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60岁以上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
60岁以上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是为了解决60岁以上农村退伍兵的生活保障问题,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福利。
下面是相关的参考内容。
1. 补贴标准根据国家规定,60岁以上的农村退伍兵可按照一定的标准获得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一般根据退伍兵的服役年限、残疾情况以及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但都会保证退伍兵的基本生活需求。
2. 补贴范围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一般包括生活补贴、医疗补贴和优待待遇。
生活补贴是指每个月通过财政资金发放一定数量的补贴资金,用于退伍兵的日常生活开支。
医疗补贴主要是为退伍兵的医疗费用提供资助,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和购买药品等。
优待待遇方面,可以包括免费或者优惠的交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待遇。
3. 补贴申请退伍兵可以通过农村的村委会、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或者相关的社会组织申请补贴。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退伍证、户口本及近期的照片等。
在申请过程中,有关部门会对申请者的身份、服役记录、经济状况等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政策综合评估,最终确定补贴的标准和范围。
4. 政策宣传为了让更多的退伍兵了解到相关的补贴政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
可以通过村委会、媒体、社区活动等形式将相关政策信息传达给退伍兵和他们的家属。
同时,也可以加强与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的合作,共同宣传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帮助退伍兵获得他们应得的权益。
5. 监督和审查为了确保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需要加强相关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政府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发放对象的合法性。
同时,还可以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不当行为进行举报,以保证政策的实施效果。
总结起来,农村退伍兵补贴政策是为了保障60岁以上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包括生活补贴、医疗补贴和优待待遇等方面。
[详细讲解]60老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落实问题答复
关于落实农村老兵生活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各地在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和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晋民发【2011】54号)过程中,陆续发现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一、年限认定1、义务兵役年限如何计算?以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年度数计算,即: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跨了几个年度就按几年计算。
例如:1958年12月1日入伍,1961年3月退伍,服役时间为4年。
2、二次入伍或多次入伍的义务兵役年限如何计算?按“问题1”的办法分别计算后,再累加。
3、义务兵超期服役时间能否计算为服义务兵役年限?能。
计算方法同“问题1”。
二、身份认定1、复员回农村的志愿兵、士官能否认定?服义务兵役年限如何计算?能。
服义务兵役年限为转改志愿兵、士官前的服役年限。
2、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能否认定?不能。
3、新兵训练尚未结束就被部队退回的,能否认定?不能。
4、退役时落户非农村户籍、后转为农村户籍的能否认定?不能。
5、退役时落户城市户籍、现仍为城市户籍,但是一直未安排工作的,能否认定?不能。
6、享受40%救济人员能否认定?不能。
7、军官学校学员中途退学后退役回农村的,能否认定?服义务兵役年限如何计算?除被除名或开除军籍者外,应当认定。
义务兵考入军官学校中途退学的,服义务兵役年限应包括部队服役和军校学习两部分,连续计算;士官考入军官学校中途退学的,服义务兵役年限应刨除选改士官后、考入军校前的部分。
8、士官学校学员中途退学后又退役回农村的,能否认定?服义务兵役年限如何计算?除被除名或开除军籍者外,应当认定。
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中途退学的,服义务兵役年限应包括部队服役和在校学习两部分,连续计算;士官考入士官学校中途退学的,服义务兵役年限应为在部队选改士官前的服役年限。
9、户口本、身份证不齐全的,怎么认定?请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09.18•【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56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
关于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几个问题
关于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几个问题1.意义给部分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又一惠民工程,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密切党和政府同广大优抚对象的联系,也是让他们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发放补助对象的界定1954年11月1日后至今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士兵。
3.计算发放生活补助对象的年限发放生活补助的对象是义务兵,服役年限以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跨年度数计算(和计算工龄一样,两头算)。
4.补助标准2011年度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符合条件的自2011年8月份起享受待遇。
5.核定身份应出具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退伍证原件,个人档案,入伍和退伍花名册。
(个人档案有的在个人手中,入伍和队伍花名册统一到武装部查找)6.统计人员范围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军退役农村籍士兵。
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即60周岁,年底前发放生活补助。
1952年13月31日出生,即59周岁的,待认定后于2012年1月享受生活补助待遇,这次统计以上两块人员,分开填写。
7.核查认定人员身份的程序A.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队伍证到村委会办理登记手续。
2011年12月31日满60周岁和2011年12月31日满59周岁的分开填写电子表,2011年10月前完成并张榜公式3天。
B.2011年10月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报到民政所。
公示榜需拍一张照片报到民政所存档。
同时通知手续齐全的退役士兵到民政所完善手续,手续不完善的,听候通知。
谢集镇民政所2011年9月30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6•【文号】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规定
3.信息更新:农村退伍军人应主动向村委会报告个人情况变化,如户籍迁移、银行账户变更等,以确保补贴的正常发放。
五、资格复核
1.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享受补贴的农村退伍军人进行资格复核,至少每年一次;
