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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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论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存与废

举例论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存与废

举例论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存与废高景中央民族大学摘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时候,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我国立法规定受损害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中一种权利,同时另一种权利也随之消灭。

我认为,当两者发生竞合的时候,出于对受损害人的保护,法律应该有条件的承认受损害人可以主张两种权利,且这个条件应该是以受损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补偿为限。

只要受损害人的利益的到充分补偿,那么其可以主张的权利也就得达到了上限。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一、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一件价值一万元的电器,交付之后,由于电器本身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爆炸,致使乙重伤,花去三万元的医疗费,同时乙也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失。

之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责任。

以上案例中,乙遭受的利益损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因甲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造成的损失(姑且称履行利益损失);另一种是因爆炸致使乙重伤和精神受到损害的损失,即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可见在此案例中,履行利益损失是因为甲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是因为甲提供的电器爆炸侵害到了乙的人身权利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两种损失中,甲需要承担的责任在民法体系中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一个行为产生此两种责任,即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我国《合同法》对于此种问题的处理为:乙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二者择其一。

但是,如果乙只是择一进行诉讼,且只能满足一方面的利益,乙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相反,如果乙既提起侵权之诉,又提起违约之诉,那么乙就产生了双重请求权,这显然是不利于对侵权人甲的保护的。

此时,如何处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存在的问题,就成了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概述民法里面的责任竞合是指民事主体实施某一民事违法行为导致多种民事责任方式的发生,但是受害人仅能实现一项请求权。

法律责任竞合案例(3篇)

法律责任竞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一批钢材,用于某住宅小区的建设。

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按期将钢材供应至建筑公司指定工地。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部分钢材因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裂缝,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业主发现后,要求建筑公司和建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公司和建材公司对此争议不下,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建材公司和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即建材公司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裂缝,应如何确定各自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分析1. 建材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建材公司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裂缝,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建筑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使用,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存在质量问题的钢材,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裂缝,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责任竞合本案中,建材公司和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存在竞合。

一方面,建材公司因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因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钢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案情]2001年2⽉,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仓库出租给被告使⽤,使⽤⽤途为仓储,租期⼀年(2001年3⽉1⽇⾄2002年3⽉1⽇)。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

2001年12⽉13⽇,和平种⼦仓库发⽣⼀场⼤⽕,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

事故发⽣后,有关部门未对⽕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

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为,且其过错⾏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合同成⽴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被告作为承租⼈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

承租⼈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当事⼈⾃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条规定,“承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

出租⼈可选择其⼀向承租⼈主张损害赔偿。

出租⼈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着人之竞合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行为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本问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背景、各国及中国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及其完善等几方面做出了理论阐述。

1.问题的提出案例1、1999年3月29日,原告的亲属梁水等4人租乘珠海市柏宁集团客货运输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分公司)C27158号出租车前往珠海西区小林镇。

行驶途中,该车与一辆施工车发生碰撞,致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死亡。

案发后,施工车司机钟长录被拘留。

经勘察取证,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钟长录应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李德远应负次要责任。

原告以出租车所属的柏宁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珠海市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被告作为出租车的车主及经营者应支付原告各种赔偿费593689.4元。

案例2、1999年7月21日晚,高龙使用自家刚买的“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洗澡时,遭电击而死亡。

“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是兴兴电器厂生产的产品。

高龙之母吕秀英说:她是从本厂职工孙兆德开的门市部买的。

1999年7月18日,孙兆德以180元的价格从崔玉会开办的厨具总汇站买进了一台“天乐”热水器,又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秀英,并为其安装调试,惨剧就在安装调试完工后高家第一次使用时发生了。

经法医尸检证明,高龙的确系电击致死,市技术监督局也受省技术监督局委派,组成专家组检测了兴兴电器厂生产的这台电热淋浴器,结论为“该台淋浴器不符合兴兴电器厂‘贮水式电热淋浴器使用说明书’第三条‘性能及特点’中第3项规定,截止阀不能自动关闭。

不符合GB4706.12-95中第8条的要求,结构不合理,水电隔离不好。

该台电热淋浴器不合格”。

至此,劣质电热淋浴器致高龙死亡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在生活中,违约与侵权是两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通常情况下,这
两种问题是不同的,但在一些情况下,它们会竞合在一起,给受害者
带来几倍的损失。

