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冲突规范的运用教材精讲和考研真题解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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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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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参考书目参考书目: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3、李双元等箸:《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杨贤坤主编:《中外国际私法案例述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5、J·H·莫里斯著:《法律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6、巴蒂福尔著:《国际私法总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7、韩德培、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9、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10、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2、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李双元主编:《中国国际私法通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1年版。

5、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陈卫佐:《瑞士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唐表明:《比较国际私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董立坤:《国际私法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9、姚壮等:《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1年出版。

10、梁国庆主编:《新中国司法解释大全》,中国检查出版社,1990年版。

11、《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私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2、杨贤坤:《中外国际私法案例述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3、林准:《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

14、殷醒民:《国际经济贸易案例精粹》,浙江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5、张培田:《涉外经济民事纠纷出版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第一编 总论【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第一编 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总论[视频讲解]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本章要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学【重点难点导学】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一般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我国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概念认定的要素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③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西方国家一般采取比较灵活的做法,即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不局限于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这三个要素。

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1)国际性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是一种超越一国国界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在处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时,都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都要受国家关系的制约。

(2)广泛性所谓广泛性,说的是国际私法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物权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还包括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国际票据关系、海商海事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等。

(3)冲突性----最根本的特征受国际性特征决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必然会引发如下矛盾问题,主要包括:①管辖权冲突;②法律冲突或法律选择问题;③间接管辖权冲突;④送达与取证的冲突。

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概念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简单地说,就是指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私法来解决。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②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③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外国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

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为了帮助大家进行期末复习,现将本课程的复习要点和考试题型向大家作一简单介绍,同时给出一些例题,供大家复习时参考。

其中第九章和第十章不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复习时注意把握重点。

本复习指导的依据是文字教材《国际私法》(赵相林主编,中央政法大学出版社。

)一、期末复习要点参考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基本概念】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冲突法调整实体法调整国际私法【基本理论】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私法的范围3.国际私法的渊源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5.国际私法学的名称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基本概念】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基本理论】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性质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概念】冲突规范范围系属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系属公式属人法旗国法法院地法行为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准据法先决问题识别二级识别【基本理论】1.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2.准据法及其确定3.识别的依据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基本概念】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基本理论】1.反致制度的产生2.关于反致的理论分歧3.关于反致的立法与实践4.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5.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6.法律规避的范围和效力7.外国法查明产生的原因8.确定外国法内容的不同做法9.外国法内容不能确定时的解决办法10.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上诉问题第五章国际私法的主体【基本概念】国民待遇普惠制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住所居所国家豁免权【基本理论】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2.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3.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4.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法人的国籍和住所6.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7.国家参加国际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第六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涉外物权国有化【基本理论】1.涉外物权的特征2.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确定4.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5.物之所在地法适用原则的例外6.我国法律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7.资本主义国家国有化的特点8.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的特点9.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第七章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知识产权【基本理论】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2.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3.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4.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公约具体内容不作要求)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具体内容不作要求)第八章合同之债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基本概念】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最密切联系说【基本理论】1.解决合同法律冲突的两种方法2.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3.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原则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 CIF CFR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班轮运输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票据汇付M/T T/T D/D 托收D/A D/P L/C【基本理论】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惯例3.海牙规则、汉堡规则4.提单的职能5.铁路运单的作用6.保险单据的作用、形式7.关于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8.支付方式及其法律适用第十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际劳务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劳务合同【基本理论】1.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概述2.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确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4.我国关于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适用的规定5.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产品责任【基本理论】1.侵权行为之债的新发展2.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立法4.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5.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6.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领事婚姻【基本理论】1.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2.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3.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4.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其法律适用5.监护与抚养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涉外继承关系涉外遗嘱继承【基本理论】1.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2.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4.遗嘱继承概述、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5.无人继承的财产第十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基本概念】国际民事诉讼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诉讼费用担保制度领事代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司法协助【基本理论】1.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私法的关系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3.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4.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5.司法协助6.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五章国际商事仲裁【基本概念】国际商事仲裁【基本理论】1.国际商事仲裁概述2.仲裁协议3.仲裁机构4.我国的仲裁立法及仲裁规则5.仲裁程序6.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二、考试形式及题型本课程的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时间120分钟,试题类型包括:填空、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分析。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教材精讲和考研真题解析(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教材精讲和考研真题解析(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本章要点】■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我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重点难点导学】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行为法(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1.含义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

