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专利工作,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运用、保护等各项工作。
二、专利管理机构及职责1. 设立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的专利工作。
制定和完善公司专利战略和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专利培训和宣传工作。
指导和协助公司各部门进行专利挖掘和申请。
负责公司专利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处理公司专利纠纷和侵权事宜。
2.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专利工作,配合专利管理部门完成相关任务。
三、专利的申请1. 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由部门汇总后提交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2. 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准备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3. 专利申请材料应包括发明创造的详细说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
4. 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四、专利的审查与授权1. 专利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专利申请的审查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审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2. 对于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专利证书归档保存。
五、专利的维护1. 专利管理部门应负责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确保专利的有效性。
2. 定期对公司的专利进行评估,对于无价值或不再使用的专利,及时予以放弃。
六、专利的运用1. 积极推动公司专利的实施和转化,提高专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可以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专利的价值。
3. 在进行专利许可、转让等活动时,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操作,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七、专利的保护1. 建立专利侵权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专利侵权行为。
2. 对于侵犯公司专利的行为,应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利是对专项核心技术的拥有和法律性的保护,是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特级企业资质的基本要求之一。
为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理顺知识产权的管理关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同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让科技成果为企业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第三条集团公司专利管理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管理成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动力和保护手段,为集团公司的科技创新、生产、经营全过程提供服务。
第四条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总工程师是推动专利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提高集团公司的科技水平和综合竞争力,认真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配备专人或兼职负责专利管理工作,制定有关专利鼓励政策,形成尊重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的良好局面,努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第五条随着申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配套数量要求的加强,各单位应加大知识产权开发投入,维护好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
第六条各单位对承担工程领域范围内符合申报专利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专利立项开发。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专利管理,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利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为集团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领导,主管和统筹全集团的专利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设计与企业技术中心为全集团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集团的专利开发进行归口管理,负责集团公司专利管理的开发、申请项目的审查和督导、专利开发的申报、奖励、统计和保护以及业务对口资料报送等日常工作。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集团专利管理进行法律咨询服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定期估算企业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企业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二、专利保护范围公司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专利保护范围涵盖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技术、解决方案等。
对已获得的专利,公司将依法保护其权益,防止侵权行为。
三、专利申请流程1.发现创新点:员工可随时向专利工作小组提出专利申请建议,小组将评估其创新性和实用性。
2.评估申请可行性:专利工作小组将对提出的专利申请建议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专利保护要求。
3.制定申请方案:一旦确定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小组将制定申请方案,包括撰写申请材料、选择存放地等。
4.申请递交:完成申请材料后,小组将负责将申请递交到相关专利管理机构。
5.跟踪审批:小组将跟踪审批流程,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专利申请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
四、专利权管理1.专利权属:公司享有所有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的权益。
2.专利使用:公司内部各部门可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使用公司的专利,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3.专利转让:公司可根据经营需求,将专利进行转让,但需经过相关流程和程序。
五、专利管理工作1.专利孵化: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创新,支持专利申请工作,鼓励实施专利孵化计划。
2.专利宣传:公司将定期开展专利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专利保护的认识。
3.专利奖励:公司设立专利奖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就的专利申请者予以奖励。
六、违纪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擅自侵犯他人专利权,盗用公司专利等行为的员工,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涉及专利工作管理的调整或修改,将及时进行公告。
