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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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

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

中汽认证中心
二.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及要点
4.1 整车标志(01-01-01) 4.1.2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专项作业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总质量、 专用功能主要技术参数
特型机动车 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 率、总质量、整备质量、外廓尺寸
增加此要求以期扭转当前货车后部灯具“越做越小”的趋势。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 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8.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GB 25990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 (04-15) 应按GB 25990-2010规定,不同车辆类型安装相应的尾部标志板; 总质量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车长小 于等于8m 的挂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40km/h 时)后部原则上只能设置车 身反光标识。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如未安装,需补充安装并提交相应报告。
中汽认证中心
前言
GB 7258的大量条款在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 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中被直接 引用,是汽车整车产品进行CCC认证的重要依据。
新版标准换版工作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为提高CCC资 料申报人员对标准的认识,提高认证车型的标准符合性及 换版工作的及时性,对GB 7258-2012标准进行解读。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 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 变动,并符合GB 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不得既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性要求6.其他规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客车中心以及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 申报内容
• 公告参数页 长/宽/高/轴距/轮距/轮胎型号/发动机/车辆照片,同步公安部数据,作为注册上牌的依据
• 备案参数表 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排放控制件/安全带/灯具/动力电池/电机,作为型式试验判定依据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试验委托 数据备案
试验完成 报告上传 申请列入
Month 5号 10号
Month+1 10号前后
试验开始
报告上传 列入本批次 申请列入 审核
本批公告 发布
谢谢
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即《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汽车目录管理改为公告管理, 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03年,因国家机构改革及新职能划分,公告管理由国家经贸委转到发改委。 2004年,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在通过投资管理核准后,还需符合准入管理 (即公告管理)要求。同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至今。 2005年,第三方中介机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成立,受发改委委托开展公告管理中的技术审查和技术 服务工作。 2008年,工信部成立,公告管理的职能由发改委转到工信部。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 《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2020年3月
目录
0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02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03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申报要求
04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公告的标准简介

公告的标准简介

汽改部 技术科
2014年,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 1”特别重大道 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
汽改部 技术科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 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 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 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核查了4辆危化品 罐式汽车列车,在生产一致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半 挂车ABS、尾灯与《公告》备案不一致。其中有2辆罐式半挂车的 罐体存在重大问题,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这 也是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起因之一。 2014年7月7日,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 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 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汽改部 技术科
4.1.3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
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 (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 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 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 (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 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 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 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 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或 “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 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mm、深度应大于等 于 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 合GB 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 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 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3.2.6当审查人员对产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排放 水平、质量参数、降噪措施等)有怀疑时,可以 作出待定或不通过的审查意见。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2.7对于产品勘误的审查采取纸面审查方式,审查 内容为勘误涉及的参数,对其他勘误未涉及的参 数不进行审查。
【企业按照规定格式要求,提供原定型报告和强制 性项目报告编号】
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2.1.3 VIN管理:国家发改委[2004]第66号公告车辆识别代号
管理办法(试行) 2.1.4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5产品申报管理: •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
3.1.8申报豁免的检验项目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合理。
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 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3.1.11如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新申报产 品进行审查。
4.1.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 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 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 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和3000次举升可 靠性检验。
4.规范性要求介绍
4.1.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 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 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9准入管理: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引言车辆产品公告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发布的关于车辆产品信息的通知。

车辆产品公告通常包含有关产品性能、技术规格、安全功能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为确保车辆产品公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技术审查。

本文将介绍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规范性要求。

1. 车辆产品信息准确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中的技术数据和规格应准确无误,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详细说明车辆的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最大速度、加速度、续航里程等。

•提供车辆的各项功能和配置清单,并确保所列出的功能和配置与实际产品相符。

2. 车辆产品安全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应包含车辆的安全功能和系统的介绍,例如制动系统、安全气囊、防抱死系统等。

•提供车辆的安全认证信息,如通过的碰撞测试、安全评级等。

•车辆操作和使用的注意事项应明确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座椅调整、安全带使用、驾驶环境要求等。

