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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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2.2 专利权的获取2.3 商标权的获取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3.1 著作权保护3.2 专利权保护3.3 商标权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利用4.1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4.2 知识产权的转让4.3 知识产权的质押第五章: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服务5.1 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5.2 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5.3 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第六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6.1 国际交流6.2 国际合作6.3 国际争端解决第七章: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7.1 侵权行为的认定7.2 侵权责任的承担7.3 侵权赔偿的计算第八章: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机制8.2 争议解决程序8.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九章:知识产权的促进措施9.1 政府支持政策9.2 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9.3 知识产权的奖励与激励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行政责任10.2 民事责任10.3 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修订与废止11.3 条例的施行日期第十二章:签字栏12.1 甲方签字栏12.2 乙方签字栏12.3 签订时间12.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本条例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 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作者享有著作权,无需进行登记。

2.2 专利权的获取发明创造者可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获得专利权。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专利制度实施进行具体规定,促进创新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法实施机关”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组织,依法对专利申请、授权和纠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先权”是指在确定专利申请权利的问题上,对优先权申请文件的参照,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优先权申请权的特权。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实践总结和规范性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查指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为指导专利审查工作所制定的文件,用以明确专利申请审查的原则、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对于发明创造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属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专利申请可以先公开审查,然后再进行授权,但是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应当首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专利文件”包括发明创造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图纸、实物照片等附件资料。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到专利法实施机关,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缴纳申请费。

第三章专利的审查和授权第十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依照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新颖性审查、创造性审查和实用性审查。

第十二条在新颖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检索,评估专利申请的主要特征与已有技术方案的差异。

第十三条在创造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在实用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的实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符合实际应用的需求。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四章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第五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六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管理第七章下放市县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省部会商”及“专利奖励”两个政策任务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我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总体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

2023版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23版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是我国知识产
权保护的基本法律之一。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著作权等内容。

该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保护的原则,其中包括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及著
作权的保护等。

条例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登记、审查、维权等程序和要求。

例如,对于专利,条例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维持、无效
宣告等程序;对于商标,条例规定了商标的注册、更正、转让和许
可等要求。

,该条例还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责任。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享有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权,其他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知识产
权的权利人也有义务合理使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条例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制裁措施。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并可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设备、公开判决等。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什么是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

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专利法22条

专利法22条

专利法22条
【实用版】
目录
1.专利法 22 条的概述
2.专利法 22 条的具体内容
3.专利法 22 条的适用范围和意义
正文
【专利法 22 条的概述】
专利法第 22 条是我国专利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主要涉及的是对于发明人、设计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对于专利权的限制和规范。

这一条款对于维护专利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创新成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 22 条的具体内容】
专利法第 22 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或设计享有署名权,并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

2.专利权的限制和规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在内的专利行为。

3.强制许可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如国家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决定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
强制许可。

【专利法 22 条的适用范围和意义】
专利法第 22 条适用于我国所有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成果,激励科技创新,维护专利市场的公平公正。

第1页共1页。

广东省专利条例

广东省专利条例

目提 供 融 资 担 保 。
第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发 展 和 规 范 专 利 交 易 市 场 , 持 专 利 技 术 支 交 易 机 构 、网 络 专 利 交 易 半 台 的 建 立 和 发 展 , 提 高 专 利 技 术 交 易 服 务 水 平 , 进 专 利 技 术 商 推
地 方 标 准 等 技 术 标 准 的 制 定 工 作 , 动 自主 研 推 发的专利 技术形成 相关技术 标准 。 第 十 四 条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发 明创 造 并 申请 专 利 。
第 十 五 条 省 人 民政 府 对 本 省 获 得 中 国 专利奖 的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 奖励 。 省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广 东 专 利 奖 , 为 本 省 经 对
信 贷投入 。
鼓 励 担 保 机 构 优 先 为 专 利 技 术 产 业 化 项
第 十 二 条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优 先 采 购 具 有 本 国 自主专 利 技 术 的 产 品 。
第 十 三 条 鼓 励 和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业 协 会 参 与 国 家 标 准 、 业 标 准 和 行 行
效 应用 、 法保护 、 学 管理的原则 。 依 科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实 施 知 识 产权 战 略 , 强 对 专利 工 作 的 领 导 , 专利 工 加 将
他 专 利 事 务 和 引 进 先 进 专 利 技 术 或 者 设 备 等
费用 , 法 计入企业成本或 者列为事业费 。 依
效应用 , 高专 利产业化 水平 。 提 第 十 一 条 承 担 由 财 政 资 助 的 科 研 项 目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三章研究开发机构第四章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五章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七章科学技术投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科学技术进步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应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科学技术重点领域与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联合攻关、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以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推广应用。

