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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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文:---------------------------------------------------------------------------------------------------------------------------------------------------- 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鄂政办函[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5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各部门密切协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组织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确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2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一、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一)加快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以县为单元,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重点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及三峡库区、清江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乡镇集镇、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对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威胁人口多的重大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逐点制定落实监测及防治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管理系统。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

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陕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技术报告编制格式及资料要求(试行)

陕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技术报告编制格式及资料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技术报告编制格式及资料要求(试行)为规范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技术成果报告的编制,保证技术报告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特制定本要求。

一、勘查/设计技术报告提交1.勘查/设计技术报告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重点突出、结论正确,建议合理、可行。

2.勘查/设计技术报告的编制章节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勘查/设计技术报告格式:正文、表格的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规格(个别表格也可采用A3规格,但应折叠成A4大小);封面应包括报告名称、建设(委托)单位、提交单位和日期(送审稿应在封皮的报告名称下方注明“送审稿”字样);扉页除有封面部分内容外,还需有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负责、报告编写人、审核人、总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栏;目录应包括正文目录、附图目录、附件目录及相应的页码;附图件大小依据项目的规模而定,比例尺应满足其精度的要求,一律按A4规格折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图签向外;附图册和附表册幅面可为A3幅面(其格式要求详见本要求附件)。

4.勘查/设计技术报告中的文字、术语、标点、代号、符号、数字、图例、图式、单位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5.勘查/设计技术报告中的插图应注明图号、图名、图例、比例尺(图号、图名采用黑体置于图下部);插表应注明表号、表名(表号、表名采用黑体置于表上部)。

6. 勘查/设计技术报告附图、附件应按顺序排列,附于文字报告后;附图中应有责任栏(右下角)。

7、勘查/设计技术报告内容装订顺序:封面、扉页(责任栏)、单位资质、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名单、报告目录、正文、报告附图、报告附件。

8.勘查/设计技术报告最终稿应沿左侧胶装成册。

二、技术成果格式1、勘查成果报告格式(详见本规定附件1-1~1-9):附件1-1:封面格式附件1-2:扉页格式附件1-3:单位资质附件1-4:专家评审意见附件1-5:评审专家组名单附件1-6:报告目录格式附件1-7:正文格式附件1-8:报告附图(包括工程地质平面图、工程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附件1-9:报告附件(包括委托书、土工试验成果、钻孔记录照片等)2. 设计成果报告格式要求(详见本规定附件2-1~2-9)设计成果由设计总说明(或设计报告)、图纸、工程投资估(或概)算书、设计计算书(另册装订)等四部分内容组成。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2024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勘查合同

2024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勘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勘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和勘查工作。

二、合同内容2.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地质灾害治理的需要,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和勘查计划。

2.2乙方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勘查计划,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质调查、钻探、取样、试验等。

2.3乙方应根据勘查结果,制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

三、合同期限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4.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4.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作为预付款。

4.3乙方完成勘查工作并提交勘查报告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4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5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6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7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8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9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10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11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特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资料档案目录、竣工报告、施工、监理、设计、勘查、监测总结报告(一)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资料档案目录、竣工报告、施工、监理、设计、勘查、监测总结报告(一)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资料档案目录、竣工报告、施工、监理、设计、勘查、监测总结报告(一)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是一项重要的工程任务,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进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涉及到大量的资料档案目录、竣工报告、施工、监理、设计、勘查、监测总结报告,下面将会对这些资料进行一个系统的介绍和说明。

资料档案目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资料档案目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档案,二是电子档案。

物质档案主要包括书面资料、图纸资料、照片、录音资料等;电子档案主要包括各种电子文档、数据记录以及录像资料等。

竣工报告竣工报告是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对整个工程治理质量的一个总结和评价。

竣工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总体情况的介绍、项目实施的主要方式和方法、工程治理的效果评价以及治理后的环境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施工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是一项重要的工程任务,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在进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时,主要包括:选址、准备工作、深钻与钻孔灌注加固、坑道或洞室开挖以及巩固工程等方面的内容。

监理在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整个过程中,监理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监理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施工、记录工程施工的情况、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以及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设计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设计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工作,要保证整个工程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设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工程治理方案、设计工程治理的细节、提供指导和建议、指导巩固工程设计及进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勘查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勘查工作是整个工程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主要在治理之前对地质灾害的类型、程度及次生灾害等进行勘查,综合分析治理方案、工程设计等因素。

监测总结报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后,对治理效果的监测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

监测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对施工、监测、设计等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治理效果及治理后环境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2月18日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和减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管理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从业单位负责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员、装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第7次厅务会审定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为切实做好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修订)》,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一)竣工验收阶段划分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等,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阶段、每个部位(包括隐蔽工程和建筑材料等)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的法定工作程序。

对招投标打包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以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为单位进行分别验收。

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1.治理工程竣工后,具备竣工初步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若有整改意见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项目备案的公告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项目备案的公告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项目备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皖国土资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项目备案的公告(皖国土资公告〔2014〕9号)为简政便民,进一步规范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明确备案程序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凡持有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按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在我省承接相关业务,无需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事前资质备案。

