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保护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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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内部承包纠纷法律规制

论企业内部承包纠纷法律规制

浅谈企业内部承包纠纷法律规制本文来自:1 内部承包的含义一般认为,“内部承包”顾名思义是指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签订为完成一定生产(销售)任务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部经营协议,所有的收入与费用都经过单位的账户处理,实际上是一种考核指标。

笔者认为,企业内部职工通过与企业签订承包责任书所确立的关系,应属企业内部的特殊管理模式,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 内部承包纠纷不可诉性的法律依据分析(1)《民法通则》、《合同法》均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非平等主体间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实践中,属《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的民事争议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而《民法通则》第二条及《合同法》第二条均明确规定其仅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民事关系,而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明显属不平等主体,对于企业内部管理纠纷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企业内部承包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第2条明确指出:“许多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要求法院受理。

这类纠纷原则上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也明确规定:“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应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

即: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原则上应不予受理。

(3)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也确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有关纠纷应通过劳动争议一并解决。

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方案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方案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方案以下是 9 条关于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方案的内容:1. 嘿,你知道吗?企业内部承包经营,那就像是给员工们打开了一扇充满无限可能的大门!比如说,想象一下,每个员工都成了自己小领地的主人,那得多带劲啊!大家会更有干劲,更有创造力!这岂不是超级棒?2.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这不就是给大家一个放飞自我的机会嘛!就像赛车场上,让每个车手都能尽情驰骋!比如某个部门承包后,业绩蹭蹭往上涨,那场面,多让人兴奋啊!难道你不想看到这样的情景吗?3. 哇塞,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方案啊,那可是让企业活起来的法宝啊!好比给一台机器注入了超强动力!像隔壁公司搞了之后,员工积极性爆棚,咱也得赶紧行动起来呀,不然不就落后啦?4.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这简直就是给我们的企业打了一针强心剂!好比一艘大船扬起了满帆!像咱们部门的小李,要是承包了,肯定能做出一番大成绩,那得多厉害!你还不心动吗?5. 哎呀呀,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可不得了哇!就像是给大家送上了一把通往成功的钥匙!比如销售团队承包后,那订单肯定像雪花一样飞来呀,多让人憧憬啊!你难道不想抓住这个机会?6. 嘿哟,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方案,这可是个能创造奇迹的东西呢!好像魔法棒一挥,一切都变了样!就看咱怎么用啦!像老王那么有经验,他来负责一个项目,肯定稳啦!这不是明摆着的好事嘛!7. 哇哦,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这就像是给大家开辟了一片新大陆!充满了惊喜和机遇!比如技术团队搞承包,研发出超厉害的产品,那该多牛啊!你说是不是?8.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方案,绝对是个超级厉害的武器呀!就如同给战士配上了最锐利的宝剑!像咱公司的小张,平时就很有想法,让他承包个小项目,肯定能大放异彩!不信你就等着瞧!9.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这真的是不能再好的事情啦!就像给企业注入了灵魂!想想看,大家都积极进取,为了自己的领域拼搏,那场面多壮观!所以啊,咱们得赶紧行动,让这个方案落地,让咱们的企业腾飞起来呀!。

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篇

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篇

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篇篇一: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重要的是国有资本分布的优化和质量的提高。

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资本布局,改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涉足领域过多,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

一、国企改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有企业改制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分立、合并,如公司兼并、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等;二是,改变所有制的形式,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公司制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企业转为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等;三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四是,转变经营机制,如国有企业的承包或租赁、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经营等。

本文中所指的改制既是指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转让存量国有资产或吸收非国有投资者增量投资的行为,以及辅业与主业进行分离、改制。

也是指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解散,以及国有企业之间有偿并购或无偿划转产权的行为。

1、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主要是指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不在量多,而在其经济控制力。

对国有资本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抓大放小,使国有资本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和领域集中。

为此,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重要的是国有资本分布的优化和质量的提高。

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资本布局,改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涉足领域过多,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

对广大中小企业,要以地方为主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更加灵活的方式进一步放开搞活。

使国有资本要在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控制力。

因此,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在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2、国企改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大而全”、“小而全”,“企业办社会”,富余人员过多,劳动率低下。