2.渊源早在古罗马法中,民事责任就被分为违反约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被称作“私犯”,含义是指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其具体含义各国一直存有分歧。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以立法方式概括侵权行为的定义,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人,对该他人负有赔偿责任”。

又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3.构成在大陆法系国家,构成侵权行为要具备以下条件:(1)有损害事实发生;(2)加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3)损害行为存在违法性;(4)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1.普通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而发展的。

在学理上,一般笼统地把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受损害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行为。

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也不一致,如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即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有学者则认为,侵权行为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法,不法侵害法律上的私权。

例如英国学者普罗泽(Prosser)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约,法院通过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加以补救。

”2.我国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规定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圣才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圣才

第二十三章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23.1复习笔记一、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1.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常设机构原则(1)常设机构原则,即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2)常设机构原则是各国在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适用的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各种跨国营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一般性冲突规则。

唯一的例外是对跨国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利润的征税,不适用常设机构原则。

2.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1)构成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这一概念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营业活动,如果涉及存在如上述这样的受该企业支配的固定场所,并且该企业通过这种固定场所实施其全部或部分营业性质的活动,即认定设有常设机构。

(2)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代理人活动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标准:①这种营业代理人必须是依附于企业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②企业授权这种非独立代理人经常代表委托企业与他人签订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容的合同,包括有权修改现行合同。

如果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签订的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质的合同,并不致构成常设机构。

(3)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的常设机构认定企业用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该服务器必须是处于该企业的支配之下,即服务器应是企业所拥有的或租赁的,并受该企业的控制支配;②服务器应具有固定性,即在一定长的时间内处于相对确定的地点;③企业通过该服务器实施了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如果企业通过该服务器实施的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冲突规范)【圣才出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冲突规范)【圣才出品】
3.特点 (1)冲突规范具有丌同二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极。一般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 制裁三个要素组成,而冲突规范则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极成。 (2)冲突规范丌同二一般实体法规范。一般的实体法规范直接规定弼亊人的权利义务, 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必须不被其挃定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 确定弼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冲突规范丌同二一般的程序法规范。程序法规范是规定诉讼不仲裁法律关系的, 而丏大部分程序法规范都是直接规范。而冲突规范的适用中,法院在选择法律时,丌应该只 问什么规则是最合适的规则,而主要应该问适用什么法律才能叏得最合适的结果。
5.解释 原则上都是依法院地法的概念迚行解释的,但有例外: (1)对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必须依其国籍収生争议的该国国籍法的概念来加以判 定,对二住所的识别原则上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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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案件需要援用外国冲突规范时,此外国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连结点,应依该 国法律概念迚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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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静态连结点是挃固定丌发的连结点,它主要挃丌劢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戒亊 件的连结点。
②劢态连结点就是可发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和法人的管理中心地等。 (3)单纯的亊实和法律概念 ①单纯的亊实主要包括物乊所在地、行为地和法院地等; ②法律概念丌是单纯的亊实,如国籍、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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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冲突规范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结构
特点
概念
法律意义
连结点 分类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国际私法概述教材精讲和考研真题解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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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视频讲解]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本章要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学【重点难点导学】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一般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我国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概念认定的要素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③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西方国家一般采取比较灵活的做法,即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不局限于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这三个要素。

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1)国际性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是一种超越一国国界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在处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时,都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都要受国家关系的制约。

(2)广泛性所谓广泛性,说的是国际私法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物权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还包括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国际票据关系、海商海事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等。

(3)冲突性----最根本的特征受国际性特征决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必然会引发如下矛盾问题,主要包括:①管辖权冲突;②法律冲突或法律选择问题;③间接管辖权冲突;④送达与取证的冲突。

