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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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0]17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0.10.16【实施日期】2000.10.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7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和我区下发的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是关系到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的领导担任。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

各地也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1]16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8.30【实施日期】2011.08.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全面提高我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33 号)精神,决定于2011年8月至12月在全区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2号和桂政发〔2011〕33 号文件精神,集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经营肉品行为,强化屠宰企业责任意识,强化监管薄弱环节,全面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肉品消费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2011年12月底前达到以下目标:(一)县城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92%以上;(二)生猪定点屠宰出厂(场)肉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两证: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广西部署全区打击传销工作

广西部署全区打击传销工作

龙源期刊网
广西部署全区打击传销工作
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2期
2016年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召开2016年全区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2015年全区打击传销工作情况,部署2016年全区打击传销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副组长黄日波,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安厅厅长胡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查找打击传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薄弱环节,封堵监管漏洞,构建以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治理体系,防止传销组织坐大成势。

同时,要强化责任追究,建立考核、督查、问责机制,确保各项责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打破壁垒、深化协作,建立健全“一体化”工作新机制,完善传销问题治理体系,推动全区打击传销工作再上新台阶。

打击传销的调研报告(广西)

打击传销的调研报告(广西)

广西高规格总结部署严打传销工作人民网南宁6月22日电(记者谢建伟通讯员甘孝雷)广西日前召开深入开展严打传销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高规格总结部署深入严打传销工作。

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温卡华,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长梁胜利在会议上作重要讲话,自治区副主席高雄主持会议。

据悉,2010年以来,广西各级政法、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创新举措,坚持严打传销不放松,不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打击传销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区形成了三个新的工作格局。

这就是:在政法委领导下、以公安和工商为主力、各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新格局,重点打击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工作新格局,逮捕法办、劳动教养、行政处罚多措并举严打传销的工作新格局。

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温卡华亲任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副主席高雄、梁胜利任副组长。

大多数市、县相继建立完善了政法委牵头、部门协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各级政法委有效整合综治、公检法司执法资源,多数政法委书记、每次集中行动,都亲临一线,亲自领导,靠前指挥。

各级公安、工商局长明确分工,分头行动,各负其责,深入一线,督促检查。

有关部门也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各地努力保障经费,南宁市政府2010年投入打传经费近1000万元,来宾市300多万元,贵港市200万元,其他各市也都给予了必要的保障。

两次专项行动取得了战果。

2010年以来,各级政法委有效整合公检法和相关部门执法资源,形成强大合力,使打传形势有了明显好转。

首府南宁市立案件251起,刑事拘留895人,逮捕61人,劳动教养249人。

倍受各方关注的北海市,市委书记亲自动员部署,层层落实责任,重奖举报人员,成立打传专业队,共刑拘578人,劳教225人,36人被判处实刑,举报北海传销信息占全区比例由去年年初的20.83%下降到年底的7.5%。

来宾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研究部署,亲自组织指挥,创新工作方法,组建打击传销专业队,加强综合治理破解执法难题,成效尤为明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5]11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5.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30日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盐行业管理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食盐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对当前我区存在的制贩假盐突出问题进行有效治理,深入排查食盐安全隐患,斩断非法经营路径,查处一批涉盐违法违规行为,摧毁制贩假劣私盐“黑工厂”、“黑公司”、“黑窝点”,曝光一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确保我区制贩假盐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分级负责、齐抓共管、行动高效的治理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保障食盐安全和有效供给,规范食盐市场秩序。

二、工作措施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市场逐一核查,积极开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阻塞和杜绝制、购、用假盐现象。

(一)加强重点环节食盐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协同行动,对宾馆饭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机关学校、建筑工地等单位的食堂、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等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的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存放和使用假劣食盐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安全隐患,并进行追根究源,有效摧毁假私盐贩营销网络。

对各辖区内饲料生产等用盐量较大的生产企业加强教育和监控,加强对以经营化工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为幌子,将工业盐、劣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更换包装,披上食用盐外衣,通过不法渠道流向食盐市场的“黑工厂”、“黑公司”、“黑窝点”的排查。