3. 车辆产品维护和保养要求•详细说明车辆的保养周期和保养项目及方法。

•提供车辆保修政策和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售后服务等。

•如果有特殊维护要求或注意事项,应在公告中明确标注。

4. 车辆产品使用说明要求•提供车辆的使用说明书或使用指南,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指导、功能介绍、故障排除等内容。

•提供驾驶员培训和教育材料,以便驾驶员正确操作和驾驶车辆。

•特殊功能或操作的使用说明应清晰明了,并配有图文或示意图进行说明。

5. 公告文档排版和格式要求•公告文档应采用清晰简洁的排版风格,段落和标题要层次清晰。

•文字排版要规范,避免错别字、语法错误等。

•建议使用Markdown文本格式撰写,以便于后续编辑和发布。

结论车辆产品公告是向消费者传递有关车辆产品信息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撰写车辆产品公告时,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遵守一定的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确保公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介绍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规范性要求,包括车辆产品信息准确性、安全性、维护和保养要求、使用说明要求以及文档排版和格式要求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7•【文号】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2012年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规范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挂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生产一致性管理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决定对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挂车的定义修改为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全挂车(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准入规则》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二、申报《公告》的全挂车产品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

四、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全挂车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附件:。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GB 7258-2012与前版的差异分析

GB 7258-2012与前版的差异分析
序号
检验项目
M1、N1类车型
2012版新要求
2004版要求(含632号文和其他标准要求
标准过渡期要求Βιβλιοθήκη 备注1整车标志
1.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VIN;
2.乘用车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
3、关于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及5个主要部件上标识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
2.无号牌安装要求;
3.无。
1.对4个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2.其他无过渡期
4
安全防护装置
1.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2.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3.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
1.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旅居车和最高车速大于100km/h的货车安全带要求已实施;
2.无儿童座椅固定装置要求;
3.无乘用车驾驶人汽车安全佩戴提醒装置要求;
1.对于5座及5座以下乘用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乘用车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2.其他无过渡期

1.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VIN,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新生产车);
2.乘用车的ECU或电子数据接口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新生车);
3.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及5个主要部件上标识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生车)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一、引言车辆产品公告是汽车企业向消费者发布的重要信息之一。

公告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了解和购买决策。

为了确保车辆产品公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有必要对其技术审查进行规范化管理。

本文档旨在制定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规范性要求,以提高公告的质量和可信度。

二、审查范围与目标2.1 审查范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车型及配置信息•性能参数•安全技术•环保指标•燃油经济性能2.2 审查目标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目标是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充分、透明,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三、审查要求3.1 真实性要求公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

对于无法证实的数据或信息,应明确标注出处及可靠性。

3.2 准确性要求公告中的技术参数、指标等必须准确地反映车辆的实际状况。

相关数据及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合格的第三方机构验证。

3.3 充分性要求公告内容应包含车辆产品的重要信息,涵盖主要的性能参数、配置、安全技术、环保指标等方面。

必要时,还应提供额外的材料供消费者参考。

3.4 透明性要求公告应清晰、透明地呈现车辆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不得使用模糊、歧义或具有误导性的表述。

对于数据来源、测试方法等,应尽量提供清晰的解释和说明。

3.5 法律法规要求公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违反广告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审查程序4.1 提交审查申请汽车企业应在发布车辆产品公告前,向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交审查申请,包括公告的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4.2 技术审查审查人员对公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公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比对国家标准。

4.3 审查结果审查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向汽车企业出具审查报告,明确公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整改建议。