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概念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简单地说,就是指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私法来解决。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②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③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外国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赵相林精品讲义国际私法第五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赵相林精品讲义国际私法第五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三、识别的依据
(一)法院地法说 ——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二)准据法说 (三)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 (四)个案识别说 (五)区分初级识别与二级识别采用不同的依据
实践中的国际私法
管辖权 民诉法 法院地法 诉权 域外送达 识别 冲突规范 内国法 法院地法 域外取证 承认执行 准据法 外国法
二、反致的产生及原因
——福果继承案 法律上的住所在巴伐利亚。 事实上的住所在法国 法国: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法律上的住所地) 巴伐利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事实上的住所地法)
1、有关国家对同一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
不同的规定或进行了不同的解释。 ——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规定不同。 ——对连结点的涵义存在不同的解释。 有关国家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放弃适用自 己国家的法律。 2、法院地国认为冲突规范对外国法的指定既包 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即总括指引)并 且只适用其中的冲突法。 3、承认反致。
三、关于反致的理论争议
赞成反致 反对反致 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规定适用外国法是认为 符合尊重他国主权原则。外国法与该民事关系联 保证判决结果一致。 系更密切。 冲突法与实体法不可分。符合自己国家的主权。 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都采用反致不可能取得 判决结果的一致。 陷入不可解脱的循环。
四、各国的立法与实践
第五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识别 反致 公共秩序 法律规避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第一节
识别
一、概念 识别(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是指 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 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 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 认识过程。 二、产生原因 有关国家在法律上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 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归入不同的法律范畴。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第十二章~第十四章【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第十二章~第十四章【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本章要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代理的法律适用■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票据的法律适用【重点难点导学】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所所在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进行进出口货物交易而订立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卖方和买方,其中提供出口货物并收取货款的一方称为卖方,而接受进口货物并支付货款的一方称为买方。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差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境内1.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即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标的物需作跨越国界的运输无此要求3.实体条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多数是遵循一国国内法即可隔地订立的,即通过要约、承诺订立。

要约、承诺在不同国家作出并遵守国际上公认的规则按照国内方式即可4.支付合同价款一般是用可作国际流通的“自由外汇”支付,采取外汇结算方式5.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支配他们合同关系的法律不能选择法律,只能适用中国法(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需要具备的条款1.一般条款标的物条款、装运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免责条款、索赔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2.特殊情形: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有关的贸易组织对某一类商品的买卖拟定的固定条文。

该条文供交易当事人参考,以避免对必备条款的疏漏。

当事人在谈判中可以对条文进行修改和增删,只有当事人正式签署的格式合同才对双方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式的确定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适用条款,明确规定(即选择)该合同应适用的法律;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国际惯例或由管辖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国家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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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范围和渊源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国际私法的渊源、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及解决方法,考题设置浅显直观,难度不大。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范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国际民商事关系。

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指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方面。

1.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

国内判例在我国不是法律的渊源,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2.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于国际民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

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三、区际法律冲突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多法域国家由于该国内部法律体系不统一,各法域之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当准据法指向多法域国家时,适用多法域国家的哪一个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就是区际私法要解决的问题。

2.我国对此的规定是,首先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住所:主要考查自然人和法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以及住所冲突的解决;(2)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常将涉外民商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查。

一、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总体说明2010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法律,也是国际私法部分最重要的法律。

1.新法的主要内容该法采用了总分结构,规定了涉外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同时对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需要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做了详细的规定。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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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冲突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准据法)两个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范围系属分析结构并掌握冲突法的儿个主耍概念“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范围系属■结合具体案情找到了具体法律:准据法■特点:1、从功能上说,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间接调整规范。

3、从法律规范本身来看,它结构特殊。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一一根据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将其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型冲突规范■重叠型冲突规范(一)单边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么i・i(要么i・i ■要・)■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内国法)■ 1926年的英国《(非婚生子女)准正法》第8条规定:“子女是否因双亲的事后婚姻而准正,如果该婚姻缔结时生父的住所不在英国,适用该住所地法。

,‘(外国法)(-)双边冲突规范■ •…■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可能i"-也可能i - i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三)选择型冲突规范它规定了两个以上的系属,但实际适用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适用。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第十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1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权1.专利权的概念及法律冲突(1)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一国专利主管部门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

(2)各国专利权冲突各国专利权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客体的冲突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

各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权客体的种类和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

②授予条件的冲突各国专利法通常规定,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专利的发明与实用新型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但认定标准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③申请原则的冲突申请原则主要解决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应归属于谁的问题。

④审查制度的冲突各国专利机关在受理专利申请之后如何进行审查和批准,各国专利法对此规定不同,大致有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三种不同的制度。

