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办法7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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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一、引言专利是一种对发明和技术创新的保护措施,有助于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制定了专利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专利的申请、审查和维权程序,保障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流程,以及常见的专利申请类型和权益维护措施。

二、专利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专利管理办法的制定以保护创新为核心,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公示和审查:专利管理办法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公示其发明,以确保该发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新和实用性标准。

同时,申请人需要通过专利审查程序,确保其发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

2.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管理办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在保护期内,专利持有人拥有专利权,并可以享受专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保护期满后,该发明将成为公共领域,他人可以自由使用。

3. 知识产权维权:专利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利权的维护和保护措施,包括侵权行为的制裁、索赔和仲裁等,以确保专利持有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三、专利管理办法的流程专利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流程:1. 专利申请:发明人首先需要准备并提交专利申请文件,该文件应包括发明的详细描述、技术要点、技术背景、实施方式和实施效果等内容。

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自己对专利权的声明。

2. 审查和授权:专利申请一般需要经过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确认申请文件是否完整和符合规定要求,实质审查则是对发明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将授权给申请人专利权。

3. 维权:一旦获得专利权,专利持有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利管理办法通常规定了专利维权的程序和赔偿的方式,以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性。

四、常见的专利申请类型专利管理办法通常涵盖多种专利申请类型,包括:1. 发明专利:对新的产品、方法或工艺的创新进行保护。

发明专利通常要求创新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

2. 实用新型专利:对改进或修改现有产品、方法或工艺的创新进行保护。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利是对专项核心技术的拥有和法律性的保护,是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特级企业资质的基本要求之一。

为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理顺知识产权的管理关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同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让科技成果为企业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第三条集团公司专利管理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管理成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动力和保护手段,为集团公司的科技创新、生产、经营全过程提供服务。

第四条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总工程师是推动专利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提高集团公司的科技水平和综合竞争力,认真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配备专人或兼职负责专利管理工作,制定有关专利鼓励政策,形成尊重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的良好局面,努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第五条随着申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配套数量要求的加强,各单位应加大知识产权开发投入,维护好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

第六条各单位对承担工程领域范围内符合申报专利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专利立项开发。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专利管理,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利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为集团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领导,主管和统筹全集团的专利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设计与企业技术中心为全集团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集团的专利开发进行归口管理,负责集团公司专利管理的开发、申请项目的审查和督导、专利开发的申报、奖励、统计和保护以及业务对口资料报送等日常工作。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集团专利管理进行法律咨询服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定期估算企业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企业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专利管理方法

专利管理方法

专利管理方法主要涉及对专利的申请、维护、使用和保护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策略,以帮助企业或个人更好地管理专利:
1. 专利申请策略:在申请专利时,应确保发明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以提高专利授权的可能性。

此外,还需要关注专利申请的时机和策略,以避免竞争对手抢先申请。

2. 专利维护策略:在专利授权后,应定期缴纳专利年费,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

同时,密切关注专利的法律状态和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以便及时调整自身的专利策略。

3. 专利使用策略:在专利授权后,企业或个人可以将专利技术应用于自身产品或服务中,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同时,还需要关注专利的使用范围,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4. 专利保护策略:在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此外,还需关注行业内的专利侵权行为,以便及时调整自身的专利策略和布局。

5. 专利信息监控策略:通过专利信息监控系统,及时了解与自身领域相关的专利信息,如专利申请、授权、法律状态等,以便调整自身的专利策略和布局。

6. 专利培训策略:加强对企业内部员工的专利培训,提高员工的专利意识和技能,以更好地利用和保护企业的专利资产。

7. 专利合作策略:与其他企业或科研机构开展专利合作,共享专利资源,降低研发成本,提高创新效率。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企业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强专利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专利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循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加强专利管理和维护专利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机构,配备专利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专利管理培训。

第五条企业应当制定专利投资计划,加强专利技术合作和科技创新,提高专利活动的效益。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六条企业应当在开展科技活动和技术创新时,密切关注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认识到技术创新的前沿,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专利申请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技术评估。