国有企业改革保障措施

国有企业改革保障措施

国有企业改革保障措施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有企业改革保障的首要措施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立法工作,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原则,规范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市场化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警和处置,确保改革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国有企业改革保障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监管。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机制,确保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要求国有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及时报送财务报表,通过内部和外部审计等手段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债务等进行监测和评估,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国有企业市场化运作机制国有企业改革保障的另一个关键措施是建立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分置、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引入市场机制,使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要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加强与其他企业的业务往来和合作,推动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四、改革国有企业人事制度国有企业改革保障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改革国有企业的人事制度。

国家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实行职业经理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选拔、培养、激励和退出机制。

通过引进市场化的薪酬制度和竞争机制,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国有企业改革保障的最后一个重要措施是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督和管理,增加改革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宣传,引导舆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解和支持,构建和谐稳定的改革环境。

论国有建筑企业改制的重点及相应对策

论国有建筑企业改制的重点及相应对策
一பைடு நூலகம்

企 业 的改 制工作 事 先没 有真 正保 障 好广 大职 工群 众 的利 益 ,而 到 预期 的效 果 。主要 有 两个 方面 的问题 没 有解决 :
关于 改制 的政 策法规 又 限制 得较 死 ,与 广大职 工期 望值 差 距太 大 。

是 谁 是 产 权 的 所 有者 。 国企 的产 权 当 然是 国 家 的 ,这 点 不
[ 关键 词 ]国有 建 筑企 业 改 制 产权
激励
国有 及 国 有 控股 建 筑企 业 是 我 国建 筑 行 业 的主 力 军 , 改 制 是 活 的根 本原 因。于 是 ,很 多人 主张 ,深 化 国有企 业 的改 革必 须走 以 其

个 老大 难 的问题 ,但 大 多 国有 建筑 企 业改 制无 法深 入 ,企 业虽仍 产 权 改革 为 中心 的道路 。从 我 国 的实 际情况 来 看 ,产 权 改革 的确 是
工 高不 少 。在企 业 的经 营 中 ,最 重 要的 就是 经营 者 ,一般 来说 经 营 在处理 这 一 问题 时 ,要 严格 按政 策办 事 ,做好 充分 的思 想 工作 。如 者 要 占有绝 对股 份 。否 则就 没什 么 希望 。但 在建 筑行 业这 一 点基本 果说后 面 的路子 打开 了 ,改制 的 问题 就 不大 。 上做 不 到 。因 为建 筑行 业资 质要 求 注册 资本 很大 。这 就 引出 另外一 个 问题 ,国有 资本 退 出 ,自然人 要 进入 ,经 营者 从 哪里融 资 呢?所 二 、 国有 施 工 企 业 改 革 的 方 向及 核 心 问 题 不 甚 明 确 国有企 业 改制应 采取 重 组 、联合 、兼并 、租 赁 、承 包 经营 、合 以在改 制过 程 中 ,如何 帮助 经理 层融 资 是个 问题 ,如 果政 府或 某个

我国国际工程承包现状_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国际工程承包现状_问题及其对策

问题探讨□ 李 君 毛 磊现状︑问题及其对策我国国际工程承包 可以预见,在新的世纪国际承包工程市场处于一种转型时期,竞争更趋激烈。

作为我国国际贸易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工程承包也将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会给我国对外国际工程承包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目前特殊情况下,科学地对我国国际工程承包的现状作一客观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国际工程承包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国际承包市场规模巨大,有资料表明1998年世界150个主要国家建筑业投资规模为3.22万亿美元,1998年进入ENR (《工程新闻记录》)225家国际最大承包商排名的中国企业共有30家,其承包工程总额为50.29亿美元,占全球最大225家承包商营业额的4.3%,与自己比进步是明显的,但美国、日本等国家国际承包商的营业额分别占到24.1%、13.6%,可见目前我国的国际工程承包商与国际大承包商相比有相当的差距。

我国的国际工程承包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还很低,不仅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与韩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有一定差距。

改革开放二十年,我国的工程承包业基本上已形成了门类较齐全、具有一定实力的队伍,我国工程承包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劳动力价格和质量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都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但是,目前我国国际工程承包在国际市场占有的份额与我们具有的水平并不相称。

