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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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前言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86号令等配套性文件的颁布实施,标致着我国监理制度从1988年7月建设部颁发《关于开展监理工作的通知》以来,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得以确定,并依据法制和行政力量强制推行。
我国20年来的监理事业发展,证明监理的加入推动了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对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起到了明显作用,对在我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理顺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20年的发展,监理事业在理论研究上所有突破,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充分肯定监理成绩的同时,通过监理实践工作,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其中包括监理市场竞争混乱,收入偏低,称职监理人员匮乏,监理工作定位困难,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对监理工作的影响,监理工作难以到位,与国际惯例难以接轨等。
2、当前监理行业所处的困境
(1)、建设监理市场竞争激烈,监理服务取费普遍偏低。
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取费的条件下,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加之建设监理市场的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低价抢标的不良竞争较为普遍,监理取费偏低、低价抢标导致了一些弊端: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监理人员待遇偏低,吸引不了高智能人才,同时也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使得工程监理企业很难成为真正的高智能、知识密集型企业;监理企业受资金所限,无力购置相应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工作效率不高,监理服务工作不完全到位,影响了监理队伍的素质和工作质量;监理取费偏低最终导致了我国工程监理总体实力较弱、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2)、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
有些建设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或对监理程序不熟悉,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直接下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欠科学进度安排不仅使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期不能良好控制,同时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进度款方面,监理工程师无应有的计量、支付权,工程款直接由建设单位支付,甚至一些不该支付的中间支付款也是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监理工程师毫不知情,违背了合格工程计量的基本原则,使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投资进行控制。
(3)、监理工作难以到位。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多数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并且主要为质量方面的监理,由于建设单位过多干预,使监理机构难以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监理机构的权限难以落到实处,丧失了监理机构在项目建设监理中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再且,监理机构在承揽监理任务时受建设单位的“约束”,在进入监理后又受建设单位“财权”的制约,很自然地丧失了监理的身份。
(4)、监理工作定位困难。
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应发
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有些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认识,令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
例如,在砼浇筑过程中因施工人员操作不善漏振,砼出现蜂窝、麻面现象,建设单位往往指责监理单位监理力度不到位,更有甚者对监理单位进行罚款而不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5)、同国际接轨不够,不熟悉国际惯例,缺乏国际竞争力。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监理企业应具有在国内与国外咨询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且必须主动地走出去,大胆的参与国际竞争,主要问题在于,我国的建设法规与国际接轨不够。
例如,规定监理方行使甲方代表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在部分行使的情况下,肯定存在着甲方代表与监理方同时有权向承包商发布指令的情况,此时,若两个指令涉及同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则很容易出现执行中的倾向性,削弱监理权利,即使甲方代表全部将全力委托与监理,有关质量的争议由质量监督部门仲裁,即监理方对工程的质量并无最终决定权,这将使得监理方往往陷入难堪境地,在监理单位的意见与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冲突时,监理单位的权威性往往没法保证。
监理单位本身缺少积极迎接挑战的信心,安于国内市场的现状也是缺乏国际竞争力的一个方面。
3、面对当前监理行业所处的困境,采取的相应对策及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的工作。
(1)、加强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资质管理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
(2)、加强监理单位自身建设,促进监理队伍素质的提高,改进监理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适应国际监理企业的竞争。
监理作智能性的管理行业,须运用现代化设备和手段,在科技上创新,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及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的竞争,其本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因此应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稳定的职业监理队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既要培养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又要提高监理人员待遇,对专业素质过硬又懂管理或经济的人员加以重点培养,提高待遇,以使其全身心投入监理工作,为今后的市场竞争储备优秀人才,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强化廉洁自律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使监理人员真正做到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3)、完善我国建设监理法规,法规中条款完整清晰,操作可行,通过具体规范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权责途径来解决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干预。
明确监理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角色及行为方式,明确监理单位在监理中的第三方角色和公正、独立地行使监理权限的行为,监理单位不是建设单位的代理人,并通过具体规范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权责的途径来解决建设单位的不正当干预,保证监理工
作到位并卓有成效,加强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的约束力;在建设监理市场中广泛推行监理招、投标制度,保证监理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运行,反对不正当市场竞争;针对我国监理收费标准偏低,加之无序竞争和建设单位的拖延或克扣,使得监理单位接下监理任务后,无力履行合同,因此对监理收费应在规定详细些,以维护监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4)、健全政府监理行政机构,加强政府对监理及其市场的宏观控制,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政府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监理的规划、政策引导、业务指导与检查等的管理工作,规范监理市场,保证公平竞争。
4、结束语
工程监理制度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存在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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