3.鼓励开展政策研究,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制度。
十三、政策宣传教育
1.各级政府应加大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确保政策深入人心;
2.通过举办政策宣讲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农村退伍军人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3.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农村退伍军人的典型事迹,营造尊崇军人、关爱退伍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四、监督检查
1.上级政府应加强对下级政府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五、社会参与与支持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事业,为退伍军人提供更多关爱和支持;
2.农村退伍军人对补贴政策有疑问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解答和帮助;
3.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政策宣传与培训
1.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提高政策知晓度;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将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农村退伍军人。
四、资金来源
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民发[2011]110号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附件1:民政部、财政部文件民发[2011]110号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
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民政部财政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2: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附件:3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4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人员电子名册附件:5公示经审查:XXX同志(如多人可添加)符合国家有关为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政策,拟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其享受生活补助。
现予公示,公示为期三天(自X年X月X日至X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及时与县民政局联系,联系电话:6800022 6800699郯城县民政局年月日。
民办发【2011】11号实施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6•【文号】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民发[2006]98号【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2024年优抚上半年工作总结(优选3篇)
2024年优抚上半年工作总结(优选3篇)目录第1篇2023民政局上半年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总结第2篇民政局上半年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总结第3篇民政局优抚安置半年工作总结范文2023民政局上半年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总结一、双拥工作1、元旦、春节期间,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建财社发[xx]14号),要求各乡镇民政办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慰问活动,为优抚对象解难题、办实事、核查优抚政策落实情况,并对在部队里xx年度立功受奖士兵给予奖励。
各乡镇按文件要求都以不同形式开展了活动。
县四大家领导对驻军、光荣院、军休所进行了走访慰问。
全县在元旦、春节期间下拨了座谈会费、临优款和双拥活动经费共计39万元,使全县的优抚对象过了一个祥和平安的春节。
2、清明节前夕,建始县驻军、县委、县民政局、县一中、县职中以及县实验中、小学等近万名干部职工、驻军官兵、青少年学生来到令人敬仰的烈士陵园,参加“弘扬先烈精神、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在人民英雄纪念碑前缅怀先烈,为革命先烈扫墓。
3、为双拥工作常规化下发了《建始县xx年双拥工作要点》。
4、xx年3月底,我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纪念延安双拥运动70周年征文活动的通知(建拥办发[xx]1号),要求各乡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双拥成员单位和驻军各部队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活动。
二、优抚工作1、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了省民政厅优抚处。
2、上半年共发放优抚对象经费557.5363万元。
其中第一季度调标23.7838万元、春节慰问费31.46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104.112万元。
3、完成了选送18名优抚对象到州疗养治病的工作任务;完成了选送5名优抚对象到省荣军院治病疗养工作任务。
4、完成了全县882名优抚对象参合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续保工作,优抚对象住院即时结算124人,医疗求助75194元。
5、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城乡困难群众中的精神病患者给予了救助,上半年共救助109人次。
【退伍军人60岁补贴新政策】退伍军人满60岁补贴新政策
【退伍军人60岁补贴新政策】退伍军人满60岁补贴新政策退伍军人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
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
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年满60岁退伍军人补贴问题县委组织部基层办曾有一个“三老人员”补助的政策,“三老人员”是指老模范、老干部、老党员,今年把老军人也纳入了补助范围,由“三老人员”变为“四老人员”,其中老军人的补助条件是:1、年满60周岁的;2、没有享受退休工资的;3、没有享受国营农牧场养老统筹的;4、没有享受民政部门优抚补助的;5、农村籍军人并且现在仍在农村生活的。
凡是满足以上条件,通过逐级上报审批,每月可享受210元的补助。
民政局统计这个就是为“四老人员”资格审核服务的。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
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
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6.07.11•【文号】民办函[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民办函[200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务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根据《通知》规定,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的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关于对我县新增优抚对象发放生活补助的函
关于补发我县2016年新增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的函
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优抚政策,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根据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1〕12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条件的人员,从正式确认身份的第二个月起发给生活补助。
