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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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ppt
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 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 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 产的管理出发,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 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履行 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 (2)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以他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 责任。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 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 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 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 终止,他就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 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并 将代管理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 详细情况告知该人。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 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 消灭。自然人在一定时间丧 失意思能力,只能认为其民 事行为能力中止。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 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 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 能力。 • 二、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 三、自然人的其他民事责任能力
亲情背后的故事
第四节
监护
• •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 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 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 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 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 二、监护权的性质
民法总论课件ppt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本章重点: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本章重点: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行 为能力的概念、 划分标准和依据、 分类, 为能力的概念 、 划分标准和依据 、 分类 , 监护的概念和设立, 监护的概念和设立 ,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的概念、 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的概念 、 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 公民住所的 确定; 确定; 应当明确的内容: 应当明确的内容 : 民事主体资格是由哪 些内容构成的,失踪人制度的意义, 些内容构成的 , 失踪人制度的意义 , 监护 的对象,监护制度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 的对象, 监护制度的意义 , 监护人的职责 , 监护的变更和撤销; 监护的变更和撤销 ; 应了解确定公民身份 的姓名、户籍等制度。 的姓名、户籍等制度。
监护人 资格
具有 经济能力
完全 民事行为 能力人
品行 良好
1、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生活; 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生活; 2、管教被监护人; 管教被监护人; 3、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 责任。 责任。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限定性)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住所, 住所,是指自然人日常进行社会活动具 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 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 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 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 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 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视为住所 视为住所。 居住地视为住所。 注意: 注意: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 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 1、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
本章重点: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本章重点: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行 为能力的概念、 划分标准和依据、 分类, 为能力的概念 、 划分标准和依据 、 分类 , 监护的概念和设立, 监护的概念和设立 ,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的概念、 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的概念 、 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 公民住所的 确定; 确定; 应当明确的内容: 应当明确的内容 : 民事主体资格是由哪 些内容构成的,失踪人制度的意义, 些内容构成的 , 失踪人制度的意义 , 监护 的对象,监护制度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 的对象, 监护制度的意义 , 监护人的职责 , 监护的变更和撤销; 监护的变更和撤销 ; 应了解确定公民身份 的姓名、户籍等制度。 的姓名、户籍等制度。
监护人 资格
具有 经济能力
完全 民事行为 能力人
品行 良好
1、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生活; 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生活; 2、管教被监护人; 管教被监护人; 3、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 责任。 责任。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限定性)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住所, 住所,是指自然人日常进行社会活动具 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 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 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 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 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 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视为住所 视为住所。 居住地视为住所。 注意: 注意: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 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 1、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
民法第五版课件 第4章 自然人ppt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年龄不满10周岁。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的关系
1.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不会因为主体欠缺行为能力而生瑕疵 2.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①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 行为能力而无效。Eg:一周岁孩童接受叔父 赠送的别墅一套。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 单民事生活行为一般有效EG:9周岁孩童买3 元雪糕。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①纯获利行为有效 ②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 ③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效力待定 ④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无效行 为 解释:依《民通意见》58条第2款,是无效,但依 《合同法》47条属效力待定,新法优于旧法,应 理解为在一般合同行为领域,即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单方行为,仍应适用《民 法通则》第58条第2款,属无效。
regards their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rt10,GPCL)
2.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始于出生
时间(依次):①户籍证明②医院出生证明③ 其他有关证明
例如:张家有孙子张明,张明母亲记得是5月28日生下张 明;医院的接生簿上记载的是5月29日;医院出具的出 生证明上记载是5月30日;当地派出所的户口本记载是 5月31日。法定出生时间为哪一日?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 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Eg:童飞乃是一著名童星,收入颇丰,其父童 安格欲从其收入中拿出一万元,资助生活 困难的弟弟童安(童飞叔父)问:可否?
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的关系
1.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不会因为主体欠缺行为能力而生瑕疵 2.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①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 行为能力而无效。Eg:一周岁孩童接受叔父 赠送的别墅一套。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 单民事生活行为一般有效EG:9周岁孩童买3 元雪糕。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①纯获利行为有效 ②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 ③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效力待定 ④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无效行 为 解释:依《民通意见》58条第2款,是无效,但依 《合同法》47条属效力待定,新法优于旧法,应 理解为在一般合同行为领域,即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单方行为,仍应适用《民 法通则》第58条第2款,属无效。
regards their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rt10,GPCL)
2.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始于出生
时间(依次):①户籍证明②医院出生证明③ 其他有关证明
例如:张家有孙子张明,张明母亲记得是5月28日生下张 明;医院的接生簿上记载的是5月29日;医院出具的出 生证明上记载是5月30日;当地派出所的户口本记载是 5月31日。法定出生时间为哪一日?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 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Eg:童飞乃是一著名童星,收入颇丰,其父童 安格欲从其收入中拿出一万元,资助生活 困难的弟弟童安(童飞叔父)问:可否?
