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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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解读

对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解读
方式 流转 。 流转 的期 限不 得 超 过 承 包 期 的剩余 期 限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不 得 将 承 包 地 用 于 非 农 建
设 。 ”
坚 持 的 一 项 基 本制 度 。将 于 2 0 0 7年 l 0月 1 E起 l
施行 的物权 法 规 定 ,土地 承 包期 届 满 可继续 承包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人 依 照农 村 土地 承包 法 的规 定 .
农 地承 满可 家 继续 村土 包期 按国 规定 承包
在 农 村 实行 土地 承包 经 营 制 度 是 我 国将 长 期
有权 将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采 取 转 包 、互 换 、转 让 等
— —
“ 如果 对 各 种 市 场 主体 不 给 予平 等 保 护 ,解
决 纠 纷 的办 法 、承 担 的法 律 责 任 不 一 样 ,就 不 可 能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也 不 可 能 坚 持 和 完 善
社会 主义 基本 经 济制度 。 ”胡康 生说 。 为 了适 应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要 求 ,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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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因归 属 不 明 确 而 造 成 国 有 财 产 流 失 。依 据 宪法 和 有关 法律 ,物权 法 明确 规 定 国有 财 产 包 括 :属 于 国 家所 有 的 自然 资源 ,属 于 国家 所 有 的基 础 设

刍议《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刍议《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践 中, 设用 地 使用 权和 房 屋所 有权 分 别抵 押 的情 形 建
屡 有 发生 , 且在 司 法实 践 中也认 可 了这种 做法 。 这样 ,
如果 按 照 《 权 法》 定 的“ 随 地 走 ” 地 随房 走 ” 物 规 房 或“
的原 则 , 会 导 致“ 、 ” 别 抵 押 的情 形 不 能产 生 就 房 地 分
关 于建 设用 地 使 用权 的 范 围 ,物 权 法》 《 第一 次在

法律 层 面确 认 了对 土地 上 下 空 间的利 用 权 能 。 《 权 物
法》 第 1 6条 规 定 : 建 设用 地 使用 权 可 以在 土地 的 3 “ 地表 、 上或 者 地下 分 别设 立 。新 设立 的建设 用地 使 地 用权 , 得损 害 已设立 的用 益物 权 。”可 见 , 物权 法》 不 《 承认对 建 设 用地 使 用权 的分 层 利 用 , 土 地 区分 为地 将 上 、 下、 地 地表 , 并在 此基 础 上 允许权 利 人 可 以分 别 设
定不 同 的建 设用 地 使用 权 。尽 管 该条涉 及 空 间权 利 , 但 此种 模 式是将 空 间权纳 入 到 建设用 地 使用 权 之 中 ,
而 没有 将其 独立 为 一种 用益 物权 。目前 , 国只 在 《 我 电
力 法》 少 数法 律 中 有关 于特 定 的 空 中权或 地下 权 的 等 规 定 ,因此 ,亟需 房 地产 相 关法 律法 规 作 出响应 , 比

物权法解释: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物权法解释: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物权法解释:第⼀百⼀⼗⼋条【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然资源、单位和个⼈可以取得⽤益物权】

 第⼀百⼀⼗⼋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然资源,单位、个⼈依法可以占有、使⽤和收益。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然资源,单位和个⼈可以取得⽤益物权的规定。

在我国,国家对⼟地等资源实⾏公有制,它是我国⽣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城市的⼟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宪法的规定,⼟地公有制有两种形式:⼀是国家所有;⼆是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化的中⼼,在国家和社会⽣活中具有突出作⽤。城市中各种形式的⽤地⼗分重要和宝贵。因此,城市的⼟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地是从事农业⽣产的主要⽣产资料,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村和城市郊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律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虽然由农民个⼈使⽤,但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地等⾃然资源的公有制,决定了单位、个⼈利⽤⼟地等资源,必然要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地等资源上取得⽤益物权。