对打击1040阳光工程类传销的执法建议

对打击1040阳光工程类传销的执法建议

对打击传销的执法建议建议一:广西传销团伙以“政府秘密项目”当诱饵年赚千万广西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谢育铭:它欺骗性更强。

比如这份伪造的《国务院关于在两广试点连锁销售的通知》,为了增加欺骗性,写上了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其内容由编造的“连锁销售试点的总体要求”、“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保障连锁销售健康运行”等构成。

甚至为了加强欺骗性,在这份假文件中,还加入了“国家在1990年引入传销公司,但直到1998年才发现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而予以取缔”等虚假的内容。

这份文件的结尾,甚至伪造了国务院印章。

广西南宁警方甚至还搜缴了大量的非法刊物,传销分子为了达到欺骗的目的,使用领导人的头像,只言片语的截取相关领导讲话、甚至伪造讲话。

建议警方在查处1040阳光工程类传销时,若发现其伪造政府红头文件及非法条例,是否可以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逮捕他们呢?若是达不到立案的标准,那能否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他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建议二:1.为期60天长沙梅溪湖街道打响打击传销集中攻坚战为了确保本次行动的效果,防止涉传人员继续回传,片区民警向房屋出租方普及了传销知识,对涉传出租房屋的房东进行了约谈,签订了《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对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加大我区打击传销工作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32-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纪念邮票发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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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呈现出蔓延趋势,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本次行动的目标是:坚决遏制传销活动的发展势头,依法打击各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2.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依法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群防群治,共同参与。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形成全民参与打击传销的良好氛围。

4.宣传教育,预防为主。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专项行动。

2.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打击传销的合力。

(二)开展专项打击行动1.深入开展摸排调查,掌握传销活动的具体情况。

2.集中力量打击一批传销违法犯罪团伙,依法严惩一批传销违法犯罪分子。

3.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宣传教育1.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2.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传销知识的普及。

3.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传销。

(四)加强源头治理1.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防止传销活动滋生。

2.强化对网络平台的监管,防止传销活动在网上蔓延。

3.加大对涉嫌传销公司的审查力度,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完善法律法规1.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传销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时间安排本次专项行动自即日起至2023年底,分为三个阶段:1.准备阶段(1个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高端访谈

高端访谈

[高端访谈]工商局副局长:还广西洁净蓝天全民行动严打传销2011-7-28 9:33:50 来源:人民网作者:未知点击次数:193传销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邪教”,是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毒瘤”。

广西传销活动由来已久,曾一度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2009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一轮又一轮严打行动高潮迭起,一项又一项重要举措付诸实践,一块又一块治理成绩显著。

怎样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铲除传销滋生的土壤,为广西经济社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呢?记者近日专访了自治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工商局副局长王其贵。

记者:您怎样看待和评估广西打击传销的形势?王其贵:目前,广西打击传销可用两句话概括:成绩显著,任重道远。

过去,广西传销一度猖獗,经过近两年来持续严打,专项行动步步紧跟,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建立,有效遏制了滋生蔓延的势头,明察暗访表明,全区没有发现上规模的传销聚集活动,曾一度聚集的北海、来宾等地,已恢复平静。

然而,形势虽趋于企稳向好,但零星和地下的传销盘踞不散,个别地方甚至还有反弹现象,因传销引发治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当前,广西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

随着北部湾开发、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推进,传销分子借机不断翻新花样、变换手法,网络传销的发展蔓延,给我们带来新的挑战,打击传销工作呈现出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特征。

鉴此,我们要充分认清形势,继续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绝不能有丝毫懈怠。

记者:广西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有那些特点?王其贵:广西打击传销走过曲折的道路,经过不断探索,我们认为要打好这次硬仗,关键是建立坚强有效联动的打击传销机制。

近两年来,我们围绕这个问题做文章,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反映情况,敢于揭短亮丑,引起了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力支持,推动形成了三个工作格局:一个是在政法委领导下、以公安和工商为主力、各部门相互协作的工作格局。

