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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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分析

中国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分析

中国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分析中国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分析摘要:会计信息失真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好的影响,在我国,会计信息失真也会在一些国有企业出现,从而影响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本文将详细分析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探讨导致一些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和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力度。

关键词:会计监督一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会计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1.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政府在监督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足。

比如,在管理国有企业会计工作时,审计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晰,一旦出了问题,各个部门之间就会互相推卸责任。

由于这些部门之间没有及时地进行沟通和协调,所以在监督会计工作时,有的方面几个部门进行重复地监督,有的方面几个部门都没有监督到位。

比如,在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工作时,由于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在一些问题上容易受一些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妥协,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使得监督工作失去存在的意义。

比如,在有的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的管理,企业的领导就是一些政府的官员。

有时政府对国有企业下达考核指标,进行奖优罚劣,所以为了蒙混过关,国有企业就会在会计信息中弄虚作假。

除了政府监督不力之外,社会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企业委托社会审计对其进行审计,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和国有企业之间为雇佣关系。

有时企业为了过关,宁可选择低服务质量、不规范的会计服务,所以使得社会上会计服务行业之间的竞争不正当、不规划,一些审计人员或者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违法会计操作的法律法规,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从而使得社会会计监督的作用大打折扣。

2.缺乏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一些国有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独揽企业的大权,将人力、物力、财力和管理等的大权都牢牢把握在一个人手中,并且这种经营者集权化的趋势还在加强。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只是一种摆设作用,根本就起不了制约作用。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功能问题探因及其完善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功能问题探因及其完善
技 型 部 队 的 建 设 与 训l 上 多 投 入 .以 适 练 掌 握 了 石 油 的 替 代 能 源 技 术 后 才 能 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随 着 油 源 市 场 的 扩 大 , 军 在 油 料 我
筹 措 中 同 样 会 遇 到 新 的 挑 战 如 国 内 产 油企 业在 对军 油 的供应 上处 于 “ 难 ” 两 处 境 ,既 要 在 激 烈 竞 争 中 追 求 经 济 效
保 证 筹 措 的 统 一 性 与 整 体 性 择 优 选 来 作 战 方 向 的 战 备 需 要 统 筹 分 析 我 国 摆 脱 石 油 能 源 的 束 缚 。 石 油 终 将 枯 竭 ,
我 国 只 有 从 现 在 起 着 手 调 整 能 源 结
势 , 高军 油筹 措 的军事 经济 效 益 。 提
节 . 但 要 筹 措 的 来 而 且 还 要 在 不 同 不
W T 后 打 破 了 贸 易 壁 垒 .降 低 和 减 O
向 部 队 油 料 供 给 中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会 发 与 储 备 还 要 意 义 深 远 我 国 的 原 油 消 才
掌 握 更 多 的 主 动 权 从 容 面 对 由各 种 因 模 却 是 我 国 的 四 倍 .其 中 节 能 技 术 与 节


构 , 速 研 制 开 发 石 油 替 代 能 源 逐 步 加
通 过 立 法 健 全 规 范 军 用 油 料
向 要 有 所 兼 顾 避 免 顾 此 失 彼 其 次
筹 措 制 度 合 理 使 用 有 限 资 金 。
降 低 石 油 的 使 用 比 例 . 能 做 到 未 雨 绸 才 要 立 足 我 军 的 发 展 方 向 ,在 集 约 型 、 科 缪 。 作 为 保 证 国 家 安 全 的 军 队 也 只 有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摘要监事会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治理机构,对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总结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1. 引言上市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2.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现状2.1 监事会职能不明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董事会重叠,缺乏明确的分工。

这导致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被削弱,监事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2.2 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够监事会成员多数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导致其在决策中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这使得监事会无法独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影响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3 监事会的履职不力一些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监事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意识,对公司的重大风险和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提醒和制止,导致公司损失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3. 改进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3.1 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应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并与董事会分工明确。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应包括对公司进行监督、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的评估等。

3.2 提升监事会的独立性要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可以增加独立监事的比例,通过多元化的选择机制来选举监事,减少股东利益的干扰。