⑤保护期限的冲突各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规定不同,这也是涉外专利权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之一。

2.专利权的法律适用解决与专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问题的主张:(1)专利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专利申请地法;(2)专利权的保护,适用专利权原始国法;(3)专利权的保护,适用专利证发出国或专利申请地国法;(4)专利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适用权利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5)对于涉外专利权的法律冲突,根据其特点,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分割论”。

二、商标权1.商标权的概念及法律冲突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等。

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1)获取原则的冲突各国对此主要有三种做法:①注册在先原则该原则按照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第六章~第八章【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第六章~第八章【圣才出品】

第二编法律适用[视频讲解]【本编学习综述指导】本编是国际私法近年来变动最大的,这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密不可分,因此,希望学员能够认真研读该法规,从而更好地掌握本编的内容。

《法律适用法》对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做了相对全面而系统的规定,改变了历年来国际私法规则散落于各个部门发的单行法规的状况,旨在明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近年司法考试和名校法学考研真题中也体现了本编的重要性,但是因为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出台,考点和考题的广度和难度并不足够深入和透彻,因此,在今后的司法考试和名校考研中仍是热点,并且在广度和难度上更上一层楼,希望大家引起重视。

本编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物权和债权关系、涉外商事关系等的法律适用。

因为内容规定的相对细致,重点在我国法律的具体法条,但是要注意《法律适用法》的新内容在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

学习方法上希望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的记忆。

第六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本章要点】■自然人权利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关于民事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重点难点导学】第一节自然人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1.权利能力的定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是依附于公民人身的,具有与公民人身具有不可分离的性质。

2.权利能力的起始各国立法都承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各国规定不一。

(1)各国法律关于“出生”的不同规定:①露头说;②阵痛说;③独立呼吸说;④出生完成说;⑤存活说。

(2)各国法律关于“死亡”的不同规定:a.“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最终结束。

学说:①呼吸停止说;②脉搏消失、心脏停止跳动说;③脑死亡说。

b.“推定存活”(presumption of life)制度所谓“推定存活”是指在数个相互有继承权自然人同时死亡,而依事实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推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制度。

国际私法复试资料_Password_Remo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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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私 法复试科目:国际私法命题范围:国际私法理论与制度、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

参考书目:1、《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杜新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03年复试真题1、比较回答国际私法传统理论与现代理论的特点。

(25分)2、回答"属人法"的含义及其发展趋势。

(15分)3、简述中国关于域外送达的立法与实践。

(20分)4、分析国际私法设立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目的。

(20分)5、在《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之债法法律适用规则的基础上,设计中国《民法典》涉外篇中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规则,并说明理由。

(20分)06年复试真题1、简述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2、简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3、简析国际私法的实体法的调整方法4、试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5、结合中国立法论述连结点的选择及其发展6、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7、论述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概念,范围,意义,理论基础:07年复试真题1、你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2、美国冲突法革命对国际私法发展的影响?3、中国关于婚姻家庭的立法规定(包括司法解释)?4、在我国合同关系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和限制?5、我国法院对于商事仲裁承认和执行的规定以及与纽约公约的异同?6、从三大公约(继承、买卖……)规定看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

08年复试真题笔试部分:1、何为统一实体规范,分析其国际私法中的地位(20分)2、比较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关联(20分)3、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0分)4、举例分析我国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15分)5、分析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20分)6、从国际商事仲裁的角度分析仲裁和法院的关系(30分)7、我国和港澳有哪几个区际私法,其共同点是什么?(25分)面试部分:第一道题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法院地法1、法院地法在国私中一般用在什么情况上(适用领域)2、例举3个赞成法院地法的理由,再反驳之。

国际私法课件(高等主干)赵相林

国际私法课件(高等主干)赵相林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四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五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六章冲突规范的运用
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
及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债法的法律适用(一)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第十二章债法的法律适用(二)
——国际经济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债法的法律适用(三)
——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第十六章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九章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1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1)概念辨析①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包括文书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国家间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管辖权、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诉讼期间、送达、保全、证据、诉讼时效、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2)区别与联系①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关系密切。

在英美法系,国际私法由三部分范围组成,分别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问题、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对管辖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做出了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并规定。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用来解决管辖、送达、取证等程序问题;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进而寻找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b.调整方法和调整规范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规范,国际私法则以间接调整方法和冲突规范为主。

c.法律性质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但国际私法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性质。

