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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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物权法解释: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物权法解释:第⼀百⼀⼗⼋条【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然资源、单位和个⼈可以取得⽤益物权】 第⼀百⼀⼗⼋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然资源,单位、个⼈依法可以占有、使⽤和收益。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然资源,单位和个⼈可以取得⽤益物权的规定。

在我国,国家对⼟地等资源实⾏公有制,它是我国⽣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城市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宪法的规定,⼟地公有制有两种形式:⼀是国家所有;⼆是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化的中⼼,在国家和社会⽣活中具有突出作⽤。

城市中各种形式的⽤地⼗分重要和宝贵。

因此,城市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地是从事农业⽣产的主要⽣产资料,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村和城市郊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律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留地、⾃留⼭,虽然由农民个⼈使⽤,但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地等⾃然资源的公有制,决定了单位、个⼈利⽤⼟地等资源,必然要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地等资源上取得⽤益物权。

物权法具有较强的本⼟性,与⼀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益物权制度也概莫能外。

从国外的法律规定看,凡实⾏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上没有物权法编,没有⽤益物权制度,仅规定所有权制度且⾮常简单。

这是因为,实⾏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般运⽤⾏政⼿段组织经济运⾏。

国有⼟地的使⽤关系采取⽆偿的划拨⽅式,作为国有⼟地所有者的国家将国有⼟地划拨给国有企业⽆偿使⽤。

农村⼟地则由作为所有者的集体⾃⼰使⽤,农户在集体所有的⼟地上进⾏⽣产劳动,按劳取酬,不发⽣所有权与使⽤权的分离。

物权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物权法》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些财产为什么不得抵押下面,重点说说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和不得抵押的依据。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处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依法征用,征用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集体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特殊用途和特殊性质,若允许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随便抵押,将不利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但《物权法》也规定了除外情况,包括:为了鼓励农民开发荒地,解决资金短缺,第180条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为了发展农村经济,第183条允许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土地分层地上权指的是一种拥有多层地上权的土地所有权,即拥有人通过对土地的分割、建筑、开发等,使其具备多个功能层次的权利。

具体来说,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构筑物和设备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构筑物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及相关设备使用权等,这些权利以及实现这种权利的优势和限制可以在各自层次上得到实现。

其特征在于,它不仅对于土地的所有者来说,是一种更有效的使用权,而且可以被分割和细分,以便在不同的层面上实现更有效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物权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分层,以便拥有者或第三方可以以有限的权利拥有,占有或使用土地拥有者的一部分,以及支付土地拥有者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利得”。

因此,根据《物权法》的此规定,具体的土地分层地上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构筑物和设备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构筑物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及相关设备使用权等,其中构筑物和设备所有权是依据对该土地的开发,才能在建筑物层面实现的。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所有者可以收取土地使用权的利得,从而实现双赢。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适用土地分层地上权可以应用于多种领域,尤其是城市地产投资。

目前,在城市地产投资中,分层地上权被用于合理分散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增强投资者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力,提高投资者的权利保障及灵活性等。

首先,土地分层地上权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具体来说,投资者可以通过分割土地分层权权来分散投资风险,避免单点风险。

投资者对投资成本的投入也会随着土地分层地上权的实施而降低,有助于提高投资回报率。

此外,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土地分层地上权来提高自己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权,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

投资者还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情况,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灵活运用土地分层地上权,提高投资者的权利保障。

总结土地分层地上权是一种拥有多层地上权的土地所有权,其特征在于,它不仅对于土地的所有者来说,是一种更有效的使用权,而且可以被分割和细分,以便在不同的层面上实现更有效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资产法律的重要法规之一,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范围土地所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土地及其上空、下部和土地下的矿产资源、地下水等,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

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土地表面、下部和上空。

土地表面是指土地表层及其上和下附着的物质;土地下部是指土地下表层至地心深处;土地上空是指离地面一定高度以上的空气层。

所有权人享有土地内矿产资源、地下水等的开采、利用权。

二、土地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存在。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凭借土地他权授予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房屋所有权人持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

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定凭证。

土地所有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权利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三、土地征收国家对土地依法实行征收制度。

征收土地的行为必须符合土地征收法规定和公共利益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应当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后,国家应当进行补救性安置。