此外,还可以加强独立监事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专业水平和独立思考能力。

3.3 加强监事会的履职能力通过建立有效的监事会运作机制,提高监事会的履职能力。

应加强对监事的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的理解。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事获得充分的信息,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随着中国不断推进市场经济化改革,国有企业也逐渐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转型。

而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一种重要的内部监督机制,在企业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现状1监事会的组成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是由董事会或者集团公司的董事会任命的监事组成,监事的数量一般为3至5人。

但现实中,很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都存在监事数量不足、选任不合理、缺乏专业化等问题。

2 .监事会的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工作,保障企业利益和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但实际上,很多国有企业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和监督力度,往往只是董事会的附庸和配合者,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不够深入。

3 .监事会的权利国有企业监事会享有对企业决策、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合规性等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监事会权利的行使往往遭到限制,有时甚至受到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排挤和打压。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改进措施1提高监事会独立性国有企业监事会应该由企业股东(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股东)直接任命,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此外,应设立独立的审核机构,对监事会的任命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4 .建立专业化监事会国有企业监事会需要在人员和职能方面进行专业化改革。

监事会应该吸纳具有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员,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监事队伍,提升监事会的评估和监督能力。

5 .加强监督力度国有企业监事会应该加强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经营风险,保护企业股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监事会应该加强与外部监管部门(如审计机构、证监会等)的合作,形成相互监督的局面。

6 .扩大监事会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应该扩大职责范围,不仅限于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还应对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总之,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建设和改进是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探因

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探因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探因[摘要]本文从监事制度的产生谈起,具体比较了我国与西方国家监事会的产生原因、条件、作用的不同,继而重点论述了什么是监事会虚化现象,多角度剖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在比较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思考对如何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消除监事会虚化现象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一、现行公司监事制度的产生监事(英`美国家称auditor;法国称Commissaire de surveillance ou cinseurs;德国称Mitgliederd des Aufsichtsrats;日本称监查役,我国台湾省称监察人),是由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情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有行为能力者。

监事是监事会(Supervision Board)的成员。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尽管对监事会这一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称谓不同,有的称为监察人,有的称为监事会,有的称为监查役,有的称为审计员,有的称为会计监察人,但在本质功能上并无多大差别。

从我国公司立法看,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权力的股份公司的必要机关。

(1)考查各国公司发展的历史,笔者认为,公司监事制度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两大原因:(一)执行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使得董事会权力过大,缺少制衡,客观上需要专门监督机关。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

(2)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早期的公司大多采取股东权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持股呈现股权集中,稳定性、长期性、投资性的特征,股东会几乎掌握公司的一切大权。

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履职情况的思考论文

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履职情况的思考论文

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履职情况的思考论文国有控股公司是由国家持有绝大部分股权或控制权的公司。

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公司的运营和决策,维护国家利益和股东利益。

然而,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对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思考,我们可以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提升国有资本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首先,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的履职情况受到其自身结构和运作机制的影响。

在某些国有控股公司中,监事会成员由政府任命,缺乏独立性与专业素养。

这种政治干预导致监事会难以独立行使职权,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其监管功能不仅形同虚设,也容易受到外界干扰。

因此,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应该加强专业化建设,完善任职资格和选拔机制,确保监事会成员独立、专业,具备足够的监督和决策能力。

其次,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也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控股公司的规模庞大和业务复杂性,监事会难以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因此,监事会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及时获取和掌握公司的重要信息。

同时,监事会成员应加强对公司业务的学习和研究,提高自身的业务理解能力,以更好地审核和监督公司的经营决策,避免发生重大风险和损失。

再次,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还应加强对高管层的监督。

高管层是公司的核心经营者,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

因此,监事会应密切关注高管层的行为,确保高管层的决策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避免高管层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监事会还应及时发现和纠正高管层的失职行为,维护公司内部治理的完整性和正常运行。

此外,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文化的监督。

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障公司稳定运行和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企业文化则是塑造公司核心价值观和文化氛围的关键因素。

监事会应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公司治理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监事会还应对企业文化进行评估和引导,确保企业文化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道德理念相一致。

企业会计监督弱化原因及策略

企业会计监督弱化原因及策略

企业会计监督弱化原因及策略一、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分析(1)信息虚假现象当前,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存在着大量的会计信息虚假问题,尤其是随着企业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利用职位之便要求会计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相关会计信息进行虚假处理,从而从中谋取一定的利益。

