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件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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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5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为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之行为,理论上称之为诈害行为。
一般来说,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具备的客观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第三编 第五章
对于第三人来说,无论由债务人亲自向其主张权利,还是由债权人代位债务人 行使权利,均不影响其法律地位和应有利益。在债权人依法代位请求第三人履行债 务时,第三人不得以自己与债权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拒绝参与代位 权诉讼。在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获得债务人的同意或者债务人怠于受领的, 债权人可代为受领。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二)合同保全的功能
第三编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对外效力,是合同效力对外扩张的结果 合同的保全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之不足的有益补充,该制度使债权人在实现债权
时能够对第三人的行为或财产发生效力,从而丰富了合同债权的实现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民法典》第537条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所得利益应当归属于何人,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民法学》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三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第三编 第五章
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危及其债权的行为,请求法 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第三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3
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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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代理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代理行为违法导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当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被代理人
本人的责任
《民法学》
第二节 代 理 权
(三)代理权的终止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是指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第一编 第五章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然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时,如果代理行为没有被追认,相对人不能请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 171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代理人赔偿 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狭义无权代理人实施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后,如果该行为未获得被代理 人的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被代理人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 同等基础关系请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应对其 无权代理行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责任。在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时, 如果相对人是恶意的,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根据其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在委托代理中,复代理的产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
的同意。 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本人的责任
《民法学》
第二节 代 理 权
(三)代理权的终止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是指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第一编 第五章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然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时,如果代理行为没有被追认,相对人不能请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 171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代理人赔偿 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狭义无权代理人实施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后,如果该行为未获得被代理 人的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被代理人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 同等基础关系请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应对其 无权代理行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责任。在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时, 如果相对人是恶意的,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根据其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在委托代理中,复代理的产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
的同意。 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民法学概论》课件
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
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01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02
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03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06
物权概述
Chapter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
01
02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03
04
意思表示真实。
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 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 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02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和任意性 等特征。
03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 有本质区别。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
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 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及违约方的过错。
侵权责任
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 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 律平等。
02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01
公序良俗原则
【2024版】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5
第二编 第五章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相邻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有可能是长期的,也有可能是临时性的。因 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需要利用邻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这种利用的要求必须 是合理的。如果因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可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由一方 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二) 因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对因排水而发生的相 邻关系,通常为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
在自然排水时,对自然流水的方向,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在人工排水时,也应尊重水流的流向,因人工排水而构造各种设施或工作物, 改变了水流的方向,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排水时,不能排放违反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利用他 人的土地排水时,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 理补偿。
第二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二编 第五章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4条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不可量物的侵害
是指按照通常的计量手段无法加以精确测量的某些物质因排放、扩散等致他人损害。 不可量物的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
不可量物的侵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可量物侵害只有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才受到民法相邻关系的调整 造成了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
民法学原理课件完整版讲课教案pdf-2024鲜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代理 其进行民事活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或死亡,并产生 相应的法律后果。
研究对象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 民事法律制度。其中,民事法律规范是民法学研究的基 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研究的核心,民事法律制度 是民法学研究的重点。
2024/3/28
4
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 古代民法:古代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罗马法以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精湛 的法律技术,对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民法学的结构
民法学结构包括概念、原则、制度三个层次。概念是民法学的基础,是对各种民事法律现象的 高度抽象和概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是贯穿整个民法学的基本准则;制度是民法学的具体 表现,是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定。
2024/3/28
6
02
民事法律关系
2024/3/28
7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03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 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2024/3/28
14
04
民事权利
2024/3/28
15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 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 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05
监护制度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代理 其进行民事活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或死亡,并产生 相应的法律后果。
研究对象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 民事法律制度。其中,民事法律规范是民法学研究的基 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研究的核心,民事法律制度 是民法学研究的重点。
2024/3/28
4
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 古代民法:古代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罗马法以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精湛 的法律技术,对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民法学的结构
民法学结构包括概念、原则、制度三个层次。概念是民法学的基础,是对各种民事法律现象的 高度抽象和概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是贯穿整个民法学的基本准则;制度是民法学的具体 表现,是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定。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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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民事法律关系
2024/3/28
7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03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 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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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民事权利
