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一、导言呆账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呆账的风险也变得越来越高。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时核销呆账,以减少损失。
二、呆账核销的目的1.减少损失:通过及时核销呆账,可以减少企业的财务损失。
2.清理账款:将呆账核销后,可以清理企业的应收账款,并便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
三、呆账核销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虚报或随意核销。
2.合规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3.审慎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经过充分审查和评估,并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和批准。
四、呆账核销的程序1.提报申请: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对呆账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提报申请。
2.审查评估:财务部门负责对呆账进行审查和评估,评估呆账的实际可收回金额。
3.核准批复:审查评估结果需要得到财务总监的批准,并出具核准文件。
4.财务处理:财务部门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呆账核销,同时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和记账工作。
5.备案归档:呆账核销后,相关材料需要归档备份,便于日后审计和查证。
五、呆账核销的要求1.及时核销:呆账必须在确认无法收回后及时核销,以减少损失。
2.认真评估:对呆账进行充分审查和评估,确定实际可收回金额。
3.标准化操作:呆账核销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操作。
4.严格审核:呆账核销需要经过多个层级的审查和批准,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5.健全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呆账核销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六、呆账核销的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额度控制:企业需要设定明确的呆账核销标准和额度,以确保核销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
2.加强内部控制: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确保呆账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多元化收款方式:企业需要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以降低呆账的风险。
4.加强客户信用评估:企业需要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减少呆账的发生。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保证银行业务运营安全,制定本《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银行风险控制、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呆账核销管理。
二、呆账核销的程序2.1 呆账确认:当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无法与银行建立对话后,经过审议并报经信贷管理部主管审核同意,应当确认为呆账。
呆账的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安全、稳健的原则,落实风险重视、分类管理、审批程序、审核责任等方面要求。
2.2 呆账分类:呆账按照不同的风险特征和处置状态,应依据信贷审批、贷款合同、担保制度、贷后监测等制度要求分类管理,分为风险逾期、不良贷款、重点关注、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五个等级。
2.3 呆账处置:呆账按照评估处置原则、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要求,分类决策处置。
呆账处理应当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加强调查取证,优化处置手段,强化价格发现和市场化处置。
2.4 呆账核销:呆账置资产的资产质量归属于银行损失范畴,呆账的核销应当强调利用措施和制度保护国有和银行法人财产安全,严格审批程序。
核销时,应梳理清理呆账的基本信息,以确保核销的准确、全面、及时性。
2.5 呆账信息公开:银行呆账核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呆账信息公开,让客户和社会大众充分了解到银行呆账的真实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呆账核销的基本要求3.1 稳妥、合理核销:呆账核销应遵循稳妥合理的原则,确保核销不波及其他合法利益主体,切实保障资产总价值的稳定。
3.2 合法、透明:呆账核销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保护相关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净化经济环境,为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3.3 保密制度:呆账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银行应建立健全呆账资料保密制度,依据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1][1]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财金〔2019〕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会对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审议,由风险管理部经办人为上会汇报人员。
(四)报批阶段
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的呆账核销报告、责任认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区分权限报批本行行长办公会、董事会。以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各层级《会议纪要》作为呆账核销的批文。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机构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本行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2.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机关有关呆账核销的标准及时限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与备案。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呆账核销后又有收回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计划财务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现金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调整。如需增加额度,则由风险管理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全年不良资产控制计划,提出对呆账核销年度计划的调整报告,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行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呆账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行长审批,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修订版)欧阳歌谷(2021.02.01)财金〔〕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增进金融企业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令、律例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含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存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合适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欠债表外的账务处理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合适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来源根基则。
对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年夜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年夜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法度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纳需要办法和实施需要法度之后,合适《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资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纳需要办法和实施需要法度之后,合适《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资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纳需要办法和实施需要法度之后,合适《助学存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资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存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存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资料:(一)呆账核销申报资料,包含债权、股权产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纳的解救办法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理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分担任人和单位担任人情况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08.31
•【文号】财金〔2017〕90号
•【施行日期】2017.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
版)》的通知
财金〔2017〕90号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财政部
2017年8月31日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最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管理办法(财金〔〕60号)完整版.doc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银行呆账核销工作的管理,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呆账核销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3 呆账核销审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审计流程2.1 审计准备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呆账核销业务的特点和规模,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
审计前,应当收集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资料,为审计提供充分的依据。
2.2 审计实施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对呆账核销的相关记录和凭证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核销依据的合法性、核销金额的合理性等。
对于重大或复杂的呆账核销案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2.3 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议和改进措施。