第八条企业申请专利时,应当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精简准确,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前妥善处理与专利有关的竞争和纠纷。

第九条企业申请境外专利时,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审查专利申请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专利权的维护或放弃。

第三章专利运营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益管理制度,及时处理专利纠纷、维护专利权益,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专利运营和交易,提高自身专利价值,积极开展专利许可和授权,促进产业合作和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和完善专利金融服务,提高专利的变现和价值,发挥知识产权财富的作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专利领域的信息,为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专利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各种知识产权的变化和趋势,为企业的决策和规划提供支持。

第四章监管和制裁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企业专利申请、运营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企业,将依法给予行政制裁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有。

专利保护管理办法

专利保护管理办法

专利保护管理办法专利是创新的重要标志,对于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专利保护的管理,我国制定了《专利保护管理办法》,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

一、专利的申请程序1. 申请资格申请人须为实施创造性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体,可以是个人、集体或者组织机构。

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申请,申请国内专利时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保证申请过程中的合法性。

2. 申请文件申请人需提交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需详细描述发明或新型实用技术的实质内容,确保专利内容的清晰具体,同时避免与现有技术重复。

3. 申请费用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申请人需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年费等。

费用的缴纳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申请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专利的审查程序1. 实质审查专利局对申请提交的文件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审查专利技术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

审查过程中,专利局会结合相关技术资料、专利文献以及现有技术水平进行对比分析,确保专利的真实性和先进性。

2. 通知和答复如果专利申请存在问题或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补充说明,专利局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需及时给予答复。

在答复中,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技术解释和论证,确保自己的专利申请能够通过审查并获得授权。

三、专利的授权与维护1. 专利授权经过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将获得授权证书。

授权证书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凭证,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授权手续,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

同时,获得授权的专利可以享受专利保护期限内的权益。

2. 专利维护已授权的专利权益,需要申请人定期缴纳年费以保持有效。

未按时缴纳年费的专利将被宣告无效。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专利许可、转让、诉讼等方式对专利权进行维护和实施,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四、专利的保密性和保护范围1. 保密性专利申请在审查期间具有保密性,对外未公开披露。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构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应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公司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公司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产品市场部、专利管理部、总裁共同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公司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管理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在公司专利体系建设之初,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专利管理及其他专利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报总裁批准后由专利管理部负责执行。

第五条由专利管理部指定专人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专利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企业技术保密协议》。

第六条专利管理人员每年年初制定该年度的专利工作计划,并报“专利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七条由产品市场部负责公司内部的专利工作宣传及培训讲座,专利管理部予以协助。

第八条由总裁办负责申领各类专利政府资助资金及优惠政策,由专利管理部协助。

【机构职能及职责】第九条专利管理部在知识产权的政策方针下,以服务XX公司为本质,以项目研发增值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公司的商业策略指引下,开展该部门的各类专利增值性服务和相关项目经营性工作。

第十条主要职能范围包括:项目的研发与创思;专利项目的申报;政府专利资助金的申领;专利资产的综合评估与认定;与专利局及专业代理机构的沟通;本部门其他已获专利技术的维权;专利技术的组织开发和系统内专利应用上的产品实施;专利库的建立及各项专利项目商务体系的形成和建立;专利技术项目的授权与商业合作的咨询受理与商务接洽;专利新项目的可行性研讨、立项、申报、商业模式的构成及商业计划书的初拟;可转化专利核心项目中新商业利润公司组建前期筹备及综合评估;新专利项目资本及商业化必须的前期包装及项目推广。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规范专利申请和授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专利申请、授权、管理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管理工作。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五条发明人或者其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受理的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

第八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缴纳申请费。

申请费不得转让。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第十条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权要求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

第三章专利权管理第十一条专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专利权。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个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四章专利保护和维权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一、引言专利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为了有效管理专利,确保专利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规范的专利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将就专利管理的目标、原则以及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目标专利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加强专利保护的有效性和有效性。

通过合理的专利管理,可以提高创新激励机制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推动科技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三、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专利管理的首要原则是合法性原则。

