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中级经济法009 第一章 总论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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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24页)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24页)

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不高,“民事行为”、“纠纷解决”是命题重点;其中,“民事行为”与“合同的效力”联系密切。

本章教材前几年主要根据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8年本章根据民法总则做了较大的内容调整,2019年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进一步明确。

本章结构: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提示】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A.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案】B【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考点二:经济法主体(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答案】ABCD【解析】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的表述,理解正确的是( )。

A.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在经济法领域是主导者B.国家税务总局属于规制主体C.企业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D.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之间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答案】ACD【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属于调控主体。

【例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第五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

(P10)
第六点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P12)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第七点调制行为:(P12~13)
(1)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收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

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2)调制行为往往被看做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别作出的;
(3)调制行为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第八点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

(P16)。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公平合理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1)仲裁协议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3)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的分类
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要求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取得利益
有无对价
有偿行为
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3.经济活动法知识点二、经济法的渊源(一)宪法根本大法,人大制定,最高效力。

(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三)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省会城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四)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知识点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两种方式取得方式:(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知识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2、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也是经济管理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二).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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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第一章总论本章简介:题型2012年2011年2010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合计2题2分2题2分4题6分本章分值会有小幅上升,估计在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部分都会考查客观题。

学习主线:考点精讲: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VS经济法】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如甲从乙处买电视机)。

经济法主要调整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针对的是国家与企业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国家调控房价)。

(二)经济法体系经济组织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经济管理法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经济活动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经济法的渊源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名称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XX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次于宪法和法律XX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XX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疑编号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3.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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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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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一)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
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体系问题,学术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
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会计专业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8页)

会计专业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8页)

第一章总论考情分析考点一经济法渊源VS主体习题演练【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案】B【解析】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提示】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答案】ABCD【解析】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考点二法律行为与代理习题演练【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A.代人保管物品B.代销C.传递信息D.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不产生法律后果,虽然在形式上是受人委托进行某种活动,但不是民法上规定的代理。

本题的A项没有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B项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C项并不是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代理。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是()。

A.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2个月后合同生效B.如果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雨伞C.甲、乙约定如果甲明天盗窃成功,乙将自己的房子以5万元卖与甲D.张三与自己的儿子小张约定:等到放暑假时,给小张买一台电脑【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选项A、选项D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选项C所述的合同生效条件是不合法的。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本章结构第一节经济法概述【考点】经济法的概念含义特征狭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非平等主体间、纵向经济关系广义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平等主体间、横向经济关系【考点】经济法的渊源渊源名称制定主体宪法宪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基本法律《XX法》如《公司法》全国人大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行政法规《XX条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规章部门规章《XX办法》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国务院部委(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由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考点】经济法主体-范围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考点】经济法主体-分类分类主体举例根据调整领域不同分类宏观调控法主体(间接引导)调控主体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受控主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市场规制法主体(直接规制)受制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提示】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

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考点】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两个特征解释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无论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重要标志。

如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发明、创造、侵权等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2019)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 总论【章节解读】本章属于经济法中性价比较高的章节,特别是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中很多高频考点侧重记忆型的考核,历年真题复现率较高,请考生结合历年真题对高频考点进行重点学习和掌握。

【高频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2.仲裁协议3.仲裁程序4.诉讼管辖5.审判程序6.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概述知识点1:经济法的渊源(最近5年未考核) 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地方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司法解释两高一共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定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知识点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2017单,2013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017单,小案例)成立需要几方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意思表示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多方法律行为中决议行为成立,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或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要点总结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要点总结

第一章总论一、法的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二、经济法主体1、宏观调控主体:(1)调控主体:财、税、银、发(2)受控主体2、市场规制主体:(1)规制主体:一监一商(2)受制主体三、法律行为与代理(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A<8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A<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独立实施纯获利、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法定的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实施。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A≥18),16周岁以上未成年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以外均不含本数)(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认定条件已成就。

