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在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适用程序和原则。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进行解读,旨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条款。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它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和解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司法解释是法律的补充和细化,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可以更好地指导法官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为。
司法解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行政诉讼法有许多抽象和概括性的表述,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表述进行解构,给予具体的操作指引,使法律更易于理解和应用。
其次,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和缺陷,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情况,这些情况在法律条文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具体情况进行解决方案的提供,有助于保证行政纠纷解决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实践,保证司法公正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法院和法官对于相同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司法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司法实践,提供一致的适用标准,保证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的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共包括多个条款,这些条款涉及了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和实质性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1. 关于立案受理的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受理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申请书等,同时法院也要依法进行审查。
这些明确的规定旨在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2. 关于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步骤。
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解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监督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诉讼法,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读。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自然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定依据,同时诉讼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是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和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享有特权。
再次是公开原则,即行政诉讼应该公开、透明,对于诉讼程序和结果应公之于众,便于监督和审查。
最后是确凿性原则,即在行政诉讼中,事实应当以确凿证据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或不实陈述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制裁、管理和服务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涉及行政机关的权限争议、行政合同违约等相关案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不适用于涉及刑事、民事等其他领域的纠纷。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诉前调解、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首先是诉前调解,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请求,以便解决争议。
其次是双方陈述,行政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然后是举证质证,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
接着是辩论,行政法院会组织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意见。
最后是判决,行政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四、行政诉讼的效力和执行行政诉讼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须由行政机关予以执行。
一般来说,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应当立即执行,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执行。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缓执行或者决定不执行,但需经过法院同意,并且应当给予相应的理由和期限。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六、管辖制度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调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分析:这是关于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维持原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前,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干预。
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与某些行政机关联系密切,导致行政案件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减少人民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必须保障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
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行政诉讼法》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更大的管辖权: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都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客观上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仅能使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还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选择管辖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实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法律文献之一,被誉为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宝典”。
本文将在以下方面对其进行简要介绍和解读。
一、解释的基本概念和性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件,主要用于指导、解释行政诉讼法的实施。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而且还能够部分补充和完善法律规定,成为一种有效的法律补充手段。
二、解释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重要法律文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地位和作用:1、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具有司法权威的解释性文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对诉讼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权威性的判断和指导作用。
2、解释是法律的补充和完善。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未能涉及或者没有做细致规定的问题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补充和完善作用。
3、解释能够指导司法实践。
作为法律领域中司法实践与规范化制度间的桥梁,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能够帮助司法人员更好地指导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实践,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主要对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和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解释,其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1、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解释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起诉的方式和文书格式等相关规定,并对实际诉讼中可能碰到的一些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2、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规定:解释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程序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关于行政赔偿和赔偿标准的规定: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和具体赔偿标准,帮助当事人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关于司法裁判的规定:解释规定了司法裁判的程序和应当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行政诉讼法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前言:新解释虽只有27条,但与新解释、新法不冲突的旧解释、各种规定仍为现行有效,可以援引、适用。
经一年半载的实践、磨合后,可望看到大篇幅的新解释,结束“27条”与“98条”解释并用的局面。
蓝字部分是@阿些和2015年4月28日对新解释的解读(之后会有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解释条文取自高法公布的文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解读:【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表述不恰当,应为“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
所谓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主要是指以下四项:①所诉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注:诉前须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②起诉人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③起诉未逾起诉期限;④诉讼请求合乎规范的要求。
【行诉诉请写作二要点】诉请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往往决定着受理与否及成败。
规范写作行诉诉请有二个要点:一、先确定所诉案件的类型,二、再按案件类型的判决结果确定诉请。
确定案件类型以及诉请的依据是:法发[2004]25号文即《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和本解释第二条规定。
此乃行诉秘籍,建议实务工作者熟读。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 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决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 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 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 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解读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 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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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九)合法性审查内涵扩大,行政机关需更 加注重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明显不当的行为也作为违法 行为,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 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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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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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的应对措施
(一)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二)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三)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减 少行政争议 (四)集中清理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 件 (五)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审理和应诉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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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执法 有关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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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镇综合执法
(一)街镇执法改革的必要性