汽车企业根据审查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审查。

Q-FT T013-2012 汽车产品中禁限用物质的限值要求

Q-FT T013-2012 汽车产品中禁限用物质的限值要求
(3)
2006 年 7 月 1 日前通过型式认证的车辆 及其备件 2019 年 1 月 1 日前通过型式认证的车辆 及其备件
2007 年 7 月 1 日之前上市车辆的备件 2008 年 7 月 1 日之前上市车辆的备件
标识或标记(1) 标识或标记(1) 标识或标记(1) 标识或标记(1) 标识或标记(1) 标识或标记(1) 标识或标记(1) 标识或标记(1) 标识或标记(5)(发 动机中的压电晶
按 2000/53/EC 4(2)(b)(Ⅳ)条 应作标记或识别
标识或标记 标识或标记
标识或标记(1) 标识或标记(1)
3
Q/FT T013—2012
表 A.2(续) 欧盟豁免清单
(c)铝电解电容管脚表面的含铅涂层
(d)大气流传感器玻璃焊料中的铅
(e)高温焊料中的铅(如:铅含量大于或等于 85% 的铅基合金) (f)顺压针连接器系统中的铅 8 (g)将集成电路封装内的半导体芯片及载体焊接 在一起的含铅焊料 (h)用来把散热器焊接到尺寸至少为 1cm2 和额定 电流密度至少为 1A/mm2 的硅芯片功率半导体组件 散热板上的焊料中的铅 (i)将电子元件焊接在玻璃上用的含铅焊锡(除焊 接夹层玻璃的含铅焊锡的铅) (j)焊接夹层玻璃的含铅焊料中的铅 9 节器门阀座 (a)在玻璃或陶瓷,玻璃或陶瓷基化合物,或玻璃 -陶瓷材料,或玻璃-陶瓷基化合物中含铅的电子 电气元件。该项豁免不包含灯泡玻璃和火花塞釉 面中的铅,以及 10(b),10(c)和 10(d)中列出的 零部件中介电陶瓷材料中所含的铅。 10 (b)用于集成电路或离散半导体元件中的 PZT 电 容器中的介电陶瓷材料中的铅。 (c)额定电压不足 125 伏特交流电或 250 伏特直流 电的电容器中介电陶瓷材料所含的铅 (d)用于修正超声波定位系统中传感器产生的温 度偏差的电容器中介电陶瓷材料所含的铅

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事项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4日】【来源:产业政策司】【字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一)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

在《备案表》中有关发动机及主要配臵状态 参数(指标注“﹡”的项目)可以由汽车发动机生 产企业申报,经审查合格后列入发动机产品数据库。 进入发动机产品数据库的发动机被车辆生产企业采 用时,车辆生产企业可以简化《备案表》的填写, 即只需申报发动机ID号,标注“﹡”项目可以免填。
三、关于车辆产品技术审查规则 车辆产品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应依据相关 国家标准、规定以及《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 定技术条件》(以下简称《同一型式判定条 件》,见附件三)进行确定。 中介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备案表》和 《检验方案表》,按照《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确定检验方案。
五、关于执行时间
(一)自2006年10月15日起,开始审查车辆产品 的VIN,其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VIN自2007 年1月1日起开始审查。 (二)自2006年10月15日起,申报M1 类汽车和 摩托车新产品的,应当通过网络向中介机构提交 产品的《备案表》和《检验方案表》;申报其他 类别车辆新产品的,由企业向中介机构提交产品 的《备案表》,该产品的《检验方案表》由检验 机构按上述规定确定后进行试验,并送中介机构 备案。
• 各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管理,选拔德才 兼备的人才充实产品申报管理工作,不断适应新 的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各企业要 提前做好《公告》管理流程调整后的申报准备工 作,避免因产品申报工作脱节给企业生产、销售 造成影响。
二、关于产品备案资料的要求
《备案表》分为汽车及挂车、摩托车、三轮汽 车和低速货车三个产品类别,填报内容主要包括: 《公告》公布的有关参数、整车产品技术参数、发 动机及主要配臵状态、变速装臵等总成、制动、转 向和降噪系统、灯具、车身附件、新型动力车辆产 品、产品照片及主要结构的资料等要求。 《备案表》内的有关资料或技术参数发生变化 时,应及时申报。属于《公告》技术参数(见附件 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批量 生产;其他配臵(或参数)发生变化的,可在3个 月内更新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基于AVL CRUISE的客车经济性仿真分析及验证