汕尾市科技局地震局、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汕尾市科技局地震局、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3、《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二、汕尾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处罚种类
依 据
备 注
1
侵犯专利权的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工具、模具、专用设备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3.《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
1995.11.1
5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3.1
一、汕尾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
汕尾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执法主体:汕尾市地震局 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备注
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
假冒他人专利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3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广东省专利条例

广东省专利条例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 月29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激励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专利技术和设备,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和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项目立项与验收的重要指标,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有效应用,提高专利产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承担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地方金融监管、海关、药监、中医药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最新版】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最新版】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兼任。

成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

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委托相关专利审查机构推荐。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从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

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0.09【实施日期】1996.10.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0月9日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以及进行专利的申请、转让、实施许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实施专利保护、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各级科技、经贸、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实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章专利管理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专利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可以在产品上缀附由省级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合格的专利防伪标识。

第六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必须向上述传播单位出具有效的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1. 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各种创造活动中产生的独立、原创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有助于促进创新和发明,还能鼓励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更多人参与到创新活动中,各国纷纷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本文将重点介绍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一般内容和重要原则。

2.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知识产权中包含了多种类型的权益,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具体的定义和分类如下:2.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者作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确保了发明者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并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对该发明进行生产、销售或使用。

2.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特定标识(如商标、标志、商号等)所享有的独立使用权。

商标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商标权保护确保了企业对自己的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似或相同的商标。

2.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各种以文学、艺术和学术形式表现的原创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

著作权保护确保了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家权益,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或复制作品。

2.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和技术的保密措施。

它包括商业计划、客户列表、生产机密、商业流程等。

商业秘密权保护确保了企业对其商业机密的保护,以防止他人获取并使用这些商业机密。

3.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一般内容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这些条例通常包括内容:3.1 保护范围和对象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确了哪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受到保护,并对其保护的范围进行了定义。

它们指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和范围。

3.2 权利人的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确保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它们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包括独占权、使用权和转让权等。

此外,它们还规定了侵权行为将面临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标准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那么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那么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粤市监规字〔202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3〕8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聘与管理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升我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管理技术调查官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的、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以下称知识产权案件)中,协助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聘、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

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省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应当与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互通共享。

第二章选聘与管理第四条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技术调查官。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2【实施日期】2012.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2年9月12日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展会专利保护,维护展会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中有关专利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会主办方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主办方(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是指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以下简称参展合同),负责制定展会实施方案、计划和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对展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是指由展会主办方设立的,负责调解处理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展会专利保护应当遵循展会主办方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约定展会专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加强展会专利审查和保护工作。

参展商应当合法参展,不得有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展会专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相关专利工作,维护展会正常秩序。

第五条展会期间的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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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9号)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0月9日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以及进行专利的申请、转让、实施许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实施专利保护、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各级科技、经贸、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实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章专利管理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专利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可以在产品上缀附由省级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合格的专利防伪标识。

第六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
必须向上述传播单位出具有效的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八条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和海关实施保护。

第九条引进技术、设备的单位,外方以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必须进行专利检索。

第三章专利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对已发生的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三)职务发明人奖酬纠纷;
(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六)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七)其他的专利纠纷。

第十一条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约定;
(四)属于专利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不得宣布专利权无效。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之后,被请求人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专利权或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专利管理机关,并可以申请中止处理。

专利管理机关对是否中止处理,应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

办案人员在现场调查处理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第十四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

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
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第十五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适用调解的原则。

调解不成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十六条专利管理机关查处下列冒充专利行为: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的;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的;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撤销、终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
(四)制造或者销售有前3项所列标记产品的;
(五)其他的冒充专利行为。

第十七条专利管理机关在接受举报或者发现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专利执法人员负责查处。

第十八条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责令封存或者暂扣;
(三)调查有关冒充专利行为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或者封存、收缴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标记、帐册等资料。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查处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冒充专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送达即生效。

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原案应予终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凡侵占专利申请权的,应当予以归还,并应协助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逾期不按规定支付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酬的单位,该单位
的上级主管机关应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还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专利管理机关对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封存侵权产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材料、设备和工具,冻结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对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销毁冒充专利的标记,没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以下罚款:
(一)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1至2倍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2至3倍的罚款。

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连同其产品一并予以销毁,所需费用由冒充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专利管理机关比照本条例专利侵权、冒充专利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造成国家或者他人重大损失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帐册、合同、图纸、资料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物品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对其处以1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者起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处罚决定。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停止执行:
(一)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专利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被请求人继续实施侵权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决定追加赔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专利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专利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停止侵权是指停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活动,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模具、工具、专用设备、专用零部件等。

第三十二条赔偿损失包括侵权人因侵权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和专利权人调查侵权行为所耗的合理费用。

因侵权造成的损失赔偿额,以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所获利润,或者同类专利许可实施的使用费计算。

属于包装、装璜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以被附属产品的全部利润计算损失赔偿额。

利润难以核算的,以产品的产值乘以该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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