民法课件-自然人
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案例
甲被乙开车撞死,乙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丙为 甲之妻,当时已经怀孕。数月后,孩子出生, 取名丁。丙、丁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精神 损失及丁的抚养费。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 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 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父母为当然法定监护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是父母之外的法定监护
人;
监护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监护人; 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
(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法定监护人; 范围和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 亲属。 2、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3、指定监护人; 4、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得独立从事任何法律行为的能
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从事法律行为,也
不能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有效地从事法律行为,只 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从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但存在例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 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定型化的法律行为或数额不大 的法律行为,行为有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从事法律行
为的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济能力不是判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可因特殊理
由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各种法律行为。
民法第三章自然人
住所的概念和意义
住所的概念
住所是指自然人的生活中心和居住地,是确定自然人法律地位的 重要依据。
住所的意义
住所是法律关系的重要连结点,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密切相关,影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住所的确定
01
02பைடு நூலகம்
03
户籍所在地
自然人出生时所在地的户 籍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其住 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8周岁以上但不满18周岁的 公民,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行为的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 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或精神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他们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01
02
03
04
法律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 限制包括年龄、精神状态、婚 姻状况等。
法律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 限制包括年龄、精神状态、婚 姻状况等。
法律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 限制包括年龄、精神状态、婚 姻状况等。
法律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 限制包括年龄、精神状态、婚 姻状况等。
0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 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 可以再婚。
财产继承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依法进 行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 遗嘱继承人继承。
债务清偿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债务依法进 行清偿,由其遗产承担。
法律责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 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 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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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37页PPT
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请分析陶某的诉讼 请求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含义 二、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每个自然人是否都具备 2、取得标准不同 三、分类: 1、分类标准: (1)年龄 (2)智力状况
2、具体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成年人 智力状况健全的人 B、能力表现 C、特殊规定
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形成 5、遗嘱监护:
以遗嘱形式确定监护: 国外做法,我国尚未确定
三、监护人的职责
1、监督教育被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身体、 照顾被监护人生活
2、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维护被监护人合法 利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擅自处 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
4、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
---引起终止的原因: 1、设立监护的事实消灭 2、因被撤销而终止: (1)撤销适用情况: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犯被 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的程序
五、与监护有关的几个问题:
1、关于监护的性质: (1)权利说;(2)义务说;(3)职责说 (4)权力说 2、监护有偿、无偿的问题 3、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问题 3、监护与“亲权”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 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承担责任的财产来源 2、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是否承担?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精神病院造成他人伤害责任承担问 题
案例分析:
朱某11岁。其父母做服装生意,一次在外出进货 时因车祸遇难双亡。朱某为独生子,其父母死后 留有遗产8万元。由于朱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 已经去世,有关组织指定朱某的舅舅(甲)为其 监护人。朱某还有一姑姑(乙)在部队工作,对 朱某一直很关心。朱某父母死后第二年,乙从部 队复员回城工作。不久发现甲动用朱某从父母继 承来的8万元钱做生意,因经营不善已经赔了不少。 乙为此向甲提出反对意见,甲则认为:我是朱某 的监护人,我有权管理、使用朱某的财产。甲、 乙因此发生纠纷。 根据有关法律,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含义 二、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每个自然人是否都具备 2、取得标准不同 三、分类: 1、分类标准: (1)年龄 (2)智力状况
2、具体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成年人 智力状况健全的人 B、能力表现 C、特殊规定
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形成 5、遗嘱监护:
以遗嘱形式确定监护: 国外做法,我国尚未确定
三、监护人的职责
1、监督教育被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身体、 照顾被监护人生活
2、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维护被监护人合法 利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擅自处 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
4、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
---引起终止的原因: 1、设立监护的事实消灭 2、因被撤销而终止: (1)撤销适用情况: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犯被 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的程序
五、与监护有关的几个问题:
1、关于监护的性质: (1)权利说;(2)义务说;(3)职责说 (4)权力说 2、监护有偿、无偿的问题 3、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问题 3、监护与“亲权”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 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承担责任的财产来源 2、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是否承担?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精神病院造成他人伤害责任承担问 题
案例分析:
朱某11岁。其父母做服装生意,一次在外出进货 时因车祸遇难双亡。朱某为独生子,其父母死后 留有遗产8万元。由于朱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 已经去世,有关组织指定朱某的舅舅(甲)为其 监护人。朱某还有一姑姑(乙)在部队工作,对 朱某一直很关心。朱某父母死后第二年,乙从部 队复员回城工作。不久发现甲动用朱某从父母继 承来的8万元钱做生意,因经营不善已经赔了不少。 乙为此向甲提出反对意见,甲则认为:我是朱某 的监护人,我有权管理、使用朱某的财产。甲、 乙因此发生纠纷。 根据有关法律,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第三章自然人ppt课件
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 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
精选PPT课件
40
小偷告失主
被告
原告
失主杨青芸
盗车人方银菊
精选PPT课件
41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6号的早上8点,杨青芸骑 自行车到了国税局的办公大楼前。她把 自行车锁好,然后进入业务厅给公司办 理业务。几分钟后杨青芸出来发现自己 的自行车不见了。很快她看到不远处小 偷骑着自己的自行车上了机动车道,越 骑越远。眼看自己的自行车就要被人偷 走,杨青芸非常懊恼,此时路人提醒她, 说叫一个摩托车追能追上。
