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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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05]40号
【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20
【实施日期】2005.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
租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40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合理利用,按照《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金政发〔2004〕192号)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租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部分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应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净收益。
二、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部分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监督管理。金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工作。工商、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协助工作。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部分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缴纳土地租金的条件和范围: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二)符合城市规划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包括非经营性用地改为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改变原土地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