2015年12月我县共有196名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完成身份认定审批工作,并已上报市、省民政部门审核通过。
现请县财政局按政策规定补发2016年新增的196名60岁以上退役人员1-12月份(共12个月)的生活补助金,共计贰拾肆万陆仟贰佰肆拾元整(¥246240元),并通过社会化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附件: 1.《关于做好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1〕12号)的有关规定
2.补发怀集县2016年1-12月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明细。
怀集县民政局
2016年12月16日。
退伍军人补贴的新政策是怎样的
退伍军⼈补贴的新政策是怎样的民政局启动部分退役⼠兵享受⽼年⽣活补助⾝份认定⼯作。
对符合条件认定的部分⽼年退役⼠兵,从2016年1⽉份起,按照每服⼀年义务兵役,每⼈每⽉发放15元⽼年⽣活补助。
⼀、退伍军⼈补贴的新政策民政局启动部分退役⼠兵享受⽼年⽣活补助⾝份认定⼯作。
对符合条件认定的部分⽼年退役⼠兵,按照每服⼀年义务兵役,每⼈每⽉发放15元⽼年⽣活补助。
本次认定⼯作实施对象的⼈员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类:(⼀) 农村和城镇⽆⼯作单位⼈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54年11⽉1⽇后⼊伍;2.2016年年满60周岁及以上(即1956年12⽉31⽇之前出⽣,以为准);3.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
(⼆) 城镇和参加城镇职⼯⼈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54年11⽉1⽇后⼊伍;2.年龄60周岁及以上;3.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4.核算时未将该军龄计算为或领取城镇职⼯养⽼保险⾦时军龄没有视为缴费年限。
该项活动将从2015年8⽉3⽇起,于9⽉30⽇结束。
符合条件并在1956年12⽉31⽇前出⽣的⼈员,可携带上述相关材料,以本⼈户籍所在地村居为单位,个⼈提出申报。
⼆、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活待遇政策主要有哪些?1.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津贴、离队当⽉剩余天数伙⾷费和离队下⽉伙⾷费、⾃主就业⼀次性退役⾦、退役⾦、退役养⽼保险补助等。
2.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残疾、伤病残退役的军⼈安置补助费、残疾保险⾦、残疾附加保险⾦、分散安置的⼀级⾄四级残疾军⼈、退役伤病残⼈员医疗⽣活补助费等待遇。
三、哪些义务兵能领取退伍医疗补助费?1.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等150-200元,⼆等100-150元,三等50-100元。
2.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但最⾼不得超过1倍。
3.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评了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2023年退伍军人有什么补助
2023年退伍军人有什么补助2023年退伍军人有什么补助1、关于农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只要是正常办理退伍的农村军人,退伍后没有要求安置,返回农村生活的,年满60周岁的,即可申请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月210元。
已经参与国家养老统筹和当地民政部门优待的不可重复申请。
2、关于农村老红军补助标准大幅提高最新的政策规定,对“三红”人员(“三红”人员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针对农村的老红军,各地也要求进行统筹走访,按照具体情况进行登记。
提高之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
3、关于特殊退伍军人补助提高20XX年最新政策规定,以下两类农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大幅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参战参试人员(特指参加抗美援朝、援越、对印、对越自卫反击等“站”争和核武器、导弹、卫星(两弹一星)“试”验工作的军队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
除此之外,还将按照服役的具体年数,补贴金额每多服役一年增加5元。
4、关于农村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待农村退伍军人的养老金将采取专用的缴纳形式:服役的年限可以冲抵交养老金的年限,就是军龄可直接抵扣缴纳年数。
普通人需要交满15年,退休了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而农村退伍军人,如果在部队当了10年兵,退伍后只需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金,就能享受养老保险。
虽然这并不是直接给农村退伍兵发钱,但也能帮助他们省下不少真金白银。
5、关于新农合医保农村退伍兵免费据消息称,新农合缴费提高,但其中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包括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
6、关于愿意二次入伍的农村退伍兵补贴除了以上补贴外,今年很多农村军人也都陆续的接到了召唤,对于同意二次入伍的农村退伍军人,国家也给予了诸多的补贴:(1)享受本年度大学本科生的入伍待遇;(2)各项补贴入伍即给,一次给全;(3)各项退伍政策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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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
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
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
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
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
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
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
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
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
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
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
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
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
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
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
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
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
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
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
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
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
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