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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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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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提供担保服务的相关外汇管理事项。

第三条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安全。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境内依法从事跨境担保业务时,应当自行开展风险评估,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担保业务机构或部门,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担保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跨境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评估评价制度,完善管理程序,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加强对担保对象的把关,加强与担保对象的沟通和协调,提高担保质量。

第二章外汇管理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境外提供担保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外汇管理程序。

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外汇担保服务前,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外汇业务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所需的外汇资金,应当合法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担保服务时,确保外汇资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转。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所产生的外汇收入,应当通过合法渠道汇回国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外汇支付,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申报,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数据,配合做好外汇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本金和准备金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确保资本金充足,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进行跨境担保业务前,应当将资本金和准备金分别划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担保责任和担保赔偿。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资本金和准备金的存量和流量报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境外担保外汇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金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居民、机构及其境外担保的外汇债权债务的管理。

第三条境外担保外汇是指境内居民、机构以自身信用为基础担保的外汇债权债务。

第四条境外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稳定。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境外担保外汇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境外担保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境内境外担保外汇合作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境内境外担保外汇合作第七条境内居民、机构在境外担保外汇债权债务的合作中,应根据境外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金实力、还款意愿等综合因素,对担保方予以评级,并据此确定担保额度。

第八条境内担保人与境外担保外汇债权债务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债务人违约责任及担保人的清偿责任和方式。

第九条境内担保人与境外担保方在担保合同生效后,应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清偿境外债务。

第十条境外担保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足额偿还境外债务。

第十一条境内居民、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担保外汇债务,应符合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境内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证明材料,并确保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境内外汇中介机构在经办境外担保外汇业务时,应对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风险把控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境内居民、机构在境外担保外汇债务还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与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还款信息报送境内外汇中介机构。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境外担保外汇的监督管理,制定监管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境内外汇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境内外汇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的合规运行。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4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4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业务,外国债权人提供的对内担保业务,以及涉及人民币和外汇的跨境担保业务。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审批与备案第五条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机构涉及的跨境担保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后续增加或变更跨境担保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第九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支出应当依法申报和结汇/售汇。

第十条对于跨境担保业务产生的外汇风险,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确保跨境担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为了满足外汇管理要求而故意操纵或收取高额担保费用。

第四章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跨境担保业务进行监管,检查机构的合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跨境担保业务的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

该规定的发布意味着中国政府对跨境担保业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24年通用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24年通用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愿意为乙方在跨境交易中的债务提供担保;2. 乙方需要甲方提供上述担保以顺利进行跨境交易;3. 双方同意遵守国家有关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规定。

双方为确保各自权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担保金额甲方同意为乙方的跨境交易债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美元等值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的担保。

第二条担保范围1.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 甲方担保的范围不包括乙方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条担保期限本合同的担保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

第四条担保方式1. 甲方以其全部资产为乙方提供担保;2. 甲方同意在乙方不能按时还款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担保资产真实、有效,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2. 甲方应确保乙方的债务合法、合规,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3. 甲方在乙方不能按时还款时,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4.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要求解除或变更担保责任。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期还款,确保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得到及时清偿;2. 乙方应确保其债务合法、合规,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3.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要求解除或变更担保责任;4. 乙方在还款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积极与甲方沟通,共同解决。

第七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担保金额的____%;2. 乙方逾期还款的,甲方有权依法采取措施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甲方的担保资产;3.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范文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范文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境担保行为,促进企业融资,保护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在国内为境外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行为。

境外债务人是指境外机构、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跨境担保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平等协商、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人在提供跨境担保前,应当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并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第五条跨境担保应当符合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和相关国际条约。

第二章跨境担保的主体第六条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债务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能够按时履行债务。

第八条境外机构提供跨境担保时,应当依照境内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跨境担保可以由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等提供,但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担保时,应当遵守银行业监管规定。