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逃避税款现象据统计,在每年的财税检查当中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偷税漏税现象,而这种问题的发生正是由于企业会计监督的弱化以及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缺陷而导致的。

(3)执行力度不强目前,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对于会计监督缺乏充分的认识,因此在一些企业当中还没有形成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缺乏监督规范和要求,这些导致企业的相关会计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执行力度相当薄弱。

二、企业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分析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知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较为严重的便是企业会计监督弱化的问题,而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也很复杂。

因此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本文从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出发,从而探讨了企业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具体如下:(1)企业会计监督的国家监督法律机制不健全国家是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因此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具有监督的责任,从而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

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调节下,我国的国家监督虽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比较偏重于国家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特点和自身需求,所以在对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财务收支干预过多等现象,严重抑制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经济监督工作当中,缺乏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健全的法律制度,甚至于一些监督部门对于会计监督存在着片面认识,这些都导致了会计监督的弱化,也造成了会计监督部门对于违法违纪的会计行为缺乏执法的力度。

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于一些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采取忽视或是酌轻处理的解决措施,这样使得违法违纪行为的收益远远大于所要付出的代价,这些都导致违法人员愿意铤而走险,会计造假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

浅议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浅议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浅议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摘要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未能真正发挥其功能。

在充分认识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并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监事会制度的相关规定,是我国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监事会监督权公司治理一、监事会制度概述(一)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原因1.监事会是根据权力制衡原理来设计的公司监督机构分权制衡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发展的一种政治学说,其已成为西方宪政思想之精髓。

它把国家权力按职能划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互相制约,互相平衡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

现代公司是国家的缩影,是由控制团体管理的强有力的“微型国家”。

因此,公司法的首要目标是构架一部宪法,来平衡各种权力,以此来界定和限制公司权力中枢——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特权。

近来年,随着各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在经营的效率化、合理化、专业化前提下,将公司权力逐步集中于直接经营的董事身上成为时代的必然。

在此情况下股东会的权力自然弱化,董事会的权力则不断加强,董事会的权力行使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兴衰成败。

为防止董事会权力的滥用,现代西方国家把政体设计中的“权力制衡”理论贯彻到公司法律实践中,坚持“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设计了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的监督权与董事会的权力相抗衡,防止了董事会的权力滥用。

2.代理成本是监事会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石现代公司,由于“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经理中心主义”的立法倾向和实际状况,出现了公司经营者逐步脱离股东控制的现象。

这一现象一方面促进了管理劳动的专业化,但同时产生了公司的“代理问题”。

所谓“代理问题”就是指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及其公司法人与作为经营者的董事、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协调解决的问题。

在公司实际运行中,经营者和股东及其公司都是具有独立利益和行为目标的“经济人”,各自的行为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的思考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的思考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的思考[摘要] 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研讨的热点问题之一。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为“摆设”,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

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真正体现其独立性,扩大并强化监事会的权力,有效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

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现状和缺陷,提出了完善现有监事会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监事会;完善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权力有一段精辟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但要对“绝对的权力”进行监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我国上市公司运行中也存在着权力的滥用,尽管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监事会与董事会分设的监管体制,共同隶属于股东大会,监事会主要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经营活动,但事实上,我国的监事体制一向发育不良,很难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公司权力过于集中不可避免地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探寻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模式,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缺陷1.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及监事会作为我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虽然在现阶段,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起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是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缺少一些实质性的规定。

如监事会如何以公司的名义对董事提起诉讼;当董事为自身利益和公司交涉或者对于公司提起诉讼时,监事会如何代表公司;监事会具体如何召集股东等等。

笼统的规定往往造成了监事会的监督权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现有的立法规定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监事根本不知如何行使监事权。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冯松江(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450000)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根据我国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共同构成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监事同代表股东的董事一样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只不过分工不同,董事代表股东经营管理企业,监事代表股东监督董事、经理,防止其损害股东的利益。

然而从运行的情况看,监事会制度的实施均未能很好地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本文结合国内上市公司实际现状,对当前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一、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目前我国各家上市公司均依法设立有监事会,其中还专门设有专职监事会主席,大都建立了对监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制度,能够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总体来说,监事会作用还是有一定的发挥。

