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陕建发[2012]335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陕建发[2012]33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外,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尽快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现将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14年起,计划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和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方面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工作,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专项治理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同企业评优评奖、动态考核、信用评价等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勘察设计违犯强制性条文较多、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通病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相关企业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建发[2009]1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2.06【实施日期】2009.02.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DBJ/T 61-29-2005 J10692-2006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DB2005-12-29 发布 2006-03-01 实施I建筑地基基础工程 施工工艺标准陕 西 省 建 设 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Construction Craft standard of building foundation主编部门:陕西省建设厅西省建设厅 实施日期:Construction Craft standardof building foundation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J/T 61-29-2005 J10692-2006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批准部门:陕 陕西省技术质量监督局2006年3月1日II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艺标准Con on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发行开本:850×1168 1/32 印张:8.75 字数:235千字统一书号: 85369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回陕西省标办退换(邮政编码 710032)struction Craft standard of building foundati DBJ/T 61-29-2005J 10692 -2006*西安昭阳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006年5月第一版 2006年5月第一次印刷印 数:1—5000册 本册定价: 40.00本套定价: 590.00 (共14册).07/(陕)002.b969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III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知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技术监督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公办理建立发行和技术条文解释。
陕西省建设厅2005年12月29日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14项)的通陕建发 [2005] 189号局(建委、建设局)、质量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组织编制<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的通知》,由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陕西建工集团总司、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和西安四联智能技术公司共同主编的《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共计十四分项标准,已经省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通过,批准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 /T61-29-2005至DBJ /T61-42-2005,依据《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陕建质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建质发〔2022〕1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保险机构、建设、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
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四章服务流程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信息系统运用第七章服务评估第八章经费使用管理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陕应急〔2019〕300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和《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陕建发〔2020〕1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及相关保险机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是指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赔付风险,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服务行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陕建发〔2018〕314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14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强化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陕建发〔2018〕1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施工,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建发[2014]19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4〕19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到位现象是当前我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对在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
将其落实实名制的情况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个人从业资格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机制。
二、管理对象实名制的管理对象为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或监理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具体包括:--施工企业:在建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监理企业:驻工地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施工、监理等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岗位人员。
三、管理方式为确保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在岗实名制考核工作动态、实时、准确,通过陕西省建筑业管理服务平台,对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对象进行信息采集,制作核发实名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将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卡信息及项目信息上传至陕西省建筑业管理服务平台。
施工、监理等企业通过互联网刷卡和面部识别等技术,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信息实时传输至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系统技术规范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DBJ61DBJ61/T ×××—2016装配式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016—××—××发布 2016—××—××实施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装配式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立项的批复”(陕建标函〔2015〕1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材料;5设计;6施工;7施工质量验收;附录。
本规范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邮政编码;邮箱)。
本规范主编单位: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规范参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陕建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宇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深圳万居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规范主要审查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3 基本规定 (4)4 材料性能 (5)4.1 排气道 (5)4.2 防火止回阀 (5)4.3 屋顶风帽 (5)5 设计 (7)5.1 一般规定 (7)5.2 设计参数 (8)5.3 构造设计 (2)6 施工 (7)6.1 施工准备 (7)6.2 施工工艺流程 (8)6.3 施工技术要求 (1)7 质量验收 (4)7.1 一般规定 (4)7.2 主控项目 (5)7.3 一般项目 (7)附录A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附录B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附录C 排气道系统应用效果实测方法 (2)本规程用词说明 (2)引用标准名录 (2)条文说明 (3)1 总则1.0.1 为规范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系统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贯彻执行环保、消防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制定本规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陕建质发〔2022〕141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成员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2020年建立的省级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在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政策研究、技术咨询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省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建设工程专家论证、评优评奖、督查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工作专业化水平,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现就推荐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关行业协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管理工作的人员。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建筑企业,相关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于公布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陕建发〔2020〕135号)中公布的专家需重新申请。
二、行业专业分类(一)工程质量类专业分为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工程、隧道工程等。
(二)施工安全类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
(三)工程检测类专业分为见证取样类(含土建原材料、安装原材料、市政原材料进场检测等专业)、专项检测类(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建筑智能、安装功能性、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市政道路、市政桥梁、轨道交通等专业)、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类等。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3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3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1日附件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工程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陕建发[2012]335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陕建发[2012]33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外,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尽快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现将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 〕 号 陕西省住房和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5〕22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0月12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陕建质发〔2017〕8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正文:----------------------------------------------------------------------------------------------------------------------------------------------------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陕建质发〔2017〕8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建筑施工领域有关指示精神和住建部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56号)要求,2017年6月由省厅领导带队组成三个工作组,在全省范围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主要采取查看建设主管部门资料、随机抽查建筑施工项目、现场通报反馈问题隐患等方式,共计检查工程项目60个,建筑面积共计372.9万平方米。
2017年7月5日省厅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两个在建项目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地开展工作情况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3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7〕77号)、《关于印发陕西省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全面工程质量监管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50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抓市场整顿,抓工程质量,抓安全管理,在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厅务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二000年元月三日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4•【字号】陕建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1]169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其监督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资料,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㈣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公告;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8.27•【字号】陕建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陕建发[2004]125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西安市、榆林市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厅备案。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总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1目的为了提高建设系统对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与处理能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2工作原则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建设厅对各设区市、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建设、产权、物业单位根据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陕建质发〔2018〕120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12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主体责任。
全省一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地,完善教学设施,保证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需求;同时要严格培训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确保培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
鼓励二级以下企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对于不具备培训教育能力的企业,可采取企企联合、校企联合等方式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或自行组织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特一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素质,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工作能力,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明确如下:(一)考核对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对象为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具体见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陕建函〔2018〕182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陕建函〔2018〕18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工程招投标制度深化改革,我省成立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和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实行分离,咸阳、延安、安康、杨凌等市先后成立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还有部分市未成立,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模式和监管模式不统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
依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际情况,配齐配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性建筑物应用技术规程》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陕建发[2010]27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现场
临时性建筑物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
(陕建发[2010]272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质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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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有限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建发[2010]26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
有限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
(陕建发[2010]268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质量技术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