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商标、专利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您介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1. 专利法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专利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的实施细则。
该法律规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审查和授予专利的程序等重要内容。
2. 商标法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法规。
中国的商标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的实施细则。
该法律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商标侵权的处罚措施等重要内容。
3.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权益的法律法规。
中国的著作权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相关的实施细则。
该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原则、权利范围、权利保护期限等重要内容。
4. 专利实施条例专利实施条例是对专利法的细化和具体规定。
该条例主要详细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予程序,并明确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
5. 商标实施细则商标实施细则是对商标法的具体解释和规定。
该细则主要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程序、使用规则、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等内容,为商标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具体指导。
6. 版权法实施条例版权法实施条例是对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和解释。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著作权登记、证据保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程序和规则。
7.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主要针对恶意竞争行为,保护合法企业的权益。
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是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权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权利的行使和维权程序等内容。
9. 双边协议和多边国际公约除了国内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些双边协议和多边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和规范。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等。
10. 侵权惩处法规侵权惩处法规是保护知识产权权益的重要支持。
2024版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2024版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2.1 归属原则2.2 归属权的确认2.3 归属权的变更与转让第三章:知识产权使用3.1 使用范围3.2 使用方式3.3 使用期限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4.1 保护措施4.2 保护期限4.3 保护责任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5.1 管理机构5.2 管理职责5.3 管理程序第六章:知识产权激励6.1 激励政策6.2 激励措施6.3 激励效果第七章:法律责任7.1 侵权责任7.2 赔偿责任7.3 刑事责任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第九章:附则9.1 条例解释权9.2 条例生效时间9.3 其他补充条款签字栏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______地区内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 基本原则1.3.1 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3.2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应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2.1 归属原则2.1.1 知识产权归属应明确,权利人应享有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
2.1.2 知识产权的归属应依法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2 归属权的确认2.2.1 归属权的确认应通过书面协议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2.2.2 归属权的确认应明确权利的种类、范围和期限。
2.3 归属权的变更与转让2.3.1 归属权的变更应经权利人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3.2 归属权的转让应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3.3 归属权的登记2.3.3.1 归属权的变更和转让应依法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2.2 专利权的获取2.3 商标权的获取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3.1 著作权保护3.2 专利权保护3.3 商标权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利用4.1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4.2 知识产权的转让4.3 知识产权的质押第五章: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服务5.1 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5.2 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5.3 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第六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6.1 国际交流6.2 国际合作6.3 国际争端解决第七章: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7.1 侵权行为的认定7.2 侵权责任的承担7.3 侵权赔偿的计算第八章: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机制8.2 争议解决程序8.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九章:知识产权的促进措施9.1 政府支持政策9.2 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9.3 知识产权的奖励与激励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行政责任10.2 民事责任10.3 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修订与废止11.3 条例的施行日期第十二章:签字栏12.1 甲方签字栏12.2 乙方签字栏12.3 签订时间12.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本条例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 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作者享有著作权,无需进行登记。
2.2 专利权的获取发明创造者可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获得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恢复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1.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智力成果包括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商标、商业秘密等。
2.知识产权的分类–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使其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市场。
–商标权:保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
–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权,包括文字、音乐、电影等。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机密信息,如工艺秘密、客户名单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创新者进行投资和研发,为其提供合理的回报机制。
创新者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获取经济利益,进而继续进行创新活动。
2.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它保护创新者免受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或销售其创新成果的侵害,确保创新者合法权益。
3.保护国家利益和形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保护本国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提高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增强国家形象和声誉。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1.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取、保护和运用。
它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权利的行使进行了详细规定,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2.商标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商标的注册、使用、维权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它要求商标应具有独立性、显著性,不能与他人商标相混淆,保护商标的独立性和品牌形象。
3.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归属、权利行使等进行了规定。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经费,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科技、商务、农业、林业、教育、海关、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加强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专利奖,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利奖,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专利事业发展专项经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云政办函〔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9日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一)科学编制“十四五”专项规划。
强化规划引领,研究制定云南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版权工作规划,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体系。
(二)加强统筹协调。
