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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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意思表 虚假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无效 示有瑕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疵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无效 欺诈 一方欺诈另一方 可撤销 第三方欺诈,另一方恶意 胁迫 一方胁迫另一方 可撤销 第三方胁迫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乘人 可撤销 之危)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以下” 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 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 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 同意。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判定标准: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 【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将来发生; ⑵不确定; ⑶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⑷合法事实; ⑸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2.特征
特征 陷阱 代表行为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 “行纪”、寄售等 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 受托处分财产的行 拍卖、寄售等 为不属于代理 为 传递信息、“居间”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代为出席××活动、 “独立”地向“第三 行为不属于代理代 房地产中介、转交 为保管物品行为不 保管物品等 人”进行“意思表示”属于代理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 无效代理、冒名欺 归属于“被代理人” 诈不属于代理
××条例
省;省会、特区、 ××地方 设区的市 ××条例
××办法
省;省会、特区、 ××地方 设区的市 ××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 条例和单行条 人大 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非“判决书” 国际条约、协 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 效力排序 地方政府规章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总论就像是经济法这个大王国的地图册,带我们先整体看看这个奇妙的世界。

首先,法律行为那可是这个世界里的魔法咒语。

有效、无效、可撤销就像是魔法的不同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就像魔法成功施展,一切按计划进行,大家都得乖乖听话。

无效法律行为呢,就像是念错了咒语,完全没有效果,就像你对着石头喊芝麻开门,它可不会理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像是魔法有点小瑕疵,被人发现了就可以撤销,就像你搭了个歪歪扭扭的积木塔,别人觉得不行就可以推倒重来。

代理就像是请了个小助手帮忙办事。

这个小助手要是好好干活,那就是正常代理,就像哆啦A梦帮大雄解决各种问题。

但要是小助手乱搞,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瞎搞,那就像是捣蛋鬼在捣乱,这时候被代理人可以决定要不要认账,就像主人要不要原谅调皮的小宠物。

诉讼时效更有趣啦。

它就像是一个倒计时的闹钟。

时间一到,你的某些权利就可能打折扣啦。

要是你一直睡大觉,不管这个闹钟,那过了时间,就像你错过了末班车,有些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办了。

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像闹钟突然卡了一下,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就像外星人入侵地球把闹钟弄坏了一会儿。

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就像是有人把闹钟重新设置了,可能是你去讨债了或者对方承认债务了,这闹钟就得重新计时。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这个世界里的各种关系网。

主体就像网上的节点,可能是企业这个大怪兽,也可能是个人这个小蚂蚁。

客体呢,就像是网上的丝线连接的东西,可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就像企业这个大怪兽和个人这个小蚂蚁通过物或者行为的丝线连接起来。

经济法的渊源就像是这个世界里的法律魔法书的来源。

宪法是最厉害的魔法宝典,是老大。

法律就像魔法师们根据老大写的一些具体的魔法书。

行政法规像是魔法大臣写的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就像地方小魔法师们搞出来的特色魔法。

在这个总论的世界里,还有很多有趣的小角落。

比如法律责任,就像犯错后的惩罚小怪兽。

民事责任就像小怪兽轻轻地拍你一下,让你赔偿或者道歉。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第一章 总论(简化版)第1单元 经济法基础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8年重大调整)行为能力分类标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论是否已经成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受两个因素的影响:(1)年龄;(2)精神状态。

上述两个因素有其一触及相关标准,即应考虑该自然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2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 典型举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包括赠与合同)、设立公司的协议【提示】决议行为虽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但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2018年新增)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方能成立诺成合同 绝大多数合同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有偿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无偿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 非要式法律行为 商品零售合同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借款合同(主)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从)从法律行为考点2: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2018年重大调整)(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018中级经济法讲义

2018中级经济法讲义

股东
以股 东自 己的 名义 起诉
第6页 共8页
【例题 1·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该公司经理王某违反法律规 定,拖延向股东张某分配利润,张某拟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下列关于张某诉讼权利的表述 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年)
A. 张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 B. 张某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王某 C. 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王某 D. 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股东会起诉王某 【答案】 A 【解析】( 1)诉讼的性质:虽然是经理王某捣乱,但拖延分配利润损害的是股东张某的“个人 利益”,故张某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而非股东代表诉讼)。( 2)起诉条件:股东 直接诉讼,由股东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必先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起 诉;因此,选项 BCD错误,选项 A正确。
第 6章 14.5 分 约 15分 /卷
基本确定
比较大
第 7章 14.5 分 约 15分 /卷
基本确定
比较大
第 6章 ( 1)将传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业务合并、整合,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 ( 2)重大调整了“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 3)删除“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 4)小幅修订、增补了“属于境内销售的情形”、“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等。
基本确定
第 8章 8.25 分
约 8分 /卷
很小
2018 年教材 变化情况概述
非常大 非常大 没有变化 形式变化大 实质变化小 形式变化大 实质变化小 形式变化大 实质变化小
第 1章 ( 1)对“经济法主体”的有关内容进行大幅删减; ( 2)根据《民法总则》对多处考点进行了全面更新: “经济法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权的滥用”、“代理关系的终 止”和“诉讼时效制度”; ( 3)新增“公民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概念”,删除“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 性教育措施的地域管辖”。 第 2章 ( 1)新增“电子营业执照”。 ( 2)新增《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有关规定,主要变动点为: ①新增“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开股 东会直接作出决定的特殊情形”、“公司决议的效力”、“股东知情权”和“股东分红权”; ②重大调整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中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预习:经济法概述

