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对“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抉择——再议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精品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精品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1.30•【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精品案例2021年,上海海事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精心打造海事审判精品,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在这批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从确立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体现服务保障功能等方面,精心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录1.环境公益诉讼中敏感区附加损失的认定2.航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3.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证明4.军舰与民用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5.新冠疫情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6.液袋运输方式项下货损责任认定7.纽约公约项下涉离岸公司案件的法院管辖权确定8.租约“选港(择地)”条款的适用9.外籍邮轮变价流程及船载物品处置10.再保险纠纷中共同命运原则的适用与例外一环境公益诉讼中敏感区附加损失的认定提要在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非法捕捞造成对生态系统侵害,可以从侵权行为违法性和严重性考量,在直接损失、渔业资源恢复费用外,要求侵权人承担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
案情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被告:蒋某成等六名自然人2020年5月4日至9日,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驾驶船只至长江上海段崇明南门港外侧水域,通过设置数顶深水张网进行非法捕捞,起获渔获物十余次,共计1298.55公斤,接驳后由蒋某成、周某华等人加价出售。
同年5月10日,周某华、夏某军依事先约定在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水闸收购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当日在上述地点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时,被接报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长江刀鱼10.05公斤、凤尾鱼162.30公斤。
六被告非法捕捞的上述1470.90公斤水产品分别为,长江刀鱼(中刀)1.34公斤、长江刀鱼(小刀)58.56公斤、大凤尾鱼54.15公斤、中凤尾鱼145.90公斤、小凤尾鱼1210.95公斤。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综述
全国海事法院第十四届审判研讨会综述全国海事法院第十四届审判研讨会于2005 年11 月1 日至2 日在海南省三亚市召开。
全国十家海事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有关业务庭庭长、研究室主任、论文作者和有关高级法院代表共30 名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海口海事法院承办。
会议议题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海事确权诉讼法律问题。
会议共收到论文60 篇,其中,有关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的29 篇,有关海事确权诉讼法律问题的31 篇,十位论文作者在研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会议最后评选出论文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优秀奖四名。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结合海事审判实际,围绕两个会议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
现将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适格原告、被告即权利人和责任人,主要的观点有:权利人可以为受害人本人、受害人的直系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1。
责任人分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间接责任人为责任保险人和财务保证人2。
当只有部分权利人提起索赔时,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主动追加当事人,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3。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竞合与会者认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应当区分具体情况,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其他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具体:(1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船舶租赁合同、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下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合伙关系、义务帮工和加工承揽关系下发生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为公平责任原则(也有个别观点认为加工承揽关系下发生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3)船舶碰撞和拖航过程中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为过1邓锦彪(广州):“论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的确定”2王祝年(天津):“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主体问题研究”3李秀杰(天津):“审理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李琳(大连):“对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只有部分权利人起诉应如何处理的探讨”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4。
海事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之“受诉法院所在地”的适用——以大连海
于无 因管 理 行为 的实施 ;三 是 当事人 事 先 约定 的海 上 旅 客
人 因伤致 残 但 实 际收入 没 有 减少 ,或 者 伤残 等 级较 轻但 造
成职 业 妨害 严 重影 响 其 劳动 就业 的,可 以对 残 疾赔 偿 金作 … 一 一 。