以上为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希望这份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能够为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导。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激发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公司自主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公司拥有控股权的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技术中心为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司专利工作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1、制定公司的专利工作规划、计划,拟订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2、组织协调专利申请、审查、实施,管理我公司拥有的专利成果;3、参与专利成果的实施,管理专利转让以及我公司在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到的专利工作;4、负责专利成果科研资料归档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专利知识普及和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6、负责与管理专利、知识产权工作的上级部门联系;7、负责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成绩显著的专利管理工作者的奖励工作。
8、负责专利有关费用的管理;9、为公司员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与审查第五条申请职务发明专利和非职务发明专利均需首先到公司技术中心申请并登记。
1、本办法所称的职务发明专利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调离、退休、退职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4)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除上款所述四种情况之外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第六条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物质条件是指:(1)公司的资金;(2)由公司申请的各级政府拔款或银行贷款;(3)公司的仪器、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4)公司的房地产、水电等资源;(5)公司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情报信息等。
第七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公司,所获专利权归公司持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公司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
集团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专利工作,鼓励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统筹规划集团公司专利申请、运用、保护和放弃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间接控股)、经费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或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或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或获得专利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发明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1 -3.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依法开展各项专利工作,并将专利工作作为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本单位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市场开拓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环节之中。
第六条各单位的专利指标完成情况和专利管理工作水平将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各单位应执行本办法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措施。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分别设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九条科技设备部是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集团专利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上级专利管理部门的有关精神,对所属各单位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2. 制定集团公司专利管理战略、制度和工作计划;3.开展专利法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4.组织对专利工作者的业务培训,以及与专利有关的学习、交流、奖励活动;- 2 -5.负责各单位专利权放弃等审批工作;6.负责集团公司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与报酬兑现工作;7.专利集团公司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资质认证;8.负责建立和管理集团本部的专利信息档案;9.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专利及其经费管理;10.其它与专利管理相关的工作。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
第一章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及机构第五条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
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第六条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企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专利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予以业务指导。
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专利产权管理第九条企业要制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一)专利技术开发;(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三)专利评价、评估;(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篇1: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利制度是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重要制度。
为了调动我校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南校区为科技处,北校区为医学科学处)负责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专利法宣传教育,拟申请专利项目的申请专利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办理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项目的跟踪管理,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纠纷调处,以及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等。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研究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后,应将有关成果资料申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
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
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可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如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报校长批准,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一份送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送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
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送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1. 引言专利是指对新发明、新技术、新设计或新植物品种的独占性权利。
