预防措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公安学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可以预测和预防的。
在交通安全管理中,应加强预防措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首先,加强交通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交通规则的认知和理解,培养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
其次,加强交通监控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和纠正,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掌握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优化交通管理。
思考二:提高交通执法水平,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公安学认为,加强交通执法是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效果的重要手段。
应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加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学建议,加强交通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执法技能。
同时,加强执法装备的更新和配备,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增强交通执法的执行力和有效性。
此外,应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信用记录与惩罚机制,形成合力,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思考三:加强交通设施建设,提高道路安全性能公安学认为,道路设施的安全性能对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在交通安全管理中,应加强对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提高道路的安全性能。
首先,要加强对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清晰可见。
其次,要加强对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合理规划交通路线和道路布局,确保交通流畅和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交通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损坏设施,保障道路的安全性能。
思考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公安学认为,交通安全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各国携手合作,共同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调解的法律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调解的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上升,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数量的连年递增,据统计,2011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造成62387人死亡、237421人受伤。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对于交警部门调解协议的性质及有关问题,认识及实践中还存在不少误区,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厘清一些认识错误,对于推进交通事故调解、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交通事故交警调解的概念交通事故交警调解,是指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应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规定,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外调解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交警主持下的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的原则,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警调解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这种调解具有自愿性,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在具体操作上,不仅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解决纠纷,还可以考虑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情理要求,有助于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和滞后,提供一种灵活的解决方式,并为日后立法提供实践基础。
二、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调解协议的性质虽然交通事故肇事方与受害方是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道交法》出台后,调解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自愿选择的途径,已不再是交警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调解过程排除了行政干预,完全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
关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策,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公安工作立足自身职责任务、自觉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坚持实践发展第一要务和稳定第一责任的重要途径,更是推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
笔者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多年,就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几个方面(一)、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或家属协商不成,极易引发信访事件甚至是群体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闹访的特点: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不到要求或得不到解决是引发不安定事件的最主要原因。
2、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其亲属为闹访主力军,且当事人以外来人员居多,给事故处理部门在沟通、协调解决上带来一定困难。
3、事故当事人的闹访逐渐减少,封门堵路等群体性事件却增加迅速,闹访者将封门堵路等非法行为视为解决问题的最佳捷径。
4、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封门堵路、上访闹访等非法行为无有效打击措施,助长了闹访者的嚣张气焰,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随意性和突发性有所加大。