进一步强化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压实成员单位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工作机制。
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三)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加快推进《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制定云南省特色产业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四)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加强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跨行政区划“三合一”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审判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标准统一。
开展2024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总结(5篇)

开展2024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总结为了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动员社会公众持续支持和参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斗争,为深圳大运会的举办营造良好的环境,以良好城市形象迎接世界各国友人,根据市“扫黄打非办”的要求,____区文化体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局共同举办了以“迎接精彩大运,保护知识产权”为主题的____区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进行了“加入绿书签行动”倡议签名、“____区反盗版形象大使”小童星正版爱心签售、表彰“保护知识产权”知识竞赛优胜者、“原创音乐”文艺表演、经营者自律声明、打击盗版图片展、盗版换正版、法律咨询、有奖问答等一系列宣传活动,给广大市民群众进行了一次生动的反对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现将此次活动总结如下:一、分工明确、组织有序本次活动由区文化体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教育局共同主办,由区文化体育局进行总体策划,区音像制品零售行业协会承办并负责具体实施,协会佳邦、购书中心等会员单位配合开展了活动。
各主承办单位在活动前期均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制定了完善的工作方案,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有力保障了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中区文化体育局制定了总体方案,并对整个活动进行了统筹;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向与会青少年及市民发放刑事打击盗版相关宣传资料并接受现场举报;区科技创新局负责“____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志愿队”的培训及知识产权相关宣传资料的编排;区教育局负责发动全区多所小学积极参与“志愿队”;协会会员佳邦等单位在会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正版展示活动。
区音像制品零售行业协会负责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前期制作了绿书签、宣传T恤、图片展、拒绝盗版签名板、海报、宣传资料等;负责了会场布置、舞台搭建及文艺节目表演等。
整个活动流程分工明确,衔接紧密,流畅自然。
二、自觉融入大运内容,积极宣传大运本次活动以“迎接精彩大运,保护知识产权”为主题,为给深圳大运会的举办营造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以良好城市形象迎接世界各国友人,为维护良好的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和健康的文化生活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昆科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的通知昆科规〔2018〕1号各相关单位,各专利权人:《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已经2018年3月29日昆明市科技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4月20日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第一条为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和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助及扶持是指专利授权资助和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扶持。
第三条本办法的专利资助及扶持经费由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对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助或扶持。
专利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的创造;专利扶持经费用于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专利资助及扶持遵循“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的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是专利的第一权利人且专利授权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二)专利权真实、有效、且无专利权属纠纷。
(三)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行为而获得的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7【实施日期】202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相关条例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相关条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法律概念之一,它对于保护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民法典是最高立法机关通过对知识产权相关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并促进其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概述中国民法典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例,并分析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民法典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重要法律条例之一。
它规定了个人或团体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时享有的权利,并提供了对作品进行保护的法律基础。
著作权法明确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著作权的获取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可以获得对其作品的独占权,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创作中,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部分:专利法专利法是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专利法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和保护技术创新,以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专利保护的是发明的技术方案,通过专利权的授予,发明者可以获得对其发明的独占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技术和专利。
专利法不仅保护了发明者的权益,还鼓励他人积极投入到创新活动中,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第三部分:商标法商标法是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商标是企业或个人用于表示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造成混淆或损害其商誉。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程序和使用限制,明确了商标维权的途径和法律责任,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第四部分: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是民法典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条例之一。
它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消费者的权益。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诽谤、商业贿赂等,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
通过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可以有效地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结: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例提供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之一。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著作权等内容。
该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保护的原则,其中包括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及著作权的保护等。
条例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登记、审查、维权等程序和要求。
例如,对于专利,条例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维持、无效宣告等程序;对于商标,条例规定了商标的注册、更正、转让和许可等要求。
,该条例还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责任。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权,其他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也有义务合理使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条例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制裁措施。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并可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设备、公开判决等。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1.28【实施日期】2004.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工商、新闻出版、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利工作的需要,保障开展专利保护所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单位、个人的申请或者委托,组织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术团体、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方面的技术、法律专家进行专利保护鉴定工作。