自治区决心坚定,旗帜鲜明,不断加强领导,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温卡华亲任领导小组组长,高雄、梁胜利副主席任副组长,各市、县也相继建立完善了政法委牵头、部门协作的领导机制,他们亲自研究部署打击传销,有效地整合了综治、公检法司的执法资源,全面提升了打击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7•【字号】桂政办发[2001]192号•【施行日期】200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2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2001年11月1日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下同)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打击重点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

打击重点: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想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发布后转型改制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

二、主要工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积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工作措施如下:(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高中政治】2021年高考时事政治热点专题:打击非法传销(附答案)

【高中政治】2021年高考时事政治热点专题:打击非法传销(附答案)

【高中政治】2021年高考时事政治热点专题:打击非法传销(附答案)【热点点击】传销,被称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邪教”,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毒瘤”。

对传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态度坚定,坚持露头就打,毫不手软。

经过一轮轮“打传”专项行动,传销滋生蔓延势头一度得到遏制。

然而,近段时间来,传销在广西再度沉渣泛起,呈猖獗之势,成为全国关注焦点。

2021年8月11日以来,广西来宾、北海、南宁等市连夜组织执法力量展开集中打击传销行动,对广场、出租屋、书店进行全方位、大规模、地毯式清查。

数据显示,11日至15日期间,广西已抓捕、讯问900余名传销人员,经过打击、驱散、劝告,传销分子纷纷撤离广西。

公安部8月14日表示,面对传销人员大量返乡情况,公安部将在全国同步开展打击传销犯罪行动。

【考点链接】(一)从经济生活角度分析1.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

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的一般特征。

2.国家的宏观调控。

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弱点和缺陷,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3.市场交易原则。

市场交易活动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从政治生活角度分析1.体现了政府的职能:我国政府具有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还具有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公安部和来宾市政府的上述行为体现了这一点。

2.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要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治国原则。

3.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它的宗旨。

来宾市委连夜召开会议,责成来宾市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整治行动,并于8月12日上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体现了这一点(三)从生活与哲学的角度分析1.错误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

参加传销的人都是抱着一夜暴富的心理而来的,这就是错误的意识。

传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传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传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维护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传销活动的整治,特制定传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传销活动作为一种非法经营活动,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危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因此,对传销活动必须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目标任务1.明确整治目标本次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排查传销活动的情况,打击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明确工作任务(1)排查传销活动的情况。

利用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各地传销活动的情况,包括传销组织、传销人员和传销产品等。

(2)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社会组织等渠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传销活动的认识,防范传销活动的侵害。

(3)打击传销活动。

严厉打击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相关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调配1.明确责任部门本次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由公安部门主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

2.强化领导指挥设立传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传销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分工,强化协作,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具体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宣传传销活动的危害性,提高人们对传销活动的警惕,增强防范传销活动的意识。

2.加强执法力度公安部门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开展深入排查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传销行为。

3.加强监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传销活动,遏制传销活动的蔓延。

4.加强行业监管对可能涉及传销活动的行业进行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规定,防范传销活动的滋生。

5.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对传销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传销活动的违法成本,促使传销活动违法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1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1.28【实施日期】2010.02.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及时、有效、严厉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月5日至3月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欢度新春佳节营造良好、祥和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08〕3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6号),通过组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端掉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打掉一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犯罪团伙,把我区的“打非”工作不断地引向深入,促进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

精准打击 系统防控 推动打击传销工作再上新台阶

精准打击 系统防控 推动打击传销工作再上新台阶

精准打击 系统防控推动打击传销工作再上新台阶□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港市开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宣传活动为全面贯彻落实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3月以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积极行动,通过加强宣传、强化巡查,严格立案查处违法促销等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专门成立了以高攀副局长为首,大队及价监竞争科精干力量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对局属9个分局进行具体指导,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在各辖区进行了一系列宣传活动。

通过向经营者发放《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一图读懂暂行规定》等普法宣传材料,告知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履行优惠承诺,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经营行为管理制度,督促经营者加强交易行为、销售行为和促销行为的自我检查和管理。