行政诉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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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规范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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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一)立法宗旨有所调整 1.“正确”审理行政案件 → “公正”审理; 2.“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行政诉讼基本功能; 3.“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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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四)强化行政机关出庭及履行生效裁判 文书义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新《行政诉讼法》第66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最新一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一、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司法文件,对于法律适用起到具体解释和指导的作用,有着法律教条解释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概括,为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依据,规范了行政诉讼程序,保障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要的司法解释1.《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行政当事人、行政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受理条件、诉讼请求的形式与内容、证据的举证与保全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得行政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和便捷。
2.《关于行政机关行政拘留和取保候审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对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和取保候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于拘留的适用条件、拘留期限的限制、取保候审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解释的适用方法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司法解释应当注重以下几点:1.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司法解释是不断更新和完善的,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应当优先采用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释和落实法律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的原则和立法意图,以确保适用的司法解释符合法律精神。
3. 明确适用情形和条件司法解释在适用时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和条件,应当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读和适用,以避免不当适用导致的司法错误。
新行政诉讼法看点解读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行政诉讼法看点解读核心内容:新行政诉讼法看点一共有二十七处,上文赢了网小编已为您详细介绍二十三处,接下来将会为您详细介绍剩下的四处看点,内容包括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明确不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审限延长、无故不到庭、拒绝履行裁定将被公告,欢迎阅读。
二十四、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第二款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分析:这是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及其例外情形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要求人民法院不得采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案件,不得将调解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和行政案件结案的方式。
不过,不适用调解原则也存在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案件通过庭外和解、协商等纠纷化解方式处理,并采用撤诉方式结案,但有相当一部分庭外和解脱离社会监督,其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均无从得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调解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前一类案件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经济权益,对经济权益的自由处分并不会影响行政机关职权的正常行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行政合同、行政补偿等。
在后一类案件中,行政主体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内处分公权力,妥善解决纠纷。
行政诉讼法详解
行政诉讼法详解引言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在1990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行政诉讼法,分析其构成要素、诉讼程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与构成要素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通过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司法机关裁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具备以下构成要素:1. 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和组织。
公民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其他组织等。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和组织拥有平等的起诉权利和法律地位。
2. 客体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针对具体个案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
3. 争议行政诉讼需要存在争议。
争议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
4. 法院裁决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裁决,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
法院裁决以法律为依据,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判和裁决。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及特点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分为诉前准备、立案受理、审查调查、开庭审理和裁判执行五个阶段。
1. 诉前准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前准备是提交诉状的前置步骤。
公民和组织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递交诉状。
2. 立案受理法院在收到诉状后将进行立案受理。
法院将对诉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符合要求,法院会立案并通知被告行政机关。
3. 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阶段,法院将对诉讼双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
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可以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
4.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
法院将组织双方进行辩论和申辩,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证人传唤、专家意见征询等。
最终,法院将对争议进行裁决。
5. 裁判执行在法院作出裁决后,行政机关需要按照裁决结果进行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裁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a. 专属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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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 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 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立场,故很 [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逐条解读)(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 三是细化第三人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 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 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 八、增加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 的规定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 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意义:促进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 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 用。
• 【例】预售款监管四方协议案 • 区国土局认为某开发商应当补交出让金, 但是开发商认为出让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不 存在补交的问题。随后,区住建局根据区 政府的要求停止了开发商在建楼盘的预售 许可手续,开放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 诉讼过程中,区住建局同意办理预售许可 手续,但是前提是撤诉并按区政府要求签 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四方协议,将1.3亿多 元商品房预售款转入国资专户用于担保开 发商可能要向国土局缴纳的出让金。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南京大学法学院 肖泽晟
• 一、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行政诉 讼制度的首要目的 • 【例1】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争议 • 【例2】变更抵押登记案 • 【例3】土地出让方案未经政府批准,
土地局就与开发商签订聊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并已履行完毕。事后 土地局认为该合同无效引发争议。
• 【例1】被许可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届满 的那一天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十天作出准予 延续许可的决定。第三人认为安监局的决定违 法。双方发生争议。
• 七、完善当事人制度
• 一是明确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依据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依据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针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进一步解释,用以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接下来,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进行解读。
一、立法背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是行政诉讼法本身。
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变化,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也需要相应的解释和补充。
二、司法解释的作用1. 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行政诉讼法并未对所有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条来确定具体的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的作用就在于填补行政诉讼法的空白之处,为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供具体指导。
2. 规范审理程序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可能涉及对证据的收集、听证会的组织、调解和和解的方式等。
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可为法院提供明确的程序规定,从而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统一裁判标准司法解释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实现了一种统一的裁判标准。