2.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各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内立法较为复杂,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定:(1)《民事诉讼法》中专章或专编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是采用这种方式,专设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仲裁、司法协助等,共5章25条。

(2)在国际私法法典中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二为一作出规定: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就有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中也有管辖的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则是两法合一的典型代表。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2003真题及答案(复试)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2003真题及答案(复试)

国际私法(复试)20031.比较国际私法传统理论与现代理论的特点。

(25分)【参考答案】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要有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

传统理论中的冲突规范的保用的法律选择方法,基本上是一种连结点选择方法,它具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1)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主要是一种立法管辖权的选择方法。

这两个特点不可避免地带有疆固性和呆板性。

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主要有本地法说、结果分析说等。

这些理论对传说冲突规范采用了“轮化处理”.主要特征是(1)用灵括的开放型的系属公式代替僵硬的封闭型的系属公式。

(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等。

这些新的理论主张对传统冲突法加以改进,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把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稳定性和灵活性与合理性结合起来考虑,以实现公正、合理地解决冲突为追求的主要目标.以便使传统的冲突法能够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目益复杂化的形势。

2.回答属人法的含义以及发展趋势。

(15分)【参考答案】(1)属人法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者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原则。

属人法在传统上有两种不同的主要原则:一种是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其属人法的连接点;另一种就是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其属人法的连接点。

采用本国法原则的多为大陆法系的国家,而采用住所地法原则的多为英美法系的国家。

这两种原则谁优谁劣的争论存在多年,不同国家采用哪一种原则,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两点最为重要:一是人口的进出,二是法域的构成。

人口大量外移的国家倾向于采用本国法原则,有大量移民涌入的国家多采用住所地法的原则。

一国有不同法域(即不同地域实行不同的民商法制度)存在的时候,则一般倾向于采用住所地法原则。

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开始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也作为其属人法的连接点。

司法考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辅导教材讲解【2】

司法考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辅导教材讲解【2】

司法考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辅导教材讲解【2】第二节反致一、反致的概念和类型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般讲的反致是广义的反致,是一个总括性概念,包括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等。

(一)直接反致直接反致,即狭义的反致,它通常简称为“反致”(renvoi或remlssion),在法文中被称为“一级反致”(renvoi au premier degré)。

在英、美冲突法理论中,这种反致又被称为“部分反致”( partial renvoi)或“单一反致”(single renvoi)。

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该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

例如,一位住所在葡萄牙的巴西人,死子葡萄牙,在葡萄牙留有遗产,葡萄牙法院对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进行处理。

按葡萄牙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应适用其死亡时的属人法(国籍国法),即巴西法,而按巴西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应适用其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葡萄牙法。

结果葡萄牙法院适用了葡萄牙法。

上述可见,这种反致最后导致法院地实体法的适用。

它的运用不需要了解有关外国法关于反致的态度,但需要了解该外国有关冲突规范的内容。

(二)转致转致(transmission)在法文中被称为“二级反致”( renvoi au second degré)。

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例如,一位住所设在意大利的丹麦公民,在葡萄牙去世并在葡萄牙留有遗产。

根据法院地葡萄牙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在这个案件中即丹麦法;而丹麦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在这个案件中即意大利法。

结果,葡萄牙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时适用了意大利法。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权利能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我国关于民事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重点难点归纳】一、自然人权利能力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1)各国法律关于“出生”的不同规定。

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2)各国法律关于“死亡”的不同规定。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2)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3)适用法院地法。

3.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1)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冲突①有的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有些国家则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而前民主德国只存在死亡宣告,不存在失踪宣告;②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③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不同;④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2)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关于何国法院对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有管辖权,基本上有以下三种主张:①主张由失踪人国籍国法院管辖。

其理由是个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只能由他的国籍国法律来决定;②主张由失踪人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这是失踪人住所地国公共秩序和利益的需要;③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其居所地国管辖。

(3)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①依失踪人的本国法;②依失踪人的住所地法;③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则适用法院地法;④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失踪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时,适用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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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冲突规范的运用
【本章要点】
■识别
■反致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公共秩序
■法律规避
【重点难点导学】
第一节识别
1.识别的概念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
将其归人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2.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1)识别冲突的概念
识别冲突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同准据法的结果。

