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导言
呆账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呆账的风险也变得越来越高。因此,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时核销呆账,以减少损失。
二、呆账核销的目的
1.减少损失:通过及时核销呆账,可以减少企业的财务损失。
2.清理账款:将呆账核销后,可以清理企业的应收账款,并便
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
三、呆账核销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虚报或随意
核销。
2.合规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
规定。
3.审慎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经过充分审查和评估,并得到相
关部门的确认和批准。
四、呆账核销的程序
1.提报申请: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对呆账进行审核,并按照相
关程序提报申请。
2.审查评估:财务部门负责对呆账进行审查和评估,评估呆账
的实际可收回金额。
3.核准批复:审查评估结果需要得到财务总监的批准,并出具
核准文件。
4.财务处理:财务部门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呆账核销,同时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和记账工作。
5.备案归档:呆账核销后,相关材料需要归档备份,便于日后审计和查证。
五、呆账核销的要求
1.及时核销:呆账必须在确认无法收回后及时核销,以减少损失。
2.认真评估:对呆账进行充分审查和评估,确定实际可收回金额。
3.标准化操作:呆账核销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操作。
4.严格审核:呆账核销需要经过多个层级的审查和批准,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5.健全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呆账核销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5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页脚内容1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保证银行业务运营安全,制定本《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银行风险控制、健康发展的管理
办法。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呆账核销管理。
二、呆账核销的程序
2.1 呆账确认:当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贷款或履行
担保责任,或者无法与银行建立对话后,经过审议并报经信贷管理部主管审核同意,
应当确认为呆账。呆账的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安全、稳健的原则,落实风
险重视、分类管理、审批程序、审核责任等方面要求。
2.2 呆账分类:呆账按照不同的风险特征和处置状态,应依据信贷审批、贷款合同、担保制度、贷后监测等制度要求分类管理,分为风险逾期、不良贷款、重点关注、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五个等级。
2.3 呆账处置:呆账按照评估处置原则、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要求,分类决策处置。呆账处理应当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加强调查取证,优
化处置手段,强化价格发现和市场化处置。
2.4 呆账核销:呆账置资产的资产质量归属于银行损失范畴,呆账的核销应当强
调利用措施和制度保护国有和银行法人财产安全,严格审批程序。核销时,应梳理清
理呆账的基本信息,以确保核销的准确、全面、及时性。
2.5 呆账信息公开:银行呆账核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呆账信息公开,让客户和社会大众充分
了解到银行呆账的真实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呆账核销的基本要求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财金[2010]21号
颁布时间:2010-4—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
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
•【文号】财金[2013]146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政部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呆账核销后又有收回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计划财务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现金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第五条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行长办公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的各级审议或审批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为呆账核销的统筹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本行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确定与调整,上报有权机构审批。
(二)负责审查上报部门的核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核销条件、追索是否尽职,以及根据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本行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件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十二条本行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件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三)审议阶段
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会对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审议,由风险管理部经办人为上会汇报人员。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2017年8月31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2017年8月31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呆帐的核销管理办法是怎样
一、呆帐的核销管理办法是怎样
1、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核销的有关要求,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呆账核销程序,及时核销已认定呆账,并防范虚假核销。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2、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级及以上级别(含降级)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核销的,应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对应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3、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最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管理办法(财金〔〕60号)完整版.doc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
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
报、
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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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政部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
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2020年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
知
财金〔2010〕21号(全文有效)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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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本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对外投资或依法阶段 性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由于被投资或被持股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 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 回的股权; 被投资或被持股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 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无重新 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 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 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 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 10 年, 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 3 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十三)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 段处臵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 经追索两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 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两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XX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 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财金„2010‟21 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7‟54 、 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 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 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 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本行合法享 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 益。 第三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 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 “账销案存权 在”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呆账核销的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为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逾期申报的总行将转至下年度审核。 第五条 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 中心(简称总行及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总行资产保全中心既是 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 XX 地区机构呆账核销的资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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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因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 法犯罪,或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 的债权; (十七)本行对单笔贷款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 1 年 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 原则自主核销; (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十九)符合有关规定,经总行认定的其他确实无法收 回的债 权。 第七条 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 本行未按本办法规定, 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 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四)本行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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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 权; (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 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 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 2 年以上 仍未收回的债权; 或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 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 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 (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 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 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 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 (或部分免除) 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 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本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无 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后, 申请人、 保证人和承兑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 无法偿还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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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中心,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各自辖内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 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呆账认定条件 第六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出票人、承兑人等,下同)和担保 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债务 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 后 3 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 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 定宣告Leabharlann Baidu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 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 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 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 权;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 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