中山大学作为一所知名高校,需要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以保护学校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的管理流程和操作细则。
2. 申请专利的范围和条件2.1 申请专利的范围中山大学的专利申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创新设计、软件开发和生物科学。
2.2 申请专利的条件中山大学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符合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能够进行专利保护,并具有市场前景。
3. 专利工作管理流程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3.1 专利发现与申报中山大学相关科研人员或教师发现与创造的新技术、新发明或新设计,应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3.2 专利申请评审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对专利发现进行初步评估,评估结果包括技术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市场前景等因素。
评估通过后,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3.3 专利申请文件准备申请人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绘图等内容。
专利申请文件应符合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的要求。
3.4 专利申请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经过校内审核后,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相关专利申请机构提交。
申请机构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公示。
3.5 专利授权和维护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中山大学将拥有专利的独占性权利。
学校将根据专利的实际价值和市场需求进行专利的维护和运营。
4. 专利权益的分配和利用中山大学对申请的专利权益进行合理分配和利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4.1 专利转让对于有商业价值的专利,中山大学有权将其转让给有意向的企业或个人,并按照双方协商的条件进行合同签署和权益分配。
4.2 专利许可中山大学可以选择对专利进行许可,允许他人使用相关专利技术,获得一定的许可费用和权益收益。
4.3 专利运营中山大学可以通过成立专利运营公司或与专业机构合作,对专利进行运营和管理,并通过技术转化和产品开发来实现经济效益。
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某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集团公司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第三条开展专利工作是企业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实施效益情况,作为评价、考核各单位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二章专利工作的管理机构与任务第四条集团公司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为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技术中心是集团公司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所属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工程师是本单位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专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及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并定期参加专利知识培训,取得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六条集团公司专利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制定集团公司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三、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办理集团公司专利申请事宜,管理集团公司所有的专利权.受集团公司委托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五、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六、管理、利用与集团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研究集团公司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保护集团公司的专利权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七、负责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八、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专利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公司的科技创新,依据总部《XX专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下属市州、区县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专利,是指XX有限公司享有合法权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工作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
本办法按照统一安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使用、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专利管理。
第二章专利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计划建设部为专利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一)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的专利管理制度,对口集团公司开展专利管理工作;(二)负责对省内各单位提交专利进行初步审查,统一向集团公司申报;(三)收集专利信息,管理专利文献;(四)配合集团组织专利宣传、培训;(五)负责指导、督促省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专利申报工作;(六)负责专利奖励的统计和通报,并协助人力资源部开展专利奖励发放工作;(七)其它专利管理事宜。
第五条本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专利法律配合和诉讼处置部门,主要负责与公司专利相关的法律事务和诉讼处置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相关专利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维护公司专利权,处理本公司专利纠纷;(二)对公司的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提供专利法律支持;(≡)参与专利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四)与专利法律事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公司财务部为专利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利产权和专利相关费用的管理。
负责组织评估本公司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本公司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财务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七条本公司计划建设部和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专利人员奖励、考核及专利人事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本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是专利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专利的开发工作和专利的具体使用,其职责包括:(一)负责专利技术开发;(二)对本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开展专利申请工作;(四)完成专利申请文件;(五)确定专利发明人;(六)负责审查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七)负责专利技术文件的归档管理;(八)保护专利技术秘密;(九)其他专利开发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规范专利申请和授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专利申请、授权、管理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管理工作。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五条发明人或者其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受理的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