5、闹访者的事故相对方多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闹访者抱着“肇事人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或肇事车系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而会息事宁人”的心态,漫天要价,故意抬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在事故相对方不能满足其赔偿要求时,便采取各类过激行为相要挟。
(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查纠方面。
1、法律文书填制不规范。
由于某种原因,相当部分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随意变更,甚至发生错误,致使当事人对民警进行投诉。
2、违法行为取证不充分。
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具体表现在: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认定缺乏证据、认定违法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对事故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够确凿充分、所提取的证据未依法固定或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规则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证据的法定效力,进而影响到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从公安交警信访工作现状反思如何化解交通管理矛盾
从公安交警信访工作现状反思如何化解交通管理矛盾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管理矛盾也随之加剧。
这其中不乏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既有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不公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安交警部门设立了信访工作机构。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应该反思这一机构的作用和存在价值,如何进一步化解交通管理矛盾。
一、公安交警信访工作现状公安交警信访工作是指接收并处理群众关于交通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一种工作形式。
其工作范围包括创设举报热线、接待来访、收集信息、投诉调查、问题处理等方面。
在工作中应当支持并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接收信访投诉方面,公安交警部门负有主要责任,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保障交通安全秩序。
在调查问题的同时,还应承担矛盾化解和解决方案提出的责任。
这样,公安交警部门可以通过信访工作来维护交通管理的良好形象,满足市民群众的公正诉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公安交警信访工作存在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安交警信访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交通管理的监管方式单一,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其次,部分信访问题处理缓慢,群众问题反映不及时,可能会引起社会不满和问题升级。
最后,矛盾的化解难度较大,一些群众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信任度有所下降,问题处理结果难以让其满意。
三、如何化解交通管理矛盾?解决公安交警信访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并非易事,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交通管理监管:这是预防交通治理矛盾的重要手段。
交通部门可以加强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同时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交通管理能够更加严格,交通秩序得到更好的维护。
2.优化信访机制:加强群众反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加懂得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有利于加强公安交警部门的信誉。
3.提高工作效率:信访工作是一项时间很紧迫的工作,部分信访问题的调查和解决需要需要高效和思路清晰。
对基层公安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实践与思考
对基层公安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实践与思考对基层公安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实践与思考雷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密切警民关系、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现阶段,随着国内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大量涌现、错综交织,并由单一化向多元化、个体化向群体化、简单化向复杂化转变,由此引发的各类问题和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以向家坝移民库区屏山县为例,移民工作涉及一城六镇的整体迁建和近6万人的搬迁安臵,动迁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五分之一,迁建集镇占全县集镇总数的五分之二。
受历史性、政策性、利益性因素的影响,多种社会矛盾交织、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维稳工作压力倍增,频发的群体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如何正确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主动积极地正视矛盾、掌握矛盾、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从根本上抑制和缓解社会矛盾激化,成为基层公安机关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现结合实际,就基层公安机关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作一浅显探讨。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由于利益分配的调整、社会的变革转型、移民工作的加速推进等多元冲击,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重点县屏山在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各种矛盾纠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呈现出许多新趋势、新动向、新特点。
一是矛盾起因多元化。
因全县整个移民工作要历经规划、实调、政策、围堰和搬迁五道关口,时间长、跨度大、任务重。
移民迁建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由过去的治安纠纷、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拓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因企业迁建转型、移民搬迁安臵、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农村土地流失、交通事故等因素引起的新型矛盾纠纷与日俱增,矛盾纠纷起因日趋复杂化、多元化。
二是矛盾诉求利益化。