专利权利的产生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过程合法合规。

同时,对于已授权的专利,应在维权过程中依法进行,确保专利权益的合法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专利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确保专利的公开和公示。

专利文件的公开应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实施,并向公众充分披露专利信息,便于后继创新和使用。

此外,专利授权和维权过程也应公开透明,让各方知晓并参与其中。

(三)激励创新原则专利管理应根据激励创新的目标,通过合理的专利权利和利益保护措施,为创新者提供积极的激励。

这既可以是经济方面的激励,例如专利的独家权利和专利许可收入的分配;也可以是法律方面的激励,例如专利的维权保护和快速便捷的诉讼程序。

四、主要内容(一)专利申请与审查专利管理办法应明确专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应公正、高效地进行专利审查,依据科学、公正的评价标准来对专利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

(二)专利授权与维权专利授权是专利权利的颁发过程,应根据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专利授权文件应包括专利权利的范围、期限、使用方式等重要信息,并在一定时间内向公众公示。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管理办法应确立明确的维权程序和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专利许可和转让专利许可和转让是专利权利人将专利授权给他人使用或转移专利权利给他人的行为。

专利管理办法应规定专利许可和转让的条件、程序和相关权限。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创新运用。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六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五)有一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正常代理秩序。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第八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认真履行专利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

第九条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第十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积累专利资产,充分发挥专利资产的效益,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专利管理目标,是在公司内部牢固树立专利意识,使技术创新与专利管理紧密结合,专利管理贯穿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

第三条专利名词解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

本办法中所称的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利申报中的职责:1.申报人:申报人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申报人负责完成对发明创造的交底资料的撰写,并办理相关专利申报的审批流程。

2.科技开发中心是公司专利统一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1)日常专利事务,负责专利申报材料的递送;(2)组织对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适时办理专利申请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4)指导发明人或设计人撰写技术交底书、专利请求书等有关专利申请文件;(5)组织公司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和转让;(6)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奖励,在公司所属专利对外许可使用或实施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酬金奖励;(7)对授权的专利产权进行归档管理并定期缴纳专利年费;(8)负责落实跟踪专利申请所获得的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专项资助和奖励的申请和落实到位情况;(9)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3.规划发展部是公司专利申请的协办部门。

主要负责:(1)对公司的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与仲裁等法律事务的处理;(2)专利的保密、专利法律保护;(3)保障本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以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4)对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5)对涉及本企业的专利纠纷,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处理法律诉讼等相关事宜。

(整理)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整理)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

第一章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及机构第五条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

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第六条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企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专利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予以业务指导。

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专利产权管理第九条企业要制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一)专利技术开发;(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三)专利评价、评估;(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1 目的为规范公司专利管理、保护和利用,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专利权属于本公司的专利的管理。

3 职责3.1 技术总监全面负责专利的管理工作。

3.2 技术研发中心负责专利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公司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办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专利成果转化,管理专利许可贸易和技术贸易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公司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发明人的关系。

3.3 企业管理部负责对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

4 管理程序4.1专利申请及授权4.1.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明创造:a)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 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c)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公司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申请职务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归属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传播和泄密。

4.1.2 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按以下程序办理:a) 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前需进行必要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资料的查新工作,保证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b) 发明人或设计者撰写专利并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和技术研发中心预审,经技术总监审批后,由技术研发中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c)国际专利申请,由技术研发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委托有国外申请经验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1.3 经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知识产权局往来的各种文件,由技术研发中心归档管理。

4.1.4 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有关科技评价、评估、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发明创造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4.1.5在专利公示期及授权有效期内,如遇他人请求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应及时与技术研发中心一起研究对策和相应处理方案。

【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办法-范本

【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办法-范本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单位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单位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第七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实施单位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专利申请管理办法

