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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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餐饮娱乐审批新标准 开KTV离居民楼15米以上

新建餐饮娱乐审批新标准 开KTV离居民楼15米以上

新建餐饮娱乐审批新标准开KTV离居民楼15米以上来源:作者:时间:2008-05-19 15:25 点击:33次从11月1日起,餐饮娱乐场所将执行新的“审批细则”,与以往相比,“新细则”对某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如规定了厨房与居民楼之间隔热层的高度、歌舞厅与居民楼的距离等等。

市环保部门在下一阶段对餐饮娱乐场所的审批将予以把关。

环保部门审批前将实行公示,餐饮及娱乐店周边的市民为期7天的如有反对意见,可到当地环保部门反映。

对不符合环保要求以及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市民可以拨打执法局96310举报和投诉。

歌舞厅等离居民楼不得小于15米选址必须符合当时规划时该项目经营场所的使用功能是饮食服务用房或商业用房,居住用房内不得新建任何饮食娱乐项目。

歌舞厅、KTV、迪吧、放映厅等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服务项目应选址在独立的商业用房内,且与周边居民住宅楼、学校、医院、疗养院等敏感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不得选址在与居住楼相邻接的商业楼层内。

厨房与居民住宅要相隔一层以上新建油烟污染较重的饮食服务项目,必须具备专用油烟排放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于所在建筑物顶部。

排放口位置如果低于周边居民住宅楼、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物,其排放口与周边建筑物距离不得小于30米;厨房与居民住宅要相隔一层以上或设置隔热层(隔热层高度在1.5米以上)。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范围内,饮食娱乐项目应使用管道煤气、液化气、电、轻油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焦炭、重油等燃料。

大型项目要由市环保局审批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饮食服务项目、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娱乐服务项目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不在以上规定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由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目前,鹿城区就有大小餐饮企业近3000家,其中有环保审批的才800来家。

市环保局表示,对老一批的餐馆或娱乐场所,要开展限期治理整顿,整顿无望的将给予关停。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4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4.1 选址 4.1.1 饮食业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 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4.1.2 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 单位。 4.1.3 饮食业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饮食业单位宜设在商业服务区域内。 4.1.4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4.2 总平面布置 4.2.1 饮食业单位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烹饪加工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 种流线,减少污染影响。 4.2.2 饮食业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饮食业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 置。 4.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 9m。 4.2.4 设有饮食业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5 总体要求 5.1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厨房净高应符合 JGJ 64 的有关要求。 5.2 饮食业单位燃料宜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5.3 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或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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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 小于 0.1m,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6.1.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风量以及设备配套空间应与其规模相适应,参见附录 A。 6.1.5 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 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 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45m。 6.1.6 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6.2 油烟排放 6.2.1 饮食业单位应按 GB/T16157 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 GB 18483 的要求。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20m;经油烟净化和除 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6.2.3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 15m 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 于 15m 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 15m。 7 排水与隔油要求 7.1 排水设计 7.1.1 饮食业单位的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0015 的规定,含油污水应与其他排水分流设计。 7.1.2 当就餐人数不确定时,排水量可参照餐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餐厅建筑面积 每天排水量可按 0.040 ~0.120m3 计算。 7.1.3 饮食业单位含油污水水质,可参照表 1 确定。

餐饮业环保要求(5)

餐饮业环保要求(5)

餐饮业环保要求 (54)餐饮业环保要求 (56)餐饮业环保要求一.法规要求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5、餐饮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3)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4)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5)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

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6)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

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温政办〔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6日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要求,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

第三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遵循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使用住所和经营场所时应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及国家安全等要求。

第五条下列场所不能用作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一)非法建筑房屋;(二)危险建筑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六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

(一)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企业住所登记实行申报制。

由申请人自主申报,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申报表,并明确只用于办公,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项加注“仅限办公使用”。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温政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0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七日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努力,我市完成了省下达的“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2004-2007)的各项目标,为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和省政府继续开展“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2008-2010年)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质量,加速推进生态市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总体要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生态市建设为龙头,以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为重点,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加快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总体目标:通过今后三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各地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不断提高全市的环境质量,生态市建设初现成效,确保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指导方针: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二是坚持协调共赢、优化发展;三是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四是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五是坚持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六是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七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监测与应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针,在发展中落实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实⾏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建⽴健全环境保护⼯作责任制,实⾏环境质量⾏政⾸长负责制,制定任期内环境保护⽬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本⾏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作和环境质量⽔平纳⼊领导⼲部政绩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环境污染防治,并逐步加⼤资⾦投⼊。