新时期利益矛盾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因,经济利益之争是矛盾核心之争。
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表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往往是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引起的利益矛盾。
交警矛盾纠纷排查心得体会
交警矛盾纠纷排查心得体会交警矛盾纠纷排查是交警工作中重要的一项任务,也是保证交通秩序良好运行的重要环节。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参与处理了许多矛盾纠纷案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交警,我们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我们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客观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原委。
同时,我们还要对矛盾的性质进行细致的分析,确保我们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只有保持公正,才能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取得双方的认可,避免产生更大的矛盾。
其次,我们要善于沟通,理解双方的诉求。
在矛盾纠纷案件中,常常双方存在误会和争执。
作为交警,我们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倾听双方的意见和愿望,通过耐心的沟通和解释,帮助他们理解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在沟通过程中,我们还要善于化解矛盾,避免双方再度激化矛盾。
只有有效的沟通,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另外,我们要善于察言观色,把握案件的关键细节。
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我们要仔细观察双方的表情和语言,从中寻找线索和疑点。
有时候,交谈中的一些细小的线索,往往会帮助我们分析问题的本质和真相。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言行举止的得体,尽量不要让任何一方感觉不公平和不满。
这样做,既可以增加案件的处理效果,又能提高交警的形象和声誉。
此外,我们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明确责任和义务。
在一些矛盾纠纷案件中,双方对责任的认定存在差异,这时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查看交通摄像头的录像,调查现场证据,听取相关人证。
通过这些手段,我们可以更加客观地认定事故责任,并对双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
法律的运用不仅可以解决当前的矛盾纠纷,还可以引导广大车辆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提高道路交通安全。
最后,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总结,提高自身的处理能力。
处理矛盾纠纷是一项需要多年经验和技巧的工作,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交警。
我们要关注交通法规的更新,了解最新的交通法规和条款,以便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依法采取措施。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经验和做法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经验和做法今年以来,XX派出所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理念,积极运用早情恒法和XX工作法,创新采取“六步”循序渐进调解工作法,大力开展辖区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截止目前,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26起,调解率达到100%,未形成一起涉公安初信初防案件。
运用听证的方式,化解信访件,迈出“破冰式”结服的实质性一步,开创全市公安机关信访听证的先例,得到XXX局长的批示肯定。
民生警务平台受理投诉2件,同比下降82%,没形成一起不满意诉求件,没出现一起有责诉求件。
第一步:快速反应,深入调查,判定事实强化做实“第一时间出警、第一现场处置、第一证据固定”,严格要求民警在接警时反应要“快”,赶赴现场要“快”,调查取证要“快”、汇报反馈要“快”,及时判定警情性质,了解警情事实,及早掌握发生的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月16日12时许,xx镇东山村于某报警称自己种植在东山村杨树被他人烧毁。
接警后,值班民警放下手中的饭碗,不到三分钟就迅速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勘验、调查工作,及时将违法嫌疑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查,烧毁的杨树系该村民张某焚烧柴火时,将于某的杨树烧毁,被烧树木约50棵。
民警在全面调查取证基础上,结合双方意愿,及时组织调解。
经民警三个多小时的耐心细致工作,当天15时,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步:寻根问底,公正断案,奠定基础转变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模式,在平时工作中注意多问、多听、多看、多思,针对矛盾纠纷变被动掌握为主动搜集、变事后收集为超前掌握,在加强对矛盾双方的走访及服务中、在一点一滴的工作中增进同辖区群众的感情,积极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最终掌握矛盾纠纷的真实情况。
3月16日16时许,xx镇东山村村民马某年、马某军双方报警称因种树问题被对方殴打,其中马某军因伤住院。
接到报警后,民警快速赶赴现场,并及时向所领导汇报情况。
所领导快速安排警力兵分三路分别对当事人及证人开展调查取证,迅速固定了马某年、马某军两人实施殴打他人违法的证据。
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交警大队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力量,除了执法监管交通秩序外,还承担着
人民调解的重要职责。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有效化解交通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交警大队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现在进行总结如下:
首先,加强队伍建设。
我们加强了对交警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水平
和调解能力。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交警们能够更好地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建立健全了调解机制。
我们在交警大队内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明确了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与相关部门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了多方联动的调解网络,为纠纷的及时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再次,加强宣传教育。
我们通过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向市民宣传