2024/3/28
15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 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 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05
2024年度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销婚姻的情形及处理。
34
离婚条件和程序要求以及财产分割规则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等情形下可以准予离婚。
2024/2/3
离婚程序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完成相关手续 后方为解除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规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 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适用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首先适用法律规定;无相关法律规定时,可适用习惯或 国际条约;同时应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024/2/3
7
02
民事法律关系
2024/2/3
8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024/2/3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禁止家庭暴力 等侵害行为。
33
结婚条件和程序要求
2024/2/3
结婚条件
01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
结婚程序
02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为合法夫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03
对于违反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
2024/2/3
物权分类
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 可以将其分为自物权和他 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主物权和从物权等。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25
所有权取得方式及保护规则
要点一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 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对被监护人 进行管束的权利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和谨慎管理的义务
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自益权而是他益权 其目的不是维护监护人自身的利益而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使监护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编 第二章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民法典》第13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律限制性: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 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年龄
精神健康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 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民法典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8
违约金具有以下特征:
违约金的数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 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民法学》
第五节 违约金和定金
第三编 第八章
(二)违约金责任的适用条件
虽然违约金条款在当事人约定以后就能够成立并生效,但此种责任并不是立即发生 效力的,必须在一定条件下,一方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民法学》
第二节 违约行为形态
第三编 第八章
(三)不适当履行
不 适 当 履 行 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即履行具有瑕疵。
(四)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协力,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后,债权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受领的,也会影响债务人履行债务。
(五)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两者都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都是一种对违约的补救方式,作为责任形式,两者都以违约行为作为责任构 成要件
两者都具有担保作用,但两者在适用对象、目的、功能等方面具有相似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三编 第八章
(一)双方违约
四、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双 方 违 约 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
双方违约的构成要件包括:
双方违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 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
《民法学》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所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否则超过的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9
上述四种方式中,协议出让属于非公开竞价的方式,其他三种属于公开竞价的方式。 考虑到公开竞价更能保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 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 争的限制条件。
《民法学》编写组
《民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编 物权 第九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学》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学》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拍 卖 出 让 即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以公开竞价 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民法学》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九章
挂 牌 出 让 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土地的交易 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 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二编 第九章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合理利用土地 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恢复土地原状
《民法学》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二编 第九章
《民法学》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
《民法学》编写组
《民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编 物权 第九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学》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学》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拍 卖 出 让 即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以公开竞价 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民法学》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九章
挂 牌 出 让 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土地的交易 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 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二编 第九章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合理利用土地 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恢复土地原状
《民法学》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二编 第九章
《民法学》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7
第三编 第七章
应依据以下规则确定:
解除权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解除权。此时,解 除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
依据《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需要确定是否履行以及何时履行,此时可以 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民法典》第558条
该条确定了后合同义务,其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法律规定此种义务,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民法学》
第二节 清偿
第二节 清偿
第三编 第七章
《民法学》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三编 第七章
清 偿 就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使 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民法典》第557条规定的“债务已经履行” 就是指清偿。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和条件
三、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
是指一人负担数宗债务,而给付的种类相同的,如清偿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额,由清偿人在清偿时指定其抵充的债务。
清偿抵充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一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 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给付的种类相同 清偿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合同终止的事由发生以后,无论是主义务还是从义务,均自合同终止的事由发 生之时起消灭。合同的终止解除了双方当事人履行或接受履行的全部义务。合同关 系消灭后,依附于主权利义务关系的从权利和从义务,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违 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于合同关系终止时均归于消灭。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到达对方,也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6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二)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多寡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三)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划分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民
事
责
任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 后果。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特点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责任承担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这是依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的划分
此外,《民法典》第185条在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 事责任时,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 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无须 承担民事责任。在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 成要件时,其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学》
方式 但不能在此之外来选择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以下为我国 《民法典》规定的几种主要的免责事由:
第一编 第六章
(四)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这是依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进行的划分
侵权责任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3
效 力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二、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第三编 第三章
合 同 的 生 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 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 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 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505条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三编 第三章
(四)免责条款的无效规则
免责条款一旦订入合同,就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就免责条款达成了合意,但当事人已 经达成的免责条款并不是当然有效的。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当事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因其具有 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
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收回国库