各级⼈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的投向,建⽴健全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保障对环境污染防治的投⼊。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受本级⼈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防治⼯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法承担排污申报的登记、排污费征收⼯作,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并提出处理意见。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政处罚。

乡(镇)⼈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作的监督检查,配备专职⼈员,保障资⾦投⼊,并配合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环境保护的相关⼯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发展和改⾰、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商、质量技术监督、卫⽣计⽣、国⼟资源、⽔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旅游、公安、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负责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作。

餐饮环评报告范文

餐饮环评报告范文

餐饮环评报告范文一、项目背景餐饮业作为服务型行业,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用水、用电、排污等方面。

随着消费者对健康环保饮食的需求增长,餐饮业也面临着更高的环保要求。

本报告旨在对餐饮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其环境管理和改善提供依据。

二、项目概况本餐饮项目位于城市商业区,餐饮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可容纳60人同时就餐。

主要经营中餐、西餐和小吃,同时提供外卖服务。

每日营业时间为早上9点至晚上10点,年营业时间为300天。

该项目用水量约为每月30吨,用电量约为每月3000千瓦时。

三、环境影响评价1.废水处理为了减少废水对周围水环境的污染,本项目将采用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分流处理。

生活污水经过二级处理后可直接排放。

餐饮废水将进行沉淀、调节酸碱度、生化处理等工艺,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2.噪音控制为了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噪音干扰,本项目将选择低噪音设备,并采取隔音措施。

同时,营业时间内的噪音也将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值范围内。

3.能源消耗餐饮业的能源消耗主要集中在用电上,为了降低能源消耗,本项目将选择高效节能设备,并采用智能控制系统管理用电。

同时,鼓励员工养成节约用电的习惯,减少浪费。

4.废弃物处理本项目将严格执行“分类收集、分别存放、分类处理”的原则。

厨余垃圾将进行统一收集,经过生物发酵处理后,可以用于土壤改良。

可回收物、有毒有害物等将进行专门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环境管理措施1.餐饮用水管理本项目将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浪费。

加强管道防漏检查,及时修复漏水问题。

培养员工节约用水的意识,建立奖惩制度。

2.废水处理管理建立废水处理系统,采用先进的生化处理工艺。

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清洗和维护设备。

定期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废水监测,确保排放水质达标。

3.噪音控制管理选择低噪音设备,并采取隔音措施。

定期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有异常及时维修。

提醒员工注意营业时间内的噪音控制。

4.能源消耗管理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清洁。

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 温环发[2013]105号

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 温环发[2013]105号

附件4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饮食项目指酒店、饭店(摊)、美食街(店)、快餐店、农家乐、私房菜、火锅店、西餐厅、提供餐饮的会所茶室等从事饮食服务产生油烟废气、废水污染的各类项目;所称的娱乐项目指歌舞厅、KTV、迪吧、酒吧等从事娱乐服务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各类项目。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范围内饮食娱乐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饮食娱乐行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审批原则。

温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温州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和环境影响跨行政区的项目。

第四条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新建饮食娱乐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使用功能和环境功能区要求。

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禁止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未明确具体规划功能的商住楼和商办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为具备规划餐饮功能:具备专用油烟排放烟道,烟道排放口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厨房和住宅相隔一层以上或厨房能够设置高度1.5m以上的隔热层;地面有专用场地用于废水处理并能做到达标排放。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范围内利用工业用房、仓储库房、交通设施等二产用房要建设饮食娱乐项目的,必须先取得规划住建等部门同意。

第五条在城中村、城市郊区、农村地区开展饮食娱乐项目的,应选址在独幢的建筑内。

在当地规划调整实施时,该建筑不具备餐饮娱乐功能的,经环保审批的饮食娱乐项目自动作废,当地环保部门应及时注销该项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老式落地房屋开展饮食娱乐项目的,可以参照本条执行。

温环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的通知

温环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的通知

温环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功能区)环保局,各处室(单位):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是我市2015年重点改革项目之一,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通过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小组实地调研、起草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市法制办审查等程序,形成温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及《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 —附件:1.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2.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试行)3.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试行)温州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2月31日—2 —附件1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更好地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范围内,除环保部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行业类别和所处的区域情况,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零土地技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备案项目实行即办制,实行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不进行受理公示。

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递交项目环保承诺书,依法承诺企业要符合的条件、达—3 —到的标准以及违诺的处罚和责任。