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和便利性,鼓励市民在交通纠纷中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样不仅减轻了交警执法工作的负担,也提高了市民的满意度。
最后,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们共受理了XX起交通纠纷,
成功调解了XX起,解决率达到了XX%,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这些成绩的
取得离不开交警大队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市民的大力支持。
总之,人民调解工作是交警大队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力度,
提高工作水平,为城市交通管理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希望市民能够更加理性地处理交通纠纷,积极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环境。
矛盾纠纷交警调研报告
矛盾纠纷交警调研报告交警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进一步了解矛盾纠纷的类型和原因,以及交警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存在的问题和需求,我们组织了一次交警调研。
二、调研对象本次调研主要针对城市交警部门的执勤交警进行,共计调查了100名交警。
三、调研内容1. 矛盾纠纷的类型:调研结果显示,交通事故纠纷是最常见的矛盾纠纷类型,占比达到60%。
其次是交通违法纠纷和交通拥堵纠纷,分别占比25%和15%。
其中,交通事故纠纷中以小型轻微事故为主,包括刮蹭、追尾等。
2. 矛盾纠纷的原因:调研结果显示,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驾驶员操作不当、交通信号灯无效、车辆故障等。
而交通违法的原因则多为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等。
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是道路状况不佳和交通管制不当。
3. 交警处理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调研结果显示,交警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存在以下问题:处理效率低、责任划分不清、证据收集不完整、争论双方情绪激动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4. 交警处理矛盾纠纷的需求:调研结果显示,交警希望能够提高处理矛盾纠纷的效率,并加强证据收集和责任划分的能力。
此外,他们还希望能够接受更专业的培训,提升处理纠纷的技能和态度。
四、调研结论根据上述调研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交通事故纠纷是交警处理的重点和难点,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2. 完善交通信号灯设施和交通拥堵管理,减少因此造成的矛盾纠纷。
3. 加强交警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和专业素质。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多方协同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
五、建议根据上述调研结论,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培训交警的专业素质,提高他们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2. 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3. 完善交通信号灯设施,提高交通拥堵的管理水平。
4. 建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加强证据收集和责任划分的能力。
论道路交通管理中化解社会矛盾
论道路交通管理中化解社会矛盾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2010年政法机关三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体现了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对包括公安交警工作在内的政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公安交警部门肩负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当前道路交通里程迅速扩展、各种机动车辆大幅度增加,人流、物流、车流进一步扩大,公安交警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管理任务不仅十分繁重,而且遇到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多。
因此,化解道路交通管理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是公安交警部门一项重大的课题。
笔者结合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实践,就公安交警部门化解社会矛盾谈点个人的一点浅见。
一、公安交警部门在维护道路交通管理中遇到的社会矛盾公安交通民警始终工作在第一线,天天同南来北往、成千上万的车辆和司乘人员打交道,由于交通民警处在道路交通管理的位置上,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对矛盾。
(一)纠正和处理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各种矛盾。
公安交通民警在公路执勤,发现有些车辆超重超载、带病行驶、逆向行驶、假牌假证、无证驾驶和驾驶员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要进行纠正,甚至要依法作出处罚,轻则罚款,重则扣车、扣证,直至行政拘留。
有些司乘人员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不服从公安交通民警的管理,有的强调客观原因,强词夺理,对交通民警纠缠不休;有的拒不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有的对交通民警进行围攻、谩骂,甚至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交通民警执法。
2009年春节期间,九江市市区交警支队一名民警发现一辆小车明明从有禁止通行的标志牌旁逆向行驶,便立即上前制止,并按规定开具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单。
这名汽车驾驶员强词夺理,以没有注意禁止通行的标志牌为由拒不接受处罚,并对交通民警进行谩骂、围攻。
后来通过大量的工作才平息了事态。
(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引发各种矛盾。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参与道路交通量的大幅度增加,加之道路交通设施跟不上人流、物流、车流的需要,道路交通事故频发。
化解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思考
化解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思考[摘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由于执法主体能力的强弱、执法态度的好坏、执法程序是否规范等因素影响,在执法工作过程中往往可能与群众发生矛盾纠纷,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执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关键词]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思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包括交通管理在内的公安工作的基本准则。