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 围的若干规 定 第一条第八款 :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 、作业,或者港 口作业过程 中的 人身伤亡事故 引起
责任 认 定 上 ,主 要依 据 民法 通 则 、侵 权 责任 法 等规 定 ;在
赔 偿 项 目上 ,主要 依 据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 理人 身 损害
赔偿 案件 适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以下 简称 《 解 释》 )
等规 定 ;在 赔 偿 标准 上 ,主 要 依 据 《 工 伤保 险 条 例 》 《 最
运输 合 同、 劳动 合 同 、雇佣 合 同、合 伙 合 同 、承揽 合 同、 船 舶供 应 合 同等 合 同 的履 行②。在 这 三 类 中 , 由于 大 部 分 海 上 人 身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发 生 于 船 员 与 船 东 之 间 , 即使 双
方签 订 了劳 务合 同,但 因 船 东大 都 为 自然 人 ,所 以海 事法
所 在 地 ” 的确 定 意见 不 一 ,本文 试 从 审判 实 践和 立 法宗 旨
( 二)赔偿 项 目
海上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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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内容提要】基于法律效力层次的理论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所应适用的法律,并得出《海商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海上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不应再适用的结论。
一、“春天商人”号船引航员人身伤害案提出的问题1999年3月29日,应巴拿马籍“春天商人”(Spring Trader)号船所有人巴拿马古德吉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Goodhill Navigation,S.A.)通过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提出的申请,宁波港务局引航管理站指派引航员俞小洪和沈勇为“春天商人”号船提供进港引航服务。
1034时,俞小洪和沈勇乘“甬港引1”号艇抵达“春天商人”号船,从该船的右舷驾驶台前部先后登上引航软梯。
由于引航软梯的绳索突然断裂,沈勇从高处摔落到业已登梯的俞小洪身上,使俞小洪跌压在“甬港引1”号艇的舷墙上而严重受伤,宁波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依赖护理。
事故发生后,俞小洪在宁波海事法院对“春天商人”号船的所有人提起诉讼,索赔因人身伤害遭受的医疗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差旅费、继续治疗费、收入损失、精神损失等经济损失。
宁波海事法院于2001年3月17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差旅费、护理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收入损失、精神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85581.53元(宁波海事法院(1999)甬海事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判决维持原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经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本案提出了在我国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中,应依据什么法律确定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
具体而言,是依据199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施行)》(下称《具体规定》),还是依据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上述问题的核心,是《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我国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具体规定》在《海商法》施行后的法律效力。
海事赔偿标准是什么
海事赔偿标准是什么海事赔偿标准是指在海上运输中发生事故或损失时,根据国际海事法和相关的国内海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系列赔偿原则和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定受害方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确保海事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海事赔偿标准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碰撞事故赔偿:当两艘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相互负有一定责任,根据碰撞原因、责任比例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2. 船舶货物损失赔偿: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丢失时,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合同的条款以及损失的原因,确定赔偿金额。
3. 港口设施损失赔偿:当船舶进出港口过程中,由于港口设施运营不善或管理不当导致损失时,港口管理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海难事故赔偿:当船舶在海上遇险或沉没时,船员及乘客的伤亡、失踪或财产损失可以向船舶所有人或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5. 环境污染赔偿:当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石油泄漏、化学品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时,船舶所有人需要承担清理和修复环境的责任,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 渔船损失赔偿:当渔船在海上被其他船舶、渔具或海洋设施损坏时,责任方应根据损失程度和渔民的收入损失来进行赔偿。
以上是海事赔偿标准的一些常见方面,实际的海事赔偿标准可能因国家法律和海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此外,国际海事组织(IMO)也制定了一些国际公约和准则,用于协调各国的海事赔偿标准,以确保海上事故的赔偿公平和合理。
在确定海事赔偿标准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财产损失:包括船舶、货物、港口设施等在事故中的损失。
计算方式可根据实际损失的金额、市场价值、修复费用等因素来确定。
2. 人身伤亡:当船舶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残疾时,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涉及医疗费用、丧失的收入、残疾补偿等方面。
3. 环境损害:当海事事故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时,需要对受影响的区域进行修复和恢复。
赔偿金额包括清理费用、生态恢复费用等。
4. 经济损失:海事事故可能导致贸易中断、港口关闭等经济损失。
海事事故赔偿起诉