基于AVL CRUISE的客车经济性仿真分析及验证

32第2期No. 2 2021客车技术与研究BUS & COACH TECHNOLOGY AND RESEARCH 基于AVL CRUISE 的客车经济性仿真分析及验证可尚基,钱晓东(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上海201108)摘 要:利用AVL CRUISE 搭建某款旅游客车符合国标要求的燃油经济性仿真模型,并进行C-WTVC工况仿真分析,将仿真结果与转鼓试验值进行比较,分析仿真结果精度影响因素,并进行修正。

关键词:旅游客车;AVL CRUISE ;燃油经济性;C-WTVC 工况中图分类号:U469. 1 ; U467. 4+9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3331(2021)02-0032-03Simulation Analysis and Verification of Bus Economy Based on AVL CRUISEKE Shangji , QIAN Xiaodong(Shanghai Sunlong Bus Co., Ltd., Shanghai 201108, China)Abstract : The AVL CRUISE is used to build the fuel economy simulation model complied with the request ofthe national standard for a tourist bus ,then the C-WTVC condition simulation analysis is done. By compa ­ring the simulation results with the drum test results ,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accuracy of simulation re ­sults are analyzed and corrected.Key words :tourist bus ; AVL CRUISE ; fuel economy ; C-WTVC condition燃油经济性是汽车的关键指标之一,国家法规也 不断提高汽车油耗与排放要求。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01•【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73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49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3批)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9批)3.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4.公告变更二○一二年二月一日附件一: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附件二: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第一部分汽车和挂车产品
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装置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
六、外部照明灯具主要技术参数
七、车身附件
八、电动汽车产品
九、汽车产品照片和主要结构图纸备案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二部分摩托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三、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
四、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主要技术参数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六、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七、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同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14763-2005
适用范围:装用汽油或两用燃料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 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两用燃料(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5.5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汽车的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5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装车特性相同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 减少。



中冷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喷油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 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 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 对压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 软体和硬件; 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 式; 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 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 业; 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与生 产企业; 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与生 产企业。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颗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容积;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 颗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载体(结构、尺寸和材料); 贵金属总含量或增加; 载体生产企业 贵金属比例; 涂层生产企业 载体(结构、尺寸和材料); 再生方法或系统; 载体生产企业 再生系统正常工作温度(K)和压力(kPa) 涂层生产企业 范围; 孔密度; 若周期性再生: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两次再生之间的ETC试验循环次数(n1); 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 -再生期间的ETC试验循环次数(n2); 基准距离); 颗粒物捕集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 催化转化器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和基准距离); 催化器反应所需的反应剂类型及浓度; 氧(或氮氧)传感器规格型号; 反应剂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氧传感器安装位置; 试剂补充频率:连续/维修保养; 压差传感器规格型号;(适应柴油EGR) 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 EGR装置特性(或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 其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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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 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 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1.10目前符合规定的室外电磁骚扰检验开阔场地有:北京市延庆县刘斌堡乡山区(距离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约46km ,位于X004公路(刘干路)8km 处)。

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2.1货箱栏板高度货箱栏板高度应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要求。

其中,仓栅式运输车的栏板高度应符合对载货汽车的要求; 粉粒物料自卸车栏板高度应符合对自卸车的要求;半挂自卸车的栏板应符合对半挂车要求。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当其货箱栏板高度大于800mm 时,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货箱栏板高度(米)≤1.0900+⨯⨯货箱内部宽度(米)货箱内部长度(米)载质量(千克) 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

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

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

2.2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货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3) 对粉粒物料自卸车按自卸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

2.3罐式汽车2.3.1.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

罐式汽车及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1.0≤罐体总容量(立方米)/ [载质量(千克)/介质密度(千克/立方米)] ≤1.05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载介质密度按照2350千克/立方米核算,且搅拌容积≤〔载质量(千克)÷混凝土密度(2350千克/立方米)〕×110%。

3)同一罐体可以运输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但应按密度最大的介质核算罐体总容量。