特别是承包项目的档次和层次还普遍偏低。

一方面说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的余地还很广阔,但另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的国际工程承包工作还存在明显的不足。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内建筑企业难以满足国际工程承包的资金要求一方面工程承包在我国定位为微利行业,其筹资手段单一,许多大型建筑企业一直高负债经营。

另一方面国际工程承包要求承包商要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按照一般国际惯例要求出具银行保函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在工程初期垫付费用。

而我国建筑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开具保函时,往往由于企业的财务状况不佳,或企业产权不清,无法得到银行保函,错失良机。

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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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企

革 Βιβλιοθήκη — 皇 詈 — ●蕾国有企 业 的公 司 治理 问题 及 对 策
焦 笑 南 贾 晓 松

认 为 改 制 比较 彻 底 的上 市 公 司也 出 现 了很 多 问 题 , 原 因 在 其
于公 众 过 于分 散 无 法 发 挥 作 用 。 国有 股 缺 乏 最 终 委 托 人 。 国 有 股 的所 有 权 由政 府 行 使 来 监 督 企 业 。 际 上 政 府 也 是 代 理 实 人 . 要 另外 的 代 理 人来 监 督 政 府 。 国有 企 业 改革 只是 集 中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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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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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不 利于 企 业 长 期 发 展 。 3损 害 中小 股 东 利 益 .
模 式 内部 利 益 冲 突 的 对 象 不 同 , 美 治 理 模 式 主 要 利 益 冲突 英
了公 司 的 控 制 权 .经 理 和 工 人 共 谋 利 益 的现 象 。2 O世 纪 8 O
我 国 国 有 企业 公 司 治 理 既 不 同 于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公 司 治 理 模 式 . 不 同 于 英 美 法 系 国家 的 公 司 治 理 模 式 , 现 出 很 又 表 强 的 “ 国 特 色 ” 主 要 表现 为 : 权 高 度 集 中 、 有 股 “ 股 中 . 股 国 一 独 大 ” 国 有 股 和 法 人 股 的 非 流 通 性 。 我 国 国 有 企 业 公 司 治 及 理 为 特 殊 的 二 元 制 企 业 治 理 模 式 。 这 种 治 理模 式 不 同 于 德 国 等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的二 元 制 治 理 模 式 . 们 实 行 的 是 垂 直 式 二 它 元 制 . 我 国 采 取 的 是 平 行 式 二 元 制 模 式 , 事 会 和监 事 会 而 董 均 由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 法 律 地 位 上 是 平 等 的 , 事 会 仅 在 董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 须 对 监 事 会 负 责 ; 事 会 无 决 策 权 只 有 无 监 监 督 权 . 企 业 实 际 运 作 过 程 中 . 事 会 的 权 力 要 比监 事 会 在 董 大得 多 .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 事会 形 同 虚设 。这 使 得 国有 公 司 在 监

内部承包几点要求

内部承包几点要求

内部承包几点要求
内部承包是一种企业内部经营方式,旨在明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成立内部承包关系,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 乙方(承包人)应该是与本公司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 在承包施工的过程中,主要使用公司的成本,乙方自行投入的成本相对较少。

3. 内部承包虽属于自主经营模式,但公司对项目的管理依然较为紧密。

4. 完善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施工企业和内部承包人应切实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履行内部承包合同,切忌以内部承包之名行挂靠之实,避免给双方带来法律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 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对工程项目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撑。

6. 认定工程是内部承包还是转包首先看“工程内部承包人”是否是本单位的下属机构或者职工。

内部承包人限于承包人的下属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项目部、工程队等;或者承包人在册职工。

承包人与内部承包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因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查阅最新法律法规。

浅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浅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浅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其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产权制度不完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不均衡等问题。

深化改革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优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制度,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标签:国有企业改革对策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走过了30多年的光辉历程。

经过改革,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变化主要有:初步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干预有所减少,企业拥有了较大的经营自主权。

这些变化使得企业能够初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不断的发展壮大。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历程及成绩从1978在四川省选了若干工厂作为自主权的试点开始,改革经历了很多阶段,从放权让利,到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再到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最后到确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