物权法具有较强的本⼟性,与⼀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益物权制度也概莫能外。从国外的法律规定看,凡实⾏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上没有物权法编,没有⽤益物权制度,仅规定所有权制度且⾮常简单。这是因为,实⾏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般运⽤⾏政⼿段组织经济运⾏。国有⼟地的使⽤关系采取⽆偿的划拨⽅式,作为国有⼟地所有者的国家将国有⼟地划拨给国有企业⽆偿使⽤。农村⼟地则由作为所有者的集体⾃⼰使⽤,农户在集体所有的⼟地上进⾏⽣产劳动,按劳取酬,不发⽣所有权与使⽤权的分离。⽆论是国有⼟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地的使⽤,都不采取设⽴⽤益物权的⽅式,因⽽不需要⽤益物权制度。实⾏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上都有物权法编,都规定了完备的所有权制度和⽤益物权制度。建⽴较为完备的所有权、⽤益物权等物权制度,也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保障。

土地登记与物权法律

土地登记与物权法律

第二部分 土地登记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
《物权法》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 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 的,登记机 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 可以实地查看。
一般土地抵押权
土地担保物权
土地抵押权
最高额土地抵押权
土地登记的类型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
土地登记
土地总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关于统一登记的规定和现状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第
九条)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
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物权法第十条)
登记现状和制度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Thank you!
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四种观点
(一)实质审查 (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兼有 (三)无所谓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四)形式审查
二、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
异议登记和诉讼如何衔接 异议登记后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类型
三、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与物权登记
法律文书的类型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引言

物权法是指规范个人、团体和组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在中国,物权法是一个较为重要且复杂的法律领域,涉及范围广泛。本文将重点介绍物权法在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物权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地产物权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1. 法定性。房地产的物权取得、转让、限制和消灭等都必须依法进行,并受法律保护。

2. 平等性。无论个人、团体还是组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公平性。法律对房地产的物权交易进行公平、公正的监管,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保护性。法律对房地产的权益实行保护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可支配性。房地产的物权可以由权利人依法支配,并以自己的意志对其进行处分。

6. 限制性。房地产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法律对土地用途的规定等。

房地产物权的获取和转让

房地产的物权获取和转让是房地产交易的核心环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物权的获取和转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和手续:

1. 合同约定。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 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在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确保物权的效力和合法性。

3. 权属证书。登记机关核发权属证书,作为权利人证明其拥有合法权益的依据。

4. 交易过程。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房地产的过户和交易手续。

5. 登记变更。交易完成后,权利人应在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权属证书上的权属变更为新的权利人。

房地产物权的限制和保护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资产法律的重要法规之一,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范围

土地所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土地及其上空、下部和土地下的矿产资源、地下水等,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

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土地表面、下部和上空。土地表面是指土地表层及其上和下附着的物质;土地下部是指土地下表层至地心深处;土地上空是指离地面一定高度以上的空气层。所有权人享有土地内矿产资源、地下水等的开采、利用权。

二、土地房屋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存在。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凭借土地他权授予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房屋所有权人持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

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定凭证。土地所有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权利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三、土地征收

国家对土地依法实行征收制度。征收土地的行为必须符合土地征收法规定和公共利益原则。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应当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后,国家应当进行补救性安置。对已住房屋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权转为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农民不能随意转让、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农民应当先行与集体组织、政府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再转让。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

与适用

土地分层地上权指的是一种拥有多层地上权的土地所有权,即拥有人通过对土地的分割、建筑、开发等,使其具备多个功能层次的权利。具体来说,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构筑物和设备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构筑物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及相关设备使用权等,这些权利以及实现这种权利的优势和限制可以在各自层次上得到实现。

其特征在于,它不仅对于土地的所有者来说,是一种更有效的使用权,而且可以被分割和细分,以便在不同的层面上实现更有效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物权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分层,以便拥有者或第三方可以以有限的权利拥有,占有或使用土地拥有者的一部分,以及支付土地拥有者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利得”。

