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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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与股东大会)律师拟定版本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与股东大会)律师拟定版本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二零XX年五月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XXX(京)律意见(20XX)第1XX号致: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和《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和材料: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议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在股转系统中刊登的《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有人名册》、签名册及凭证文件、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与会议记录、表决票、决议。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事件和文件、资料,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提供和披露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订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均已按其各自的公司章程及/或其他法定或约定履行了公司内部的审批和授权手续,需要政府批准或同意的,均已获得了所有必须的政府批准或同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无,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黄高伟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过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示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麦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有关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008年6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召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时间间隔十五天以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进行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0名,所代表的股份为281,699,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85%。

与会股东提供了股东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2004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

2004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004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赵文岩中国政法大学一、《公司法》修改草案出台——迎接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手笔2003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司法》的修订,列入“抓紧时间研究起草、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30件法律草案之一。

2004年初的“两会”期间,共有601名全国人大代表、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建议。

2004年春节过后,公司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设立了不同的三个小组:由国务院相关部委的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具体事务的起草小组。

三个小组在全国范围进行大量的立法调查,广泛征询各政府相关部门(证监会、工商局、商务部等)、各地方的意见,征询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意见,征询国外学者、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继续完善和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2004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至此,始于去年年初的公司法修订终于尘埃初定。

预计草案将于2005年上半年通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公司法草案内容修改的幅度较大,包括独董制度的引进、股份回购、转投资限制、一人公司、最低资本额等方面,公司法修订草案共新增40多个条款,大改条款超过80个,删除条款10余个,还有50多处的文字改动。

二、《公司法》、《证券法》等九部法律因应《行政许可法》修改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9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这9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予以调整。

2004年8月28日,9部法律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一次性予以修改。

其中公司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05年5月18日致: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桦林轮胎”或“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本所”)就桦林轮胎2004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规范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桦林轮胎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

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桦林轮胎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桦林轮胎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律师依赖桦林轮胎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8日第2页本所暨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桦林轮胎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时间:2005年11月29日上午9:00地点: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科技三楼会议室参会人员: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本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议议程: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二、介绍股东到会情况;三、介绍本次大会见证律师;四、推选监票人;五、宣读会议审议事项1、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2、关于聘任薛济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3、关于聘任丁铁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4、关于聘任张顺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5、关于聘任朱洪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6、关于聘任唐心一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7、关于聘任曹汝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8、关于聘任马汉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9、关于聘任吴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0、关于聘任刘民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1、关于修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2、关于修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3、关于扩大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1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5、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16、关于聘任罗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17、关于聘任陆如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18、关于聘任陆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六、股东提问和质询;七、进行投票解决;八、统计并宣布议案的表决结果;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十、由见证律师宣读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宣布本次股东大会闭会。

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一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自2002年11月26日成立,至2005年11月25日届满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拟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新届董事会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行使相应的职权。

京投银泰:X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总第54次)会议资料

京投银泰:X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总第54次)会议资料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年第二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次临时股东大会 (总第54次)会 议 资 料 中国中国 北京北京 二O一一一一年年七月二十七二十七日日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总第54次)会议议程与议案表决办法(2011年7月27日)一、会议召集人: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00三、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会议室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五、会议议程安排:序号议程事项报告人1 介绍出席会议股东和其他参会嘉宾情况会议主持人2 宣布会议开始会议主持人3 报告和审议会议议案:1、关于向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关于向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提供专项资金用于107酒店建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战略委员会审议决策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所提同业竞争项目相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工作人员4 推举会议计票、监票人会议主持人5 股东讨论和投票表决-6 投票计票,暂时休会-7 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监票代表8 宣读法律意见书会议见证律师9 宣布大会闭幕会议主持人10 会议决议公告-六、表决办法: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1)表决前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述人数与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2)表决时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3)计票时以每一股为一票计算;(4)股东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只能发表以下三类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弃权。

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或未投表决票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并将其所持股权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2、根据有关规定,上述议案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下同)表决通过。

3、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第3项议案。

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XX公司董事会主题:股东会召开法律意见书尊敬的董事会成员:根据您的要求,本意见书旨在提供关于召开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请注意,本意见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咨询公司无法对股东会的具体事项和并购活动进行法律评估。

一、股东会召开的法定要求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应当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进行召开:1. 会议召集:股东会的召集权一般属于董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公司章程中应对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方式做出规定。

2.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提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通知各股东。

3. 会议决议:会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出席和表决要求;决议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多数股东表决通过。

二、与股东会相关的法律问题股东会的召开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以下法律问题,需要特别关注:1. 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可能会被后续诉讼争议所影响。

2. 股东会通知的有效性:会议通知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方式进行;通知的内容应清晰明确,确保股东能够充分了解会议事项。

3. 股东会记录的保存:每次股东会应编制并保存相关会议记录、决议和签字记录;这些记录应保管至少10年,以备日后证明会议过程与决议的合法性。

三、建议和注意事项为确保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请您关注以下建议和注意事项:1. 规范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应明确、严谨,并与公司法法规保持一致。

2. 严格履行程序:股东会的召集程序、通知和会议决议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要求执行。

3. 细致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详尽和准确,确保决议形成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保留文书:公司应保留与股东会相关的文书,以备将来证明决议的合法性。

