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广东省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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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全文

专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广东专利奖相关申报条件

广东专利奖相关申报条件

广东专利奖相关申报条件
广东专利奖是广东省为鼓励和保护创新成果而设立的奖项,旨在推动科技创新
和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您有意申报广东专利奖,以下是与该奖项相关的申报条件:
1. 申报范围:广东专利奖主要面向在广东省内具有合法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组织,以及在广东省内的自然人或团队。

2. 申报时间:广东专利奖每年设立,具体的申报时间会在相关的通知中公布,
申报期限一般为数周至数月之间。

申报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3. 申报类别:广东专利奖的申报类别包括发明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和外观
设计专利奖。

根据您的专利类型,选择相应的申报类别进行申报。

4. 专利要求:申报的专利必须是经过授权的有效专利,即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
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该专利的申报者必须是该专利的权利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5. 专利价值:申报广东专利奖时,专利的创新内容和技术水平将是评审的重要
考量因素。

专利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能够体现较高的科技水平和市场潜力。

6. 申报材料:申报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申报表、专利证书、专利说
明书、发明创造的项目书、技术报告等。

具体的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会在申报指南中详细说明。

7. 评审过程:广东专利奖的评审过程通常包括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评审委员
会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筛选,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判。

获奖者将在公示环节后最终确定。

请您根据上述申报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并按时进行申报。

祝您申报成功并取得
优异的成绩!。

专利法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专利法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广东省专利条例

广东省专利条例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 月29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激励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专利技术和设备,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和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项目立项与验收的重要指标,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有效应用,提高专利产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承担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最新版】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最新版】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兼任。

成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

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委托相关专利审查机构推荐。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从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中国专利奖嘉奖和广东专利奖。

中国专利奖嘉奖是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奖励。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中国专利奖嘉奖授奖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每届中国专利奖授奖名单审核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

中国专利奖嘉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第五条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届,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20项,银奖不超过40项,优秀奖不超过6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同类别奖项的70%;杰出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第六条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2019.5.1施行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2019.5.1施行

优质企业服务享政府补贴日前,马兴瑞省长签发第2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8月27日公布的《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同时废止。

《办法》在2014年施行的《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基础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广东省专利条例》,并参考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文件修订完成。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对专利奖奖项和奖励金额设置、申报和评审制度、有关奖惩制度等三大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修订后的《办法》增设了广东省专利奖有关奖项;增加了广东专利奖授奖数量,并提高了奖励金额;调整了中国专利奖嘉奖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

修订后的《办法》修改完善了有关申报、评审制度,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对评审程序进行细化规定和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优化了有关奖惩制度,规定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获奖情况作为晋升、考核的依据,完善了骗取广东专利奖的惩处措施,强化了全过程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的要求。

优质企业服务享政府补贴修订后的《办法》更好地与中国专利奖进行衔接,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将为广大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使知识产权成为推动广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更好地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

附: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中国专利奖嘉奖和广东专利奖。

中国专利奖嘉奖是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奖励。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14•【字号】粤府[1999]50号•【施行日期】199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1999]5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专利局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精神,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促进科教兴省、依法治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专利意识,把专利工作放在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中的重要位置(一)专利制度是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

加强专利工作,对于科技管理与国际接轨,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好专利工作。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投入。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专利工作的开展,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强化专利工作。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强化专利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二)提高社会各界的专利意识。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要协同普法宣传部门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专利法规和专利知识的教育与宣传,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对专利的认识,使之真正了解和重视专利工作。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地方金融监管、海关、药监、中医药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广东 专利转化运用 实施方案

广东 专利转化运用 实施方案

广东专利转化运用实施方案
1. 广东要大力推动专利转化运用啦!就好比有一位科学家发明了超厉害的东西,可要是不把它用到实际中,不就浪费了吗?所以呀,得制定一套专门的方案。

比如建立专利展示平台,让更多企业能看到这些好专利,然后一拍即合,让专利真正发挥作用!
2. 我们广东在专利转化运用上得加油呀!想想看,如果专利都躺在那里睡大觉,那多可惜啊!可以采取奖励机制呀,奖励那些成功转化专利的个人或企业,这样大家不就更有积极性了?就像给小火箭加了燃料,蹭蹭往上窜!
3. 广东的专利转化运用不能落下啊!你看人家别的地方做得风生水起,咱也不能差呀!可以搞一些专利对接活动,让供需双方直接面对面交流,就像相亲大会似的,找对眼了就能携手共进啦!
4. 广东啊,在专利转化运用方面可得下足功夫呀!比如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专利拥有者放心大胆地去转化。

这就好比给宝贝上了一把锁,谁也偷不走,才能安心去用呀,对吧?
5. 广东的专利转化运用一定要做出特色来!可以鼓励高校和企业深度合作呀,高校有那么多好专利,企业又有市场,这不正好互补嘛!就像拼图一样,完美契合!
6. 广东不能忽视专利转化运用这个关键环节呀!可不可以开辟一些专门的专利转化园区呢?让相关的一切都集中在那里,形成规模效应。

这不就是聚沙成塔的道理嘛!
7. 广东在专利转化运用上真的要多想办法多行动!比如提供专业的专利转化服务团队,帮助那些不懂的人或企业顺利完成转化。

这就像有了引路人一样,不至于在黑暗中摸索呀!总之,广东要想尽一切办法让专利转化运用成功,让创新真正推动发展!。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30•【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两种类别。