第三章跨境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条担保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跨境担保风险控制策略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背景资料和经营状况;(二)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三)制定担保额度和期限的合理计划;(四)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担保人应当对跨境担保的债务人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跟踪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

第十二条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报告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跨境担保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担保合同是跨境担保的基本法律文件,应当明确担保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列明担保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应当依法签订,签署方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合法的个人。

第十五条跨境担保应当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如果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或提供虚假资料故意误导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本(2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本(2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我国金融安全,促进跨境经济交流和投资,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土范围内设立的担保公司、担保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合法稳定、风险可控、监管有序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营。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稳健审慎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加强内外部协同监管,防范和应对担保风险。

第五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外部担保对象和外部担保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第六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合规责任,不得为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国家利益的项目进行跨境担保行为。

第七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符合国家税收和贸易统计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抽查和日常监督。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第九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前,应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确保符合行业准入和业务规定。

第十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以明确的授权形式进行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超过授权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当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加强对外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在担保跨境贸易、投资和项目合作时,应严格评估风险,并根据风险程度设定合理的担保费率和期限。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与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行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推动跨境担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监管责任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框架,完善监管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境担保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防范担保风险的扩散和传导。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境内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外汇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机构及个人等境内外经济主体开展涉及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活动。

第三条跨境担保指在国际贸易、投资和融资等活动中,境内经济主体作为担保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函担保等。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审慎管理的原则,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五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符合国家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前,应向境内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备,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七条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业务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综合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担保费用及收益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二)担保合同或协议的详细内容;(三)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四)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资信报告;(五)相关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六)其他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将相关担保文件备案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办理结汇和购汇手续。

第三章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开展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十二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的数据和报告。

第十三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防控体系,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企业境外担保和境外企业境内担保的场景。

第三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涉及的主体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物和相关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依法、稳健、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监管机制第五条跨境担保业务监管机制应包括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参与。

第六条监管部门负责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七条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内部业务流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并负责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

第八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风险评估和防控应该做到全程、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及时传递业务和风险信息。

第十条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和人员素质建设,提高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担保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在境外担保和境内担保的情况下,被担保人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债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担保人应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担保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严禁虚假担保和欺诈行为,如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应主动配合外汇调查、审核和审计等工作,提供所需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措施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制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审批程序、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和责任追究等。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金融机构及企业在跨境交易中提供的外汇担保行为。

2. 担保主体资格
境外担保人应为在所在国合法注册并具有相应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或企业。

3. 担保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外汇担保形式。

4. 担保金额限制
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跨境交易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5.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与跨境交易合同期限相匹配,最长不超过合同履行期限。

6. 担保登记
跨境担保应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担保行为无效。

7. 担保履约
担保履约应遵循外汇管理规定,确保外汇资金的合法合规流动。

8. 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应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不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9. 风险控制
担保人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10. 信息披露
担保人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担保业务相关信息。

11. 违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担保资格等措施。

12.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2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2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2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第二章:跨境担保的基本要求2.1 担保形式2.2 担保金额2.3 担保期限第三章:跨境担保的审批与备案3.1 审批流程3.2 备案要求3.3 变更与撤销第四章:跨境担保的履行4.1 担保责任4.2 履行方式4.3 履行期限第五章:跨境担保的风险管理5.1 风险评估5.2 风险控制5.3 风险处置第六章:跨境担保的监督与检查6.1 监督机制6.2 检查内容6.3 违规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约责任7.2 赔偿责任7.3 其他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8.1 解释权8.2 生效日期8.3 其他规定第九章:签署条款9.1 签字栏9.2 签订时间9.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防范外汇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跨境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进行跨境担保活动时的外汇管理。

1.3 定义1.3.1 跨境担保:指境内担保人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2 境内担保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1.3.3 境外债务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1.3.4 境外债权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跨境担保的基本要求2.1 担保形式2.1.1 跨境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2.1.2 担保形式应明确、具体,并在合同中详细列明。