温州滨江广场项目二期工程

温州滨江广场项目二期工程

温州滨江广场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Wenzho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sign & research institute国环评证乙字第2014号二O一二年十月目录1项目概况 (2)1.1基本情况 (2)1.2建设项目规模 (2)1.3总平布置 (2)2环境影响预测 (3)3对策措施 (7)4公众参与 (9)5审批原则符合性 (9)6环评总结论 (12)1项目概况1.1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温州滨江广场项目二期工程建设单位:温州木材集团公司建设内容:本项目选址于《温州江滨西路A﹑B线两侧地块控规(A-6~A-10)地块规划修改》中的A-6地块。

项目总用地面积2976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6573.4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8837.3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7736.13.13平方米。

本项目由高层住宅、沿街商业以及内部会所组成。

项目性质:新建建设地点:选址于《温州江滨西路A﹑B线两侧地块控规(A-6~A-10)地块规划修改》中的A-6地块,地块现状为温州市鞋料市场鞋革仓储区。

项目地块的东侧为营楼路,隔路为滨江广场项目一期工程;南侧为鹿城路,隔路为下寅村及营楼桥村;西侧为牛三角路,隔路为鞋料市场仓储区;北侧为富士达路,隔路为鹿城工业区。

工程投资总额: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约90925万元资金筹措:温州木材集团公司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共同解决拆迁安置:本项目为商住楼的建设,滨江广场项目一期工程中涉及的拆迁安置问题在本项目中解决。

根据主体设计资料,工程占地均为永久占地,地块属于建设单位所有,为国有建设用地,目前作为木材仓储区,用地类型属于工矿仓储用地。

因此只需要对该类仓库进行拆除,无需安置费。

建设期:30个月1.2建设项目规模根据工程设计,本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29764m2,地块容积率为2.98,地上总建筑面积为88837.31m2。

2024年饮食娱乐业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2024年饮食娱乐业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2024年饮食娱乐业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自查报告自查单位:XX餐饮有限公司自查时间:2024年XX月XX日一、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1. 油烟污染治理:1.1. 厨房油烟净化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在本次自查期间,我们对厨房油烟净化设备进行了检查和维护,并按时清理油烟净化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

- 定期检测净化设备的效率,保证其达到国家标准,并将检测结果备案。

1.2. 做好油烟排放管道的维护和保养:- 我们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了合适的油烟排放管道,确保油烟排放顺畅。

- 每月对油烟排放管道进行检查,及时清理管道内的油垢,防止堵塞。

1.3. 合理使用燃油:- 我们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整燃油的使用量,避免过量燃烧产生多余的油烟。

2. 噪声污染治理:2.1. 声音隔离设施的安装和维护:- 在餐饮和娱乐区域,我们安装了声音隔离设施,例如隔音墙、隔音窗等,以减少声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施,确保其有效性,并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

2.2. 控制音响设备音量:- 我们制定了音响设备音量控制的规定,确保音量在合理的范围内,并设置了合适的音量限制装置。

二、噪声和油烟污染防治效果评估1. 油烟污染防治效果评估:- 在自查期间,我们定期检测和记录油烟净化设备的效率,结果显示设备效果良好,符合国家标准。

- 没有收到相关部门或邻近居民的油烟投诉。

2. 噪声污染防治效果评估:- 经过自查,噪声测量结果显示,我们所使用的音响设备的音量均符合相关规定,未引发周边居民投诉。

- 没有接到与噪声污染相关的投诉或举报。

三、员工素质和培训情况1. 员工素质:- 公司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包括关于环境保护、噪声和油烟污染防治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 员工接受培训后,能够主动遵守相关的环保规定,积极进行油烟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 培训情况:- 我们在自查期间组织了相关培训活动,包括油烟和噪声污染防治知识的培训,并向员工提供相关的教育材料,以加强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2.11•【文号】环监[1995]100号•【施行日期】1995.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各地兴建了大量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洗染店等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在繁荣城乡经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部分企业存在着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特别是一些饮食业的污水、油烟、异味和燃煤锅炉的烟尘,娱乐业产生的噪声,食品加工业产生的振动、噪声,饭店业和商业等产生的空调噪声和热污染等,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这些企业周围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通知如下:一、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

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重申以下环境保护要求: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

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

餐饮环评流程

餐饮环评流程

餐饮环评流程餐饮环评是指对餐饮业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价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从而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

餐饮环评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公众参与和审批决策等环节。

首先,项目立项是餐饮环评流程的第一步。

餐饮企业在开展新项目或进行重大改造时,需要向相关环保部门提出环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环保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才能进入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是餐饮环评流程的核心环节。

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对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包括对大气、水、土壤、噪音、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环境要素的影响评价。