上报了案。赶来的120急救车把受伤的小偷
送到了医院。交通警察也很快赶到了事故
现场。
精选PPT课件
43
场现发事
事后泉州市丰泽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
作出了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勘察,无法认定
这起交通事故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造成的。 虽然自己损失了一辆自行车,但考
虑到小偷受了重伤住进了医院,作为失主的
•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 • (五)监护人被撤消监护人资格
精选PPT课件
❖ 住所,是指自然人日常进行社会活动具 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
❖ 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 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视为住所。
• 宣告死亡的判决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 的死亡日期,判决中未确定死亡日期 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 的死亡日期。
精选PPT课件
30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 确定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 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 产,父亲张力言继承了价值 45万元的动产。
精选PPT课件
40
小偷告失主
被告
原告
失主杨青芸
盗车人方银菊
精选PPT课件
41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6号的早上8点,杨青芸骑 自行车到了国税局的办公大楼前。她把 自行车锁好,然后进入业务厅给公司办 理业务。几分钟后杨青芸出来发现自己 的自行车不见了。很快她看到不远处小 偷骑着自己的自行车上了机动车道,越 骑越远。眼看自己的自行车就要被人偷 走,杨青芸非常懊恼,此时路人提醒她, 说叫一个摩托车追能追上。
上报了案。赶来的120急救车把受伤的小偷
送到了医院。交通警察也很快赶到了事故
现场。
精选PPT课件
43
场现发事
事后泉州市丰泽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
作出了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勘察,无法认定
这起交通事故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造成的。 虽然自己损失了一辆自行车,但考
虑到小偷受了重伤住进了医院,作为失主的
•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 • (五)监护人被撤消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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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是指自然人日常进行社会活动具 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
❖ 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 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视为住所。
• 宣告死亡的判决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 的死亡日期,判决中未确定死亡日期 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 的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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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 确定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 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 产,父亲张力言继承了价值 45万元的动产。
第四章-自然人PPT课件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适用指定监护
3)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 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间必须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 或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得自行改变。
-
24
2,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
1)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2)弥补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不足,使其 能有效地参与民事活动;
-
8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通则》12条第1款、13条 第2款 是指自然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
症人)——《通则意见》第5条
-
9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等同说、区别说 注意: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
15
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1.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1)原则上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侵权责
任能力——《通则》133条第1款、《通则意见》第161 条第1款
2)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经济能力的,具有一定的 责任能力——《通则》133条第2款
注意: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
-
1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性质具有统一性; 2,不同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3,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不可被剥夺,也不得加以抛弃。
3)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 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间必须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 或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得自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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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
1)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2)弥补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不足,使其 能有效地参与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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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通则》12条第1款、13条 第2款 是指自然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
症人)——《通则意见》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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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等同说、区别说 注意: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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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1.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1)原则上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侵权责
任能力——《通则》133条第1款、《通则意见》第161 条第1款
2)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经济能力的,具有一定的 责任能力——《通则》133条第2款
注意: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
-
1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性质具有统一性; 2,不同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3,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不可被剥夺,也不得加以抛弃。
第四章 自然人完整ppt
❖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1、为失踪人确立财产管理人 ❖ 2、债务人之履行与接受履行 ❖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 被宣告失踪的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下落,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及意义。
❖ 1、概念。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 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 三、准治产人与禁治产人。
❖ 1、准治产人。是指未成年人取得成年人 的法律地位,自己有独立处理财产的能力, 亦即法律上承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未成年人。
❖ 2、禁治产人。即依法被禁止管理和处分 自己财产的有心理障碍的成年人,其民事 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 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 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 2、死亡时间之证明与推定。
同时,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上还生存于他方,其在当地的法律关系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受影响。
因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五、监护的变更与终止