(1)第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以放权让利为重点,企业经营权层面改革阶段(1978年到1984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了旧经济体制的严重缺点就是权力过于集中,这需要国家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把重点放在放权让利上,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收入与权力分配。

首先,实行企业利润留成,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可将一部分利润作为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这样既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

进而,相继实行利润包干和分两步的利改税,收到可观效果,从而明确了国家与企业的收入与权力分配,奠定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2)第二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重点,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阶段(1984年到1992年)这一阶段主要是国有企业改革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重点,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阶段。

首先,对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承包制。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将针对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1.缺乏明确的产权划分:国有企业涉及多个产权主体,包括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产权划分不够明确,导致权责不清,容易产生管理混乱和决策不当等问题。

2.缺乏有效的产权保护机制:国有企业产权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存在着侵占、挪用和滥用国有企业资产的问题。

同时,国有企业在各级政府的干预下,产权保护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3.管理层腐败问题:由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权力较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管理层出现腐败现象。

这些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效益的降低。

4.企业治理机制不完善:国有企业的企业治理机制相对滞后,决策机制不够灵活,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薄弱。

这些问题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内外部经营风险较大。

二、对策建议1.健全产权划分机制:建立国有企业产权划分的规范体系,明确产权主体,划分产权责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产权资源配置机制。

同时,完善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明确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角色和职责。

2.加强产权保护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的保护力度。

同时,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3.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层行为的监督和纪律审查。

同时,加强对干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

4.改革企业治理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的企业治理结构,加强对企业决策的监督和约束。

引入市场机制,加强股东的权益保护,引入外部董事,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也是中央政府重点工作之一。

虽然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矛盾。

本文旨在探讨这些问题和矛盾,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 核心利益集中问题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是防止权力、资产和资源集中。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企业掌握着政治和经济资源,导致核心利益集中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这不仅违背了改革初衷,而且还容易引发腐败现象,从而影响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2. 国有企业管理问题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极其复杂,由于政府官员在企业中存在着过多的权力干预和干预的复杂性,导致国有企业的管理不足,生产效率低下,企业运营成本高昂,这样会限制国内经济的发展,也会危及到国家的生存和安全。

3.国企不透明化问题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着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企业资产将很难被评估和监管,让外界不得不质疑这些企业是否在纳税。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国有企业要及时向外界公开相关信息,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猜测引发的负面影响。

二、解决对策1.改善管理企业管理体系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发展,因此国企的管理问题是关键之一。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持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管理体系。

为了更好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可采用内外结合的方式,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打造更高效、更规范的经营机制和体制。

2.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为了有效监管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资源,我国提出了“三重一大”制度,也就是资产清单、厂房清单、土地清单和人员清单。

这种做法可以对国有企业进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防止权力、资产、资源集中问题的发生。

3.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企业要透明公开管理,不仅能有效监督企业的发展和运营情况,而且也能增加部门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例如,企业应该公开资产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引导外界关注企业发展与运作情况,及时地发现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效益。

公司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的探讨

公司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的探讨

公司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的探讨作者:朱益峰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01期摘要:针对公司目前执行的《施工作业队、班组内部承包责任制》,公司内部成员持有很多利弊阐述。

由于制定初期,这种模式的不够完整性和单调性,时至至今,这种承包模式的弊端已是逐渐显现了出来。

关键词:内部承包责任制、片面性、单一性、不彻底性、成本控制、素质Abstract : in view of the curr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 company construction team, team and group internal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 internal member holds many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n. Due to the development of early, this model is not complete and monotonic, to date, this kind of contract the malpractice of mode is gradually revealed.Key words :internal contract system of job responsibility, one-sided sex, oneness, not complete, cost control, quality中图分类号:F294我公司从2005年至今,在内部执行《施工作业队、班组内部承包责任制》,该责任制,在执行初期,对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近年来也是出现了不少问题,现针对公司这种承包模式,我列举了几个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应这些问题,发表以下观点,以供大家进行探讨。