主要体现在:按照要求召开监事会会议,如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监事会成员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监督这些会议决议决策过程,最大能力确保股东利益不受损失;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发表监事会意见,包括对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等。

表面来看,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法定义务,完成了监管要求;实际来讲,监事会制度的运行远未能达到立法的规范目的,监事会职权行使的仍不充分。

所以有人说:监事会是上市公司“聋子的耳朵”,是一种“摆设”,所谓“监督”只是走走过场。

细细品味,这些也不无道理。

二、监事会制度存在问题分析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很多,并且是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快而不断展现,通常是老问题解决,新问题诞生,层出不穷。

通过大量实际调查以及相关资料分析整理后,本文实事求是的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客观现状分析,主要有:(一)制度有所制约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在规定上不够具体明确,大概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无具体的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

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股份公司是我国现代社会的重要经济实体,也是全社会的重要经济基石。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股份公司在近几年来实行了监事会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潜在风险。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失去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和伦理性。

由于监事会制度的设置限制了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结构的灵活性,可能会出现公司管理体制的紊乱与耦合结构的失衡。

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和经济不确定性也会加剧,影响公司的发展和投资回报。

其次,监事会制度的信息透明度不够高,且独立监事的监管能力有待提高。

因为监事会制度是公司内部的一种制度,内部运作流程不透明,监管能力不够,出现信息逃逸、财务欺诈等问题,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此外,监事会制度的运行机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监事会准入制度不完善,存在新接班人与原掌权者之间的矛盾,加剧了公司管理和决策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市场的稳定。

从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着较多的缺陷,为了完善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应尽快加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而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与稳定运行。

首先,加强监事会的信息公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监管能力。

监事会成员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内部治理,完善决策机制,增强财务审计能力,防止信息泄露和财务欺诈等违法行为。

其次,加强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监事会的准入制度和激励机制。

建立清晰的监事会制度,完善入会资格认定机制,增加监事会会议次数,建立正式有效的激励机制,使监事会真正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框架。

最后,强化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和监事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因此应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存在的缺陷,必须加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正常正当发展,从而完善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

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分析

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分析

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分析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一项重要机制,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却发现了我国公司监事会存在着虚化现象,其职能难以发挥。

本文将从监事会职能、监事会成员选举和监事会办公条件等多个方面分析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监事会职能虚化1.1 缺乏独立性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是其发挥职能的基础。

然而,在我国,很多公司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关系密切,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缺乏独立性,监督作用难以体现。

1.2 职责不明确我国公司监事会在公司内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很多监事会成员对其职责不明确,导致其职能虚化。

1.3 监督手段不足尽管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但是其监督手段有限。

很多监事会成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难以发挥监督的作用。

二、监事会成员选举虚化2.1 选举程序不规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任职应经股东大会选举,但是很多公司在选举过程中涉及到“黑箱操作”,导致监事会成员选举缺乏公开公正、透明度不足的情况。

2.2 缺乏专业素质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以便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

但是在现实中,很多监事会成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难以证明其监督作用的有效性。

三、监事会办公条件虚化3.1 经费不足正常运转的监事会需要足够的经费,以保障监事会成员的日常办公和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现实中,很多监事会成员对监事会的经费缺乏专业化的建议,导致监事会办公条件虚化。

3.2 忽视信息披露监事会的有效运行需要充分了解公司信息的披露。

部分公司忽视信息披露,难以让监事会获取充分的信息,以便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虚化现象比较显著,其与制度规范落实到位不足、职能明确程度较低、人员配置与专业素质相应等因素相关。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建议加强立法工作,切实加强公司监事会的职责规定和运行规范,注重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的养成和提高,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和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