审计报告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管理制度3.1 内部控制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呆账核销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核销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优化,以适应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3.2 责任与义务银行高级管理层对呆账核销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应当确保核销政策的贯彻执行。
审计部门应当独立行使审计职能,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4.1 监督机制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呆账核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介入,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
4.2 问责制度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银行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
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5.1 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本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呆账核销的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为1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申报的总行将转至下年度审核。
第五条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简称总行及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
总行资产保全中心既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XX地区机构呆账核销的资产保全中心,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各自辖内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出票人、承兑人等,下同)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本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后,申请人、保证人和承兑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二)本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对外投资或依法阶段性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由于被投资或被持股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或被持股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十三)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臵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两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两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六)因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七)本行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十九)符合有关规定,经总行认定的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2013.12.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臵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 1 -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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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本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呆账核销的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为1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申报的总行将转至下年度审核。
第五条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简称总行及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
总行资产保全中心既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XX地区机构呆账核销的资产保全中心,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各自辖内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出票人、承兑人等,下同)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本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后,申请人、保证人和承兑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二)本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对外投资或依法阶段性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由于被投资或被持股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或被持股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十三)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臵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两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两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六)因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七)本行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十九)符合有关规定,经总行认定的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七条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本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四)本行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者股权。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八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九条申报单位组织呆账核销申报前,应当指定两名贷款清收人员负责对拟办理核销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经营与财务情况、抵质押物情况、呆账形成过程、资产保全过程、呆账形成原因等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结果如实填写《XX银行呆账核销申报表》中相关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应务求过程详实完整、真实全面、理由确实充分,签字后提交申报机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然后提交分行资产保全中心。
主要内容包括:1、呆账基本要素。
包括债务人名称、呆账币种、本金金额、欠息金额和起止期限等。
2、债务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与实缴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发展与变化、与本行合作历史以及个人姓名、性别、婚姻、家庭成员、住址、职业、收入状况、健康状况等内容。
3、抵(质)押物基本情况。
包括抵(质)押物名称、抵押人或出质人、数量、抵(质)押率、抵(质)押登记情况等内容。
4、业务办理过程。
包括从第一笔业务发生演变到呆账的逐笔过程,逐笔借款的申请日期、用途、金额、贷前调查情况、核保与公证情况、贷时审查与审批情况、贷款期限、合同贷款用途、贷后检查、贷款实际用途等内容。
列示每一笔业务的经办人、审查人和审批人。
5、呆账形成原因。
6、呆账形成及资产保全过程。
包括债务人违约过程及原因、贷款逾期时间、逾期后催收经过、债务重组过程、诉讼保全过程(含起诉时间、法院判决意见、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执行结果等)、以资抵债过程、资产处臵、债权受偿和损失情况等内容。
7、调查结论与申请核销意见。
第十条根据分类取证的原则,申报单位应根据各类呆账的特征分别搜集、提供以下证明呆账符合核销条件的材料:1、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呆账提交: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及债务人财产清偿证明。
2、符合第六条第(二)款的呆账提交:法院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3、符合第六条第(三)款的呆账提交:气象、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及债务人财产清偿证明。
4、符合第六条第(四)款的呆账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5、符合第六条第(五)款的呆账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6、符合第六条第(六)款的呆账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7、符合第六条第(七)款的呆账提交: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8、符合第六条第(八)款的呆账提交:法院裁定证明、本行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9、符合第六条第(九)款的呆账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放款凭证、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分行风险管理部信贷支持中心(简称地区信贷支持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地区信贷支持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符合第六条第(十)款的呆账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及上述1至9项的相关证明。
11、符合第六条第(十一)款的呆账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1至10项的相关证明。
12、符合第六条第(十二)款的呆账提交:被投资或被持股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13、符合第六条第(十三)款的呆账提交:资产处臵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臵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14、符合第六条第(十四、十五)款的呆账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15、符合第六条第(十六)款的呆账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16、符合第六条第(十七)款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17、符合第六条第(十八)款的呆账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18、本行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
因职工安臵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以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
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风险管理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