内部承包考核的单一性、片面性。

目前公司对施工班组内部承包的考核办法是《每月成本盈余考核》及《每季度人均产值率考核》。

杜绝违法转包的建议

杜绝违法转包的建议

杜绝违法转包的建议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往往会选择外包来完成一部分工作。

然而,违法转包现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杜绝违法转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建议:1.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确保工作内容、质量和进度的可控性。

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2.仔细选择外包公司:选择合适的外包公司非常重要。

要对外包公司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了解其信誉和声誉。

同时,对外包公司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承诺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责任。

3.签订合同:合同是保障企业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建议加入惩罚条款,对违法转包行为进行约束和强制处罚。

4.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外包公司的工作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责任。

定期与外包公司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解决和调整。

5.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和合规培训是杜绝违法转包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案例的宣传,提高员工对违法转包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6.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该深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转包和合同管理的规定。

只有明确了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在实践中杜绝违法转包。

7.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转包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公布违法转包的黑名单,加大惩罚力度,使违法转包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总之,杜绝违法转包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选择合适的外包公司,签订合同并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实施,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转包现象的发生,维护企业和市场的良性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的内外部环境分析与应对策略

国有企业改制的内外部环境分析与应对策略

国有企业改制的内外部环境分析与应对策略国有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要实施有效的改制,必须充分了解国有企业改制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内部环境分析1. 组织结构国有企业改制前往往存在组织结构僵化、层级冗余等问题,这限制了企业的灵活性和决策效率。

改制过程需要对组织结构进行重新调整,减少层级,建立高效的决策机制,提高反应速度。

2. 人员素质与员工动力国有企业改制还需要应对人员素质不高、员工动力不足的问题。

改制过程中,需要通过培训和激励机制,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 内部流程与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内部流程与制度的改进。

传统的国有企业往往存在流程冗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运作效率。

改制过程需要简化流程、优化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

二、外部环境分析1. 政策环境国家政策环境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外部环境因素。

政府是否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对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也影响了改制的效果。

2. 市场竞争国有企业改制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需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并与竞争对手展开有效的竞争。

在改制过程中,需要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3. 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外部环境因素之一。

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市场波动等因素都会对改制产生影响。

改制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经济环境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策略。

三、应对策略1. 制定明确的改制目标和计划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前,需制定明确的改制目标和实施计划。

目标应包括对组织结构、人员素质、内部流程等方面的改进,并明确改制的时间表和责任分工。

2. 加强组织变革管理组织变革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工作之一。

需要建立专门的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改制方案和推动实施,并适时调整组织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工作效率。

企业内部承包制度

企业内部承包制度

企业内部承包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企业内部承包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部门之间按照合同方式进行业务委托和承包的一种管理模式。

在很多大型企业中,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会采取内部承包制度来进行业务分工和合作。

本文将从内部承包制度的定义、实施过程、优劣势以及应用案例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企业内部承包制度的定义企业内部承包制度是指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将某项业务委托给另一个部门来执行的一种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实现企业内部部门协作与分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实现内部成本控制和管理监督等目的。

1.确定承包对象:在实施内部承包制度之前,企业需要明确具体承包业务的范围及承包方的选择。

承包对象可以是企业内部的某个部门、人员或者外部合作伙伴。

2.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服务标准、履行期限、报酬标准等内容,确保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监督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承包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4.评估绩效:企业需要建立绩效评估体系,通过数据指标和考核机制对承包业务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为业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资源优化:通过内部承包制度,企业可以将各部门的优势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利用,实现资源最大化的优化配置。

2.成本控制:内部承包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控成本,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3.提高效率:通过内部承包,可以实现各部门之间的精细化分工合作,提高生产效率和执行效果。

4.促进部门间协作:内部承包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构建更加和谐的组织关系,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1.可能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在实施内部承包制度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传递不及时或者不完整,可能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影响业务执行的效果。

2.激励机制不完善:如果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激励机制设计不合理或者不完善,可能会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和执行效果。

国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保底

国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保底

国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保底承包经营是指国有企业将一部分权益和经营管理权交给内部成员或团队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一种经营模式。

国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保底是在这种模式基础上的一种规定,即国有企业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为内部成员提供一定的经营保底条件和承诺,以确保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内部成员的利益。

国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保底可以理解为企业与其内部成员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