吊销营业执照等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三、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三编 第三章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是指将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何 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也是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合同自由的内容。
由于合同本身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基本规则 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已经作出了规定,因此,为了避免与总则编的重复,合同编中有 关合同效力的规则十分简略。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三编 第三章
四、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
(一)无权代理合同中的默示追认规则
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二、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第三编 第三章
合 同 的 生 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 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 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 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505条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三编 第三章
(四)免责条款的无效规则
免责条款一旦订入合同,就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就免责条款达成了合意,但当事人已 经达成的免责条款并不是当然有效的。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当事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因其具有 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
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收回国库
吊销营业执照等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三、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三编 第三章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是指将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何 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也是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合同自由的内容。
由于合同本身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基本规则 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已经作出了规定,因此,为了避免与总则编的重复,合同编中有 关合同效力的规则十分简略。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三编 第三章
四、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
(一)无权代理合同中的默示追认规则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4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二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二节 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概念
第二编 第四章
专 有 权 是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简称,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c
专 有 部 分 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 权客体的部分。
《民法学》
第二节 专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
住改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民法学》
第三节 共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二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三节 共有权
一、共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编 第四章
共 有 权 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 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一)业主大会的性质
一、业主大会
第二编 第四章
业
主
大
会
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
c
自治组织。
《民法学》
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编 第四章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 委员会”。
——《民法典》第277条
《民法学》
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编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性质表现在:
业主委员会具有如下特征:
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是由业主大会依据法定的程序所组成的 主要职责是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
《民法学》
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编 第四章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也可不设立业主委员会。针对实践中选举业主委员会较 为困难的问题,
马工程民法学ppt课件
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借
贷、承揽等。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01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通常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达成协议。
02
合同的效力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工程民法学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家庭法 • 继承法
目录
CONTENTS
01 民法概述
CHAPTER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 承等方面的关系。
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5 合同法
CHAPTER
合同概述
合同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
信用的特点。
合同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 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
03 民事主体
CHAPTER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监护制度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护 制度,依法确定监护人,并对监护人 的职责和权利进行规定。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借
贷、承揽等。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01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通常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达成协议。
02
合同的效力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工程民法学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家庭法 • 继承法
目录
CONTENTS
01 民法概述
CHAPTER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 承等方面的关系。
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5 合同法
CHAPTER
合同概述
合同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
信用的特点。
合同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 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
03 民事主体
CHAPTER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监护制度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护 制度,依法确定监护人,并对监护人 的职责和权利进行规定。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7
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象进行勘查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 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
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 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
包括使用人申请、招标取得和拍卖取得三种。 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 权出让合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 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 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民法学》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二)海域使用权的效力
第二编 第七章
权利:海域使用权设立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对特定海域在批准期限内进行占有、 使用和收益,还可以对海域使用权依法进行出租和转让等处分
《民法学》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第二编 第七章
养殖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养殖权人应当依法缴纳养殖水域、滩涂的使用费 养殖权人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养殖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使养殖水域、滩涂荒芜 养殖权人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养殖权人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
《民法学》编写组
《民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编 物权 第七章 用益物权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民法学》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编 第七章
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象进行勘查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 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
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 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
包括使用人申请、招标取得和拍卖取得三种。 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 权出让合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 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 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民法学》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二)海域使用权的效力
第二编 第七章
权利:海域使用权设立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对特定海域在批准期限内进行占有、 使用和收益,还可以对海域使用权依法进行出租和转让等处分
《民法学》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第二编 第七章
养殖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养殖权人应当依法缴纳养殖水域、滩涂的使用费 养殖权人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养殖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使养殖水域、滩涂荒芜 养殖权人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养殖权人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
《民法学》编写组
《民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编 物权 第七章 用益物权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民法学》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编 第七章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4
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以后、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
意思表示的撤销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解释
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 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 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第一编 第四章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一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一编 第四章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一编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采取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三)意思表示的效果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 这种拘束力针对意思表示的发出者和受领人双方 。
意思表示的撤回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以后、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
意思表示的撤销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解释