下面是一个违约与侵权竞合的例子。

小明是一名经营小型餐馆的老板。

他购买了一批食材,并与供应
商签订了合同。

合同规定,供应商要在每周一次按时向小明供应食材,同时也规定了价格和付款方式。

供应商在前几周按时供货,但在第四周,供应商未按时供货,导致小明无法按时准备餐食。

由于没有足够
的材料,小明的餐馆在这一周中没能提供足够的菜品,影响了它的声
誉和收益。

在这个例子中,供应商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他们没有依照合同规
定的时间来供应食材。

这是一个明显的违约行为,也违反了他们之前
的承诺和义务。

但是,除了违约,供应商还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小明
的餐馆的经营状况。

供应商的行为导致小明无法提供足够的菜品,给
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和损失。

这是一个侵权行为,供应商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里,小明既可以寻求违约赔偿,也可以寻求侵权赔偿。

事实上,这两种行为都可以在同一件事情中发生,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损
失都因此增加。

因此,作为商家,我们应该更加谨慎,避免和供应商
签订不可靠的合约,在合约中注明制定合法的责任和义务。

工商局要
加强供应商合同监管,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同时,作为消费者,我们
也应该关注的供应商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违约和侵权竞合问题的发生,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违约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能会发生竞合关系。

下面是一个例子来说明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

假设有一个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个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该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数量提供原材料,他们将被视为违约,并需要支付违约金。

然而,由于供应商在一个月内未能按时交付原材料,这不仅造成了公司无法按时生产产品,还导致公司遭受了商业损失。

此时,公司可能会认为供应商的违约行为也构成了侵权,并可能要求供应商支付额外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主张两种权利:违约索赔和侵权索赔。

违约索赔是基于合同条款,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而侵权索赔则是基于侵权行为,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支付额外的赔偿,以弥补由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商业损失。

在这个例子中,违约和侵权是竞合关系。

公司可以选择追求违约索赔或侵权索赔,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如果公司成功地证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构成了侵权,那么公司可能会获得更大的赔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违约和侵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其要件和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追求违约索赔或侵权索赔时,公司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总体而言,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在法律实践中并不罕见。

它提醒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考虑到各种可能的违约和侵权风险,并采取适当的合同条款和预防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责任竞合经典案例(3篇)

法律责任竞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

2018年5月,李某在自家院内搭建了一个铁棚,用于堆放杂物。

由于李某未对铁棚进行安全加固,2018年8月的一天,铁棚因大风导致倾斜,砸中了张某停在院外的轿车。

张某的轿车受损严重,维修费用高达5万元。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还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因此,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查。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竞合,以及如何确定责任承担。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自家院内搭建铁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铁棚在大风中倾斜并砸中张某的轿车,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竞合问题,法院认为:1. 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中的危险作业罪,构成侵权责任竞合。

2. 由于李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轿车维修费用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案例,涉及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法律责任。

1. 侵权责任: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旨在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李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一种刑事制裁,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处理法律责任竞合案件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法律责任的性质: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侵权责任主要针对民事损害,而刑事责任主要针对犯罪行为。

2.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主要通过赔偿、恢复原状等方式承担,而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等方式承担。

3. 法律责任的竞合程度:在法律责任竞合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何种法律责任优先适用。

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摘要: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两者对立与同一的结果,而各国对责任竞合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但各有利弊。

在此基础上。

文针对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完善。

从民法看,竞合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产生冲突的现象。

具体到本文所要论述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的现象。

由于权利和义务是相伴而生的,因而,相对于权利人也就是行为的受害人而言,则产生双重请求权。

其实这只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以及该如何更有效更公平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责任竞合的产生原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两种责任的对立与同一。

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作为两种基本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最初是不区分的,违反契约和侵犯他人权利同为不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直到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对二者的分离予以确认。

两种责任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为违反权利不可侵害义务所生责任,违约责任则是违反合同义务所生责任,两者均为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均以故意或过失为发生责任之要件;违约行为究其本质属侵害债权,与侵权行为无实质差别。

正是由于两种责任的同一性,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违法行为常具有两种性质,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同时侵犯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诚等附随义务或其他不作为义务。

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同时又违反了合同担保义务。

如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致人伤害。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所谓侵权性违约行为。

如保管人以保管合同占有对方财产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灭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江案例解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江案例解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江案例解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
任竞合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5日,张某在北京某商场买了一台电视机。