1、其原配偶其未再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若己 须具备两个条件:(1)须与母体分离:(2)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 2、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 1、条件。与宣告失踪的条件基本相同,但有二点区别: (1)失踪期限不同。普通期限为4年,意外事故造成下 落不明的为2年。值得注意的是,军人因战争而下落不明 的,应适用普通期限还是特别期限?有学者认为,从保护 军人利益出发,应作为普通期限,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 算。(2)公告期不同。普通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 而下落不明的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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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自然人的宣告死亡制度:自然人离开住所 或最后居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其利 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 并宣告结束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 律关系。
(二)条件: (A)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 (B)下落不明满法律期限 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意外事故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C)需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 ,申请宣 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以下的幼年人,行为完全由法定代理 人代理 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第二节 监护
一、监护概念 化 民法规定的由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对无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进行监督 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是一种救济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制度 二、监护类型 根据监护设立的方式 1、法定监护:法律上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A、对未成年人(有顺序): ①父母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兄姐 ④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 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⑤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一、民事权利能力概述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 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 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 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 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在世界各 国大都规定为始于出生 法条链接
(D)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公告期一年,意外事故公告期3个月 判决宣告之日即为死亡之日 法律后果:和自然死亡一样,权利主体能 力终止,主体资格消失 宣告死亡的效力空间:以其原住所地为中 心区域。
(三)撤销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当被 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 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 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发生 如下效力: ( 1 )婚姻关系上,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如 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 恢复;如果配偶已经再婚,则新的婚姻关系受法 律保护;如果再婚后离婚,或再婚后该配偶丧偶 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 2 )收养关系上,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 除。 ( 3 )财产关系上,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 求返还财产 。
第四章
第一节
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第二节
第三节
监护制度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一节Βιβλιοθήκη 自然人的能力宣告失踪与死亡
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 合伙 法人
自然人权利能力
自然人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 事主体资格的人。即依照自
然规律出生的有生命的人。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
原则上承认胎儿 有民事权利能力
(2)我国相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28 条规定:“遗产分
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 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 继承办理。”
关于出生时间的思考 问题: 张家的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接生 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 是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 是8月30日。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第三节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 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这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 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 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 人的利益。
3、意定监护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产生的监护 A、委托监护 根据委托合同设立监护人的 监护 B、遗嘱委托: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人 做监护的监护,有负担的监护
二、监护的职责 1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 、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3 、保护被监护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4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并对被监护人的 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6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 人的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 2、终止时间 标准: “心跳停止说” “呼吸停止说” “脑死亡说” “脉搏停止说”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 关系,实施各项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划分标准: (1)年龄标准(纵向) (2)智力标准(横向)
3 、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 22 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 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的下落,经本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 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 代管人的代管资格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 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本人,并将代管 理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 知该人。
我国宣告自然人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持续满 2 年的 事实。 ( 2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 ( 3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2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所产 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 管人。 ( 1 )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 2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三)分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岁智力正常的人 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做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人,视为有行为能力的人。 主要生活来源的标准为达到能够维持当地居民生 活标准。 2、限制行为能力人 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其它活动由法定代 理人代理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1、出生要件:
“出”
+
“生”
脱离母体
思考:出生时间确定?
并保有生命
2、出生时间确定: “受孕说” “阵痛说” “一部分露出说” “全部露出说” “断带说” “独立呼吸说” “父亲承认说”
3、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1)目前世界各国作法: 原则上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 在立法上给予其特殊保护
B、对精神病患者: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 属和朋友。 ⑤患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 员会或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有争议,由法院或有关 机关指定,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续。根据《民 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 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 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 院裁决。 17条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 病人的所 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