第八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缴纳申请费。
申请费不得转让。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第十条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权要求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
第三章专利权管理第十一条专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专利权。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个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四章专利保护和维权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专利工作,确保专利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制定一套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以下是我对专利工作管理的一些建议。
二、专利申请流程1. 建立专利申请流程为了有序管理专利申请工作,需要建立专利申请的流程。
首先,明确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的要求和格式,包括必填信息、附件要求等。
其次,在申请提交前,需要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最后,将申请提交至相关部门,并跟踪申请的进展情况。
2. 专利申请的审查在专利申请阶段,需要进行专利的审查工作。
审查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细致、全面的审查,确保申请内容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同时,审查部门应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出要求。
三、专利权的保护和管理1. 专利权的监督和维护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护是专利工作的核心任务。
监督和维护专利权的措施包括定期检查专利的有效性、监测专利的侵权情况等。
针对专利的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2. 专利信息的管理为了更好地管理专利信息,建议建立专利数据库。
数据库应包括专利的申请、授权、无效、诉讼等各个环节的信息,方便管理人员进行查询和跟踪。
同时,为了提高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应加强对专利信息的监管和审核。
四、培训与宣传1. 培训专利管理人员为了提高专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建议定期组织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专利法律法规的学习、专利审查方法的掌握、专利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等。
通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对专利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2. 宣传专利保护意识专利保护工作需要全员参与,需要通过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专利保护的意识。
可以通过内部刊物、公司网站等媒介,向员工普及专利法律知识和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同时,可以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讲座,加强员工对专利工作的了解。
五、创新激励机制为了鼓励企业加强创新,建议建立创新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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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为规范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利工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方法。
2 适用范畴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公司可参照本方法自行实施。
3 定义3.1 本方法所称的专利是指因职务发明制造所申请的专利。
3.2 职务发明制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要紧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制造。
职务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权益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3.2.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制造是指:3.2.1.1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制造;3.2.1.2 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制造;3.2.1.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制造;3.2.2 要紧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制造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或者不向外公布的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制造。
3.3 本方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制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制造性奉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制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4 本方法所称的申请奖或授权奖,是指在取得专利申请号或专利权后,公司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的奖励。
所称的专利实施酬金,是指按照专利在公司范畴内实施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和成效,公司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酬劳。
专利许可实施酬金是指专利许可给第三方实施后,按照许可实施所获得的收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理酬劳。
4 治理职责:4.1 专利治理机构4.1.1 公司成立专利治理办公室,挂靠技术研究中心,负责治理公司有关的专利事务。
公司由一名领导主管专利工作;专利治理办公室主任由技术研究中心领导兼任,配备专职专利工作者和兼职专利工作者。
4.1.2 公司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负责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专利(知识产权)治理员,与公司专利治理办公室形成工作治理网络。
专利(知识产权)治理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理工科)学历、两年以上技术工作体会。
4.2 治理部门职责4.2.1 公司主管领导4.2.1.1 负责审批国外专利申请。
4.2.1.2 负责审批主动舍弃专利。
4.2.2 专利治理办公室4.2.2.1 负责公司专利的归口治理,包括制订、完善公司专利治理方法;编制公司的专利规划和专利工作打算;编制实施专利工作费用预算。
4.2.2.2 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评判各单位的专利工作,推动和支持职员的发明制造活动。
4.2.2.3 负责公司各单位专利评审专家库成员的确认。
4.2.2.4 负责对公司各单位职员职务发明制造的专利申请的审批;办理公司专利申请、专利代理的有关事务及授权后的专利爱护工作。
4.2.2.5 组织对在公司内部实施或经技术推广在公司内部实施的专利进行效益评审。
4.2.2.6 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申报的、已被更新技术取代或无市场前景而需舍弃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4.2.2.7 负责专利申请奖、授权奖、专利实施酬金、专利许可实施酬金的申请和发放。
