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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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
(民法总论)
1
总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系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
民事法律关
民事权利 自然人 法人
第七章 合伙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时效
第十一章 民事责 任
第十二章 民法的 解释
2
前言
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 则,是民法中最抽象的一部分。总则编出现 在民法典里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于18 世纪普通法(欧洲大陆在当时所采纳的古罗 马法)对查士丁尼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 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1807年出版的 《普通法体系概论》,其思路后为《德国民 法典》所采纳。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 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 强。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 基础。
4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目的在于使初入民法门径者从宏观上对
民法有一个总体性的把握。本章主要包括如 下内容: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2、民 法的特征;3、民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4、 民法在我国;5、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6、 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8、民法 的适用和民法解释;9、民法的体系。
ຫໍສະໝຸດ Baidu13
(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民法 通则》仅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其内容相 对简要,条文相对较少,体系性也嫌不足, 因此尚不能称其为民法典。
(六)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法学是法学的一支,本身不是法,仅是
一门学问。
14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6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 1、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2、法与阶级国家共生; 3、法以强制力作为后盾; 4、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
秩序和安全; 5、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
不同的地域各不相同,呈现不断的变化 性。
7
二、对“民”的理解 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民” 1、民事主体 2、市民社会 3、民事 4、民事关系
3
对民法总则的学习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深切认识民法的基本理念
(idea)、价值(value)、原则(principle)。 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 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
法。 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 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包括民法总则、 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含合同法、 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 承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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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 律,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
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 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
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为一般民法,而票 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相对应。 依财产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否等同,可把
财产关系划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 关系。前者如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 后者如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前者主体间 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后 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 系。
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一般民 法,而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特别民 法
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
12
(四)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 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
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 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 主要为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等不成文 的民事法律规范。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
四、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 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 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 典》等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 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 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10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即私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 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 以外的私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 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 一含义。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 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凡属于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 规范。
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 的资格的法律主体。平等不同于“等同”, 主要是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
民法对平等主体的制度保障是通过赋予民 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来实现的。
16
(二)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 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 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15
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
8
三、民法的概念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理解: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
社会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
等性; 4、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
5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对“法”的理解 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
主义的法概念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 范的总称。
非马克斯主义的有: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 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 事业论等。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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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系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
民事法律关
民事权利 自然人 法人
第七章 合伙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时效
第十一章 民事责 任
第十二章 民法的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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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 则,是民法中最抽象的一部分。总则编出现 在民法典里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于18 世纪普通法(欧洲大陆在当时所采纳的古罗 马法)对查士丁尼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 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1807年出版的 《普通法体系概论》,其思路后为《德国民 法典》所采纳。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 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 强。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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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目的在于使初入民法门径者从宏观上对
民法有一个总体性的把握。本章主要包括如 下内容: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2、民 法的特征;3、民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4、 民法在我国;5、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6、 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8、民法 的适用和民法解释;9、民法的体系。
ຫໍສະໝຸດ Baidu13
(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民法 通则》仅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其内容相 对简要,条文相对较少,体系性也嫌不足, 因此尚不能称其为民法典。
(六)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法学是法学的一支,本身不是法,仅是
一门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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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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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 1、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2、法与阶级国家共生; 3、法以强制力作为后盾; 4、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
秩序和安全; 5、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
不同的地域各不相同,呈现不断的变化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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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民”的理解 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民” 1、民事主体 2、市民社会 3、民事 4、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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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总则的学习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深切认识民法的基本理念
(idea)、价值(value)、原则(principle)。 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 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
法。 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 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包括民法总则、 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含合同法、 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 承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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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 律,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
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 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
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为一般民法,而票 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相对应。 依财产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否等同,可把
财产关系划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 关系。前者如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 后者如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前者主体间 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后 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 系。
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一般民 法,而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特别民 法
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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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 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
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 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 主要为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等不成文 的民事法律规范。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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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 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 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 典》等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 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 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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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即私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 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 以外的私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 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 一含义。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 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凡属于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 规范。
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 的资格的法律主体。平等不同于“等同”, 主要是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
民法对平等主体的制度保障是通过赋予民 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来实现的。
16
(二)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 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 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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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
8
三、民法的概念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理解: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
社会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
等性; 4、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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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对“法”的理解 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
主义的法概念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 范的总称。
非马克斯主义的有: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 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 事业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