2.2 担保金额2.2.1 跨境担保的金额应与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一致。

2.2.2 担保金额应以外币计价,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2.3 担保期限2.3.1 跨境担保的期限应与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2.3.2 担保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并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金融安全,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在境内及境外通过担保方式提供外汇留学、投资、贸易等服务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合规性、风险可控、便利化原则,合理调控和管理跨境担保,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核心概念】本规定中涉及的核心概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被担保人、主管部门等。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申请与备案管理第五条【跨境担保业务定义】跨境担保业务是指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通过提供担保方式,支持境内、境外相关各方在跨境留学、投资、贸易等领域的活动。

第六条【跨境担保业务申请】拟提供跨境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应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业务计划、资信证明等。

第七条【跨境担保备案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跨境担保业务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备案审批,并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方。

第三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第八条【跨境担保外汇额度】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在提供跨境担保业务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跨境担保外汇额度。

第九条【跨境担保外汇合规性检查】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在提供跨境担保业务前,应经过主管部门的合规性检查,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跨境担保外汇使用管理】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在使用跨境担保外汇时,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使用,并确保资金流转合规。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日常监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跨境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示、罚款、限制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4篇)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4篇)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外汇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了规范境外担保外汇业务,保护外汇储备,促进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外汇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参与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境外担保外汇业务是指境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向境外提供担保责任,获得境外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境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参与境外担保外汇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和资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业务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六条外汇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标准要求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外汇管理机构应当对境外担保债权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同时,还应当对境外担保债权的担保范围、期限、利率等进行限制和约束。

第八条外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参与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责任。

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境外担保债权的风险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二)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当对境外担保债权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三)合理定价。

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合理的债权定价模型,确保利润合理。

(四)风险防范。

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外汇管理机构对参与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评估其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外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公布涉及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知情权。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跨境担保外汇相关行为的管理,维护跨境担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外汇管理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展外汇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的跨境担保外汇相关行为。

第三条跨境担保外汇指中国境内担保人以其自有资金作为担保对象的跨境贷款或信用证等债权的履约责任,以及相关付汇和收汇。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的管理遵循合规、稳健、风险可控、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从事跨境担保外汇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跨境担保外汇相关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备案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统计信息。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要求。

第九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建立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规划和配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第四章外汇支付和收入管理第十条在涉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付汇和收汇中,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的申报手续,确保资金的合法、正常和及时流转。

第十一条跨境担保外汇活动中的外汇支付应当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款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跨境担保外汇中的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核销、结算和使用。

第五章信息报告和监管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跨境担保外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资金流动、风险管理等。

第十四条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跨境担保外汇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管,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表。

第十五条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非法、违规或风险较大的跨境担保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处罚,并可以对不按照规定报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国内企业对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所涉及的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汇账户管理:境内企业在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时,需要开立合格的外汇账户,用于处理担保相关的外汇资金收支。

2. 合同及登记管理:境内企业在提供跨境担保服务前,需要与境外企业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送至相关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 担保金额限制:外汇管理规定通常规定了境内企业可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以限制跨境担保行为对外汇市场的影响。

4. 担保用途和期限管理:外汇管理规定通常对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和期限进行了规定,以保证担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及时归还。

5. 外汇结汇和购汇管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通常对资金结汇和购汇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外汇收入结汇、担保款项购汇等。

6. 报告和监督管理:境内企业需要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定期向相关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担保相关的业务数据和监督信息。

总之,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行为,保障外汇市场稳定和管理机构有效监管。

境内企业在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登记义务。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境内的担保机构、担保服务提供方和跨境债务人在进行跨境担保业务时,需要遵守的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境内的担保机构在为跨境债务人提供担保服务时,需要申请外汇局的备案;同时,跨境债务人也需要履行一些申报手续,如提交境内外债务对标系统等。