广东专利奖,奖励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等工作,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奖每年组织一次。

省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广东省专利奖颁奖会议,对获得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广东专利奖评审、奖励和中国专利奖的推荐等具体工作。

中国专利奖的组织推荐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评审和奖励工作。

评奖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人选由省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奖委员会内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办公室设在省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业评审组负责省专利奖具体评审工作。

第七条广东专利奖分别设立发明类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和发明人奖三个奖项。

发明类专利奖项目为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项目为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奖项目为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下简称发明人)。

发明类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设金奖、优秀奖两个等级,发明人奖不设等级。

第八条申报广东专利奖评奖,采用推荐方式,可以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一)省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二)地级以上市专利行政部门;(三)经省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汇编之--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粤常发[1999]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条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保密措施是指:(一)技术秘密权利人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该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了技术秘密保护协议;(二)技术秘密权利人把该技术秘密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三)技术秘密权利人对该技术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四)其他有关保密措施。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技术秘密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属国家技术秘密,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条例保护。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五条以合作或者委托研究开发所形成的技术秘密,其权益归属依当事人书面约定的办法确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该技术秘密的权利。

但是,属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在向委托方交付技术秘密之前,不得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第三方。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六条不同单位或者个人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确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八条单位应当对其技术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为:(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上,加盖技术秘密标识;(二)对不能加盖技术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以书面形式明示;(三)其他的明示方式。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条例》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条例》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条例》宣传贯彻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知政[2010]1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0.11.05
【实施日期】2010.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条例》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
(粤知政〔2010〕162号)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颁布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我局制定了《条例》宣传贯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和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开展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并及时将开展活动情况报我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省专利条例
》宣传贯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7]1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3年。

试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知识产权局协调与合作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7年12月29日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评审标准第一条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以下简称本专业)研究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本专业研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本专业研究员必须具备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具有对本专业某一学术领域独立开展深入研究的能力,能够担任本专业学科带头人;熟练掌握本专业某一应用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和研究前沿,具有一定开拓创新能力,能够参与行业政策、规则和标准制定;精通专利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能够带领团队开展国内、国际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和谈判。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本专业研究员应具备丰富的从业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可以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点研究课题和项目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培养和指导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全国范围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专利法实施条例》word版

《专利法实施条例》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恢复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最新专利法全文

最新专利法全文

最新专利法全文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通过,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本法所涉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指的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指的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的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和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使用的新设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利工作的管理,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并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也不授予专利权。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成为专利权人。

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存在合同,约定了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则按照约定执行。

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如果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权利,则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应当办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36
【摘要】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发明专利申请工作,鼓励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级以上市政府业已制定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市发明专利年申请量及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和专利工作发展状况,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总页数】2页(P14-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J],
2.神华集团公司再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奖励 [J], 神华科技发展部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19日以粤人社规[20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
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
法(试行) [J], ;
5.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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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粤知规[2003]82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知规[2003]82号)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由我局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激励我省广大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我省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拥有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重奖每届我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凡广东省辖区内的获奖企事业单位,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措施。

第三条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予以每项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予以每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省财政设立每两年一届“中国专利奖奖励”专项预算。

第五条每届中国专利奖公布授奖决定后,省知识产权局将我省获奖企事业单位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确认并核拨奖励资金。

第六条省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奖励大会”,在会议上表彰我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颁发奖金,并在我省主要报刊上公布获奖专利项目和获奖单位,进行广泛宣传。

第七条获得省政府重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中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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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实施其专利;明知是侵权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四十三条 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第二款所称近似,是指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第二十四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和有关资料,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地方专利奖。
(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三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具有等同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实施其专利;明知是侵权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四)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五)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和担保,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转移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向被请求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送达勘验检查通知书;被请求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九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但封存、暂扣的物品属于保存的证据除外。
第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以及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
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支持建立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提高专利技术交易服务水平,推进专利技术商品化。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当事人之间无仲裁约定或者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属于该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范围。
第二十五条 专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等有关资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提出有效性异议。
第三十九条 查处假冒专利产品时,假冒专利产品的标识与产品能够分离的,销毁标识;难以分离的,连同其产品一并予以销毁。
第四十条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专利权质押、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应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或者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专利,省人民政府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依法决定在批准范围内推广应用,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指定三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第二十七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当事人对已被封存的物品,不得擅自拆封、转移、毁损、变卖。
第三十二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案件有关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一)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二)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
(三)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
广 东 省 专 利 条 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和应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 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进行调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展会期间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采取调解、协议裁决或者行政处理等处理方式。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责令被请求人立即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专利权拥有量、专利的应用、专利产业化水平等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项目立项与验收的重要指标。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承担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以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发明创造和专利应用、保护、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涉及专利产品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及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化建设,规范专利信息服务,建立专利信息服务网络和重点行业、产业专利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区域、行业、产业和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为政府决策及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服务。
第三十条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需要采取封存、暂扣措施的,应当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封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
做出封存、暂扣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暂扣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一)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的处理请求;
(二)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向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指定购买非专利原料、零部件、设备或者其他服务;
(三)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与实施许可的专利相关的其他专利使用权;
(四)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
第三章 专利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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