中国监事会制度虚化根源分析及对策探讨

中国监事会制度虚化根源分析及对策探讨

中国监事会制度虚化根源分析及对策探讨摘要:中国公司法实施和企业公司化改革过程中,公司监事会制度由于观念、体制等方面因素影响,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这显然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从体制上各个方面的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监事会独立性、重要性使监事会有效发挥促使人们重视监事会地位、作用,营造良好的监事氛围,使权力制衡中三者协调发展,促进上市公司制度的不断优化关键词:监事会制度;虚化;法人治理结构引言在代理成本,分权制衡理论基础上产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公司监事会日益被人们接受认可,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成为了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在中国监事会的重要性地位却很难体现,不少股份公司原监事会主席还兼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这样利益交重的监事会是不可能独立的可以说,不少监事会只是个橡皮图章,它是聋子的耳朵,几乎毫无价值一、中国监事会虚化根源分析(一)现行监事会体制设置中存在的不独立性首先,监事会的设置不独立中国监事会中监事一般为兼职,通常不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这使得监事会处于一种流动状态,没有独立的办公室,连开会都需找人借会议室;且其人员多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容易受到公司内部各种利益的制约和局限其次,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不独立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来决定,而公司章程一般都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对有关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通过也必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的2/3以上通过最后,监事会极易受制于董事会中国监事会监事素质低,往往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以及法律、金融等专业人士,因而常常需要大量经费,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如遇上经理层以经费紧张拒绝提供,则极易导致对公司的中期报告,年终报告实施橡皮图章似的审核,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虚假财务报告也往往没经“非议”就通过了,这就使得监事会无论检查公司财务,还是监督董事,经理的违规行为都没有具体明确的程序,离开了董事和经理的协助,监事会的工作根本无法展开,这样监事会几乎成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二)职工代表设置不明,权益无法体现中国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但目前仅只规定职工代表适当比例,且这个适当比例只能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章程实际上由股东会操纵,极易产生对职工权益漠视,使职工代表难以行使监督权即使公司章程按规定确定了比例人数,实际上大多出现难以或不敢监督的情况,因为虽然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但由于股东利益的维护,决定了股东代表必然在监事会中居于主导地位,职工代表只能处于弱势,且职工是在经理管理之下的,地位显然低于公司经理,其工作岗位、工资乃至工作本身都受制于公司经理,这显然无法监督经理和经理之上的董事(三)监事会监事的任职资格不健全监事会在中国现代企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也应相对明晰的限制,而中国对监事资格仅以违法,违规,违章或出重大经济事故为限,随着中国公司发展,仅仅这样是不够全面的,无法适应公司运转需要首先,某些公司随着业务扩大,建立了一些母子,关联公司,而对这样公司中董事,监事资格未作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一些母子、关联公司监督不力,导致内部矛盾其次,虽然有明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但在实际中,大多数公司董事一揽独权,作为股东利益代言人的董事长,本身肯定不希望其权力受阻,不可能放置一个眼中钉来监督自己,多数情况下都会暗自推举自己的亲信控制监事会,为自己创造无人约束的环境,则监事会形同虚设最后,对于监事任职资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监事个人素质现在公司不少资本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产,有一个占有庞大经济资源的利益集团,其财务大多非常复杂,非精通法律、财务、管理相关知识,根本无法进行检查,而在实践中,不少公司选派监事一般为政工干部,职工代表大多为工会干部,他们一般不具有经营管理、财务或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没有审计意识,监事看不懂会计报表,难以很好履行监事的职责(四)监事会职权的权限范围小中国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第一,检查公司财务;第二,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第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面对强大的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只享有以上权力根本无法保障其有效的监督第一,监事会虽有权监督公司的财务,但却不能对公司整个业务活动进行监督,而实际中许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经营者违法行为在财务上是看不出来的;第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只能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但是他们凭借权势不予纠正,则权利无法保障,对于董事或经理没有强有力的约束;第三,监事会行使职权原则一般为集体,一般监事无权以个人名义开展监督工作的权利,贯彻的是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式,也易使监事会监督流于形式;第四,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当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如果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大会时,监事会没有补充召集权,导致董事和监事之间的权力分配失去了平衡,而且监事会提议召开后2个月内期限也过长,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利益二、解决中国监事会虚化现况的对策探讨(一)维护监事会的独立性,增强监事自主能力随着现代公司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也被分别设置,董事会与监事会成为了执掌上述两项公司权力的法人机关的典型形式,因此监事会在组织上是独立的,这就要求监事会及监事和本公司的决策者经营者之间没有行政隶属、上下级、同僚等关系主要体现在:监事会要成立办事机构——监事办公室、行使职权必须有充分的资金供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完善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机制真正发挥职工监事的监督作用,就必须消除不利于行使职权的主要来自于相对董事、经理的从属地位,要改变这种从属地位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消除董事,经理利用支配地位威胁职工监事,这主要包括如下几点:首先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非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职工民主机构(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不得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得变换;其次职工监事离任后三年内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不得被解聘或改变工作岗位;再就是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后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受额外的加薪;最后明确职工代表范围,根据企业性质规模规定职工代表人数的上限和下限(三)限制监事资格、提高人员素质对监事资格要作出明确限制,主要体现在两点:明确关联公司中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明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不可担任公司监事,对董事,经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管理公司业务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其他高级人员配偶、有血缘关系或依赖上述人员生活者都不可担任公司监事同时还要通过一些积极措施来提高监事能力,如对监事会成员业务素质进行定期考核(四)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扩大监督权限1.首先搞好重要事项决策的监督对企业投资、贷款投资、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2.特别召集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其拥有的仅仅是提议权,而不是召集权,监事的“提议”往往得不到保障为此,应改变现行实际中股东大会召集权由董事会专属权利,给予监事会对临时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在其认为必要时提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的两个月,如果董事会仍不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可行使特别召集权,并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3.人事监督在公司中应当赋予监事会人事监督权以加强监事会监督力度,对于尽职尽责,为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董事或经理,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奖励的建议,而对于不称职的董事或经理,监事会亦有权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弹劾结束语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制度是上市公司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职权部门分权制衡、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选择中国公司法实施和企业公司化改革过程中,公司监事会制度由于观念、体制等方面因素影响,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这显然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从体制上各个方面的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监事会独立性、重要性使监事会有效发挥促使人们重视监事会地位、作用,营造良好的监事氛围,使权力制衡中三者协调发展,促进上市公司制度的不断优化参考文献:1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商界.董事会和监事会——谁来“监”谁的“事”?N中国证券报,2002-04-08.3甘培忠.论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J.中国法学,2001,(3).。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浅议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浅议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浅议论文摘要监事会是公司运行机构中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使公司良性发展的重要部门。