公安交通管理各项工作,电警违法行为拍摄、违法行为现场纠正、交通事故处理、车管业务办理等,都与群众直接打交道,面对面接触,故涉及的交通管理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只有积极化解此类矛盾纠纷,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容易诱发矛盾纠纷的几个环节1.执法态度环节上,少数民警执法方式简单、态度粗暴,不愿做、不懂做、不会做群众工作,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理解、抵制、甚至抗拒执法。
少数窗口民警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办理业务,往往要跑二、三趟,容易产生急躁情绪,与民警发生冲突。
2.执法程序环节上,表现为执法不公,随意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重处罚轻教育,执法表面化,群众对此很有意见。
具体为:(1)法律文书填制不规范。
部分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随意变更,甚至发生错误,致使当事人对民警进行投诉。
(2)违法行为取证不充分。
部分民警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对部分违法行为认定的证据不确凿充分、不符合法定要求,提取的证据未依法固定或不符合法定证据规则,直接影响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执法履行程序不到位。
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询问笔录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超过法定期限做出事故认定等程序瑕疵依然存在。
在执勤执法活动中,有的民警存在重证据轻程序的思想,只重视适用法律正确,对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准确,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告知、听证权利;对交通违章暂扣机动车、滞留证件等不及时开暂扣凭证,不按规定移交;有的为方便处理,不符合扣车扣证却扣车扣证,甚至超期扣车扣证。
浅谈如何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浅谈如何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上饶支队七大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改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购买机动车数量、申请办理驾驶证人员数量便大幅增加,使得道路交通形势日益严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并日益复杂,部分交通事故当事方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堵路闹事”等方式胁迫交警部门和政府,成为交警部门和政府“头疼”的问题。
因此,如何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这个问题更多地引起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高度重视。
一、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形式(一)事故赔付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天降横祸,受害方家人的心灵受到了巨大创伤,唯想通过经济补偿来安慰受伤的心灵,这在情理上是能够理解的。
然而受到事故责任划分以及当事人赔付能力及办案程序和时限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受害人方不可能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便迁怒并责怪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或前往当事对方的单位或家里闹事,由此引发矛盾纠纷。
这类矛盾可以说是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最主要的矛盾。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发的矛盾纠纷。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群众最为关切的是交警大队结合证据材料对事故依法下达的责任认定。
交警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稍有偏颇或瑕疵,当事人必定会紧抓不放,生出不必要的麻烦来;还有少数当事人由于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知之甚少甚至无知,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或者主观臆想,自认为交警执法不公,产生对交警的不满,由此无端地围攻交警部门、刁难执法人员,甚至散发传单、上网发帖,借此利用公共舆论来浑水摸鱼。
(三)交通逃逸案件久侦未破引发的矛盾纠纷。
在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者的逃跑,致使事故中受害方的赔付特别是急救费用、安葬费用等无法实现,同时肇事方逃跑在不特定时间内无法归案,这给受害方情感上也会造成严重打击。
因此,一旦交通逃逸案发生且久侦未破,我交警部门将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巨大的压力,稍有不慎,极易酿成当事人围攻、拦路上访等群体性违法行为。
论怎样在交管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
论怎样在交管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繁重艰巨。
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交管工作中如何化解矛盾是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责任。
一、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情况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或家属协商不成,极易引发信访事件甚至是群体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闹访的特点: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不到要求或得不到解决是引发不安定事件的最主要原因。
2、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其亲属为闹访主力军,且当事人以外来人员居多,给事故处理部门在沟通、协调解决上带来一定困难。
3、执法当中程序不到位。
由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在执法工作中民警程序意识明显增强,但仍然存在不足的方面。
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询问笔录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违反规定进行调解、超过法定期限作出事故认定等程序瑕疵依然存在,直接影响了执法质量。
4、群众工作处理不到位。
有些民警在思想根源上没能真正从管理型转为服务型,还是以管人者自居,不讲究执法方式和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是引发警民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部分民警的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生硬甚至粗暴,不愿做、不懂做、不会做群众工作,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理解、抵制、甚至抗拒执法现象时有存在,有时甚至本是公正、合法的执法行为却造成不良影响。
二、交管工作中化解的措施1、矛盾纠纷排查。