海事事故赔偿起诉海事事故产生的损失往往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以及环境影响,因此,海事事故赔偿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当发生海事事故并导致损失时,受害方有权利诉诸法律途径,进行赔偿起诉。
本文将从赔偿起诉的主体、起诉程序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赔偿起诉的主体赔偿起诉的主体可以分为受害方和被告方两个角色。
受害方指的是海事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个人或者组织,他们可以依法行使起诉的权利。
被告方则是指导致海事事故发生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起诉过程中,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方的过失或者违约行为,以便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起诉程序海事事故赔偿的起诉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受害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提交起诉状、证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其次,法院在受理诉讼申请后,将会依法组织调解,尽力化解双方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将组织庭前准备,规定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在庭前准备结束后,法院将会组织庭审,并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审查;最后,法院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做出判决或者裁定,确定赔偿数额、方式以及期限。
三、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是海事事故赔偿起诉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海事事故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损失的直接损害赔偿、被侵权人的所得利益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
其中,直接损害赔偿是指由于海事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被毁坏、丢失的船只、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等;所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由于海事事故导致被侵权人无法实现预期收入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精神抚慰金指的是由于海事事故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所衍生的赔偿;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等。
总结海事事故赔偿起诉是受害方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合理的赔偿是受害方的正当权益。
赔偿起诉的主体包括受害方和被告方,起诉程序分为起诉申请、调解、庭前准备、庭审以及判决阶段,赔偿标准包括直接损害赔偿、所得利益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案例分析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案例分析沈延军;张蕾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2015(026)001
【摘要】审判实践中,我国各海事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就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问题上意见不统一.针对这一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得出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对比分析我国不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操作原则,提出将“受诉法院所在地”理解为实际审判法院或法庭所在地,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诉求让赔偿权利人对其主张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举证责任,以期对这一问题在全国法院得到适用上的统一有所帮助.
【总页数】4页(P102-105)
【作者】沈延军;张蕾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法院,辽宁大连116001;大连海事法院,辽宁大连116001【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1.9
【相关文献】
1.论人身损害赔偿的统一--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J], 樊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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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事法院对"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抉择——再议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J], 倪湧
4.海事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之“受诉法院所在地”的适用——以大连海事法院为例
[J], 沈延军;张蕾
5.医损责任案\"受诉法院所在地\"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J], 付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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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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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所应适用的法律,并得出《海商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海上人
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不应再适用的结论。
一、春天商人号船引航员人身伤害案提出的问题
1999年3月29日,应巴拿马籍春天商人号船所有人巴拿马古德吉
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提出的申
请,宁波港务局引航管理站指派引航员俞小洪和沈勇为春天商人号船提供进港引航
服务。
1034时,俞小洪和沈勇乘甬港引1号艇抵达春天商人号船,从该船的右
舷驾驶台前部先后登上引航软梯。
由于引航软梯的绳索突然断裂,沈勇从高处摔落到业
已登梯的俞小洪身上,使俞小洪跌压在甬港引1号艇的舷墙上而严重受伤,宁波市
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依赖护理。
事故发生后,俞小
洪在宁波海事法院对春天商人号船的所有人提起诉讼,索赔因人身伤害遭受的医疗
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差旅费、继续治疗费、收入损失、精神损失等经济