单位、个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专利保护鉴定机构进行专利保护鉴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不得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专利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国外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扶持等优惠措施,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实施专利技术,进行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创新。
专利管理制度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并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活动等相关记录的管理工作。
3.定义3.1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2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3.3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职务之外且没有利用公司任何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4 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职责4.部门职责4.1 知识产权科4.1.1 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修订及解释。
4.1.2 研究制定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4.1.3 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员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4.1.4 筹集和管理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4.1.5 办理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4.1.6 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保护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协助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4.1.7 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4.1.8 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4.1.9 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1. 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各种创造活动中产生的独立、原创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有助于促进创新和发明,还能鼓励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更多人参与到创新活动中,各国纷纷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本文将重点介绍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一般内容和重要原则。
2.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知识产权中包含了多种类型的权益,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具体的定义和分类如下:2.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者作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确保了发明者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并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对该发明进行生产、销售或使用。
2.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特定标识(如商标、标志、商号等)所享有的独立使用权。
商标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商标权保护确保了企业对自己的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似或相同的商标。
2.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各种以文学、艺术和学术形式表现的原创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
著作权保护确保了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家权益,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或复制作品。
2.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和技术的保密措施。
它包括商业计划、客户列表、生产机密、商业流程等。
商业秘密权保护确保了企业对其商业机密的保护,以防止他人获取并使用这些商业机密。
3.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一般内容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这些条例通常包括内容:3.1 保护范围和对象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确了哪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受到保护,并对其保护的范围进行了定义。
它们指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和范围。
3.2 权利人的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确保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它们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包括独占权、使用权和转让权等。
此外,它们还规定了侵权行为将面临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
专利管理制度

专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公司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为公司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专利工作的目的: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本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专利工作的任务: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五条产品市场部、专利管理部、总经办共同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公司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专利管理部和专利审批委员会第六条本单位设立专利管理部,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同时管理商标、版权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活动。
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专利管理及其他专利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报总经办批准后由专利管理部负责执行。
第七条本单位专利工作部的基本职责包括:1. 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2. 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3. 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4. 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5. 组织专利宣传、培训;6. 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7. 管理专利申报工作;协助公司研发部门,提供技术研发检索报告;8. 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等事务;9. 实施专利奖惩;第八条由专利管理部指定专人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专利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企业技术保密协议》。
第九条专利管理人员每年年初制定该年度的专利工作计划,并报“专利管理部”存档备案。
行政与司法“双轨制”构建“中国式保护”

在 。 在 近 40年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实 践 中 ,我 国 不 断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法 制 建设 ,提 高执 法 力度 ,取 得 了显 著 成 效 。
近 年 来 ,我 国 积 极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体 系 ,提 高知 识 产权 审查 质 量 和 效 率 。 1979年 中美 两 国在 签 订 《中美
高能 物理 协 定 》 和 《中美 贸易 协定 》 中 ,引 入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条 款 ”,对专 利 、商 标 和版 权 进 行保 护 ,限制 不 正 当 竞 争 。我 国随 即 开 启 了 国 内知 识 产权 保 护 的 系统 性 立 法进 程 :1982年 颁 布 《商 标 法 》、1984年 出 台 《专 利 法 》、 1987年 通过 《技 术合 同法 》、1990年实 施 《著作 权法 》等 。我 周在 较 短的 时间 内建 立起 一 套 过 了发 达 国 家通 常 需 要 几十 年甚 至 上百 年 才 能 完成 的立 法 路 程 。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繁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开发、运用和保护活动。
第二章:专利法第一节:专利申请第二节:专利权第三节:保护范围及划分第四节:专利权的取得、变更和终止第五节:专利申请的审查第六节: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第七节:专利的运用和保护第三章:商标法第一节:商标的保护第二节:商标的申请和注册第三节:商标的使用和许可第四节:商标的异议和无效第五节:商标的转让和变更第六节:商标的使用期限和续展第七节:商标的限制和禁止第八节:商标的侵权和损害赔偿第四章:著作权法第一节: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和范围第二节:著作权的取得第三节:著作权的制度第四节:著作权的限制第五节:著作权的维护第六节:邻接权和合同管理第五章: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节: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原则第二节: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范围和方法第三节: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处理第四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第六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一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原则第二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和特定规定第三节: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为的处理第四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五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第七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节:植物新品种保护原则第二节: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和方法第三节: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准、登记和变更第四节: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及设施第五节: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限制与禁止第六节:植物新品种保护纠纷的解决第八章:秘密技术保护条例第一节:秘密技术的保护原则和范围第二节:秘密技术的获得、传播和保护第三节:秘密技术的法律责任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的一般规定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的禁止行为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第十章:临床试验管理法第一节:临床试验的一般规定第二节:临床试验的程序和要求第三节:临床试验的备案和监督第四节:临床试验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网络安全法第一节: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第二节:网络安全的保护措施第三节: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章: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第十三章:涉外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定第十四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十五章:知识产权代理的若干规定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进行科学、技术、文化创造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权益。