对辖区不稳定矛盾纠纷排查深之又深、细之又细,尤其对重大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排查清理,并积极做好受害人家属的走访工作,深入了解受害人家庭情况及诉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2、化解矛盾纠纷。
针对矛盾纠纷诱因多样化、突然化的特点,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在化解方式方法上下功夫,采取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灵活多样的矛盾化解方式,及时有效化解因秩序管理、事故处理、车管业务方面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矛盾发现得早、纠纷化解得了、问题解决得好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目标。
道路交通管理中社会矛盾的成因与化解对策
道路交通管理中社会矛盾的成因与化解对策发布时间:2010-05-19 14:21:01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2010年中央政法委提出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项重点工作既是政法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交警大队作为政法机关基层单位,交通民警在一线执勤时点多面广,与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多、最密集,一举一动都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难免产生各类社会矛盾,而社会矛盾化解又是公安交管工作立足自身职责、自觉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任务,同时是坚持实践发展第一要务和稳定第一责任的重要途径,也是实施中央文明办和公安部2010至2012为期3年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关键环节,更是推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全面进步的历史使命。
笔者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多年,现就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主要社会矛盾的成因与化解对策进行浅要的分析。
一、交通管理工作中产生社会矛盾的几个方面九江县境内公路总长900余公里。
重点有105国道和福银高速纵贯南北,九瑞、双瑞干道横跨东西,庐山机场、庐山火车站坐落其中,著名陶渊明纪念馆、岳母墓等旅游景点均系县辖之内。
同时全县已实现乡乡通公路、村村通汽车。
近5年来,道路公里数不断延伸,车辆拥有数量将近翻了一倍。
交通管理工作覆盖面也越来越广,交警与群众接触越来越多。
交管工作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路面执勤执法、窗口业务服务中不可避免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
(一)道路交通事故方面。
群众发生交通事故后最为关切的是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稍有偏颇或瑕疵,当事人必会紧抓不放,投诉、信访也就成了必然。
少数民警存在着重证据、轻程序的现象,引起当事人不理解产生的矛盾。
随着群众维权意识的加强,警务的公开透明化,反映民警现场施救不力、侦破逃逸案件不力、处罚不力等案件时有发生。
预防和化解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的社会矛盾
作者: 孙玉奎
作者机构: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科研所,南京210024
出版物刊名: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 123-128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4期
主题词: 道路交通;交通管理;社会控制
摘要:预防和化解道路交通管理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公安交巡警部门的重大而紧迫的政治课题。
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社会矛盾,是当今社会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社会公德与个人品德、法律与意识、科技与落后发生冲突的反映,还是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被侵犯或得不到保护的体现。
公安部门要善于洞察道路交通管理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将发现、预知、掌握、疏导、化解、调处社会矛盾作为交通管理的重要环节,把握工作重点,采取积极措施,着力构建与转型期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整合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交通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
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总结交警大队作为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道路安全的重要力量,不仅需要做好交通管理工作,更需要在处理交通纠纷和冲突时进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通过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在交警大队的工作中,人民调解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下面就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要注重宣传教育。
交警大队可以通过宣传栏、社交媒体、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让群众了解到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和作用,主动接受人民调解的服务。
此外,还可以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要加强队伍建设。
交警大队需要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人民调解队伍。
通过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的奖惩机制,激励人民调解员积极投身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要加强与社区的合作。
交警大队可以与社区建立紧密的联系,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共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通过与社区合作,可以更好地了解群众的诉求和需求,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还可以借助社区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活动,增强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需要交警大队加强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和与社区的合作,共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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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思考[摘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由于执法主体能力的强弱、执法态度的好坏、执法程序是否规范等因素影响,在执法工作过程中往往可能与群众发生矛盾纠纷,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执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关键词]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思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包括交通管理在内的公安工作的基本准则。