4)对于下灰车产品, 运输介质名称应为固井专用水泥,介质密度按照整车≥900千克/立方米,半挂车≥1200千克/立方米。

5)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无法查到或不符合有关科技文献要求的,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3.2.对运送粉粒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对运送液体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对于运送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90≤罐体总容量。

注:对具有保温、冷藏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4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栏板式、平板式、厢式、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的关系应符合GB/T 6420《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标准的要求,其中平板式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求。

2.5 轮胎的使用和评价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GB/T 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

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对挂车指轴荷;申报轮胎型号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且:对N1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

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2.6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和自卸汽车2.6.1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

2.6.2 N3类、O4类厢式车的车厢内高度(或N3类、O4类仓栅车和蓬式车的货厢地板到货厢顶部高度)应不小于1800mm。

仓栅车应具有顶棚杆结构。

瓶装饮料运输车货箱两侧应为软帘结构且内部有隔栏。

厢式半挂车侧面不允许开两个以上的对开门。

棚式车厢体两侧没有能沿垂直方向、水平轴线方向打开的结构(侧门、栏板),双开后门且顶部为活动顶棚结构,顶棚应能与车顶固定。

2.6.3整体封闭式厢式货车是指货箱为全封闭式刚性结构、驾驶室与货箱分离且后面或侧面有固定位置车门的货车。

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两边是软帘的厢式车不算整体封闭式厢式车,车长不能增加1m,车宽不能为2.55m。

翼开式厢式车可按整体封闭式厢式车处理。

2.7车辆运输挂车2.7.1乘用车运输半挂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1)产品名称为“乘用车辆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乘用车”;2)具有双层承载结构;3)总质量不大于20t4)列车车长不超过16.5m;5)轮胎数不大于6个。

2.7.2商用车运输半挂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1)产品名称为“商用车辆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商用车”;2)车长不超过16.0m,承载面结构为活动翘板液压控制;3)轮胎规格不超过235/75R17.5(或7.00-15)。

2.8粉粒物料自卸车粉粒物料自卸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货箱的结构应为长方形罐体,具有液压后倾斜举升机构;2)采用翻转式后盖;3)采用左右两侧全开式上盖,罐体内应设有清理余料的刮板装置;4)上盖开闭、后盖开闭及锁紧、刮板移动均采用液压控制;5)核算栏板或罐体容积时介质密度应不小于700kg/立方米。

2.9低平板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超过1150 mm,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mm)和“仅可运送不可拆解物体”。

2)轮胎规格最大不超过8.25-20(8.25R20)。

3)总长不超过16.0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4)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

5)对于车长超过13m的低平板半挂车应采用线轴结构,具体为一线两轴、两线四轴或三线六轴结构。

线轴结构的具体技术要求为:a.应采用双胎结构;b.车轴与车架应刚性连接,无悬架结构;c.轮胎顶部应外露,或车架两大梁之间的轮胎上方应设能露出轮胎顶部的维护维修孔且在《公告》佐证材料中提供检修工作状态照片。

d.采用线轴结构半挂车最大允许轴荷为18000 kg(一线两轴)和24000kg(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最大总质量为35000 kg (一线两轴)和40000kg(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

2.10随车起重运输车2.10.1在《公告》“其它”栏应注明随车起重机的型号、质量(kg)、最大起升载荷(kg);2.10.2在同一车型上可以安装两种相邻吨位(GB783-1987)的随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机安装位置不同(前置、后置)不能在同一型号中;2.10.3随车起重运输车最大起升载荷不应超过该车申报载质量的1.4倍。

2.11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2.11.1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40英尺的集装箱,但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英尺集装箱。

2.11.2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名称(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集装箱;所有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结构。

2.11.3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1320mm(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并在《公告》“其它”栏中注明。

2.11.4对于运输30英尺及小于3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且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在空载时离地高应不超过1409 mm,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

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

2.11.5对于运输40英尺及大于4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210 mm。

2.11.6对于采用空气悬架结构的,应在悬架处于列车空载正常行驶高度时测量相应的高度尺寸。

2.11.7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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