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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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利工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方法。
2 适用范畴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公司可参照本方法自行实施。
3 定义
3.1 本方法所称的专利是指因职务发明制造所申请的专利。
3.2 职务发明制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要紧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制造。职务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权益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3.2.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制造是指:
3.2.1.1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制造;
3.2.1.2 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制造;
3.2.1.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
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制造;
3.2.2 要紧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制造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或者不向外公布的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制造。
3.3 本方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制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制造性奉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制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4 本方法所称的申请奖或授权奖,是指在取得专利申请号或专利权后,公司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的奖励。
所称的专利实施酬金,是指按照专利在公司范畴内实施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和成效,公司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酬劳。
专利许可实施酬金是指专利许可给第三方实施后,按照许可实施所获得的收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理酬劳。
4 治理职责:
4.1 专利治理机构
4.1.1 公司成立专利治理办公室,挂靠技术研究中心,负责治理公司有关的专利事务。公司由一名领导主管专利工作;专利治理办公室主任由技术研究中心领导兼任,配备专职专利工作者和兼职专利工作者。
4.1.2 公司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负责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专利(知识产权)治理员,与公司专利治理办公室形成工作治理网络。专利(知识产权)治理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理工科)学历、两年以上技术工作体会。
4.2 治理部门职责
4.2.1 公司主管领导
4.2.1.1 负责审批国外专利申请。
4.2.1.2 负责审批主动舍弃专利。
4.2.2 专利治理办公室
4.2.2.1 负责公司专利的归口治理,包括制订、完善公司专利治理方法;编制公司的专利规划和专利工作打算;编制实施专利工作费用预算。
4.2.2.2 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评判各单位的专利工作,推动和支持职员的发明制造活动。
4.2.2.3 负责公司各单位专利评审专家库成员的确认。
4.2.2.4 负责对公司各单位职员职务发明制造的专利申请的审批;办理公司专利申请、专利代理的有关事务及授权后的专利爱护工作。
4.2.2.5 组织对在公司内部实施或经技术推广在公司内部实施的专利进行效益评审。
4.2.2.6 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申报的、已被更新技术取代或无市场前景而需舍弃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4.2.2.7 负责专利申请奖、授权奖、专利实施酬金、专利许可实施酬金的申请和发放。
4.2.2.8 对先进专利工作者、在公司专利工作中作出明显成绩者和为爱护公司专利的无形资产权益作出奉献者上报公司进行表彰。
4.2.2.9 对公司各单位申报的专利申请的专利证书、文献及专利资料实施治理,并定期将专利证书和有关获奖证明移交公司档案部门归档。
4.2.2.10 负责办理签订专利转让、实施许可合同的手续;负责办理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认定登记。
4.2.2.11 负责对引进项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核,协助法律事务部对公司欲引进的专利进行法律状态的审查。
4.2.2.12 参加公司的有关知识产权谈判,负责审核有关的知识产权条款。
4.2.2.13 协助公司法律事务部处理公司的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4.2.2.14 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申报的专利落实国家或省、市有关专利政策。
4.2.2.15 负责公司专利对外报奖和参展工作。
4.2.3 法律事务部
4.2.3.1 负责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4.2.3.2 负责对公司欲引进的专利进行法律状态的审查。4.2.3.3 负责对专利转让、实施许可合同的法律审查。
4.2.4 财务部
4.2.4.1 负责专利对外投资时的资产评估工作及参与专利转让、许可使用的估价工作。
4.2.4.2 负责公司内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评审。
4.2.4.3 负责专利申请奖、授权奖、专利实施酬金、专利许可实施酬金的审核和支付。
4.2.5 人力资源部
4.2.
5.1 负责组织公司有关专利的知识培训。
4.2.
5.2 负责公司派出职员赴外单位或国外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时,与同意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学习或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制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4.2.
5.3 协助对公司各单位专利评审专家库成员的确认。
4.2.6 公司各单位
4.2.6.1 负责本单位的专利治理和工作推进。
4.2.6.2 负责对本单位职员进行《专利法》及其它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4.2.6.3 协助、指导本单位的专利发明(设计)人进行文献检索和专利申报。
4.2.6.4 负责对本单位职员提交的专利申请材料进行三性(新颖性、制造性、有用性)审查;负责对在本单位实施的专利提出专利实施酬金申请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2.6.5 负责指定专家库中有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对专利申请材料和在本单位实施的专利提出专利实施酬金申请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2.6.6 具体办理本单位职员的专利奖酬手续。
4.2.6.7 负责对本单位申报的专利(申请)进行动态跟踪,对已被更新技术取代或没有市场前景的专利(申请)报专利治理办公室进行舍弃审查;子公司自行对舍弃专利进行审查。
4.2.6.8 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专利(知识产权)谈判,必要时将合同中专利(知识产权)条款提交专利治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4.2.6.9 负责对本单位欲引进的专利进行检索,并对引进专利的先进性、有用性和必要性等进行确认;负责在商务谈判开始前,将欲引进的专利法律资料及填妥的《引进专利法律状态审查表》(表格编号:BSSSZ08011-04 A)提供给专利治理办公室转公司法律事务部作法律状态的审查;负责按最终签订的合同,填写《引进专利名目清单》(表格编号:BSSSZ08011-05A)提交专利治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