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中国的众筹平台信用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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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中国的众筹平台信用风险分析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众筹行业面临的共通性问题,也是众筹行业要想在中国得以壮大发展最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按照众筹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划分,众筹平台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项目发起者信用风险和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一)项目发起者信用风险

项目发起者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资格审核不够全面引起的问题以及项目发起者在募集资金成功后不能兑现其承诺的问题。

首先,关于项目发起者的资格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专门性规定,根据民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众筹项目。在

现实操作层面上也确实如此,众筹平台可以接受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其上线网站加以注册、发布项目。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资质并无过多要求和硬性审核。那就会因此产生以虚假身份发起项目的信用风险问题。一旦该项目成功募集资金,出资者可能无法再次与项目发起者取得联络,更无法获得应有回报。这不仅损害了出资者的利益,也给众筹平台造成信用风险。

其次,关于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能兑现承诺的问题。目前通过众筹模式进行筹资的项目大多为创意类项目,一定程度上相当于预售,项目支持者看好某种创意,通过资助的形式使其有足够的资金来将创意变为实物。但出资者和项目发起者双方没有任何实际的接触,出资者仅仅是通过在众筹平台上挂出的项目介绍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资金支持。对于成功募集资金的众筹项目,众筹平台通常会一次性将款项拨付到众筹项目发起者的账户,在这之后,将不再负有对众筹项目监督的义务,后期的监督缺乏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取得款项的众筹项目发起者有些会按照项目发布时的公告对出资者兑现承诺;有些由于其项目计划不周或其他原因,虽然极尽全力,但仍然无法兑现承诺;更有甚者,将筹集到的款项挪作他用。对于第一种情况,是成功的众筹项目。对于第二种情况,项目发起者具有违约责任,出资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努力取回出资,但将花费大量成本,甚至再次付出的资金会超过最初对众筹项目的出资,得不偿失。对于第三种情况,项目发起者不但具有违约责任,还可能具有诈骗的动机,但是出资者对其目的动机难以取证,也难以证明项目发起者将款项挪作他用,故难以取得胜诉。

对于此类风险,众筹平台均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正是众筹平台无法控制项目募集成功后的资金流向及项目发起者是否会兑现承诺的缺陷给筹资者以跳票的机会,即项目拿了钱却延迟交货或者项目中途夭折。因此,能否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将会直接影响草根阶层根植在众筹投资的热情。

(二)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众筹平台在目前属于普通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其注册为普通工商企业。根据传统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

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

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只有银行可以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而众筹平台并不具有银行牌照。再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这是在“支付宝”发展起来后,立法与时俱进地针对互联网支付服务所做的新规,其中第三条第一款“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第三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可知,目前只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才能从事支付服务,而

众筹平台并不具备这种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出资者将出资拨付到众筹平台的账户,再将资金打到成功募集的项目上,众筹平台实质上在其中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整个资金流转过程并没有资金托管部门,也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也就是说,众筹平台完全在靠着自己的信用经营着如此庞大的资金量。那么,一旦众筹平台出现信用危机,投资者的出资将难以追回。此外,从项目开始到结束的一段时间内,被托管的资金是会产生收益的,而资金在托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应该如何分配也尚无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诸多投资者因为以上诸多问题对众筹平台持怀疑和观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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