在这个契约关系中,国有企业向内部承包人承诺,在一定的经营期限内,如果承包人进行承包经营,遇到经营困难或亏损的情况,企业将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

这种经济支持可以是直接的资金补贴,也可以是减免租金、供应原材料等资源的优惠。

通过这种保底机制,国有企业为承包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增强了他们承包经营的信心和积极性。

国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保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通过与内部成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对其提供保底条件,国有企业可以激发内部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通过承包经营保底,国有企业可以降低内部成员承担经营风险的压力,提高他们的经营效率和创新能力。

国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保底还有利于优化企业业务结构,推动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和优化。

然而,国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保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保底条件和承诺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运行规律,以避免过度保护和扭曲资源配置。

国有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内部承包人履行承诺并保持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

国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保底的实施也需要与相关政策的配套措施相协调,以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利用的效率。

国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保底是一种能够激发内部成员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和推动资源优化配置的经营模式。

通过为内部承包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承诺,国有企业可以增强他们的承包经营信心,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然而,在实施国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保底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经济的原则和监督机制,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国有企业才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局面。

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内外部协同与合作

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内外部协同与合作

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内外部协同与合作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在改制过程中,加强企业内外部协同与合作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能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综合竞争力,并为国有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奠定基础。

一、推进内部协同与合作严格来说,国有企业改制是一个涉及组织架构、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系统性工程。

而在这个工程中,推进内部协同与合作是根本基础。

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协同机制,实现各层级之间信息畅通、资源共享,以及不同部门间协调工作,共同推动企业创新与发展。

首先,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以促进各级管理层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推行横向交流和跨部门合作,加强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提高企业整体运营效率。

其次,国有企业应注重团队合作与知识共享。

通过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团队,实现各类人才的协同工作。

同时,企业应鼓励员工之间的知识分享和经验交流,形成良好的学习和创新氛围。

最后,国有企业需要加强绩效指标与激励机制的建设。

通过建立科学、公平的绩效评价体系,为员工提供积极向上的激励,激发员工创造力和工作动力,从而推动企业内部协同与合作。

二、加强企业与供应商、客户的协同与合作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与企业相关的供应商和客户是外部协同与合作的重要对象。

加强企业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合作,有利于构建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首先,国有企业应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通过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并确定明确的合作细则,确保供应链稳定运行。

同时,双方还可进行技术合作和共同研发,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拓宽市场竞争优势。

其次,国有企业应与客户建立紧密联系和互动交流机制。

通过定期派驻客户代表,了解客户需求和意见,及时进行产品或服务调整,提高客户满意度。

此外,企业还应与客户开展合作研究和市场开拓,共同挖掘市场潜力,实现合作共赢。

国有企业工程分包管理策略探析

国有企业工程分包管理策略探析

国有企业工程分包管理策略探析国有企业工程分包管理策略是指国有企业将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工作或部分工程包,委托给其他特定的企业或个人来完成的一种管理方式。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合理的工程分包管理策略能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高项目管理的灵活性和专业性。

本文将从工程分包管理的必要性、工程分包管理的原则以及工程分包管理的实施步骤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工程分包管理策略进行探析。

工程分包管理的必要性。

国有企业在面临大规模工程项目时,往往自身资源不足,无法同时承担所有工作。

此时,将工程项目进行细分,并委托给专业企业或个人进行分包,可以更好地发挥各方的专长和优势,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工程分包还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和人力成本,有助于国有企业集中资源,更加专注于核心业务的发展。

工程分包管理的原则。

在进行工程分包管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适度分包原则,即根据企业内部实际情况和项目的需要,合理划分工程包的范围和工作内容;二是分包合同公开透明原则,即明确分包工程的合同内容和义务,确保分包过程的公正和透明;三是分包人员素质相符原则,即选择具备相关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四是分包管理与工程整体管理相结合原则,即将分包工作纳入整体工程管理体系中,确保协调和统一。

工程分包管理的实施步骤。

具体的实施步骤包括:一是明确工程分包的目标和任务,确定分包的范围和要求;二是制定分包方案,明确分包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分工,确保分包工作的有效进行;三是选择合适的承包人,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竞标,确保选择到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分包人员;四是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确保分包工作的利益保护;五是进行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监督,及时掌握分包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六是分包工程的验收和结算,将分包工程的成果与合同要求进行比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效果。