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后续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决策。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是餐饮环评流程的重要环节。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需要搜集大量的环境影响评价数据,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准确描述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应对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可行。

公众参与是餐饮环评流程中的重要环节。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过程中,需要进行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特别是对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公众参与有助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最后,审批决策是餐饮环评流程的最终环节。

环保部门将根据环境影响报告的内容和公众意见,进行审批决策。

如果环境影响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环保部门将批准项目建设,否则将要求项目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餐饮环评流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环评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

只有通过严格的环评流程,才能保障餐饮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新建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发[1999]2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新建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发[1999]2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新建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新建饮食娱乐服务
设施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环发[1999]20号1999年1月20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转请对有关建设项目认定问题进行解释的函》(苏环函[1998]121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规定:“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据此,凡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设施,以及承租他人已建成的房屋或厂房,并将所租房屋或者厂房改建或扩建装修成饮食、娱乐服务设施,都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登记或审批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环保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结束——。

娱乐KTV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

娱乐KTV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目录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6)环境质量状况 (14)评价适用标准 (17)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0)环境影响分析 (26)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33)结论与建议 (34)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环境质量状况评价适用标准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结论与建议预审批意见****娱乐KTV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有限公司(国环评证****号) 第39页。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5]15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5]15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5〕155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五日温州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为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饮食业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决定对市区饮食企业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管理。

一、整治对象温州市区范围内违法排污的饮食企业。

管理区域分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

鹿城区的重点控制区域为江滨、洪殿、南门、五马、莲池、广化、蒲鞋市、水心、黎明、南浦、绣山、黄龙等街道,其他街道(乡、镇)为一般控制区域。

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

要按照分类、分区域管理的要求,确定整治对象,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适时扩大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二、整治内容(一)严格控制新开办的饮食企业的污染。

新开办的饮食企业排污,必须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制定的《温州市区饮食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执行。

(二)根据不同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区域整治现有的饮食企业。

1.面积要求。

(1)重点控制区域:第一类饮食企业为无油烟排放,但有废水排放、污染较小,其面积要求为生产车间或厨房面积必须不少于8平方米;第二类饮食企业为油烟排放较小,并有废水排放,其面积要求为厨房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且独立封闭;第三类饮食企业为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较大,其面积要求为厨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独立封闭。

餐饮环评办理流程

餐饮环评办理流程

餐饮环评办理流程餐饮环评的办理流程有哪些,有哪些环评办理流程。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餐饮环评办理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餐饮环评办理流程1、先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手续,环保部门会根据您提供的项目情况、选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您需要提供什么等级的环评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必须由有资质的环境评价机构编制,编制单位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3、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己填写。

《环保审批》办理按照餐饮业新规,餐饮经营场所面积≥50㎡,新建店必须做环评审批,而面积<50㎡则不再需要做环评审批。

环保审批,是开大型、中型餐饮店证照办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

环保审批,由所在地主管环保局办理,主要审批项目为:噪音、排污。

餐饮店经营者要提供餐饮店位置平面图,并标注周围环境情况和临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由主管环保局派出人员实地查验。

检验合格后,由主管环保局在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有关部门意见”栏,签署“同意开业”,并加盖公章(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由办理开业登记的餐饮店,凭借《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到登记的工商局领取)。

申办餐饮环评应提交以下审批材料:1、提交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报告:报告内容:项目名称、业务及联系电话、经营地点、经营内容、营业面积(就餐人数/次)、主要营业设施(炉具、炒锅几口、有无油烟净化装置,烟囱设置情况)、使用燃料、油烟、污水、垃圾处理情况、排放去向。

2、合法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开发建设单位功能区划性质图纸复印件等;3、提交征求意见材料:业主必须征得厨房楼上住户和排油烟管出口周围十米范围建筑物业主及所在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材料。

4、有油烟污染的餐饮业业主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装置,并提供有关材料(是国家环保总局免检的油烟净化器,应提供免检材料原件依据),非免检的应提供油烟监测结果报告。

餐饮业环评报告表

餐饮业环评报告表

餐饮业环评报告表1. 介绍本环评报告表是针对一个餐饮业项目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报告旨在评估该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壤、水源、空气质量以及噪音等方面。

通过评估项目的环境风险,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为该餐饮业项目提供参考和改进建议。

2. 项目描述本项目是一家位于城市商业区的餐饮业企业。

该企业将提供各种类型的餐饮服务,包括堂食、外卖等。

该项目将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包括一个开放式厨房、多个用餐区域和洗手间等。

3. 环境评价3.1 土壤评价通过采集并分析项目周围区域的土壤样品,评估土壤质量。

结果显示,项目周围的土壤中无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限值。

因此,该项目对周围土壤的影响可以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3.2 水质评价评估项目周围水源的水质情况。