(2)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①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②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③不同国家的法律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划分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④不同国家有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
3.识别的依据
(1)法院地法说
该学说主张以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该学说为康恩和巴丹所首倡,并得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的支持。

同时,该学说也得到许多国家司法实践的支持和采纳,是目前各国采用最广泛的一种识别依据。

该主张的主要理由是:
①国际私法作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其冲突规则和它的内国法规则是同一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其使用的名词或概念只能依其所属国家的法律,亦即法院地法进行解释。

②由于法官熟悉自已国家的法律概念,依法院地法识别简单明确,不需要外国专家证明。

③识别是法官适用冲突规范之前的思维活动,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先决条件,在没有解决识别冲突之前,外国法还没有获得适用,因此,除法院地法以外,不可能有其他法律作为识别的依据。

④如果依外国法作为识别的依据,即允许用外国法来决定法院地国家的某一冲突规范在何种情况下被使用。

这样,法院地国就丧失了对自己冲突规范的控制。

同时也破坏了法院地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⑤如果用外国法识别,有损法院地国的司法主权。

但对此说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如果一概以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有时会导致有关的法律关系本应适用外国法的却得不到适用,而本不应适用外国法的却适用了外国法。

(2)准据法说
该学说认为用来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同时就是对该争议问题的性质进行识别的依据。

该说的首倡者是法国学者德帕涅。

准据法说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理由:
①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既然已经指定适用外国法,如果不依该外国法作为识别依据,其结果与不适用外国法没有什么不同。

因为,依准据法进行识别,可以避免因对冲突规范识别不准确而导致法律的歪曲适用。

②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既然已援引外国法为准据法,就意味着自己承认外国法的效力,如果承认了外国法的效力而不依外国法进行识别,会损害外国的立法及司法主权。

(3)分析法说和比较法说
该学说主张识别的依据不应局限于某一项法律原则,而应按照分析法学的原理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一般法律原则,依据该一般原则进行识别。

这一学说为德国学者拉伯尔和英国学者贝克特)及戚希尔所提倡。

(4)个案识别说
即按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前苏联学者隆茨和德国学者克格尔持此主张。

他们认为,识别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一个冲突规范的解释问题,没必要制定统一的规则,应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一国制定和适用其冲突规范时所追求的目标,来决定是依内国法即法院地法还是依有关外国法进行识别。

(5)二级识别说
“二级识别”是在确定要适用某一冲突规范之后,对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

“一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确定之前,必须依法院地法识别;“二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确定之后,要依准据法进行识别。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法院进行识别的过程一般要经过三个步骤:
①决定争讼案件的法律性质;
②决定适当的连结点;
③决定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识别的依据,我国立法中无明文规定,实践中我国和多数国家一样,以法院地法为主要依据,并且也承认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对于“二级识别”问题,我国理论界持否定态度。

第二节反致
1.反致的概念
反致又称系属的消极冲突,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

(1)直接反致(狭义的反致)
直接反致,即狭义的反致,它通常简称为“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按此指引,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的情况。

(2)转致
转致在法文中被称为“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最后适用了丙国实体法的情况。

(3)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系列指引,最终适用了甲国实体法的情况。

(4)双重反致
双重反致又称完全反致,其含义是,当英国法院根据英国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适用英国法,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法院就站在该外国法院的立场上决定最后应以哪一个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如果该外国是采用反致制度的国家,英国法院就以该外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如果该外国是拒绝采用反致制度的国家,英国法院就以英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由于双重反致强调像外国法院那样处理问题,故又被称为“外国法院理论”。

【例】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校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答案】B
2.反致的产生及其原因
(1)法律上的原因
即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冲突规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不同的解释。

包括两种情况:
①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不同。

②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完全相同,但却对连接点的涵义有各自不同的解释。

(2)主观原因
即法院地国认为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是总括指引,而不是单向指引,即不是直接指向实体法,而是包括冲突法,各国冲突法的功能都是指引法律的,那么就必然发生适用外国冲突法再指引的问题。

如果承认这种指引,就会出现反致,其结果是依照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了法院地国或者第三国的实体法。

3.关于反致的理论争议
(1)赞成反致的理由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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