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立法中还不太完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有效运行需要监事会的监督。

应完善我国现今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制度的法律,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论文关键词监事会制度组织结构市场经济一、监事会制度的来由《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的监事会人员是由公司的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的,用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监事会是根据法律选举产生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及向前发展的理论基石。

代理成本理论产生于所有权理论,包括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产生的合同订立成本,对经营者的约束的成本。

由于此原因,各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由此产生,并经过各国的法律实践来使之更加的有效。

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产生于分权制衡理论,并由此来建立的权力监督机构。

出资者所有权理论是监事会制度发展存在的理论基础。

监事会的构成人员是由股东会选出来的,监事会首先要为股东的权益考虑,它对董事会的监督权是来自于出资者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原因(一)监事会制度的不足1.监事会监督效能受到弱化监事会的监管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事会不具有独立性造成的。

在很多公司里,监事都是有公司的管理层兼职的,这就形成了被监督者监督自己的情形,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好的监督效果的。

监事会的经费和工作待遇都是有公司管理层决定的,在此种情形下要求监事会尽心尽责的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就会有心无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有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监事会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公司起诉董事、经理等权利。

在实践中却很少发生在以上情形时监事会代表股东行使权利。

我国监事会职能虚化问题

我国监事会职能虚化问题

我国监事会监督职能虚化问题我国监事会监督职能虚化问题公司监事会的产生与发展一、公司监事会的产生公司监事会制度,可追溯至1602年的荷兰东印度联合公司的大股东受股东会之委托担任董事及监察人为其渊源。

演变的结果是各国为确立监察人,经立法汲取近代三权分立的思想精髓与构架,而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三种分立的机构。

二、公司监事会的发展监事会是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而出现的。

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专门的、独立的监督机构出现。

因为股份公司中“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制衡的特征,满足了人们对制衡公司权力、责任、义务、利益的要求,相应的监督机制产生了。