对已住房屋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权转为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但是,农民不能随意转让、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农民应当先行与集体组织、政府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再转让。

五、土地的抵押和担保土地的所有权人可以将土地抵押、担保给第三方。

抵押或担保的土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条件。

土地的抵押和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六、土地的赠与和遗赠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土地免费赠与或者遗赠给他人。

但土地必须合法入土,没有因违法占地而引起争议。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是物权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是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

在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所有权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以外的组织。

这些主体在法律上享有对特定物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物。

所有权人对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

三、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三个方面。

使用是指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收益是指所有权人从物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理的权利。

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些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四、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法律规定了多种方式来保护所有权。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返还、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侵犯所有权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法律制裁。

五、所有权的限制在我国法律中,对所有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限制,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保护和限制等方面。

所有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增强对所有权的认识,依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所有权,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所有权,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详解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详解

物权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征收】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解释】物权法出台前,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均对不动产征收制度进行了规范。

在此次物权立法中,以民事规范的形式再次确定了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制度。

依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的阐述:●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的规定。

●立法背景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在物权法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

征收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但由于征收涉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丧失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同时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外国民法通常都从这一民事角度对此作原则性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征收制度。

这也是新的宪法修正案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在物权法上的落实。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新增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征收与征用(F44)梁慧星教授指出: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强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或者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的制度,属于一种例外规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2007年5月8日发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2007年5月8日发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2007年5月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国土资源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国土资源是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

规定土地权利和矿权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最主要的内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实践中各种纠纷的解决明确了法律规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有力地保护了八亿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物权法》是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有力武器《物权法》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精心整理学习导航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明白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取得;●理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依据;●懂得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

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做的细化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用途变更地法律依据

土地用途变更地法律依据

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依据一、涉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7、《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0、《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1、《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二、具体的法律条文1、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构造——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构造——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念讲究 内涵精确外延 明确 , 集体本是一个政治概
念 , 在 立 法上 , 导 致 集 体所 有 权 性 质 的模 糊 。 用 便
它是一种单独所有权?还是成员 的共有 , 抑或是

发点不同, 学者们观点不同却都 能 自圆其说 。
然而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的立法构造, 不仅
种总有?其二, 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 的主体不
中的需要 。 可将农 民集体构造成一种特 殊的法人 。法人成 员身份以农村户籍为标志 , 员按照法人 的意 成
思表示规则平等地行使成员权。物权法无须对集体所有权客体进行列举, 只需对集体财产权利的变动
做出规定 。最后 , 要建立农村集体 法人 的治理结 构 , 民集体成员通过法人机关行 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 农
[ 作者简介] 张安毅(99 )男 , 陕县人 , 17 , 河南 法学硕士 , 河南省政法 管理 干部 学院讲师 , 方 向为 民商法学 。 研究
维普资讯

5 ・ O
云南师范大 学学报( 哲学社 会科学版 )
第 3 卷 8
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 ” 《 物权法 》 草案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立法是一致 的。然而 , 这一用语 也一并带来 了现行立法 规定 的弊端 : 其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 。法律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的主体
( 现行制度 、 物权法 》 一) 《 草案 的规定 及其 弊端 我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是通过上世纪 5 年 o 代的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建立的。为了通过共同 劳动、 按劳分配实现农村社会 的共 同富裕 , 经过 5 年代初期的“ O 互助组和初级社制度” 以及 5 年 o 代后期开始的“ 民公社制度” 我 国广大农村建 人 ,

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页眉可删)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80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人们很容易混淆,对于土地的问题,人们往往都很重视,毕竟涉及到人们的财产权益,关于土地,人们依法享有它的使用权,可以占有,收益。

那么有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内容如何呢?一、土地使用权关联依据1、《物权法》(年3月16曰)第118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120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2、《民法通则》(年8月27日修正)第80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3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8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土地确权规定主要内容

土地确权规定主要内容

The boss is like a tiger, the tiger's butt cannot be touched, and the tiger's butt is not suitable for shoot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确权规定主要内容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从古至今,土地问题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从古代的领土之争到现在土地确权纠纷,都表现了中国人对于“土地”的情结。