截止目前,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各种渠道对《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进行了全方位的宣传推广,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和广大消费者的赞誉。

在商业广场、商场超市等处通过宣传横幅、电子屏幕等渠道发布130次,发放宣传册等资料1640份。

并于3月15日当天,在市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提醒函,对十种促销违规行为向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告诫,督促其自觉规范促销行为,八方来鸿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告知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通过专项检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塘桥分局对一起抽奖活动结束后未形成存档的违规促销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该行为涉嫌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桂政办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27日广西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内贸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努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市场主导、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以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发展新环境,以信息技术应用激发转型新动能,大力推进实体零售创新转型,进一步降成本、补短板、增效益,更好地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9000亿元,年均增长9%。

限额以上传统实体零售基本实现模式创新和业态提升,大型骨干连锁经营企业进一步发展,实体零售差异化、便利化、体验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基本形成商业结构合理、发展方式创新、多领域协同发展,与居民消费需求相匹配的实体零售体系。

二、重点任务(三)调整区域结构。

进一步发展南宁、柳州、桂林等中心城市大型商业及配套服务。

积极推进乡村商业发展,支持商务、供销、邮政、新闻出版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向乡村延伸服务网点,建设一批集商品销售、生活服务、物流配送于一体的乡镇商贸中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8.31•【文号】国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根据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当前传销活动的新情况,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广西、广东、山东、河南、辽宁、吉林、安徽、江苏、云南、贵州、山西、河北、四川、北京等14个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省(区、市)为重点地区。

对问题突出、社会反应强烈的广西来宾、广东清远、安徽阜阳、云南曲靖等地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五)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

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

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

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15•【分类】其他正文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案例一金某某等7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基本案情“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14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09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经李某某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随后,金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金某1、程某等人加入其所在的传销体系。

后金某1从金某某的传销体系中剥离出来独自管理自己传销体系及发展下线。

上述被告人加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后,大肆积极发展各自传销下线,从中谋取暴利。

至案发时,以金某某等人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二、裁判结果2020年12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该案系“资本运作”型传销的典型案件,涉案传销组织体系庞大,涉案人数众多,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对各被告人均在法定幅度内判处了较重的刑期和财产刑,有力惩罚、震慑了传销犯罪分子,铲除传销组织的经济根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些年来,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传销人员利用人们期盼致富的心理欺骗农民、下岗工人参与传销,往往是从身边的亲朋好友下手,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桂政办发[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大药品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打击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

(二)通过专项行动,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申报行为得到惩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逐步好转;行业自律水平有所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得到落实;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得到整治,药品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被有效监测,合理用药水平得以提高,确保药品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

二、主要环节和内容(一)在药品研制环节,主要是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格审评审批重点品种。

1.以药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和临床研究的真实性为主要内容,组织注册申请人对申报行为进行自查自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依法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桂政发[199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桂政发[199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桂政发〔1992〕61号1992年7月31日)国务院最近发出了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发〔1992〕3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打假”工作很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处理了一大批大案要案,捣毁了一大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根本好转,而且有继续蔓延和发展的趋势,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一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见利忘义,采取种种手段,继续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个别地方,竟形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和生产窝点。

由于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恶性事故不断发生,给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及到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迅速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切实抓出成效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打击的重点查处假药、假烟、假酒、劣质农药、劣质食品作为这次“打假”活动的重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8•【字号】桂政办发[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证券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维护我区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坚决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区部分地方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了我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些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有: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这些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且易反复等特点,尤其是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对经济损失的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力大都很脆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潜藏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采取综合性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多发的地区,要积极主动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取缔一批非法机构,追究一批违法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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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传销专
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6]16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6.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目标和重点
(一)专项行动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的传销活动明显减少,其他地区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有所减少;全区防范和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二)专项行动重点:
1.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2.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的行为。

3.打击的重点对象:一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二是逃避打击或者被依法处理后仍屡教不改并以此为业的传销人员;三是在多个地区同时进行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四是以合法公司为外衣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

4.以来宾、玉林、贺州、梧州、北海、桂林、贵港等7个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市为重点地区,对传销活动进行重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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