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温政办[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为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提高我市院前急救能力,根据上级发改、卫生等部门有关文件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9〕109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卫生事业加快卫生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院前急救体系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建立反应快捷、保障有力、功能完善的院前急救体系是各级政府的民生工程,也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健全的院前急救体系能有效地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要坚持公益性质。
二、目标任务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建设“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反应快捷、指挥统一、处置高效”的院前急救医疗工作体系和急救医疗网络。
实现院前医疗急救统一受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达到“高效、快捷、及时、安全”的急救医疗服务。
要建成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各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为基础、急救点(急救分站)为网点的院前急救网络体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7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7日温州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5〕62号)明确温州市列入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要求,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改革的核心,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完善政府主导和部门协同机制,破解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进一步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
通过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到2017年底县域内就诊率≥90%,到2020年底基层门急诊就诊比例巩固在60%以上。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温政办[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6日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城市东部五大功能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3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委托市级功能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49号)精神,设立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是统一领导和管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相关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社会和行政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编制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实施和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环境保护和监督工作,编制并报批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审批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工程。
(五)负责开发区内的塘河治理、水利、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等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负责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物业管理。
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失独家庭全程关爱服务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失独家庭全程关爱服务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温委办发[2013]84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失独家庭全程关爱服务的若干意见(温委办发〔2013〕84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扶政策,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关怀关爱,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开展失独家庭全程关爱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通过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帮助失独家庭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终”的目标,使失独家庭在社会上有关怀、精神上有依托、感情上有交流、心理上有疏导、制度上有优待、生活上有照顾,为促进我市人口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以政府投入为主,加强部门协调,有效整合资源。
积极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地开展失独家庭全程关爱服务。
--坚持保障生活,兼顾其他原则。
高起点保证失独家庭参照城镇职工享受养老金待遇。
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医疗、家政、临终、精神抚慰等其他帮扶救助模式。
--坚持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原则。
实行属地服务,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政策。
尊重失独家庭成员的个人意愿,根据不同需要,提供个性服务。
三、工作目标到2013年底,全市各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都要出台具体的失独家庭帮扶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将失独家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参保补助范畴,确保他们老有所养。
在此基础上,力争至2015年底,全面推动失独家庭全程关爱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日常化。
四、主要措施(一)提供全额补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提高特别扶助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温政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温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3.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职能。
2.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部分医师定期考核事务性工作及涉及食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性监测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管理职责直接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5•【字号】温政办[2003]115号•【施行日期】200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温政办〔2003〕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新一届市政府领导的分工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作如下分工:李金寿秘书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负责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的实施、督查、反馈工作,综合性的经济、社会事务和重大内外事活动的协调工作。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财政、税务、监察、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公安、安全、司法、人民武装等方面的工作。
联系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军分区、驻温部队、总工会、团委、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黄纯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主持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管理办公室内部事务,处理综合文字、调查研究、政务信息、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电子政务建设等事项。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法制、信访、机关事务管理、驻外办事机构等方面的工作。
联系法制办、信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地方志办公室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郑才洪副秘书长负责市国家安全局工作,兼任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周兆昌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处理计划、人事、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程建设、工业园区规划与布局、统计、金融等方面的工作。
联系计委(物价局)、人事局、体改办、重点办、统计局、各金融机构、东海石油服务总公司。
林骏副秘书长负责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工作,兼任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温政办〔2012〕3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市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机关大院(行政中心)办公设备和用品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职责。
(二)新增在市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制定市级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开展业务工作。
(二)负责市级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
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和使用的综合管理,制定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用)、分配、调整和维修等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机关房改遗留问题的处置。
(三)在市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市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做好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节能科技知识普及等工作。
(四)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单位汽车配备、更新计划的事前审核和调剂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列入管理范围的市级机关大院的设施设备维护、绿化、保洁、水电、消防、餐饮和会议服务等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温政办[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主管调节全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和取消的职能。
1.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和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职责,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能。
1.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
2.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
3.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参与推进实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
4.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推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温政办[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15号)的精神,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与执法局),挂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支队牌子。
市城管与执法局是主管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方面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由原市市政园林局承担的有关市政设施、公用事业(除公交客运管理外)、园林绿化(划归市园林局管理除外)、市容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有关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由市规划局承担的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和市公安部门承担的公安交通占道行政处罚权。
(三)推进数字化、精细化、长效化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政办[2011]189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1.1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温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的职责。
2.增加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3.增加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划出与取消的职责。
1.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将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等具体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4.取消已由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与规划的职责。
3.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职责。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委办[2006]46号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委办〔2006 〕46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卫生强市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6日温州市卫生强市建设实施意见建设卫生强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增进人民健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健康公平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卫生事业新的历史跨越的重要举措。
为保障卫生强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规划纲要》和《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市的决定》、《温州市卫生“十一五”发展规划》,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以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为核心,加快卫生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卫生资源的科学配置,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强化卫生法制建设和政府卫生宏观调控为重点,提高公共卫生管理能力和服务效能,保证全体居民持续、公平地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以科技教育为先导,通过激发全社会广泛投入和参与的积极性,促进卫生综合实力走在全省前列,为实现温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建设目标总目标:到2010年,全市基本形成与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相同步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卫生公平性、可及性和反应性明显提高,卫生服务绩效水平显著改善,人群主要健康指标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温政办[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挂温州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服务业和经贸流通相关职责划给市服务业发展局。