因此,根据《物权法》的此规定,具体的土地分层地上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构筑物和设备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构筑物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及相关设备使用权等,其中构筑物和设备所有权是依据对该土地的开发,才能在建筑物层面实现的。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所有者可以收取土地使用权的利得,从而实现双赢。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适用

土地分层地上权可以应用于多种领域,尤其是城市地产投资。目前,在城市地产投资中,分层地上权被用于合理分散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增强投资者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力,提高投资者的权利保障及灵活性等。

首先,土地分层地上权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具体来说,投资者可以通过分割土地分层权权来分散投资风险,避免单点风险。投资者对投资成本的投入也会随着土地分层地上权的实施而降低,有助于提高投资回报率。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文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文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

在公民合法取得一定面积的使用权或者是所有权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关诸如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已保证在第三人向土地主张权益时,自己的利益不会受损。但肌酐如此,在现实中,就土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案件还是比较常见的,故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文也便应运而生了。

在公民合法取得一定面积的使用权或者是所有权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关诸如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已保证在第三人向土地主张权益时,自己的利益不会受损。但肌酐如此,在现实中,就土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案件还是比较常见的,故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文也便应运而生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

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

下达处理决定。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的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和基本原则

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和基本原则

土地交易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 安全。
自主选择
土地权利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交易条件和交易方式,不受任何非法 限制和干预。
有偿原则
土地交易有偿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应遵循 有偿原则,土地权利人应支付相
应的对价。
价格合理
土地交易价格应反映土地市场供 求关系和土地价值,确保土地资
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和基本原则
目录
CONTENTS
• 土地所有权概述 • 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原则 • 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与义务 • 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机制 • 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与展望
01
CHAPTER
土地所有权概述
定义与性质
土地所有权的定义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 权的一种。
05
CHAPTER
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机制
协商与调解
协商
当事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土地所有权争议进行友 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的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 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土地所有权争议。
仲裁与诉讼
仲裁
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土地所 有权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 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学习导航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明白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取得;

●理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依据;

●懂得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

本Act确认土地所有权为公民或法人的完全民事权利。公民或法人可以自由处理,包括买卖、拆迁、赠与和其他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

1、所有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利。

2、所有者将有权利使用其土地,以实现其个人的经济和社会目标。

3、所有者应有义务保护土地的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4、所有者应有义务按照规定时期内缴纳地租。

5、土地所有者对使用其土地的行为应有最终解释权。

6、所有者可以自己行使其权利,也可以遗赠或租赁予他人使用其土地,但租赁不得超过50年。

7、土地所有者应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限制,如规划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

三、纠纷处理

1、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求助法院,并有义务遵守法院裁定的结果。

2、对于纠纷内容确实无法解决者,双方均有义务协助排查问题,并坚持和解原则,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3、如果发生恶意侵占行为,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或者向当地政府

部门提出申诉。

四、土地出让管理

1、土地出让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出让流程,由当地政府部门主导

实施。

2、土地出让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类型,结合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2007年5月8日发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2007年5月8日发布)

国土资源部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112号

(2007年5月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国土资源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国土资源是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规定土地权利和矿权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最主要的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物尽其用。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实践中各种纠纷的解决明确了法律规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有力地保护了八亿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物权法解释: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物权法解释: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物权法解释:第⼀百⼀⼗九条【⾃然资源使⽤制度】

第⼀百⼀⼗九条 国家实⾏⾃然资源有偿使⽤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我国⾃然资源使⽤制度的规定。

对他⼈所有的⼟地等不动产的使⽤和收益⼀直是世界各国⽤益物权制度的主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资源、矿产资源、⽔资源等⾃然资源的使⽤和收益问题⽇益成为现代物权法⽤益物权制度的重要课题。