损失。
宁波海事法院于2001年3月17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差旅费、护理费、营
养费、继续治疗费、收入损失、精神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8558153元宁波海
事法院1999甬海事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的择地行诉
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的择地行诉张昉【摘要】通过分析和比较<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探讨择地行诉现象的成因及对中国的影响,同时通过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判例、原则,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建议.【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卷),期】2009(020)004【总页数】7页(P74-80)【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择地行诉;责任限额【作者】张昉【作者单位】荷兰鹿特丹伊拉斯穆斯大学,法学院,鹿特丹,3063BS【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1.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国际海事法律制度中有着悠久的历史,是在考量海运业的特殊风险和为鼓励商人对航运业的投资而对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主体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基础上产生的。
为统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1924年关于统一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1924年公约》)、《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简称《1957年公约》)和《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简称《1976年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
但由于各国对公约的认可程度不一和各自国内法对责任限制的规定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时有发生,从而助长了择地行诉(forum shopping)① 择地行诉是指当事人一方试图选择一个其认为可获得最为有利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论该法院是否与诉讼案件有真实密切的联系。
参见www.imo.org。
《1976年公约》与其《1996年议定书》在责任限额上存在较大的差距,为当事人择地行诉提供了可能性。
中国(除香港地区外)至今尚未加入有关公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十一章基本移植了《1976年公约》的实质性规定。
然由于在移植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等诸多方面仍存在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海上人身伤残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怎样的
海上⼈⾝伤残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怎样的【⼈⾝损害赔偿范围】海上⼈⾝伤残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伤残包括伤害和伤残,其中伤残⼜会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和全部丧失劳动能⼒。
伤害是指外⼒因素作⽤于⼈体,致使⼈的组织或器官遭受破坏或功能障碍。
这种伤害以现有的医疗条件可以治愈,经治疗后能完全恢复组织或器官原先的⽣理机能,不会造成遗留残疾和丧失劳动能⼒的后果。
伤残是指⼈的肢体、重要器官及其他肌体受到外⼒因素的严重伤害,经医治不能恢复⽽丧失原先的⽣理机能。
伤残者所受损害虽然也能治愈,但已⽆法恢复到受伤前功能。
例如眼部受伤,经治愈能保持视⼒的为⼀般伤害,如伤害导致失明则构成伤残。
伤残按照程度轻重可分为⼗个等级。
⼀般情况下,伤残后会导致劳动能⼒不同程度地丧失。
劳动能⼒是⼀切劳动的总和,包括体⼒和脑⼒。
劳动能⼒通常分为⼀般劳动能⼒和职业劳动能⼒。
⼀般劳动能⼒是指⽇常⽣活、⽣活⾃理、家务劳动等;职业劳动能⼒是指从事各种职业的能⼒。
丧失部分劳动能⼒主要是指丧失部分职业劳动能⼒,完全丧失劳动能⼒是指既不能从事职业劳动,也不能从事⼀般劳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致⼈伤害、伤残的赔偿范围包括收⼊损失、医疗费⽤、安抚费、必要费⽤⽀出等。
1、关于误⼯损失和残疾者赔偿⾦的赔偿误⼯损失是由于受害⼈遭受⼈⾝损害后,不能正常⼯作、不能参加⽣产劳动,致使不能得到⼯资、奖⾦或其他收⼊的损失。
对于没有⼯作的⼈员,如临时雇⼯、渔民、个⼈合伙等,也应对其误⼯损失进⾏赔偿。
受害⼈住院治疗的,他们的亲属陪护,因此产⽣的误⼯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关于误⼯损失的赔偿标准,如果受害⼈有固定收⼊,误⼯损失按照受伤前后实际减少的收⼊赔偿;受害⼈没有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赔偿。
如果受害⼈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业上⼀年度职⼯平均⼯资确定。
在审理船员劳务报酬纠纷案件中,船员与雇主之间往往只有⼝头协议,或者发放⼯资的清单在雇主⼀⽅,船员在诉讼中⽆法就⼯资标准提供有效的证据,在这种客观情况下,有关船员⼯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应由雇主承担。
船员船上受伤是否海事法院管辖
船员船上受伤是否海事法院管辖在现实⽣活中因海洋运输是存在⼀定危险性的,在运输过程中船员是有可能受伤的,受伤后就需要进⾏赔偿,就赔偿问题可能产⽣纠纷的,那么船员船上受伤是不是海事法院管辖?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船员船上受伤是否海事法院管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员在船上发⽣⼈⾝损害,因赔偿问题产⽣纠纷的,是属于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的。
⼆、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船舶⼯程合同纠纷案件;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物品的分包施⼯、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14.船舶⼯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16.船舶⼯程场地租⽤合同纠纷案件;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8.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1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2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22.船舶租⽤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伤亡赔偿纠纷案件;25.海上、通海可航⽔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6.