(三)增加负责发展循环经济、海洋经济的职责;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增加承担“海西区”合作的职责;增加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四)加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和管理的职责;加强成本调查监审的职责;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的职责;加强价格认证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落实好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温州市的相关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防治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中长期规划(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防治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中长期规划(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温政办〔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防治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中长期规划(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1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温州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温州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3日温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市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市艾滋病防治决策部署,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治措施,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艾滋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治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检测网络更为完善,全市艾滋病检测人次数从2011年的70.4万人次增加到2015年的136.6万人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覆盖率达到87.8%、病死率下降到3.1%,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要求和目标。
目前,我市艾滋病防治任务依然艰巨,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
一是疫情形势仍然严峻。
全市感染者和病人数量逐年增多,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成为潜在传染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温政办〔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9日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办法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职能转移,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转移的概念本办法所称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是指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所需转移职能的性质和特点,经过规定程序,依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有关职能事项交给社会组织直接履行或委托履行,并对履职情况进行指导、评估、监督的一系列活动。
温州市本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能转移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职能转移的主体、范围和形式(一)职能转移的主体。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包括职能转出主体和职能承接主体。
职能转出主体是指政府部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职能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职能承接主体一般应具备浙政办发〔2015〕133号中规定的有关条件。
鼓励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定向培养本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定向培养本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温政办[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定向培养本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温州医学院《关于定向培养本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定向培养本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温州医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温州市基层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办法》(温政办〔2008〕13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77号)精神,缓解我市基层卫技人才紧缺的现状,从2010年开始,市人民政府委托温州医学院连续4年开展定向培养面向农村的本科层次社区医生,以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技队伍的服务能力,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一、培养目标具有扎实的全科医学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实践能力,能适应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需要的本科层次高素质实用型全科医学人才。
二、培养方式(一)定向招生。
在当年参加高考达到本科分数线的考生中,安排在第二批温州医学院仁济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提前录取,学制5年,2010年全市计划招生培养30名(见附件)。
(二)专业分流。
从现就读温州医学院仁济学院临床医学和中医学专业四年级学生中分流,按全科医学方向有针对性继续培养1年,2010年全市计划分流培养30名(见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
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3]22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26
【实施日期】2003.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政办〔200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1月24日,市长、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钱兴中主持召开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副组长金邦清、黄德余、陈莲莲和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现将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计生委关于2002年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2003年工作思路及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汇报,会议认为,2002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计划生育率提升为94.46%,圆满地完成了省下达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工作进展明显,孕前管理水平比较稳固,创新意识加强,工作成效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创建卫生强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创建卫生强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政办[2013]56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11【实施日期】2013.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创建卫生强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创建卫生强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1日温州市创建卫生强市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六城九市”联创的意见》(温委发〔2013〕33号)精神,加快推进卫生强市创建工作,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7〕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总体要求,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目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有效的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市、区)实施载体和工作推进机制,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创建卫生强市,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健康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能力,较好地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全市居民人人享有公平、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领先、全国一流”水平。
到2015年,温州市创成浙江省卫生强市,各县(市、区)基本创成卫生强县(市、区)。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卫生强基惠民工程。
加强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大力实施“龙头工程”,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标准化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1家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并创造条件向三级综合性医院发展,县域内就诊率达到 90%以上,城乡居民社区门急诊就诊比例达60%以上。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温政办[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是主管外事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温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温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其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对来温采访外国记者的审批职责;取消全市翻译专业中级职务评审、高级职务推荐职责。
(三)将核发外国专家证、组织评选市“雁荡友谊奖”的有关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的外事政策、规定以及省、市关于外事工作的决定;研究本市外事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归口管理和协调全市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外事活动和涉外事项;做好中央、省有关部门需要我市配合的外事工作;指导本市各外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负责接待应邀来访的外宾和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以及来本市采访的外国记者;承担市级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指导外宾接待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13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3日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构建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4〕88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健康浙江”战略部署和“卫生强市”创建目标,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乐清、平阳、永嘉、文成作为省级分级诊疗试点县(市),分级诊疗工作要先试先行,其他县(市、区)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启动。
市级区域医疗转诊协同平台基本完善,在全市逐步建立基层首诊、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到2015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人次比例达到60%以上,县域内就诊比例达到90%以上,县级医院转诊率不超过10%。
三、主要措施(一)大力提升基层综合服务能力。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9〕4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9〕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提升社会办医规模和水平为目标,全面优化社会办医环境,助推温州区域医疗康养中心城市建设。
到2023年,形成一批具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建成一批产业集聚、特色鲜明、服务优质的健康服务平台,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25%以上,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格局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一)发展全科医疗。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和全科诊所集团。
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从城市社区向乡村延伸,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服务。
(二)发展特色专科。
鼓励社会力量向特色专科领域发展,充分发挥机制灵活的优势,在牙科、美容、高端妇产等非基本医疗领域,肿瘤、心血管、肝胆等专科领域,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专科医疗品牌。
(三)发展精准医学。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精准医学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的精准医疗、人工智能等项目建设,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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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温政办[2015]56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7
【实施日期】2015.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政办〔201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温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3.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职能。
2.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部分医师定期考核事务性工作及涉及食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性监测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管理职责直接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
4.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限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审批)。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6.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8.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9.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床位25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和护理院,床位15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审批。
10.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1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限资格审核、证书核发,且不含省级单位所属人员)。
1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3.国务院、省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等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负责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将原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计划,组织拟订职业安全监管的规程
和标准,完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4.实施健康发展战略,加快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大力推进具有温州特色的生命健康产业,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加强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全面推进卫生强市和健康温州建设。
5.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建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幸福家庭,营造良好的改革秩序和发展环境。
6.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组织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执行情况;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编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
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负责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