各资质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后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9、30、31号令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项目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5月30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这种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其中地质灾害就是最为严重的之一。

为了减轻地质灾害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我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

那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究竟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的基本概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相关资质和能力。

这些资质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完善的管理体系等。

只有具备这些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才能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提供高质量的勘察设计服务。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的具体内容1.1 技术实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中,技术实力是最基本的要求。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地质因素,因此,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以便更好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不仅需要理论支持,还需要实际操作经验。

因此,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最大的效果。

(3)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因此,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以便及时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

1.2 实践经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中,实践经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丰富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践经验。

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具备丰富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践经验,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最大的效果。

(2)具有丰富的地质勘查实践经验。

地质勘查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基础,因此,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具备丰富的地质勘查实践经验,以便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治理效果和效益。

二、监督管理职责(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

3、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状况。

(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勘查与设计(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查明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成因、稳定性和危害程度等,为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查成果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提出合理的治理方案和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工程施工(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30号、31号和62号的要求,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将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的申请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对象(一)新申请乙、丙级资质单位。

(二)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乙、丙级资质单位。

二、申报材料(一)资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业务手册和管理制度等的说明。

(二)申报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30号、31号和62号的规定提交。

1、对资质新设和延续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申报材料的纸质文档目录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2、对资质有效期满,拟申请升级的单位,同时应申报延续,以防升级不能通过而影响延续问题发生。

(三)纸质文档报送要求:1、材料份数:五份。

2、内容排编。

根据申报材料目录的分类和顺序排列,在浅彩纸上打印材料序号和名称作为各组材料首页,对全部资料按顺序编写页码。

3、开本板式。

A4幅面(297×210mm)竖版双面印刷。

原件为等于或小于A4开本的资料不缩印,原件大于A4开本的资料分成多页复制或缩印,如缩印应确保字迹清晰。

4、无线胶钉或锁线胶钉。

(四)电子文档报送要求:1、根据申报材料目录中的内容制作电子文档。

2、使用5寸光盘存储,一类资质一盘,光盘表面标注项目名称。

3、按PDF格式报送。

三、验证有关证明材料的要求(一)人员证明原件下列人员的证明材料原件,在提交资质申报材料的同时,交由政务大厅受理人员对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入库流程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入库流程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入库流程一、项目申报1.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与有关部门拟定项目计划书,提出项目申请,包括项目名称、主要任务与目标、可行性分析等,提交给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

2.项目初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根据地方的规划与发展需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和规定。

3.现场踏勘与勘察设计:通过现场踏勘,确定地质灾害治理的具体对象与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勘察设计。

4.项目评审:提交申请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给专业组,由专业组对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确定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和技术标准。

5.项目审批:经过项目初审、现场踏勘、勘察设计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批,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颁发审批文件。

二、项目建设1.投资决策:根据项目的审批文件,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与总体设计,确定项目的投资规模与资金筹集方式。

2.合同签订:由项目负责人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确定工程量、工期和工程质量要求等,并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3.施工准备:确定施工的地点与时间,制定施工管理方案,组织施工人员和设备,并完成施工现场的布置。

4.施工过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包括地质灾害的清除、处理与防治等环节。

5.施工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6.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由专业组组织对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进行验收,确定工程的质量与效果。

7.工程交付: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统一进行工程交付,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工程档案。

三、工程管理1.工程档案归档:工程交付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和归类,形成工程档案。

2.工程维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进行定期的巡查与维护,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与使用。

3.工程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工程进行评估,了解工程的效果和安全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4.行业交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将相关的工程成果与经验进行总结和归纳,并向其他地区和行业进行交流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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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管理局(受理宝安辖区业务)深圳市宝安区30区前进一路293号咨询电话27820114投诉电话27820075
龙岗管理局(受理龙岗辖区业务)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咨询电话28906009投诉电话28918176
滨海管理局(受理滨海辖区业务)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路10号咨询电话25356043投诉电话25251769
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办事大厅
办 事 后
法律效力
备案凭证具有确认申请人申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活动的合法性。
状态查询
办理状态查询
结果公示
办理结果公示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同意—→书面出具备案凭证,不同意作退文处理。
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补交材料时间不计入在内)。
收费
不收费。
办 事 中
申请受理机关
第一直属管理局(受理罗湖、福田辖区业务)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69号咨询电话83139024投诉电话83139059
第二直属管理局(受理南山、蛇口辖区业务)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咨询电话26978413投诉电话26978997
(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报告(原件1份);
(五)地质灾害治理设计方案(原份1件);
(六)地质治理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附专家证书复印件);
(七)以上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2份)。
注:方案有重大改变的需报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申请表格
地质灾害设计方案备案申请表
附件下载
地质灾害设计方案备案申请表
事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备案
办 事 前
内容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
法律依据
2007年9月5日市政府《关于研究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பைடு நூலகம்条 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责任单位或者代治理单位。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光明管理局(受理光明辖区业务)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咨询电话88219662投诉电话88219832
坪山管理局(受理坪山辖区业务)坪山新区龙坪路6号咨询电话85209248投诉电话28297803
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同意备案复函为备案凭证。无有效期限。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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