5. 寻求法律意见: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决定,尤其是并购活动等,建议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以降低法律风险。

以上是关于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层5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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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H A O T I A N L A W O F F I C E20004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层5A15A1,5th Floor Hanwei Plaza, No.7,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20004, ChinaTel: +862 6561.2460 Fax: +862 6561.0548 6561.2322关于山东南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南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贵公司(以下贵公司也简称为“公司”或“南山实业”)股权分置改革事务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凌浩律师和施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06年3月22日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全程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认为必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查证工作的结果,本所律师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公告了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会议通知。

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很高兴向您提供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就我所了解,您希望了解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

下面是我们的法律意见:一、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基础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财产的保护和管理的原则。

公司法规定了国有股权的设立、变动和转让等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法对国有股权的监管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此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股权管理提供了补充和细则性的规定。

二、国有股权管理的主要原则国有股权管理的主要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公平、效率、规范等。

合法原则要求国有股权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正原则要求国有股权管理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利益相关人,不得损害任何方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要求国有股权管理应当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垄断市场或滥用市场影响力。

效率原则要求国有股权管理应当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资本的最优配置。

规范原则要求国有股权管理应当规范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国有股权管理的合规要求1. 信息披露:国有股权管理者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利益相关人披露国有股权信息,确保信息公平公正。

2. 决策程序:国有股权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3. 任职资格:国有股权管理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职业操守。

4. 冲突利益防范:国有股权管理者应当防范和化解冲突利益,避免利益输送和受贿行为的发生。

5. 投融资管理:国有股权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划、配置国有资产,优化投融资结构,提高投融资效益。

6. 监督管理:国有股权管理者应当接受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我们建议您在国有股权管理方面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合规制度,明确国有股权管理的权责和程序。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如何写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1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文件之一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次会议注意事项如下:一、本次大会设立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事宜。

二、公司董事会在大会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质询权等各项权利,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干扰会议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请于会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填写“发言登记表”。

发言人数以10人为限,超过10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名股东,发言按持股数多少排列先后顺序。

五、股东发言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位置进行发言,发言时请先报告持股数。

股东发言请说普通话。

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可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六、本次会议表决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七、清点投票工作人员中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

八、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九、本次会议召开过程及表决结果,由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

十、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大会意外情况做出紧急处理。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之二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时间:2004年12月10日上午9:30地点: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号华源世界广场8楼多功能厅会议议程:1、审议《关于凯马股份和凯马南柴分别受让华源投发所持南昌凯马股权及凯马股份转让所持凯马富拖股权之关联交易的议案》2、股东代表发言3、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管理层解答股东问题4、股东对议案投票表决5、公布表决结果6、宣布大会决议7、律师见证之三关于凯马股份和凯马南柴分别受让华源投发所持南昌凯马股权及凯马股份转让所持凯马富拖股权之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凯马股份和凯马南柴分别受让华源投发所持南昌凯马股权及凯马股份转让所持凯马富拖股权之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致: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XXX、XXX律师出席了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计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X年X月X日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X年X月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

增资扩股法律意见书

增资扩股法律意见书

增资扩股法律意见书关于XXXX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意见书就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及市场竞争力,拟以定向募集配售新股方式增加股本金人民币XXX万元,受X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增资扩股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XXXX股份有限公司决策参考。

一、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提供了下列文件:1、《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书》;2、《XXXX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可行性研究报告》;3、《XXXX增资扩股方案》;4、《关于启动增资扩股工作的议案》;5、《XXXX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基本情况及法律可行性(一)主体情况经审查,本次拟增资扩股的XXXX股份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股份。

XXXX股份目前持有遂宁市船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xxxxx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住所XX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刘彦XXXX;注册资本为XXXXX万元人民币。

其谋划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历久存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单子承兑和贴现,发放金融债劵,代理刊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劵,买卖政府债劵、金融债劵、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供给用证服务及包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供给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经核查,XXXX股份已办理了2015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手续,依法有效存续,没有呈现停止的景遇。

XXXX股份的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非上市)。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相关法律事项,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法律文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为了指导、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制定本指引。

一、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范围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制作的法律意见书为必备要件的;2、企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3、企业法律顾问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二、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遵守的原则1、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企业法律顾问管理部门的指导。

2、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尊重基本法律事实、审慎及时的原则。

3、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5、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企业法律顾问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1、形式严谨,结构缜密;2、内容完整,详略得当;3、尊重事实,严格依法;4、语言简洁,结论明确;5、立足调查,勤勉尽责;6、紧扣要求,逐项论证。

四、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格式1、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⑴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法律依据;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⑶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⑷对需要论证的事项或事务进行阐述和分析;⑸结论(综合发表意见);⑹企业法律顾问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2、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⑴首部。

包括:标题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

标题应居中,并写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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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04]048号致: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二届十六次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二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4年11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距2004年12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30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公司301会议室召开。

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296,386,20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59%;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

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除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收购合肥江淮汽车有限公司重型载货汽车相关经营性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共两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议事项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的百分之百通过;《关于收购合肥江淮汽车有限公司重型载货汽车相关经营性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且为关联交易事项,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马来西亚安卡莎机械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票数之内,该议案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的百分之百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4年12月28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副本若干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潘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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