海上、通海可航⽔域旅客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7.海上、通海可航⽔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8.海上、通海可航⽔域运输集装箱租⽤合同纠纷案件;29.海上、通海可航⽔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30.海上、通海可航⽔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2.港⼝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33.港⼝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4.港⼝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35.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7.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8.港⼝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9.港⼝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4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1.以通海可航⽔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2.以船舶⼯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3.以港⼝⽣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海洋⼯程建设等活动所⽤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5.以通海可航⽔域⼯程建设所⽤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发⽣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程、港⼝⽣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发⽣的担保、独⽴保函、信⽤证等纠纷案件;51.与上述第11项⾄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5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内容提要】基于法律效力层次的理论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所应适用的法律,并得出《海商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海上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不应再适用的结论。
一、“春天商人”号船引航员人身伤害案提出的问题1999年3月29日,应巴拿马籍“春天商人”(Spring Trader)号船所有人巴拿马古德吉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Goodhill Navigation,S.A.)通过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提出的申请,宁波港务局引航管理站指派引航员俞小洪和沈勇为“春天商人”号船提供进港引航服务。
1034时,俞小洪和沈勇乘“甬港引1”号艇抵达“春天商人”号船,从该船的右舷驾驶台前部先后登上引航软梯。
由于引航软梯的绳索突然断裂,沈勇从高处摔落到业已登梯的俞小洪身上,使俞小洪跌压在“甬港引1”号艇的舷墙上而严重受伤,宁波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依赖护理。
事故发生后,俞小洪在宁波海事法院对“春天商人”号船的所有人提起诉讼,索赔因人身伤害遭受的医疗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差旅费、继续治疗费、收入损失、精神损失等经济损失。
宁波海事法院于2001年3月17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差旅费、护理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收入损失、精神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85581.53元(宁波海事法院(1999)甬海事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判决维持原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经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本案提出了在我国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中,应依据什么法律确定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
具体而言,是依据199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施行)》(下称《具体规定》),还是依据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上述问题的核心,是《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我国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具体规定》在《海商法》施行后的法律效力。
试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试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硕士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
下面是一篇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硕士,供大家参考.ﻭﻭ摘要:本文就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和责任主体、法律适用、赔偿责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论述。
ﻭﻭ关键词:海上人身伤亡、法律适用、赔偿责任限制、精神损害赔偿ﻭﻭﻭ海上运输业是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对海上人身伤亡进行赔偿是海上运输业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目前存在较多争议。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指在海域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或与其他与海密切相关的特定处所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损害和精神损害,由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请求,且由责任人依法给予一定限度赔偿的法律制度。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仅就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法律适用、赔偿责任限制及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论述。