2、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事实。

3、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仍有效;法院、仲裁机构主动适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2、通谋虚假表示实施(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3、恶意串通4、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撤销,效力不消失;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法院、仲裁机构不告不理★类型撤销权人存续期间行使途径重大误解误解方知道+90日发生+5年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欺诈当事人一方欺诈受欺诈方知道+1年第三人欺诈,而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胁迫当事人一方胁迫受胁迫方终止+1年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当事人是否之情)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示公平受损害方知道+1年(五)代理★1、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意思表 虚假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无效 示有瑕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疵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无效 欺诈 一方欺诈另一方 可撤销 第三方欺诈,另一方恶意 胁迫 一方胁迫另一方 可撤销 第三方胁迫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乘人 可撤销 之危)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以下” 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 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 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 同意。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判定标准: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 【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将来发生; ⑵不确定; ⑶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⑷合法事实; ⑸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2.特征
特征 陷阱 代表行为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 “行纪”、寄售等 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 受托处分财产的行 拍卖、寄售等 为不属于代理 为 传递信息、“居间”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代为出席××活动、 “独立”地向“第三 行为不属于代理代 房地产中介、转交 为保管物品行为不 保管物品等 人”进行“意思表示”属于代理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 无效代理、冒名欺 归属于“被代理人” 诈不属于代理
××条例
省;省会、特区、 ××地方 设区的市 ××条例
××办法
省;省会、特区、 ××地方 设区的市 ××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 条例和单行条 人大 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非“判决书” 国际条约、协 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 效力排序 地方政府规章

2024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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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民主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贯穿于经济法体系中的各 个组成部分
2024/1/30
经济民主原则,要求20%的人 掌握大量财富,而80%的人也 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政府的角色是协调者,制定交 易规则,并且监督执行,在保 障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实现财 富转移
14
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 场经济的基石
2024/1/30
经济公平原则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 度,通过调整经济关系、平衡经济利益
而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价值
在微观层面,经济公平指任何一个法律 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 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 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
益平衡
15
可持续发展原则
•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经济法应当保障和实现社会整体的可持 续发展,注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与个体经济利益的平衡协调, 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
9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经济法体系不断完善
经济法国际化趋势加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体系将不断完 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需要。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 益紧密,经济法国际化趋势将不断加强。
经济法更加注重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经济法与科技发展的紧密结合
在未来的发展中,经济法将更加注重社会公 共利益的保护,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维 护。
28
07
总结与展望
2024/1/30
29
对本章内容的总结
01
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 基础知识。
2024/1/30
02
阐述了经济法律关系的 构成、运行和保护等核 心内容。
03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导读:付出就要赢得回报,这是永恒的真理,自古以来很少有人能突破它。

然而,如果有人能够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报,那么他一定会得到得更多。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总论,欢迎来学习。

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属于( )。

A、要式法律行为B、主法律行为C、不要式法律行为D、附条件法律行为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3、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B、商业银行C、经营者D、消费者4、下列选项中,属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基本职责的是( )。

A、贯彻法定原则B、依法调控和规制C、不得滥用调制权和和超越规制权D、不得放弃调制权5、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一般是不加限定的B、国家实施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会构成对“市场对策权”的限制C、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对策权”本身也是经济自由权的一种体现D、“市场对策权”不存在于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的是( )。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D、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7、下列选项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特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实体权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D、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解析】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中级经济法笔记

中级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知识1,效力等级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及个体二、法律行为①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②是否有意思表示③是否合法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多方法律行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1)法人:两者相统一,成立时(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产生,终止时消灭(2)自然人:出生至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①无民事行为能力:小于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④“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法①恶意串通、行为人或不合法属于无效②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合法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3,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① 合同被撤销之前,发生效力的,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② 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力的当事人,法院及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当事人均可撤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损害人”享有)③ 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1年内不行驶,撤销权消灭,合同有效④ 合同被撤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4)附条件和限期限法律行为的区别: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事实三、代理①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 代理人咋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的表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③ 前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满足,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对外负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经济法概述【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P2)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法规(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2)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规章(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2)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6.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7..国际条约、协定【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法律”;(4)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考点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P6)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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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8.海上旅客运输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3)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4)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解释】(1)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零,待引起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进行,直至该障碍消除。

【解释】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例题·单选题】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8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

2008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8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

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09年1月1日
B.2009年5月20日
C.2009年9月1日
D.2009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由原来的2009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9年3月1日。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部分
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解释1】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解释2】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由人民法院认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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