此外,担保机构还需要向外汇局报告担保业务的情况,包括业务的实施情况、担保金额、币种、期限等。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监管跨境担保业务,防范外汇风险,确保境内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这些规定对提供跨境担保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都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以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境内担保机构的备案申报、跨境债务人的申报手续以及外汇局的监管要求。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跨境担保外汇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汇发29号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保护外汇市场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及跨境范围内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担保公司等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要求第三条资本金要求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金要求,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条外汇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流程和监控要求,并建立风险管理系统。

第五条合规管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合规要求,并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

第六条报备制度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外汇局报备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外汇业务信息。

第七条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向担保人、被担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八条担保费用和费率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制定担保费用和费率,并明确在合同中告知担保人、被担保人。

第三章担保行为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合同签订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担保人、被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条担保额度控制金融机构应按照外汇局相关规定制定担保金额的上限,并对担保额度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担保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在担保前应当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包括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被担保人的信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不良资产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出现逾期或违约情况的担保业务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投诉处理金融机构应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外汇局、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有权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外汇局、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已发生的担保业务不享有溯及力。

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

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

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促进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与境外自然人、境内法人与境外法人之间的担保外汇业务。

第三条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有序、公正的原则,严禁欺骗、误导、非法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担保外汇管理制度,包括担保业务申请、审批、核准、管理及信息报送等环节。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外汇,是指为境内债权人提供的对境外债务人的债权或对境外债权人提供的对境内债务人的债权所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债务人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真实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二)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三)及时支付有关费用;(四)按照规定书面报告情况。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申请、审批和核准第七条境内债务人或债权人在进行担保业务前,应当先向境外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八条债务人或债权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外汇局递交担保业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外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初步审批决定。

第九条初步审批决定不符合担保需求的,外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初步审批决定符合担保需求的,外汇局应当向申请人发放《担保批准书》,并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担保金额、期限等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境内债务人根据《担保批准书》约定的金额、期限,办理向境外债权人支付备用担保金的手续。

备用担保金应当以外币形式存入中央银行或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债务人应当将备用担保金的存入情况及时报告外汇局,并按照规定使用担保外汇。

第十三条境外债权人收到备用担保金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担保业务所需的相关手续,并将相应的债务转入境内或境外的账户。

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的管理,规范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境内外经济交流和贸易投资合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内外担保外汇,是指境内居民或机构作为担保人,为境外收款人或机构在境内外提供的以境外债权人为偿付对象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境内居民或机构在境内外提供担保外汇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对外支付和外债管理的需要,对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第五条境内居民或机构从事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对外支付和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具备与担保外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三)拥有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四)其他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六条境内居民或机构申请从事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等法定证照;(三)资信证明文件;(四)担保外汇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说明;(五)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审批和备案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境内居民或机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许可证,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境内居民或机构取得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四章业务操作第十条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的担保外汇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对外支付和外债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的担保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可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期。

第十二条境内居民或机构从事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业务手续,并提供真实的业务信息。

第十三条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的资金划拨,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风险防控第十四条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参与方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遵循风险分散、审慎经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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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 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 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它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它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它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 应当恪守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 发生担保履约的, 担保人可自行办理; 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 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 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 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它形式跨境担保, 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
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 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 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 由担保人经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它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 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 的, 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 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 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 或进行其它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 二) 未经外汇局批准, 债务人不得经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 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 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 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 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 担保人为银行的, 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 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

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 未经外汇局批准, 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 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第三章外保内贷
第十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 能够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 一) 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 二) 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 三) 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不包括委托贷款) 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 四) 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 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 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 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 未经外汇局批准, 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 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 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 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 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 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

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四章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 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 应当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 或担保物权登记地( 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 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境外时, 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 一) 当担保人、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 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 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 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二)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 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理收益时, 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 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 担保人或债权人能够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 三) 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 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 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 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 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
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并遵守相关规定。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 担保
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它形式跨境担保, 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 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 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它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境内机构办理其它形式跨境担保, 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

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 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
外债权债务变动的, 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 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 境内银行应当对跨
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 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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