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 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 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第一编 第四章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一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一编 第四章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一编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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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采取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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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三)意思表示的效果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 这种拘束力针对意思表示的发出者和受领人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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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
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及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义务人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民法学》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二、所有权的限制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指法律对所有权作出的必要限制。
第二编 第三章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一、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所有权的取得
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 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 始 取 得 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权 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321条第2款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二)征收
征 收 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 组织或者个人的财产移转给国家所有。
征收≠征用
征收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征收是移转所有权的行为
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 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
集体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集体所有权没有全国性统一主体,各个劳动群众集体组织都是独立的集体所有权主体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属于该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所有权的内容是指集体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为了国家利益,集体某些权能受到限制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民法学》
第三节 所有权的分类
国家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相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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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相关法理知识: 1、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 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 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 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姓名、肖像、名誉等关系)和身份关系 (扶养、监护等关系)。 3、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认识意义:公法之设在于保护私权
公法是手段 私法是目的
(3)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则
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三)民法是权利法
理念:私权神圣不可侵犯 形式:权利体系 目的:保障权利
(四)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 是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 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静态) 。 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动态)。 有经济价值 可以转让
(三)人身关系
(一)人身与人身关系
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如:生命、健 康、身体、肖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如:父母、子女、 夫妻等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 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中国:《尚书·孔氏传》: “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编,亡。”
(二)民法的分类
(区分标准 意义)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 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拿破仑(Napoléon Bonaparte,17691821) :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 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 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 利……,但不会被任何 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 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下册)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民法学说与判例 研究》 (第1—8册) 梁慧星:《民法总论》 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 史尚宽——中国民法第一人 江平 佟柔
1、民法的地位 社会科学——法学——民法 2、民法的结构
“民法是把商品经济规则翻译为法律语言” ——马克思
实现商品交易的内在需求? 1、平等自由的人→民事主体制度 2、对物的完全支配权→所有权制度 3、交易规则→合同制度 4、排除他人侵犯→侵权行为制度 民法体系 总则: 分则:财产权(物权 债权)
二、民法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
1、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
2、平等
机会平等(形式平等) 结果平等(实质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事物。
有形财产:物 无形财产:智慧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不具有经济内容 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例 题
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有(
)
A. 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 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 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被法 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但语言偏 于晦涩难懂。
3、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1)《瑞士民法典》
20世纪初叶,《瑞士民法典》将合伙法、公司 法和票据法并入债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 先河。
(2)《意大利民法典》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也采民商合一制, 对公司、合伙、合作社等作了详细规定,还包 括有价证券、票据及保险方面的规定。
查士丁尼皇帝与《民法大全》
2、近代民法
《法国民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
(1)时间:
1804年(草案用时仅4个月)
(2)体例(罗马式,又称法学阶梯式):
第一编(7-515条)人法、第二编(516-710条)财产 法、第三编(711-2283条)财产取得法。
(3)背景:
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30)
3、新中国民事立法
1、二十世纪三次民法典的起草 1952-1956、1962-1964、1979-1982 2、八十年代以来的民事法制建设——《民法通则》(1986) 3、新中国的第四次民法典起草 1998-2002-至今
课后思考:
围绕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谈谈你的看法。
民法:民法规范的总称,或者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 法 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三)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 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现代民法的发展:
近代民法
抽象平等的人格 私权神圣 私法自治 自己责任
现代民法
具体的人格 私权受限制 意思自治受限制 无过错责任
(2)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的关系
现代民法:是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
(二)我国的民事立法
1、清末变法 ——《大清民律草案》(1911) 2、民初立法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民律草案》(1926) “民律二草” “民律一草”
三、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民法——罗马法
(1)时间:公元前六世纪——公元七世纪 (2)代表: 1、早期:《十二铜表法》(前450年)
2、晚期:《优(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六世纪) 《优士丁尼法典》(529年,534年修订 ) 内容 《学说汇纂》533-534年 包括 《法学阶梯》533-534年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
3、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
一般民法: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特别民法: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 律。
4、民法与民法学
民 法 学
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核心课程 司考 学习要求: 上课 平时 考试
列 举:
生活中与民法相关的例子?
孟德斯鸠: “Aux yeux du droit civil comme une mère aimante, chaque personne est l'ensemble du pays .”(法文) “在民法慈母般的 眼神中,每个人就 是整个国家!”
案例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处理结果: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商场与商业局之间发生的关于 货款给付的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作为 地位独立的两个法人,他们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本案 中他们是地位独立、平等的买卖双方,而不存在行政管 理关系中的上级与下级。买卖双方基于买卖这一民事活 动产生了各自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它属于民法的调整范 围。
答案:ABC
以下哪些为民法所调整?
1. 王某因非法印刷商标被罚款 2. 专利局对张某的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3. 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局长职务 4. 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5. 甲邀请乙一起旅行,后来甲取消了旅行计划 6. 公民甲与公司乙签订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 7. 甲乙两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
《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趋于完善的标志
(1)时间:
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草案用时6年18901895)
(2)创新: 1、体例创新(德意志式,又称潘德克吞式,仿《学 说汇纂》,共2385条)
总则+分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2、内容创新:法人制度 、无过失责任等
(3)特点:
答案:4、6、7
以下哪些为民法所调整?
8. 张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9. 李某与任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10. 林某与某交警队因罚款数额发生的纠纷 11. 税务局多收个体工商户甲500元税款 12. 工商局吊销某公司的营业执照 13. 甲收养了9岁的露露 14. 李某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给好友王某
(3)《苏俄民法典》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 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 性质的民法典。 《苏俄民法典》在体系上有其特点,婚姻家庭方 面的内容没有规定在民法典中,而是另立婚姻家 庭与监护法典。劳动关系、土地关系方面也制定 了单行立法。
4、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德国 法国
(3)体例 (4)经济基础
《优士丁尼新律》公元535~565年
人法、物法、诉讼法
奴隶制下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 品生产的最完善的立法” “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 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 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 性的修改”。 ——恩格斯
答案:8、9、13、14
案例
民法的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