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专科婚姻家庭法考试小抄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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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资料大全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8.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0.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11.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3.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20.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1.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
2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23.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29.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0.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31.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32.赡养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38.诉讼外调解程序也叫行政调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
39.复婚指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并到婚姻登记进行复婚登记后,取得结婚证,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的为复婚。
补充:
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9.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
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
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5.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26.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2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28.掠夺婚亦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29.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
30.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31.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32.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3.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34.结婚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35.仪式制是指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36.登记制是指以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
37.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指既须进行登记,又须奉行仪式,婚姻始得成立的程序。
38.结婚登记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这是法定的结婚程序。
39.结婚申请即当事人双方正式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提出结婚登记的请求,
40.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分主义,即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
41.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夫也可以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42.家庭职能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43.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44.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
45.嗣子不是亲生的,但为了传宗接代,为了承继门庭,承继后代,而把侄子过继过来作儿子,称嗣子。
46.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47.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
48.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49.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50.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51.寄养 (亦可称托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52.事实收养是指仅有客观存在的收养事实,而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的收养。
53.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54.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55.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56.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57,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8.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59.立嗣又称过继,是封建宗桃继承制度的产物。无儿子的人可以从同宗的辈份相同的人当中,立一嗣予,来传宗接代。
60.夫妻一体主义是指夫妻结婚后,即合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美其名曰"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茂此主张,或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或夫的人格为妻所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