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论

第一单元经济法基础

【考点 1】经济法的渊源(★)( P12)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3. 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 2)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4. 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 2)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7. 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P13)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 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 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1)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P15)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 1)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2)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考点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于生效(★)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考点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既是期限和条件的根本区别(条件不一定会成就)。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4.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

(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 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不得以违法或者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 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考点6】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1)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

( 2)效力待定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3)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考点 8】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P9)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 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该行为。

( 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 1)行为人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2)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3)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4)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5)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解释】( 1)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

( 2)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3.撤销权的消灭

( 1)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4)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5)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考点 9】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

(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解释】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单元代理

【考点 10】代理的基本规定(★★★)( P23)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