中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预习:经济法概述
财税调控法
财政法
财政体制法
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财政收支法
税法
税收体制法
税收征纳法
税收征纳实体法
如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
税收征纳程序法
金融调控法
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微观)-------
两反一保规制法
反垄断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又称市场监管法)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4、行为的相关要素
主观因素
行为目的
(1)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等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2)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角度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
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效力大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从主体形态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从经济法调整的领域分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如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
受控主体
认知能力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以及企业或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不仅会直接影响调制行为,也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
在经济法领域,要考察某些主体的行为,特别是主体的能力时,主要应考察主体的认知能力
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尤其关系到经济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因此,要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也要对主体的认知能力特别关注

2018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2018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

2018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早备考的亲们有好成绩拿。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战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优路教育将为大家持续发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各章节的主要考点,本篇为《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大家持续关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1、经济法概念(起源于法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①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②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财税、金融、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等。

③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意】《经济法》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体系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协定。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3、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市场规制法 ↓
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
广告法 【考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主体的分类 1、调控、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总局等。 2、受控、受制主体:企业和个人。 (二)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平等性。 (三)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和规制主体——主要由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组成,因此,一般是依据 宪法和法律取得。 (2)受控和受制主体——主要依据民商法取得。 (四)主体的行为 1、调控和规制主体——调制行为:
2.受控和受制主体——对策行为——包括: (1)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2)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五)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调制权 ,即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 ①调制立法权: 我国的调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 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 关的立法。 ②调制执法权: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在进行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 所属的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 时,有一些部门既有宏观调控权又有市场规制权, (2)义务 ①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②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③调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行使,也不得放弃。 2、受控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市场对策权 包括相关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尊重权。 (2)义务

2018《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笔记

2018《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笔记

2018《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笔记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渊源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经济法主体 1.主体种类: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2.分类:A 宏观调控主体: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B市场规制主体: 全国人大、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D.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例题3·单选题】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A.中国人民银行B.商业银行C.经营者D.消费者【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例题5·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企业的分公司无独立法律人格,故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B.国家机关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C.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D.受控、受制主体完全受控、受制于调制主体【例题6·判断题】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公平合理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1)仲裁协议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3)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的分类
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要求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取得利益
有无对价
有偿行为
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知识点主要包括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以及经济法的渊源等。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经济法的重要概念,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此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经济法律事实。

其中,经济法律规范是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而经济法律事实则是直接原因。

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际条约等。

这些渊源的效力等级不同,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或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3.经济活动法知识点二、经济法的渊源(一)宪法根本大法,人大制定,最高效力。

(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三)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省会城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四)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知识点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两种方式取得方式:(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知识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2、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也是经济管理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二).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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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第一章总论本章简介:题型2012年2011年2010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合计2题2分2题2分4题6分本章分值会有小幅上升,估计在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部分都会考查客观题。

学习主线:考点精讲: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VS经济法】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如甲从乙处买电视机)。

经济法主要调整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针对的是国家与企业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国家调控房价)。

(二)经济法体系经济组织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经济管理法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经济活动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经济法的渊源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名称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XX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次于宪法和法律XX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XX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疑编号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中级经济法教材》word版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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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电子书[word版]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节经济法的实施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七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第八节公司债券第九节公司财务、会计第十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一节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五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节债权申报第七节债权人会议第八节重整第九节和解第十节破产清算第十一节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三节证券交易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节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中介机构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第四节支票第五节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节违约责任第九节具体合同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知识点简介本章介绍了经济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2018新教材会计中级《经济法》1-8章全1736页

2018新教材会计中级《经济法》1-8章全1736页

变动较大。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法律行为、
8 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2、删除了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018 8 3、新增了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概念。
9 9/勤于学、善于思、敏于行
第一章 总论
8
2018
8
10
【章节框架】
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总 论 第 1 章 章节目录 第3章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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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判断题 简答题
题量
分值
30题
30分
15题
30分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三级 10题 3大题 第四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五级
综合题
合计
1大题
12分
59题
100分
10分
18分
全国实行机考后, 2016年、2017年考试题 型题量一直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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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五级
第一章 总论
8/勤于学、善于思、敏于行
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第1章 总 论
2018 年新教材变化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五级
地方 性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政 府规章
地方(省;省会、特区、设 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各部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直 属机构 地方(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目录第一章:总论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一章:总论第二节:【内容导航】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无效的法律行为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考频分析】:考频:★★。

2017年单选题和判断题、2013年多选题。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必须具备: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二是不确定的事实;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五是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3.无效的法律行为。

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 总论【章节解读】本章属于经济法中性价比较高的章节,特别是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中很多高频考点侧重记忆型的考核,历年真题复现率较高,请考生结合历年真题对高频考点进行重点学习和掌握。

【高频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2.仲裁协议3.仲裁程序4.诉讼管辖5.审判程序6.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概述知识点1:经济法的渊源(最近5年未考核) 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地方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司法解释两高一共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定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知识点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2017单,2013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017单,小案例)成立需要几方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意思表示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多方法律行为中决议行为成立,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或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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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本篇为《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大家持续关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1、经济法概念(起源于法国)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
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
①经济组织法
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②经济管理法
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财税、金融、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等。

③经济活动法
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意】《经济法》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体系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协定。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3、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主要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协定
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
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在我国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注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例·单选】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案:B
解析: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选项C:属于“法律”;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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