ﻭﻭ一、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ﻭﻭ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指,就海上人身伤亡有权向加害人或其责任承担人提出损害赔偿的人。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分散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形下,受害人本人是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二是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死亡受害人的属是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三是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情形下,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也是赔偿权利主体.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海上人身伤亡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可分为直接赔偿义务人和间接赔偿义务人。
直接赔偿义务人是指对其自身行为或对其受雇人、人的行为或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有关的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害承担第一性赔偿责任的人。
海事赔偿额应该怎么计算
海事赔偿额应该怎么计算海事赔偿额应该怎么计算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相关法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海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海事调解的法律依据
海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海事调解的法律依据
徐燮卫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成为海事机关调解此类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
【总页数】2页(P55-56)
【作者】徐燮卫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变迁的考察——以吴军发等诉刘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背景 [J], 王成
2.海事法院对"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抉择——再议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J], 倪湧
3.海事部门在海上非法养殖触损事故民事调解中的注意环节 [J], 梁鹏
4.校园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关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探讨 [J], 郭英华
5.联合调解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良方”——关于做好交通事故联合调解工作的调研与思考 [J], 赵军;刑景奎;赵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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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沈军【摘要】因船舶碰撞造成海上人身损害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如受害方仅向造成碰撞事故的一方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另一方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共同侵权诉讼中,法院应将没有被起诉的侵权人追加进来.但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应较一般法律规定优先适用.因此,受害方仅向造成碰撞事故的一方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不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及"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卷),期】2009(020)003【总页数】2页(P109-110)【关键词】海上人身伤亡;共同侵权;法律适用【作者】沈军【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上海,2001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1.92006年9月12日上午,原告戴某之子所在的“鲁日渔XXX”船在连云港市柘汪镇响石村近海滩涂附近航行时,与由王、曹两被告合伙经营的“苏赣渔XXX”船发生碰撞,导致其子头部被两船挤压,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死亡。
原告认为,其子死亡系两被告过错所致,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22万元。
两被告认为,事发前其“苏赣渔XXX”船在正常入港通道上行驶,“鲁日渔XXX”船从右后方追越,并在无任何信号情况下突然进行阻拦。
当两船即将接触时,被害人企图用手将船推开,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鲁日渔XXX”船和被害人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而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虽对碰撞责任提出异议,但对碰撞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故认定两被告系共同侵权人,共同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海事赔偿标准是什么
海事赔偿标准是什么:海事赔偿标准是什么1. 引言海事赔偿标准是指海上事故或与海上事故相关的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规定。
海事赔偿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船舶运营秩序以及保护受损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海事赔偿标准的概念、种类和影响因素进行探讨。
2. 海事赔偿标准的概念海事赔偿标准是指在海上发生事故或与海上事故相关的损害赔偿所遵循的法律或规则。
海事赔偿标准的确立具有国内法、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等多个层面,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海事赔偿标准也存在差异。
3. 海事赔偿标准的种类根据海事赔偿标准的不同分类方式,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3.1 国际公约标准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海事赔偿的国际公约。
其中最重要的公约是《国际海上运输货物公约》(Hague Rules)以及其后续修订版《国际海上运输货物公约》(Hamburg Rules)和《统一海洋损失赔偿法》(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ms)等。
3.2 国家法律标准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海事赔偿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通常根据国内海事事故的特点和国内法律体系进行修订和制定。
例如,美国的《联邦海事法》(Federal Maritime Law)和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就是国家法律标准的代表。