总结而言,国有企业工程分包管理策略是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的重要方式。

企业内部承包制利与弊

企业内部承包制利与弊

企业内部承包制企业内部承包制的优缺点1、承包制的优点:(1)使企业产生一种具有活力的新的经营机制;(2)促进政、企分开,为政治改革奠定基础;(3)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4)有利于实现全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5)实现物质生产条件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

2、承包制的缺点:(1)短期行为与长期发展的矛盾;(2)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3)单一指标的不公平性。

3、承包制,又称“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利益制约为机制,以责任为核心,把责、权、身有机地结合起来,界定两个层次(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实现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确立企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独立法人地位的基本经营制度。

企业内部承包制的作用搞好内部承包制的关键是抓好奖惩兑现,搞活内部分配。

内部承包制促使企业主动推广工资改革办法,并按内部承包制的考核实绩浮动分配,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注意向关键部门、高技术和艰苦岗位倾斜分配,把激励和约束作用结合起来。

企业内部承包制有利于企业进行深化改革,承包中针对企业内部劳动、人事、机构、工资、保险等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胆进行配套改革,抓好管理,苦练内功。

企业在改革实践中要不断完善承包制,使承包指标体系更科学、更合理,使承包的激励作用推进企业走向市场。

一是要坚持正确承包原则,把完善承包制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二是把加强企业管理与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相结合,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三是按照企业内部各单位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要区别承包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具体承包形式和期限;四是要改变在确定承包基数时单纯进行指标纵向比较的办法,参考行业资金利润率等横向经济指标,尽可能使承包基数做到科学合理。

企业内部承包制与企业管理关系实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后,企业内部也普遍实行了承包制。

企业内部承包制是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一种形式,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又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_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现状、问题及对策

_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现状、问题及对策

国企改革最新消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现状、问题及对策我国国有企业经过30多年的改革,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主要揭示了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问题,包括行政化现象依然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无法真正分离;内部人控制问题;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不具备强大的竞争力等。

建议逐步取消国有企业行政化;建立多元分散的股权结构,容许非公有资本参股;高层管理人员职业经理化;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现状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始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在3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从最初的放权让利,到承包经营,再到沿市场化方向推进,而后实施战略性改组,直至进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新阶段,纵观这一过程,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国有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亦是国有企业推进公司治理的过程。

尤其是在2002年以后,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我国在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重组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得到优化,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进一步规范,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从政策层面还是到实践层面,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无疑是成功的,但是在成功背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却不得不需要我们去正视。

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问题行政化现象依然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无法真正分离。

按照我国政府级别,国有企业的级别主要有“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县属企业”,这四个级别的企业下又有相对应的行政级别,如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属正部级中央企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属副部级中央企业,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属正厅级中央企业。

以此类推,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县属企业都有相对应的行政级别。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其内部治理方式并不符合市场经济原理,而是由行政命令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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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保护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的对策梁飞在当前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改制前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正确、妥善地处理好企业内部承包问题,对于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仅就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保护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解除方式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企业改制如果仍然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要改制首先就要解除原内部承包合同。

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在改制前都是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对此强烈不满。

由于目前法律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是一种内部管理手段,作为发包方的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其理由是:(一)合同双方主体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发包方是管理者,承包方是被管理者;(二)合同内容没有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发包方勿需支付对价便可以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不是对价合同;(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是经营自主权的分解,是将企业同其下属的部门和职工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行政经济关系,是经营管理制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解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双方主体签订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发包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承包方,对于条件苛刻的合同,承包人可以拒绝签订;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对价性。

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出让财产使用权是为了取得承包费,承包方支付承包费是为了取得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收益,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虽然这种对价关系难以用等值来衡量,但对价的特征之一就是不要求必须等值等价。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对价性反映了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体现了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三是在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合同经营的情况下,一方面承包人依合同享有承包财产的经营权,承担合同义务,受合同约束。