专利申请管理办法

专利申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以新药开发为目标的科技创新,加强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规范专利申请过程,保护公司权益,根据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和参与新药研发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经费、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授权后,公司为专利权人,其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许可,个人无权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条凡准备申请专利的研发项目,应具备产业化开发可行性,同时为确保不丧失新颖性,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公布于众,在国内外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对关键技术采取保护措施:(一)项目验收、成果鉴定、产品投放;(二)技术交流、论著发表、教材编写;(三)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会、展览会、技术投标;(四)技术合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入股;(五)涉及技术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申请专利前,知识产权部应对拟申请专利进行全面文献检索,按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请求,填写《申请专利审批表》,经研发中心总监办公会核查,出具“核查报告”,研发副总裁审核,转知识产权部对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进行评估。

第七条凡经研发中心总监办公会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研发副总裁审核签字的专利申请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及时向知识产权部提供技术交底书:(一)文献查新情况;(二)背景技术及其评价;(三)发明创造的详细技术内容以及技术特点;(四)其他专利申请必要的资料。

知识产权部根据技术交底书出具“评估报告”,研发副总裁根据“核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签署意见。

通过核查和评估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部完成专利申请文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未通过核查和评估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部通知专利申请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如需申请国外专利的,应由知识产权部会同国际业务部门提出建议,经研发副总裁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为公司经营生产的全过程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依据:《专利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司技术部为公司专利管理部门,由公司总工程师领导,设专人负责专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专利管理的职责如下:1、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员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2、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专利性进行较详细的查新和调查。

3、协助发明人编写专利请求书和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等。

4、负责公司的专利申请、备案、缴费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专利代理公司的沟通工作。

5、配合局科技部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第四条专利的奖励为鼓励公司专利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除按照《专利管理办法》进行奖励外,公司还另外一次性奖励:(一)获得发明授权专利,按局科技成果特等奖进行奖励,奖金5000元。

(二)获得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按局科技成果一等奖进行奖励,奖金2000元。

(三)获得外观设计授权专利,按局科技成果二等奖进行奖励,奖金1000元。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奖励应在被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公司可以计入成本。

第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技术部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专利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同时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兴企。

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湖北省有关专利的管理规定。

本管理办法基本任务: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综合法律门户网站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局长申长雨 XX年x月x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品行良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受刑事处罚的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同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附加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八条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第三章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第十九条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第二十一条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品行良好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受刑事处罚的第二十三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第二十四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五条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第二十九条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第三十条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第四章专利代理监管第三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公示,并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上述提交和公示工作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及自律规范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专利代理人姓名、从业人数;合伙人或者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专利代理机构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设立办事机构的信息;专利代理机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宣告、诉讼、质押*等业务信息;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自每年x月x日起公示;专利代理机构选择公示第七项至第九项信息的,同时予以公示逾期提交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综合法律门户网站第三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中不予公示的内容保密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后予以更正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代理机构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举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公示: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的期限提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的;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擅自设立办事机构的;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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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第七条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一)专利技术开发;(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三)专利评价、资产评估;(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五)公司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以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八)其他公司专利权管理事项。

第八条本公司知识产权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并实施单位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二)负责配合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九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三章专利的查新、检索第十一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产品、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科研开发。

技术开发部门应对下一年度的科研开发提出设想并列出具体的项目。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供研发人员查新检索。

第十三条公司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己经被申请专利的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对涉及专利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专利状况,避免重复引进和侵权等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法律信息、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以达到经营决策的科学化。

第四章专利的申请第十七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论文发表、学术会议、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

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实际应将其纳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经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员工与公司就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公司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对其内容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提出程序,主要包括:(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专利申请表》。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做出评价;(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做出初审的意见;(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部;(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部。

第二十三条专利申请的内部审批程序:(一)知识产权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并签字;(二)知识产权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三)知识产权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的办理,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以下几项:(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 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2. 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3. 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部。

(三)知识产权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部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是否有自己撰写申请的情况?)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部在组织本公司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

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3. 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部组织本公司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和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专利或专利申请,应由知识产权部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

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必须组织相关人员予以论证确认并请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建立弃权专利管理档案。

第五章专利的应用第二十六条公司应不失时机地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或者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

本公司无条件或者不能充分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时,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公司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公司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依据。

公司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公司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专利的引进与转让,由知识产权部同有关部门一起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法律状态调查报告和市场分析与价格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

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二)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三)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三十条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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