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山市创建 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中委组通[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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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

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结合人才分流、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机构,使之成为我国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攀登科学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军.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

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中山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

中山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

中山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中委[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2010年8月2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快建设“适宜创业、适宜创新、适宜居住”(以下简称“三个适宜”)新型城市步伐,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人才队伍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才资源是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最活跃的生产力要素。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入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方式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人才资源开发,城市竞争焦点由物质资源的争夺转向人才资源的争夺,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条件下制胜的核心战略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中山从一个农业县发展成为经济发达、社会和谐、环境优美、人民幸福的现代化中等城市,关键靠人才。

近年来,我市在培养引进人才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中府〔2006〕20号)实施以来,全市人才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人才队伍日益壮大,整体素质逐步提升。

随着《规划纲要》的深入实施和“三个适宜”新型城市建设的全面推进,特别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步伐加快,我市对人才尤其是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将进入前所未有的膨胀期,人才供给将面临严峻挑战。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粤科规范字〔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2号省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现将《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建设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评估考核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2号)、《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计科技[1992]2239号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计科技[1992]2239号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11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计科技[1992]2239号)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八个五年计划起,国家计委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研究中心是一种新型的科研开发实体,它的主要宗旨是将有市场价值的重要应用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着力于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增强产业实力,为我国经济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服务。

第三条依托于具有雄厚实力的科研院所、大学或企业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其目的是探索科研与生产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加强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的薄弱环节,提高我国工业生产技术的开发和竞争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促进利用高科技改造传统产业,加速高科技产业化的进程。

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持续不断地为规模生产提供成套的工程化研究成果;2.促进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3.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4.培养、吸引相关学科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5.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的主要特点是:1.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科研成果的工程化研究与开发;2.在组织上切实保证企业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有效参与,在工程化研究的过程中与企业紧密结合;3.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综合能力及相应的队伍;4.具有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5.具有科技成果向工业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以保证科研成果向规模生产顺利延伸;6.面向市场和产业,向全社会开放。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4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4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6日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完善重点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点项目质量和效益,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市重点项目分为三种类型:(一)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推进对全市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公路、铁路、港航、能源、水利、城建等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3亿元以上(含外币折合,下同)。

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支持5G网络与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科技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不设具体投资额度要求。

(二)重大产业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积极推动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等前沿领域发展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1亿元以上。

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金融会展、文旅文创、会计法律、设计咨询、创新科技、检测认证、区块链技术应用等高端现代服务业项目。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充分发挥市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参照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市工程中心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市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工程中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提供共性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制、标准制定、检验检测、信息技术应用和科技创新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企业类市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二)针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科研成果开展产业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为规模生产提供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有技术含量、有经济效益的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鼓励技术输出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

(三)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结合,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技人才培育,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为科研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五条公益类市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一)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研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省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要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14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2号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第54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2020年7月29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程中心以国家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科学技术部关于2014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的通知-国科发计〔2014〕284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2014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的通知-国科发计〔2014〕284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2014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的通知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2014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的通知国科发计〔2014〕284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安排,科技部已组织完成2014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论证与综合评审工作。

经研究,批准特高压变压器等14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列入2014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主管部门按照经专家论证确定的工程中心组建目标和方向、主要任务、运行机制、组建经费预算等组建方案内容(组建年限为3年),抓紧组织相关依托单位认真填报《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纸质版(一式6份)和电子版报送科技部。

二、请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国家工程中心建设的重要性,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组织管理保障,通过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加强组建过程管理,指导组建工作,并于每年12月前向科技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组建进展情况。

三、请相关依托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中,支持工程中心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计划任务书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人、财、物的合理分配与使用,在着力提高工程中心自主创新能力及工程化、产业化能力的同时,注重提高其开放服务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发挥工程中心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

附件:2014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表科技部2014年9月28日附件2014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表单位:万元序号计划编号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总投资科技部拨款部门及地方拨款依托单位自筹及其它12014FU125Q01国家特高压变压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10300300500950022014FU125Q02国家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北荆门市格林美公司湖北省科技厅200003005001920032014FU125Q03国家纺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如意科技集团山东省科技厅143703004001367042014FU125Q04国家煤基合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科技厅2500030010002370052014FU125Q05国家母婴乳品健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三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科委7600300700062014FU125Q06国家煤矿水害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科技厅151303006001423072014FU125Q07国家城市道路交通装备智能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科技局3900300300330082014FU125Q08国家电动客车电控与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科技厅33000300800319002014FU125Q09国家苗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科技厅46003003004000102014FU125Q10国家茶叶质量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科技厅26003009001400112014FU125Q11国家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迪赛诺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市科委55003003004900122014FU125X01国家水运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理工大学湖北省科技厅84007007007000132014FU125X02国家甘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科技厅502070010003320142014FU125X03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390070011002100——结束——。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程院•【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院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国工程院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2024年9月13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中国工程院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工程院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引领工程科技创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为国选题、为国立项、为国攻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和能够引领未来工程建设发展的关键核心科学问题,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

第四条中国工程院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

中科发2011-70号中山市开展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工作的公告

中科发2011-70号中山市开展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工作的公告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文件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科发…2011‟70号中山市开展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工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精神,大力引进海内外创新科研团队,根据《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和资助暂行办法》(中委组通…20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2011年度中山市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工作公告如下:一、申报对象与条件(一)团队整体要求申报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需要,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其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由1- 1 -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稳定合作或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过科研重大项目,引进后须在中山连续工作5年以上,每年不少于6个月;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1.世界一流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

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际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和一流水平,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所研发项目具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其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团队成员需全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2.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