4.2.2.8 对先进专利工作者、在公司专利工作中作出明显成绩者和为爱护公司专利的无形资产权益作出奉献者上报公司进行表彰。
4.2.2.9 对公司各单位申报的专利申请的专利证书、文献及专利资料实施治理,并定期将专利证书和有关获奖证明移交公司档案部门归档。
4.2.2.10 负责办理签订专利转让、实施许可合同的手续;负责办理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认定登记。
4.2.2.11 负责对引进项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核,协助法律事务部对公司欲引进的专利进行法律状态的审查。
4.2.2.12 参加公司的有关知识产权谈判,负责审核有关的知识产权条款。
4.2.2.13 协助公司法律事务部处理公司的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4.2.2.14 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申报的专利落实国家或省、市有关专利政策。
4.2.2.15 负责公司专利对外报奖和参展工作。
4.2.3 法律事务部4.2.3.1 负责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4.2.3.2 负责对公司欲引进的专利进行法律状态的审查。
4.2.3.3 负责对专利转让、实施许可合同的法律审查。
4.2.4 财务部4.2.4.1 负责专利对外投资时的资产评估工作及参与专利转让、许可使用的估价工作。
4.2.4.2 负责公司内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评审。
4.2.4.3 负责专利申请奖、授权奖、专利实施酬金、专利许可实施酬金的审核和支付。
4.2.5 人力资源部4.2.5.1 负责组织公司有关专利的知识培训。
4.2.5.2 负责公司派出职员赴外单位或国外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时,与同意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学习或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制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4.2.5.3 协助对公司各单位专利评审专家库成员的确认。
4.2.6 公司各单位4.2.6.1 负责本单位的专利治理和工作推进。
4.2.6.2 负责对本单位职员进行《专利法》及其它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4.2.6.3 协助、指导本单位的专利发明(设计)人进行文献检索和专利申报。
4.2.6.4 负责对本单位职员提交的专利申请材料进行三性(新颖性、制造性、有用性)审查;负责对在本单位实施的专利提出专利实施酬金申请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2.6.5 负责指定专家库中有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对专利申请材料和在本单位实施的专利提出专利实施酬金申请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2.6.6 具体办理本单位职员的专利奖酬手续。
4.2.6.7 负责对本单位申报的专利(申请)进行动态跟踪,对已被更新技术取代或没有市场前景的专利(申请)报专利治理办公室进行舍弃审查;子公司自行对舍弃专利进行审查。
4.2.6.8 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专利(知识产权)谈判,必要时将合同中专利(知识产权)条款提交专利治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4.2.6.9 负责对本单位欲引进的专利进行检索,并对引进专利的先进性、有用性和必要性等进行确认;负责在商务谈判开始前,将欲引进的专利法律资料及填妥的《引进专利法律状态审查表》(表格编号:BSSSZ08011-04 A)提供给专利治理办公室转公司法律事务部作法律状态的审查;负责按最终签订的合同,填写《引进专利名目清单》(表格编号:BSSSZ08011-05A)提交专利治理办公室。
4.2.6.10 负责将本单位产生专利的自管科研、技改、改善性修理等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结题评审意见、经济效益、奖励次数等奖励情形以及专利对项目的奉献率提供给专利治理办公室。
5 专利申请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
5.1 公司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所作出的发明制造,应当对其发明内容进行爱护,凡具备申请专利条件并适宜用专利加以爱护的发明制造,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爱护。
对具有良好国外市场前景,适宜于向外国申请的专利,可办理国外专利申请。
5.2 由发明人(设计人)填写《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表》(表格编号:BS SSZ08011-01A)一式二份,并附该项发明制造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检索资料等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5.3 各单位的专利(知识产权)治理员对本单位职员提出的专利申请进行初审,并选择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5.4 专家评审:包括进行有关文献检索方面的工作及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是否申请专利、申请的种类和国别的建议。
5.5 单位的专利(知识产权)治理员将专家评审后的材料交所在单位负责人确认盖章后送交专利治理办公室。
5.6 专利治理办公室负责进行专利申请的审批及办理专利申请的有关事宜。
6 申报、审查、评审标准6.1 申报材料撰写标准6.1.1 申报专利项目技术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申报专利项目技术的主题名称。
不应含有模糊不清的词语,也不应含有××专利技术、××研究(开发)等词语,专利技术名称不得超过25个字。
6.1.2 公司原有技术及存在的咨询题:讲明公司原有的技术,并客观指出公司原有技术存在的咨询题或缺点,在可能的情形下,讲明存在这种咨询题或缺点的缘故及以往解决这些咨询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6.1.3 国内外现有技术及存在的咨询题:为解决上述技术咨询题,国内外同行采纳了哪些技术或方法,公布出版的杂志、手册、书籍等介绍了哪些解决同类咨询题的技术方案,讲明这些技术方案关于解决公司原有技术还存在哪些咨询题、缺点或为何不适用。
6.1.4 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应清晰、完整地写明解决上述咨询题的技术方案,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涉及产品结构、形状的变化的专利申请必须提供相应的CAD图。
6.1.5 有益成效:应结合技术方案清晰、客观地写明(推断)实施申报技术后与公司原有技术以及国内外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成效,如已实施应列举具体的实施例,并列出具体实施成效,例如对产品性能的改进、提升设备效率的具体数值、环境改善指标的数值等。
6.1.6 同类企业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可能性:讲明申报技术能够被推广应用、技术输出的可能性。
6.1.7 保密情形:讲明该申报技术采取了哪些保密措施;如果是托付外单位开发、设计或制造的,且外单位已把握该项技术,应讲明是否已签订了保密协议、托付合同中对知识产权事宜或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宜约定。
6.2 专利(知识产权)治理员审查内容和标准6.2.1 申报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本单位提出人信息的准确性。
6.2.2 现有技术存在的咨询题是否属实,解决咨询题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晰完整,所述技术方案实施后能否达到所述的成效,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公布。
6.2.3 确定申报技术的技术领域,选择专家库中相应技术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
6.3 专家评审内容和标准6.3.1 申报专利技术全文现有技术的描述是否清晰,现有技术存在的咨询题是否属实,解决咨询题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具有新颖性、制造性、有用性(判定方法见下述6.3.2、6.3.3、6.3.4),所述技术方案实施后能否达到所述的成效,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公布,专利技术名称与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有完整的具体实施例;涉及产品形状、结构变化的专利申请是否具有相应的图纸。
6.3.3 制造性判定将所评审的专利技术与有关的已有技术或检索到的相接近的技术进行比较,找出可区别的技术特点,若该技术特点为同行技术人员用其所把握的技术通过简单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推断出来,能够讲明该申报内容不具制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