3.3 自愿协议标准自愿协议标准是指由各个航运组织或船东自主建立的海事赔偿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是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实践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4. 影响海事赔偿标准的因素海事赔偿标准的制定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4.1 航道安全状况航道的安全状况直接影响船舶的运营风险以及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害程度。
航道安全状况的改善可以减少海事赔偿的风险和成本。
4.2 船舶类型和规模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船舶在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和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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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能 有 人 认 为 ,答 案 是 十 分 明 确 的 ,既 然是 “ 受诉 法 院 ”所 在 地 ,则 当然 应 以海 事 法 院 ,即 院 本 部 所 在 地
自己的实体利益。解释允许赔偿权利人适当地选 择管辖法院是为使其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数额这
一
宗旨服务的 ,这从 《 解释》第三十条 “ 赔偿权
1 此外,对于涉外海上人 身伤亡的损害赔偿 ,仍 可有 条 件 地 适 用 19 9 2年 7月 1起 试 行 的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最 审 理 涉 外 海 上 人 身伤 亡 案 件 损 害 赔 偿 的 具 体 规 定 ( 行 ) 。 试 》 2 详 见 解 释 第 二 十条 、 第 二 十 五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 第 二十 八 条 和 第 二 十 九 条 。 3 如 北 海 海 事 法 院 设 有 防 城 港 法 庭 、 贵 港 法 庭 和 景 洪 ( 南 省 西 双 版 纳 自治 州 ) 法 庭 。 云 4 宁波市为国 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单 列市 ,根据解释 第三十五条 的规 定,宁波 海事法院本部受理人身损 害赔 偿纠纷案件确 定赔 偿数额无疑应依据 宁波 市的相关统计
辖 规 定 ,调 整 本 部 与 派 出法 庭 之 间 、各 派 出法 庭 之 间受 理 案 件 的 地 域 范 围 。 这 样 ,确 定 与 院 本 部 不 在 同 一 地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海 事 法 院 派 出 法 庭 的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就 颇 值 得 一 番 商 榷 了 。 例 如 ,对 于 宁 波 海 事 法 院 台 州 派 出 法 庭
利 人 举证 证 明其住 所 地 或者 经 常 居住 地 城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配 收入 或 者 农 村居 民人均 纯 收 入 高于 受
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 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
计算 ” 的规 定 就 可见 ~ 斑 。
为准 ,而 无须考虑派 出法庭 的具体位置。但 问题是 ,假 如机械地套用这一原则 ,将会导致与司法的公正性 、为 民性及便利性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形。这是 因为 :首先 , 讨论适用何地标准的价值前提在于 ,两地标准存在差异 ,
事人调解或者追求案结事了的效果 ,不可能置实 际案情与赔偿权利人实际诉求及赔偿义务人实际 赔偿能力于不顾 , 而机械地套用固定标准。
三 、 “ 诉 法 院所 在地 ” 标 准 的设 立 宗 旨 受
《 解释 》之所 以规定相关赔偿数额的确定 以
受诉 法 院 所在 地 的 统计 数 据 为 标准 ,除 了有 “ 受 诉 法 院 所 在地 ”相 对 比较 容 易确 定 的 因素 之 外 ,
司法解释的这一制度构建显然出于维护被侵 权人合法权益 ,以促使其受到侵害的人身利益得 到法律上可能 的最大限度的弥补。这一宗旨对海 事法院审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也是同样 适用的。然而审判实践 中遇到 的情况千变万化, 个案 当事人 的诉求与实际赔偿能力因案而异。如 果一味追求以更高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反
更重要的是为了赋予赔偿权利人 以选择对其有利 的赔偿标准的自由 ,即在法律规定的具有管辖权
的法 院 之 间 “ 地诉 讼 ” 的权 利 ,以 更好 地 维 护 择
受理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其相关赔偿数额的 确定是适用宁波市 还是浙江省 的相关统计标准 ;再如 , 对于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 出法庭或洋 口港派出法庭 受 理 的海 上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 案件 。到底应该 适用上海市 还是江苏省的相 关统计数据呢?
的相关数据。这是 因为大部分法院管辖 的地域范 围不会 超过其所在地 的地级行政区域 ,尤其不会超过其所在地 的省级行政区域。受诉法院所在地在大多数法院受理的
案 件 中 可 谓 十 分 明 确 ,因 而 也 非 常 容 易 确 定 。 但 是 ,全
日 腽
义上的优劣性,机械适用院本部所在地标准未必 产生良好的司法效果 ;第三 ,当事人对 “ 受诉法 院所在地”往往有 自己的理解 ,并作为诉讼请求 提 出, 予尊 重 ;最后 ,海事 法 院 为 了促 成 当
弱国赔偿强
国十个海事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无一不超过其所在的地 级行政区域 ,有些甚 至超过其所在的省级 行政区域。为 便 利离海事法院本部所 在地较远 的案件当事人参 与海事 诉讼,无论其 管辖范围是否超 省界 ,海事 法院普遍 在管 辖范围 内的地区设立派 出法庭 ,。 并通过法院内部地域管
而 不 利于 案件 的妥 善解 决 。
四、窜判实践中海事法院对 “ 受诉法院所在地”
的选 择 海 事法 院 在实 践 中往 往 根据 具体 案情 对 海上
7 例 如,在原告 ( 为赔偿款垫付 人,如在原告 系遭 作 受人身损害的员工 的雇 主等情 形中) 已按派 出法庭 所在 地相对较低之统计数据 计算赔偿数额先行 赔付或垫付人 身损害赔 偿金的情况下 ,海事法 院仍然坚持 以院本 部所 在地之较高标准判决 原告可向被告 ( 即真正的侵权 责任 人 )追 偿 之 数 额 ,则 原 告 几 乎 凭 借诉 讼 不 当 得利 。 8 即涉及死亡 、残 疾赔偿金 ,被扶 养人生活费 、丧葬 费赔偿项 目认定的,这些赔偿项 目数额 的认定须依据统 计 部 门公 布 的相 关 数 据 。 9 自北 向南 依次为大连 、天津 、武 汉、上海 厦 门和 北海海事法院 。 1 对 于 有 派 出法 庭 的 海 事 法 院而 言 ,“受诉 法 院所 在 地 ” 0 在一 定程 度 上 难 以确 定 。
省高级 人民法院管辖人 身损害赔偿 纠纷 案件应 适用受诉 法院所在地广东省统计部 门公布 的相关数据确定赔偿数 n¨U n¨¨ U ¨
额 ;佛 山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亦 应 适 用 广 东 省 统 计 部 门公 布
对 当事 人 利 益 实 现 的 大 小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其 次 ,个 案 的 具体 情 况 决 定 了两 地 标准 具 有 比较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