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所带项目具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其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团队成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60%以上,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3.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

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 2 -果,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所带项目具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其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落实广东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赋予我市“区域科技创新研发中心”的战略定位,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中山市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工程实验室是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需要,以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突破高技术产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中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我市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设立的市级研究开发实体(市级工程实验室),或现有国家、广东省工程实验室与我市企业或高校合作建立的分实验室。

第三条中山市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高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及其关键部件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以及开展重要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推动产业技术的交流合作、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中山市工程实验室旨在对接国家和广东省加快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要求,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建设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支撑平台,成为高技术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构建长效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产业化转化的有效渠道。

第五条中山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要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动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并在后续建设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中府[2006]125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01【实施日期】2006.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6〕12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一日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市、产业强市”的发展战略,创建创新型城市,进一步构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在本市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能为本行业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

第三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经认定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从事技术、工艺、产品开发和为本企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企业综合性技术开发机构。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目标与任务(一)工程中心的目标:推动我市支柱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与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促进形成一批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研究开发具有较高科技。

《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和资助暂行办法》

《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和资助暂行办法》

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和资助暂行办法中委组通[2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引进和扶持我市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具有世界一流水平或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各项日常事务,会同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中山市开展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工作的公告》,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四条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经费从“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申报和推荐第五条申报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需要,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其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稳定合作或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过科研重大项目,引进团队须在中山连续工作5年以上,每年不少于6个月;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用人单位是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具备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

用人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用人单位是企业的,需年产值超过1亿元或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拥有的核心技术已产业化并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前景)。

第七条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

在通过产学研交流、引进科技特派员等方式进行接洽并签订初步引进协议后,经主管单位(或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科技局。

尚未有承接单位的创新科研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市科技局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后按程序办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3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3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35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1日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进步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下称“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属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转型升级,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且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中的项目。

包括:(一)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三)农林水利、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涉及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平台、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总投资规模原则要求2亿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以上,农业、社会事业、产业重要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可适当降低。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中府[2005]197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5〕197号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或社会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六)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七)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八)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九)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三)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评审与申报工作;(四)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五)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前期的谈判,提出投资基本融资方案;(六)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七)负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有关部门、镇区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八)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及项目后评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8•【字号】中府函〔2017〕352号•【施行日期】201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8日文号:中府函〔2017〕35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8日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363号),进一步提升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核心战略,聚焦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应用研究和集成创新、加快产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为抓手,着力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构建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努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区域科技创新研发中心,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配置,资源共享。

在组团发展的基础上科学谋划、合理配置、优化布局,突出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的龙头带动作用。

加强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全市数据、设备、资源开放共享。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探索多元化管理机制,推动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切实增强科研人员的创造力和活力。

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xx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主要依托我市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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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工程中心分两大类: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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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任务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分为:(一)企业类: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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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重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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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类:1、针对我市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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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工程实验室方案(3篇)

中山工程实验室方案(3篇)

第1篇一、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工程领域对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

中山市作为我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拥有雄厚的工业基础和丰富的科技资源。

为了进一步提升中山市在工程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打造一个集研发、实验、培训、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工程实验室势在必行。

本方案旨在构建一个高水平的工程实验室,为中山市乃至全国工程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验室定位与目标1. 实验室定位中山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将定位于国内外领先的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人才培养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产业交流合作中心。

2. 实验室目标(1)成为工程领域技术创新的引领者,推动工程领域关键技术突破;(2)成为高端人才培养的摇篮,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工程人才;(3)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4)成为产业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协同创新和产业链优化升级。

三、实验室建设内容1. 组织架构实验室设立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决策、管理和运营。

2. 人才队伍建设(1)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工程技术专家和青年才俊;(2)建立开放的人才培养体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工程人才;(3)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实验室。

3. 平台建设(1)建设高性能计算平台,为工程领域的研究提供强大的计算能力;(2)建设实验验证平台,为工程技术的研发和验证提供支持;(3)建设开放实验室,为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实验验证服务。

4. 技术研发(1)围绕中山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工程领域关键技术攻关;(2)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3)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

5. 人才培养(1)设立工程硕士、博士培养项目,培养高层次的工程人才;(2)举办各类工程培训班,提高工程人员的专业技能;(3)开展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促进工程人才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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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中委组通[20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加快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提供支撑,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在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分迁入我市或在我市建设分支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筛选、推动创建、对接、引进、资金申请、建设监督以及
其他各项日常事务。

第四条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经费从“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拟创建、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关联度高,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将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

(二)有健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与依托单位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依托单位可以提供足够资金和后勤保障、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支撑、开展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需年产值超过1亿元)。

(三)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拟创建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其研究团队不少于10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研究团队在中山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推动创建、筛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推动其与我市企业、科研院所签署共建协议;依托单位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物色拟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接洽并签订共建协议。

第七条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入驻申请书》。

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资助与管理
第八条经批准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在国家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依托单位实际投入三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配套总额上限为1000万元。

依托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50%。

第九条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依托单位实际投入三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配套总额上限为1000万元。

依托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50%。

第十条配套资金分3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并在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配套资金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我市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基本仪器的购置、必要的人员劳务费用支出、管理费等建设期内相关费用,以及与我市企业共同承担的、并经评估达到相关要求的项目补助等科技项目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创建、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中山分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山分中心”。

第十三条创建、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科研项目工作过程中使用配套资金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由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依托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建设期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与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个别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请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建设、运行,建设期结束后由国家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建设期一般定为3年,建设期结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章考核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

对年度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缓拨或停拨市财政专项经费的后续部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市科技局终止共建合同,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年度考核达标的,对其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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