公安交通管理各项工作,电警违法行为拍摄、违法行为现场纠正、交通事故处理、车管业务办理等,都与群众直接打交道,面对面接触,故涉及的交通管理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只有积极化解此类矛盾纠纷,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容易诱发矛盾纠纷的几个环节1.执法态度环节上,少数民警执法方式简单、态度粗暴,不愿做、不懂做、不会做群众工作,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理解、抵制、甚至抗拒执法。
少数窗口民警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办理业务,往往要跑二、三趟,容易产生急躁情绪,与民警发生冲突。
2.执法程序环节上,表现为执法不公,随意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重处罚轻教育,执法表面化,群众对此很有意见。
具体为:(1)法律文书填制不规范。
部分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随意变更,甚至发生错误,致使当事人对民警进行投诉。
(2)违法行为取证不充分。
部分民警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对部分违法行为认定的证据不确凿充分、不符合法定要求,提取的证据未依法固定或不符合法定证据规则,直接影响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执法履行程序不到位。
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询问笔录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超过法定期限做出事故认定等程序瑕疵依然存在。
在执勤执法活动中,有的民警存在重证据轻程序的思想,只重视适用法律正确,对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准确,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告知、听证权利;对交通违章暂扣机动车、滞留证件等不及时开暂扣凭证,不按规定移交;有的为方便处理,不符合扣车扣证却扣车扣证,甚至超期扣车扣证。
执法主观随意性较大,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个别民警在一些事故案件的处理上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3.工作效率环节上,表现为交通事故、车管业务、违法行为处理拖拉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如部分窗口民警业务不熟练不规范,服务态度不好,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办事群众厚此薄彼、执法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权高等,极易引发群众不满情绪,从而造成矛盾纠纷。
4.执法方式环节上,部分民警执法方式有误,直接影响到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
比如过去有些民警躲在群众看不到的地方进行电子拍摄,群众很反感,认为这是“钓鱼执法”。
二、诱发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原因产生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法规不完备,机制体制不适应等客观原因,又有民警素质不高、观念陈旧等主观原因:既有内部管理的自身原因,也有外部因素。
1.民警素质不高,执法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2.工作程序不够完善,公正性、程序性不够规范,部分民警对严格的执法规范缺乏正确认识。
3.执法环境日益恶劣,民警履行职责举步维艰。
在媒体报道经常有失公允,执法过错追究严厉的现实情况下,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了畏难情绪,思想上有包袱,工作中放不开手脚。
又如当事人认识不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存在的潜在威胁,认为交警只会开罚单,追求经济效益,对交警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
4.复杂的社会环境影响。
执法环境复杂,人情关系网、说情风严重,民警执法办案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影响了正常的执法办案。
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愿作证,不肯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取证难,打击处理难。
5.缺乏监督力度。
一是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整改监督不到位,屡禁不止,屡抓屡犯。
二是监督滞后,许多问题发生后,再去查处通报,监督缺乏前瞻性和预防性。
三是执法过错追究不力,往往从维护单位集体荣誉方面考虑得多,避重就轻,遮遮掩掩。
三、化解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思考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要结合创建“和谐交通”新战略,努力打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实现“四个转变”,即执法手段上由“单纯处罚型”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型”转变;在执法态度上,由“居高临下型”向“平等互重型”转变:在执法方式上由“粗放随意型”向“严格规范型”转变;在执法目标上由“有限目标型”向“综合满意型”转变。
同时,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一)素质现代化首先,要加强对广大民警的教育,提高依法严管意识。
进一步明确做好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依法严格纠正、处罚交通违法的重要性,使民警深刻认识到只有依法严格管理,才能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遵章守法意识,养成文明的交通习惯。
其次,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加强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使民警既能坚持依法严格管理,又能做到公正、文明执法,避免社会不良反映。
再次,在坚持依法严格纠正、处罚各类交通违法的同时,要善于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动向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管理方法,把依法严管与科学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提高警务效率:比如,针对交通流量不断增长,交通拥阻经常发生等问题,要在下大力量研究调整交通流量、流向,合理渠化交通的基础上科学部署警力,合理安排勤务,并加大对主干道路、重点路口管控力度,对管理薄弱的路口、路段,加大机动巡查力度。
扩大管控的覆盖面。