那么,什么是土地确权?土地确权规定又有哪些内容?将一一介绍。

一、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

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二、相关法律依据(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权法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物权法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
与所有权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物 权,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并不改变土地 的所有权归属。
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土地 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以实 现其债权。
土地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完善与发展
物权法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 物权法概述 • 土地使用权概述 • 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影响 • 土地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 物权法与土地使用权关系的实践问题
01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物权的种 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01 02
划拨取得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 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 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出让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 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03
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处理。
仲裁或诉讼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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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限制
物权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如禁止炒卖土地、禁 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有效利用。
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途径
物权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为争 议的解决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置的;(四)农民集体馈赠的;(五)已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六)农民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类型是()。

A.民事诉讼B.行政诉讼C.侵权诉讼D.违约诉讼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下列关于土地登记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A.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主要有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主义B.在登记生效主义中,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C.在登记对抗主义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D.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主,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在登记对抗主义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恶意第三人,法律无保护的必要。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

A.土地征用人B.土地所有权人C.土地征收人D.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参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4.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应当经()决定。

A.本集体成员B.村民委员会C.乡政府D.县政府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如果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5.下列关于所有权权能中的“处分权”,说法正确的是()。

A.处分仅指事实变化行为B.处分仅指法律变化行为C.处分不仅指事实变化行为,亦指法律变化行为D.只有物理状态上发生变化才能称为处分行为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处分是对土地实施事实变化行为或者法律变化行为的权能处分,指对物的命运加以处置。

关于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有哪些?

Take action, and then get to know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关于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有哪些?导读:《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在我国,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则归集体所有。

无论是哪种性质的土地,公民对其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而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物权的一种,因此,除了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之外,特权法对土地使用权也作了相关的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有哪些?(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对土地分层利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使得现实中一些专门利用地下或者地上空间的权利性质变得不明确,相关设施的权利人的权利也得不到确认与保护。

因此,《物权法》专门就土地分层次利用加以规范。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时,不同层次的权利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只不过他们在使用建设用地时所占用的空间范围不同,即可以分别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进行。

至于在同时利用地表、地上以及地下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相邻权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加以调整。

(二)扩大采用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的适用范围《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我国具有地少、人多的国情,国家对于土地一直都实行较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We all firmly believe that no matter how cold the wind and snow are, and no matter how long the winter is, we cannot prevent the return of warmth.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民法学上,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在我们生活当中与用益物权来比较是比较广泛的,我们基本上每个人都会接触到,但是二者也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在相应的规律当中把握好,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这一概念在中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也只有零星几条。

物权法草案第1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严格说来这也不是用益物权的立法定义。

因此,在中国民事立法上难以给用益物权一个明确定义。

在民法学上,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类型: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关于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修改意见

关于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修改意见

关于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修改建议《确权规定》自1995年3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为地籍管理的确权登记发证和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解决了基层许多的问题。

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们也发现《确权规定》的一些条款规定,已与国家的政策不相适应,修改此《确权规定》迫在眉睫。

建议一:将《确权规定》第二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修改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理由: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建议二:将《确权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理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解释意见: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建议三:增加关于“农民集体”的界定的条款: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2、村集体经济组织。

3、村民小组及其它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据:“物权法,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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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明白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取得;
●理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依据;
●懂得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

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做的细化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
1.土地所有权的确权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的确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土地所有权需要依照法律确认,而不是通过登记确认,这与《物权法》中规定的其他物权不同,比较特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确权依据是登记,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也就是发土地证并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

该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种证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发证确认。

目前,国内正在进行集体土地登记,有些地方还没有完成,有些地方结合第二代全国土地调查进行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
土地登记簿上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
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

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据登记,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记。

例如,《物权法》虽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发证。

再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
力。

对于以上物权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记。

归纳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法院的判决可以证明权利属于个人;第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三,依据法律文书而导致的权利成立。

除此外,还有一些情况: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在以上情况下处置特殊物权时,需要进行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1.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方向
《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国有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可以进行转移,只是这种转移具有严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转移方式。

2.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有两种:征收和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的征收行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水电、交通、重点能源建设等,也包括实现城市规划、改变城市面貌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够使百姓普遍受益。

没收
没收是指因违法犯罪而导致的财产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行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对征地具有明确规定,其中征地中常见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国家严格限制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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