公司监事会制度是股份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股份公司的发展不仅投资者带来了利润,同时也使股份公司本身的管理机构逐步发展和完善,并通过公司立法的形式得以巩固和完善。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监事会是关系到公司自身长期生存和稳步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机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产生了资本集中要求与资本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矛盾,从根本上为股份公司及其监事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客观的必要性;反过来,股份公司组织形式的优点,以及内部管理和监督机构职能的完善,为股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在公司内部的管理上,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地位、性质和职权等重要内容,均需要由公司法做出明确规定。

监事会的地位、性质、职权等的规定,自然逐渐产生并得以完善。

公司监事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公司监事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主要由三个:一、代理成本理论(一)概述代理成本理论理论是以股东主权为逻辑起点,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是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下,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以及由于股东分散化导致的直接管理成本的无限增大,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专业管理人员来掌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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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探因[摘要]本文从监事制度的产生谈起,具体比较了我国与西方国家监事会的产生原因、条件、作用的不同,继而重点论述了什么是监事会虚化现象,多角度剖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在比较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思考对如何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消除监事会虚化现象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一、现行公司监事制度的产生监事(英`美国家称auditor;法国称Commissaire de surveillance ou cinseurs;德国称Mitgliederd des Aufsichtsrats;日本称监查役,我国台湾省称监察人),是由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情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有行为能力者。

监事是监事会(Supervision Board)的成员。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尽管对监事会这一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称谓不同,有的称为监察人,有的称为监事会,有的称为监查役,有的称为审计员,有的称为会计监察人,但在本质功能上并无多大差别。

从我国公司立法看,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权力的股份公司的必要机关。

(1)考查各国公司发展的历史,笔者认为,公司监事制度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两大原因:(一)执行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使得董事会权力过大,缺少制衡,客观上需要专门监督机关。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

(2)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早期的公司大多采取股东权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持股呈现股权集中,稳定性、长期性、投资性的特征,股东会几乎掌握公司的一切大权。

但随着大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涌现,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兴起,使得大量股东热衷于股票交易,期望通过炒作股票来获得经济利益,而不太期望公司的经营分红,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更是无心关注。

(3)同时,股东会是一个非常设性的合议制机构,只能通过召集股东会议来决定公司事务,但实际上不可能经常开会,所以“股东会中心主义”不能适应公司所面临的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现代经营环境,股东往往不是经营管理专家,又不熟悉公司业务的细节,股东会全权管理公司难免隔靴搔痒,不得要领,导致公司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陷入被动,甚至遭到淘汰。

(4)而常设的专门的业务执行机关,既拥有大批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又可以适时制定相应对策应付竞争把握机会,正好弥补了股东会的不足,于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渐渐在各国盛行起来。

但董事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扩大、地位提高后,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孟德斯鸠曾精辟地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需要遇有边界的地方才休止。

(5)”董事会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断出现,客观上需要一个独立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代表公司利益对董事会权力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即监事会的出现。

(二)政治上的分权制衡理论成长为公司法上的分权制衡机制,使监事制度有了成长的土壤。

权力分立原则本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发展的一种政治学说,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被确认为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代以来,由于受分权学说的影响,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上也体现了权力分立的原则。

近代政治国家因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而生,公司(权利结构)则因法人制度确立而设计。

在公司权利结构的基础上,西方近代国家分权制衡的宪政思想顺利地引入公司,形成了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

(6)最早的公司监察人制度可追溯至1602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年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大股东受股东会之委托担任董事及监察人,演变的结果为各国所借鉴,纷纷立法采摘近代三权分立的政治思想的精髓与架构,而塑造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察人的三权分立的机关。

二、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监督机关,各国公司法都赋予其广泛的职权。

从德国早期的立法与公司章程来看,其监事会不仅拥有对公司业务执行的监督权,而且拥有对公司管理的重大决策权,事实上与美国董事会的功能一样,是一个业务执行的意思决定机关。

日本商法制定时,仿照德国商法,以政治上三权分立的思想为依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三大法定机关,即股东会、董事及监察人,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如法律或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股东会得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监察人的主要任务在于监察董事业务的执行,并且有会计监察权。