⼟地等⾃然资源⼀⽅⾯是整个社会赖以存续的共同物质基础,具有社会性;另⼀⽅⾯⼜只能在具体的使⽤中实现价值,使⽤权属必须确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通过⽤益物权制度,所有权⼈之外的权利⼈也可以就⼟地等⾃然资源进⾏使⽤和分享收益,这在⼀定程度上克服了私有制的狭隘局限,有利于物尽其⽤。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然资源主要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通过⾃然资源的有偿使⽤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合理利⽤资源打下了基础。

(⼀)我国的⾃然资源使⽤制度

我国的⾃然资源使⽤制度是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按照⼟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然资源实⾏有偿使⽤为原则、⽆偿利⽤为例外的制度。

1.⾃然资源的有偿使⽤制度

⾃然资源有偿使⽤制度,是指国家以⾃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然资源的可持续利⽤,向使⽤⾃然资源的单位和个⼈收取⾃然资源使⽤费的制度。⽬前,法律规定了⼟地资源、矿产资源、⽔资源等⾃然资源的有偿使⽤制度,例如,⼟地管理法第⼆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国有⼟地有偿使⽤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地使⽤权的除外。”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资源依法实⾏取⽔许可制度和有偿使⽤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库中的⽔的除外。”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农村土地使用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农村土地使用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农村土地使用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的使用问题日益引

起人们的关注。作为我国基本的生产要素和农民的财富来源,土地的

使用权在农村社会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物权法的规定对于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明确和进一步的界定。本

文旨在探讨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法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365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农村土地使用中,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

转让对于农民的生产经营和土地流转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确定或者依法授予。这对于农民而言,

为他们争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在农村土地流转中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

新的法律规定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土

地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这一规定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保护农民

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

需要考虑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的生计保障,不能对农

民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失。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权益保护

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为农民获得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和相应的承包经营权提供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管理部门

和农民之间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将农民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和义

务明确地规定下来。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农民对农村土地进

行生产经营,还可以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新的法律规定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为30年,部分地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定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定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定

在现代社会中,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其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定一直备受

关注。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对土地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土地的支配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而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使用和利用的权益。在销售领域,了解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定对于销售人员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定。

一、法律角度

从法律角度来看,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定主要依据土地法律法规。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然而,国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划分给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使用权的划分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划拨等方式进行,使用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销售人员在进行土地销售时,需要了解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经济角度

从经济角度来看,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定与土地的价值密切相关。土地所

有权的划分和转让可以对土地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土地拍卖、竞价等方式进行,土地的所有权转移可以带来土地价值的变动。而土地使用权的划分和转让则可以影响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销售人员在进行土地销售时,需要了解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土地使用权的经济效益,以便为客户提供准确的销售建议和服务。

三、社会角度

从社会角度来看,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定与土地的社会效益密切相关。土

地所有权的划分和转让可以影响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进而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例如,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化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在生活中,不论是个人或者集体,都有可能遇到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土地使用权是极其重要的,我国对于这方面有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吧。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及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一、关联依据

1、《物权法》(年3月16曰)

第118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120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2、《民法通则》(年8月27日修正)

第80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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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明白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取得;

●理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依据;

●懂得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做的细化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

1.土地所有权的确权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的确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土地所有权需要依照法律确认,而不是通过登记确认,这与《物权法》中规定的其他物权不同,比较特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确权依据是登记,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也就是发土地证并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该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种证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发证确认。

目前,国内正在进行集体土地登记,有些地方还没有完成,有些地方结合第二代全国土地调查进行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

土地登记簿上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

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

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据登记,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记。

例如,《物权法》虽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发证。

再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

力。

对于以上物权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记。

归纳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法院的判决可以证明权利属于个人;第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三,依据法律文书而导致的权利成立。

除此外,还有一些情况: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在以上情况下处置特殊物权时,需要进行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1.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方向

《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国有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可以进行转移,只是这种转移具有严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转移方式。

2.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有两种:征收和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的征收行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水电、交通、重点能源建设等,也包括实现城市规划、改变城市面貌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够使百姓普遍受益。

没收

没收是指因违法犯罪而导致的财产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行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对征地具有明确规定,其中征地中常见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国家严格限制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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