这样可以减少司法裁判的主观性,保障判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解释的特点1. 具备适用性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是行政诉讼法本身,因此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解释的内容和规定必须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要求相一致,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具备约束力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其他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司法解释进行适用,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具备参考性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指导文件,为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其他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避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四、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是针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概述1.立法背景2.法律条文内容三、第八十七条的具体解读1.案件范围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3.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的不适用情况四、简易程序的实施流程1.审判员独任审理2.审理期限五、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六、结论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第八十七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进行立法释义解读,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概述1.立法背景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立法者借鉴国外经验,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2.法律条文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第八十七条的具体解读1.案件范围根据第八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意味着,一些特定案件如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启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简易程序适用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3.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的不适用情况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具有特殊性质,因此不适用简易程序。
这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防止简易程序过于简化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四、简易程序的实施流程1.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这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2.审理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摘要:I.引言-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背景与意义II.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内容- 条款的详细解读- 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联III.第八十七条的应用实例- 实际案例分析- 法院判决的依据和解释IV.第八十七条对行政机关的影响- 对行政行为的要求和规范- 对行政机关权力的限制V.第八十七条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VI.结论- 第八十七条的立法释义解读的重要性- 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正文:I.引言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是中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一条款,它的立法释义解读对于行政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解读该条款的内涵,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来阐述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II.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和顺序。
遵循法定程序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不作为。
2.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包括生命权、人格权、言论自由权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基本职责,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3.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行为的主要对象,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维护这些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利益。
III.第八十七条的应用实例以下是一个关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应用实例:某市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决定征收某居民小区的部分土地。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摘要:I.引言-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背景与意义II.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内容- 条款的详细解读- 相关法律术语的解释III.第八十七条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 实际案例分析- 第八十七条在案例中的具体应用IV.第八十七条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贡献- 推动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促进了法治政府的建设V.结论-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重要性和影响正文:I.引言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是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以期对该条款有更深入的理解。
II.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这一条款中,涉及到几个重要的法律术语,需要进行解释。
首先,“当事人”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受益人,也可以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间接利益相关者。
其次,“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包括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等。
最后,“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III.第八十七条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在实际案例中,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运用可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某个案例中,某企业对当地政府的一项行政处罚不服,认为该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该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企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该企业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查,最终判决撤销了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护了该企业的合法权益。
IV.第八十七条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贡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1.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背景和意义2.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释义3.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应用4.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启示和影响正文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是该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本文将从立法释义、具体应用、启示和影响等方面对其进行解读。
一、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背景和意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是在 2014 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的一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该条款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释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本条是针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的规定。
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如果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本条明确了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较为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更为严格和谨慎的审理程序。
3.本条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即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通过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能够及时地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应用在实际的行政诉讼中,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在第一审行政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
这需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并且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解读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和保护行政诉讼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中,第十五条是该法中的一条关键性条款,下面将对该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第十五条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除不得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定的特别管辖程序管辖,法律规定应由其他诉讼方式解决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时间、管辖的限制。
”解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限制作出了规定。
首先,对于不得提起诉讼的事项,行政诉讼不适用。
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具备诉讼的必要条件或法律规定明确不适用行政诉讼的,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例如,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得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争端解决。
其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也不适用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要求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作为原告或被告具备提起或被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如果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参与主体条件,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应通过其他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并经当事人同意,也不能适用行政诉讼。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需要通过其他特殊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并经当事人自愿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也不适用。
第十五条的局限性和意义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界限,明确了一些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
这样,不仅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行政处理依据,也避免了行政诉讼程序过于冗长和耗时的问题。
其次,第十五条限定了诉讼主体的范围,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参与主体真实合法,增强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
最后,第十五条对于通过其他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为特殊的行政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15条
行政诉讼法15条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15条的内容概述1.立法目的2.适用范围3.诉讼主体4.诉讼程序5.诉讼原则6.诉讼时效三、行政诉讼法15条的具体解读1.条款结构2.关键词解释3.条款之间的关系四、行政诉讼法15条在实践中的应用1.案例分析2.存在的问题3.解决途径五、总结与展望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用以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一部专门法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第15条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诉讼法15条的内容概述1.立法目的行政诉讼法第15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保障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
2.适用范围本条款规定了行政诉讼适用于下列案件:(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2)不服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作出而未作出的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相邻权、公平竞争、知识产权等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
3.诉讼主体行政诉讼法15条明确了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其中,原告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三人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程序本条款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一般程序,包括起诉、受理、答辩、审理、判决、上诉、执行等环节。