另一方面承包人又是企业的成员,还要接受企业的行政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能否同时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这就正如我国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的同时,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可以发生民事合同关系一样,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中的平等主体民事关系并不冲突;四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角度看,如果不承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由于既不属于行政合同又不属于民事合同,法院以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受理都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大量纠纷无法解决,承包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企业改制难以开展。

只有承认企业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性,这些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二、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改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解除后,必然会涉及到承包方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这也是搞好企业改制的关键。

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谁承担,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承包经营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

其理由有三:一是企业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将企业部分财产或生产资料有期限地交给所属内部组织或职工经营,从法理上说,这是一种特别授权行为。

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二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或内部组织,不具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承包方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进行。

按照民法通则第43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自然应归属于企业承担;三是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有限民事责任。

承包方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对企业的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权进行处分。

如果承包方直接承担对外债务,当债务超出了企业财产范围时,就等于企业承担了无限民事责任,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笔者认为,上述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

笔者的观点是,一般情况下,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阐述的理由相同。

但在下列情况下,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一是难以兑现的债权和不可兑现的债权,企业不能加以承受,以防止欺诈行为造成的恶果,免遭不必要的损失。

难以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对此债权有争议,或虽无争议,但债务偿还能力有限,不可能全部预期实现的债权。

不可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逃匿或消失,已丧失偿还能力的,或者是承包方虚拟的,根本无法实现的那部分债权,也可称之为虚假债权,只能作为企业的亏损;二是债权人不明确或债权人有异议的那部分非真实性债务,由于存在着消失、增多或减少的可能性,企业不应承担;三是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或擅自超越授权范围,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三、承包方承包债权的实现承包方的承包债权,是指承包方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规定在承包期间应得的利润收入,以及改制企业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应得的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赔偿款等。

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承包方的承包债权一般通过三种形式来实现:一是由改制企业改制前直接偿付给承包方;二是折抵承包方个人应自负上缴部分的职工养老保险金;三是承包债权转换企业股权。

采取这种形式实现承包债权时,必须符合五个条件:(1)原企业?发包方改制为股份制企业。

(2)承包方完全自愿,来不得半点强迫命令,更不能搞政府行为。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转换成股权时应不得超过50人,否则将违背公司法的规定。

(4)该债权转换股权的行为只能视作为一般的股权,而不应将其当作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券,否则不仅违背公司法的旨意,还导致募资社会化。

(5)转换时应有监督部门参加,防止欺诈性转换或将债权转换成有担保的股权。

在实现承包债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二种特殊情况,处理难度较大:一是企业改制后原承包债权的处理问题。

笔者认为,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1.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仍是法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承包债权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

因为,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后购买者实行个体经营或私营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原承包债权应由转让方从转让原企业所得价款中承担。

理由是:首先,购买者经营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原企业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区别,不能成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其次,购买者已对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向转让方支付了对价,若再要新企业承担承包债权,这就显失公平。

二是企业破产时承包债权的受偿问题。

破产重组是对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实行改制的一种特殊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的承包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的范围,根据破产法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受偿。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

有人认为,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也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也不另外。

(2)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只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看待。

(3)如果允许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既不利于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又会给其他债权人带来不安的心理,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4)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破产程序属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效力高于民事执行程序,所以,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按破产还债程序,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办理。

也有人认为,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虽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得到执行,但这种结果并不能改变从法律意义上讲该项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已从债务人一方转移到债权人一方的事实,只是债权人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该财产。

(2)确认承包债权的法律文书是法律承认的、合法的执行根据。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但没有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改变其债的内容的规定,不能以后案来直接改变前案的审理结果。

(3)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中止。

这是破产案件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所必需的。

但是,中止执行本身表明,这些中止了的特定的民事债权的执行,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是要恢复的。

这种恢复不是部分应是全部债权的恢复。

(4)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权。

这就使债权人对收回这部分债权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当比这种担保之债更为可靠,无论是从信用出发还是从严格执行法律出发,都不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受偿。

笔者的观点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应当以时间界限来定。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有破产企业追回权的规定,它是指为了满足多数债权人最大限度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实施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比照这一破产制度,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文书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未执行的,该承包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否则,该承包债权应比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这样划定,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又可以避免承包债权人蒙受不应有的企业破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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