而英国、美国与日本相比,在监控机制的外形上显示出截然不同的形态,英国法看好外在审计人的会计专长与执业经验,倚重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和审慎,并经由郑重的委任程序和厚重的身份保障措施保证其职能的稳定;美国法承认现代公司“经理帝国”的特质,同时倚重董事会传统上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确保董事的外部独立身份,力图构筑一个超越经理角色之上的战略机构,并在该机构中通过具体分工,选之于贤,诱之以利,诫之以责,对经理进行事前(提名机制),事中(薪俸机制)及事后(审计机制)的监控;日本法则坚持公司“二元”(董事会与监察人相互独立),“单层”(董事会和监察人互不隶属)的治理格局,竭力扶持监察人的权力,使之成为公司中权力的一极,能够不受董事会牵制的履行业务及财务的监察职责。

但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机制的高度效率这一角度观察,上述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均在于分权(从董事会或经理层手中分割,决策复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财务检查的权力)及制衡(直接对股东负责,拥有限制抵消董事会或经理层行为的实力)在职能及作用方面事实上具有同质性。

(7)三、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化象产生的原因我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在此之前,我国是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的,法人依所有权不同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而这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随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建立,以及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我国开始出现了传统的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特别是在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试点深入进行,一大批单一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被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此,我国公司才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

但由干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考察我国公司制度尤其是监事制度,发现我国的监事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有的公司,甚至被监事会监督的董事都认为监事会是“花瓶”,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验收的摆设而已。

换个说法来说,就是监事会被“虚化”了。

眼下的一些热点问题如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受损,国有资产流失等不正常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我国监事制度不健全,监事会虚化现象造成的。

近几年,一些曾经享誉全国的企业家侵害公司利益,甚至堕落为犯罪分子的事实,也表明公司监督的链条上有空白(8)。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先行探究监事会虚化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监事制度“先天不足”。

一般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

但据经济史专家研究,公司的萌芽甚至可以追溯到更加久远的年代。

在法学界,通常认为,现代意义的公司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沿海都市的船舶共有与康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孟达契约。

由此可见,公司的起源与发展是与贸易的兴旺和分散风险的要求紧密相联的。

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商业的复兴和贸易的发达,为公司组织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

同时,公司制度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不断成熟。

公司制度在西方发展了几百年,形成了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而在我国不过短短几十年,很多东西都是照搬西方的,并没得到良好的实践检验。

同时,具体到监事制度,核心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宪政思想的私法改造。

在我国,宪政思想根本就不健全,“官本位”思想还深深扎根于很多人的头脑中,私法文化与私法制度也还不十分发达,长期蜷缩于公法文化与制度的阴影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事会虚化。

(二)由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企不分弱化了监事会的权力。

1、“国有股股东缺位”,董事会行使了股东会部分职权使股东会和董事会权责不明确。

在我国现在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主要的出资人仍为国家和国有企业法人,由股东选举的监事大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而非个人资方的代表,这样他们就很难像关心个人资产那样关心国有或法人的资产。

监事会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经营效益缺乏监督动力。

2、监事人事任免制度存在缺陷。

除国有公司委派外,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来自同一单位,存在着残余的上下级关系,这种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也使得一些监事不敢大胆监督。

而另一方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与公司要么存在一种内部行政隶属关系,要么存在一种雇佣关系,我国对监事权力又没有提供法律的保障机制,监事没有事实上的权威,再者,职工选出的监事由于不懂经营管理,素质有限,也使监督权的行使大打折扣。

3、监事会没有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权利义务、责任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监事会的职责与权利义务大多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不具有强制性,监事会没有自己的议决机构监事会议,在现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实生活中,监事会听命于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与指挥,一些依法必须履行的职权,如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等,也往往由董事会或总经理代劳,由于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所以其监察权的行使也因此大打折扣(9)。

四、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制度的立法不足我国《公司法》从1993年颁布到现在,走过了近二十个年头,而这二十年也是我国经济与公司制度发展最迅猛的二十年,当初《公司法》立法的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日渐彰显,在监事制度方面,尤其体现为以下几点:(一)与其他国家公司法相比,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的职权偏小。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其职权主要包括: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笔者比较了我国与德、法、日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的规定来看,我国监事会主要缺少以下权力:1、董事会成员任免权,这主要以德国的立法为代表。

在德国监事会与董事会在公司权力的分配上,监事会大权独揽,监事可以参与董事任免的表决,监事会也可以根据某些严重的事实免去董事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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