在解决违章占路等难点问题上,紧紧依靠各辖区政府,与各有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清理一处,巩固一处,并以点带面,促进辖区交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从而真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信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公信力,减少执法冲突。
(二)执法人性化1.以人为本、人性管理。
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我们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理念,一切交通管理措施都要适应整个社会对公民权益和生命安全的关注和重视,把思想、立场调整到保护和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地树立队伍形象上来。
2.规范执法、公正执法。
在路面执勤纠正和处罚违法者时,应严于律己,依法办事,一视同仁。
在处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罚幅度适当,不能乱用自由裁量权,做到对内对外一个样、生人熟人一个样、城里农村一个样,消除执法不公现象,让违法者无机可乘。
另外,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案,杜绝违反程序办案现象,对拒绝检查驾车闯卡车辆不予追赶,可采取记下车号,下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3.罚教并重,方法灵活。
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要以交通安全“五进”宣传为契机,把宣传工作带上路,做到在对违法驾驶员进行处罚时不忘交通法规宣传。
首先指出驾驶员违反法规的条款及处罚依据;其次讲解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再次语言要简练,切忌哕嗦;最后要区别不同对象进行宣传,对性格爆躁,脾气倔犟的人不气不激,避其锋芒,缓而软治;对死缠软磨的人不发脾气亮出底牌,绝其妄想;对明知故犯,投机取巧的人不讽刺,不挖苦,多做工作;对性格内向爱面子的人要因势利导;对知错改错的人要灵活处理,予以方便。
4.文明办案、礼貌待人。
执勤民警在路面执勤查纠违法行为时应把自己摆在与驾驶员平等的位置,尊重对方的人格,礼貌待人,以理服人,尤其是当违法者为自己申辩时,要耐心倾听,让对方把话说完,然后针对其辩解的理由向其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指出其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这样做既可使违法者受到交通法规的教育又能避免伤害违法者的自尊心,减少对抗心理。
5.果断处置,化解矛盾。
当执勤民警与违法者发生矛盾时,要学会沉着冷静,果断应对,妥善处理。
首先转移处理空间,把违法者带离现场到办公室处理;其次转移处理时间,可约定另外一个时间来处理;最后将违法转交其他同事或上级领导来处理。
路面执勤民警要打牢为民服务的思想根基,放下架子,端正执法态度。
创新执法理念,以理性、平和、文明、高效、公正的执法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尊敬和爱戴,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三)加强现场调解力度,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公安调解是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同时又是新时期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提高现场处置能力和技巧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控制现场,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
民警到达现场,如双方正在激烈争吵,民警首先要将双方情绪稳定下来,控制纠纷进一步恶化,然后及时将双方当事人劝开或劝离现场,先让一方当事人上车,另一方当事人在车外稍等,再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二是耐心聆听,找出纠纷的起因。
向双方了解情况时,民警要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
一边听,一边进行梳理,判断是非,最终确定引起纠纷的准确起因。
三是寻找共同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民警了解有关情况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对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做到心中有数,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尽可能缩小分歧,寻找共同点。
四是找出切入点,提出处理意见。
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民警要趁热打铁找出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讲政策讲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同时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直至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作出的处理意见为止。
民警在现场调解处置时,还要掌握以下三个技巧:一是在路面执法时,开始就应指出对方违法所在,避免矛盾指向民警。
二是对交通事故等纠纷现场要将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让他们冷静下来,进而能理智地分析和面对眼前的问题。
三是联系当事人的家属或知情群众帮助调解。
如遇到非常复杂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情况,则可以移送拥有管辖权的派出所妥善处理。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交通安全深入人心,彰显突出人性理念。
由于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群众遵守交通意识淡薄,如现在的电单车到处横冲直撞,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因此基层交警大队要结合“五进”宣传工作,立足实际,多动脑筋,多想办法。
首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杂志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在各社区、群众活动广场中心区域开展大型宣传造势活动,深入学校、企业、单位、农村、家庭,通过上交通安全课、发放宣传资料、展示典型交通事故展板、播放宣传光碟等方式,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做一个文明礼貌出行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频发,群众普遍反映理赔难、救济难的社会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积极探索,与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道路交通法庭、道路交通及事故处理法庭。
如2009年7月31号南宁市武鸣县交警大队在大队专门成立“法院驻交警大队调节处”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保险、交警、法院三方既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节,提高了效率,又能互相监督,实现事半功倍,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这种模式不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而且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走出一条创新的交通管理工作事故处理新路子,充分整合有效利用保险、交警、法院等社会资源,实现了法院、交警、群众“三赢”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