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

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批准部门】8;823;82301;【批准日期】2014.03.28【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4.29【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于2013年12月26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4月29日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2013年12月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知识产权的促进与保护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工作机制,并将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状况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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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工商、新闻出版、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利工作的需要,保障开展专利保护所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单位、个人的申请或者委托,组织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术团体、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方面的技术、法律专家进行专利保护鉴定工作。
单位、个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专利保护鉴定机构进行专利保护鉴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不得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专利管理上传者知盟网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国外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扶持等优惠措施,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实施专利技术,进行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创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专利权人可以以其专利权作价投资入股或者质押贷款。
以专利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应当将合同报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九条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技术的主要转化实施者,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技术的主要转化实施者的奖励、报酬,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或者专利技术的主要转化实施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三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一千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低于六百元;(二)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千分之五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对主要转化实施者应当给予与其贡献相当的报酬;(三)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许可方应当在取得收益后三个月内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四)专利权转让的,在获得转让收益后三个月内应当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五)采用股份形式以专利技术入股实施转化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第十一条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在该专利产品或者在该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以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或者专利权质押的;(二)重组、变更、终止、破产涉及专利权的;(三)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专利设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备专利检索资质的机构出具专利检索报告:(一)申请政府投入的重大科研立项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二)执行国家计划的技术开发项目的;(三)以专利技术、专利设备作为投资的;(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认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出具专利检索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其他会展的展品,参展者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不得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第十五条从事专利检索、专利评估、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权转让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的资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专利中介服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利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处理、调解和查处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全省涉外的、有重大影响的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查处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调解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的专利纠纷,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专利侵权纠纷,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费用纠纷;(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三)未申请仲裁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范围。
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二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处理请求书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在七日内送达请求书副本,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答辩。
被请求人不答辩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在答辩期内被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可以凭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中止专利纠纷案件处理的申请,是否中止处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按时参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出的,是请求人的,按撤回请求处理;是被请求人的,可以缺席处理。
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查处结案。
第四章行政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二)勘验、检查有关物品和现场;(三)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账册等原始凭证;(四)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行为,导致证据可能灭失时,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
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并销毁、拆解制造侵权产品或者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二)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进口行为;(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第二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一)在制造、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责令行为人消除该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二)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或者停止散发该宣传材料,消除影响,并销毁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改正;(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销毁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标记,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行为人销毁该产品。
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公告,所需费用,由实施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封存、登记保存物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