通过采集并分析水样,发现水质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

然而,餐饮业可能会产生废水,废水处理需要合理设计来保证废水排放的质量符合相关的环境规定。

3.3 空气质量评价评估项目对周围空气质量的影响。

通过测量项目周边空气中的污染物含量,发现项目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较小。

但在高峰时段,项目可能会产生烟雾和异味,对周围居民造成一定的不适。

3.4 噪音评价评估项目对周围环境噪音水平的影响。

通过测量项目周边的噪音水平,发现项目在运营期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噪音。

建议在项目设计中考虑噪音控制措施,以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噪音干扰。

4. 环境管理措施针对以上评估结果,可以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处理系统:安装适当的废水处理设备,确保废水排放符合环境规定;•烟雾和异味控制:采用合适的通风设备和油烟净化器,减少烟雾和异味的排放;•噪音控制:采取隔音设计,使用低噪音设备,并限制噪音超出限制范围的时间段。

5. 总结本环评报告对餐饮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通过合理实施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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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饮食项目指酒店、饭店(摊)、美食街(店)、点心店、火锅店等从事饮食服务、产生废气、废水污染的各类项目;所称的娱乐项目指歌舞厅、KTV、迪吧、酒吧等从事娱乐服务、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各类项目。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范围内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饮食娱乐行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审批原则。

温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和
温州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第四条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新建饮食娱乐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使用功能和环境功能区要求。

商品住宅楼内严禁新设置饮食娱乐项目。

未明确具体规划功能的商住楼和商办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为具备规划餐饮功能:具备专用油烟排放烟道,烟道排放口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厨房和住宅相隔一层以上或厨房能够设置高度1.5m以上的隔热层;地面有专用场地用于废水处理并能做到达标排放。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范围内利用工业用房、仓储库房、交通设施等二产用房要建设饮食娱乐项目的,必须先取得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和相应的建筑安全评估。

第五条在城中村、城市郊区、农村地区开展饮食娱乐项目的,应选址在独幢的房屋内,并应征得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的同意。

若选址地点不是独幢的房屋,应同时征求相邻15米距离内房屋主人的意见。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老式落地房屋开展饮食娱乐项目的,可以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新建酒店、饭店(摊)、美食街(店)等产生较重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00m2,其厨房净高不应小于3m。

(二)与环境敏感目标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a)独立饮食建筑与住宅建筑主朝向面的间距不应小于9m,次朝向面不应小于6m;
b)裙房内饮食单位与本楼的住宅建筑上下贴邻时,其厨房与住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9m。

水平距离不到9m的,其厨房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以上或设置高度在1.5米以上的隔热层;
c)饮食单位的厨房和医院的门诊楼、住院部及学校的教学楼间距不应小于9m。

第七条酒店、饭店(摊)、美食街(店)等产生较重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油烟必须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饮食企业必须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送排风机的风量、油烟净化设备和专用管道所需的空间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

(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并通过专用油烟烟道排放,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a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
b向地面、地下管道排放。

(三)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m 时,其油烟气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大于24m 时,其油烟气排放口离地高度不应小于7m,并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气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
离不应小于20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例除外)。

第八条饮食企业污水必须处理达到相应的国家排放
标准。

隔油池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并应便于清运。

饮食企业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应当由专业的运行维护机构进行定期清晰维护,确保设施运转正常,达标排放。

第九条歌舞厅、KTV、迪吧、酒吧等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项目应选址在独立的商业用房内,且与周边居民住宅楼等敏感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产生低频振动的音响装置(俗称低音炮)。

第十条饮食娱乐项目中央空调冷却塔、中央空调机组、发电机、风机、室外广告设备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合理设置安装位置,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音措施,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第十一条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产生的废油及其它含油废物(废弃食用油脂)应妥善收集,并由专业处置单位集中处理,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第十二条其他污染较轻微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根据其产生的污染情况,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油烟净化、隔油除渣等措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十三条饮食娱乐项目在项目选址阶段或审批前须予以公示。

公示形式为登报(公开发行报纸)、现场公告张贴、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周边有敏感建筑物的项目,必须采取登报(公开发行报纸)或现场公告张贴的方式进行公示。

对于居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饮食娱乐项目,环评审批单位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应使用管道煤气、液化气、电、轻油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焦炭、重油等燃料。

第十五条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中心城区和中心镇的范围,由当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饮食娱乐行业相关环保规范(标准)的,执行新环保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区饮食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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