同时,明确了特殊程序,如简易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等。
5.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法15条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
6.诉讼时效本条款规定了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为六个月。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一年。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诉讼法15条的具体解读1.条款结构行政诉讼法第15条分为五个部分,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诉讼主体、诉讼程序和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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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审理结果。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共审结案3660件(含上期结转),占案件总 数的84.62%。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 行为的1463件,占39.97%;驳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287件,占7.84%;改变行政机关行为的 1245件(撤销行政机关行为的607 件,占 16.58%;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483件,占 13.2%;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的104件,占 2.84%;变更行政机关行为的51件,占1.39% ),占34%;调解的11件,占0.3%;终止的 575件,占15.71%;以其他方式结案的79件 ,占2.16%。
新收案件增长仍集中于公安、城建、环保等重点领 域,资源、交通类行政案件有所下降。 新收行政一审案件中,城建拆迁、公安、环保 等案件增势较明显。部分新收案件类型情况:涉公 安、治安行政案件553件,同比上升26.54%。涉城建 行政案件1545件,同比上升19.77%,其中,城建规 划类案件214件,增长2.82倍;拆迁案件689件,增长 32.76%。涉资源类行政案件2528件,同比下降3.51% ,其中,涉土地行政案件1759件,下降11.12%;涉 林业案件614件,上升6.23%。涉交通行政案件236件 ,同比下降4.02%。涉环保类案件38件,同比上升 137.5%。涉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301件,同比下降 35.68%。涉民政类案件31件,同比下降18.42%。
2016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4468件,受理4012件,受理率89.8%。其中,省 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00件;各市、州人民政府 、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 案件3788件。 1.被申请人情况。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538件 ,占13.4%;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 2887件,占71.95%;市(地)级政府及其部门作 为被申请人的367件,占9.14%;省级政府及其部 门作为被申请人的126件,占3.14%。 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 政复议机关的1446件,占36.04%,市(地)级政 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320件占57.83% ,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46件,
(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任
三是对妨碍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的行为,如对人民法院的协 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 调查、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
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产的;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等,人民 法院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 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 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
三是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审理范围。对明显不当的行 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 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
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
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 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 件可以调解。
(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 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
一是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将对行政确认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 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 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 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作为的;
行政一审、二审新收案件上升态势不减,新收一审 案件数排名全国第15位,一审案件人口比为2.23,全 国排名第7,高于1.69的全国平均值。 出现这种趋势,一方面是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确立立案登记制度,导致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驳回起诉;另一方面,旧 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协议类案件增速较快 导致案件数量增多。
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形式。 从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分析,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根据司法统计报表 ,行政机关由于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等原因被 依法确认违法或无效的一审行政案件有601件,约占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29.76%。 二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由于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原因 而导致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一审行政案件有 881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42.62%。 三是不依法履行职责。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 责而被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审行政案件有335件, 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16.21%。
《行政诉讼法》解读
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现状 二、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 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相关 问题对比 四、怎样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的参谋助手
2016年贵州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769件,同比增 长6.85%。其中一审收案7759件,同比上升4.51%。二审收案 3010件,同比增长13.37%。 省高级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626件,同比增长47.68%(2015 年受理1101件)。 从一审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贵阳法院和遵义法院一审分别 新收案2120件和1653件,占全省新收案件总数的27.32%和 21.30%。 2016年度,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885件, 同比增长16.07%。一审案件结案率为92.96%,在全国排名第 三位,说明全省法院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审判效率较高。
2015年、2016年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2015年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共收到917人次提出的 行政复议申请224件,受理94件,受理率41.96%。 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予立案受理 80件,因不 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向 其他有权机关请求解决28件,作其他处理的22件 。 1.被申请人情况。市(地)级政府的部门作为 被申请人的29件,占30.85%;市(地)级政府作 为被申请人的28件,占29.79 %;省级政府的部门作为 被申请人的16件,占17.02%;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 人的21件,占22.34%
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 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 法,对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 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行政机关带来了新的 挑战。
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 管理各个领域,公安领域的案件最为集中 ,共受理1254件,占比为31.26%,土地、林 业、房屋征收、城乡规划、领域相对集中 ,受理案件数分别为766件、520件、342件 、294件,占比分别为:19.09%、12.96%、 8.52%、7.33%,占总数的47.9%,其他领域 案件占比均在5%以下。案件涉及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 确权、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 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行政处罚类案件 所占比重最高,为39.58%;其次是行政确权 类案件,所占比重为19.99 %。
2016年,全省法院严格公正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断加大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 力度,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或撤销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 行;对行政机关侵权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赔偿,切实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2016年审结的一审行 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5.91%,排名全国第二位,以 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50.22%,亦排名全 国第二位。败诉率较高或败诉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领域主要 有土地、城建、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其中,涉资源土 地类和城建拆迁类行政案件败诉率为32.57%。 (1)资源土地类案件。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在资源土地类案 件中败诉626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32.35%。 (2)城建拆迁类案件。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在城建拆迁类案 件中败诉244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2.61%。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 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
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
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都纳入了受案范围。
一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 作人员出庭。 二是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可以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 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处分的司法建议。
85%);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
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 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 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起诉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行 政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任
(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 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认为行政机
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 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
二是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法院行政诉讼审 查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 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 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