3月15日,当张某使用该电视机时,由于电视机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致使其被炸伤。

于是张某向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江进行了相关法律咨询,之后就向北京市某法院起诉,要求该商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江认为,本案是一个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典型案例。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被告的行为既构成了违约行为又构成了侵权行为,于是产生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民事责任的竞合,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规定要件而引起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在法律上多种民事责任并存和相互冲突,而依法仅能实施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

在本案中,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电视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即违约行为;同时,这种行为造成了张某人身损害及相关费用的损失,因此又构成对张某的侵权。

即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属于典型的责任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张某有权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个行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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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竞合的案例(3篇)

法律竞合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租赁事宜产生纠纷。

王某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李某需支付押金5000元。

租赁期间,双方关系融洽。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王某发现后,与李某协商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押金;二是要求李某赔偿因转租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李某则辩称,其拖欠租金是由于经济困难,且转租行为是经过王某同意的。

二、法律竞合问题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租赁合同关系,二是侵权责任关系。

具体而言,王某的诉讼请求涉及以下法律竞合问题:1. 租赁合同纠纷与侵权责任竞合:王某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押金,属于租赁合同纠纷;而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因转租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则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李某拖欠租金及押金,构成违约;而李某擅自转租房屋,侵犯王某的物权,构成侵权。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王某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分别进行了审理。

1. 租赁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李某拖欠租金及押金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拖欠的租金及押金。

2. 侵权责任纠纷:法院认为,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物权,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干涉,有权依法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因转租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法律竞合处理在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涉及法律竞合问题。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浅析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案情2012年11月6日,吕某搭乘由被告齐某驾驶的车主为五莲县某运输公司的公交车时,在吕某上车后,被告齐某未将车门关闭即开车行驶,造成吕某摔出车外致其受伤,共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同时经鉴定,吕某的伤情构成第九级伤残,协商未果,吕某便将齐某、五莲县某运输公司、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吕某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被告齐某、运输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经检验是合格的,是可以上路行驶的,本案是意外事故,被告没有过错,事故认定书亦证实在事故发生时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且公司已为被害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不同意再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吕某各项损失合计127642元;二、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本案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一、案情简介郭某曾在他处进行人工骨粉额颞部凹陷填充术,后在广州进行局部骨粉刮除术及捷尔凝胶填充术,因对其形态不满意,便到某医院做修改手术。

1999年9月25日,在某医院的医疗美容科接受了额、颞、眉弓骨粉、凝胶部分取出术,部分再次人工骨粉填充术。

为此,郭某支付给某医院手术费3050元。

手术前,某医院为郭某拍摄了7张术前照片,双方签订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背面为《手术记录》)及《术前须知》,上述材料均存放于某医院处。

术后双方发生纠纷,共同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及《术前须知》封存在档案袋内,并签上郭某姓名后存放于某医院处。

某医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有“医疗美容科”的诊疗科目。

应郭某的要求,某医院提交了7张照片、《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术前须知》及签有郭某姓名的档案袋。

郭某认可7张照片,但认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手术过程”栏中的内容均是某医院后填加的,《术前须知》及档案袋是伪造的,上面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对相关填充内容的书写时间及签名同一性进行笔迹鉴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的“术前情况记载、诊断、拟施手术”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未检出差异;《手术记录》中“手术过程”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不同;《术前须知》及档案袋上的“郭某”签字与郭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双方对该笔迹鉴定结论中对己方有利的予以认可,对己方不利的不予认可,但均未提出相反证据。

郭某未就某医院涂改术前照片之主张举证。

另根据郭某的申请,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郭某手术部位及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该所经检查对郭某目前状况予以确认、分析及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目前头面部大体外观与常人相比显然没有显著的异常,但此次手术部位处存有填充物欠平整、不对称的情况,且自觉局部遗留较著不适感。

从其左眉运动、及左额顶感觉障碍的出现及恢复过程来看,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鉴于目前没有与美容纠纷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现就郭某的伤残情况无法做出评定。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001]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001]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违约与侵权竞合是指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同时又侵害了另一方的
合法权益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必须同时考虑追究违约责任
和侵权责任,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以下是一则生动的例子:
小张租住了一套公寓,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2000元。

但是,由于小张经济状况不佳,他在某一个月的租金未能按
时付清。

而在同一个月,公寓楼的电梯突然坏了,由于维修公司的故
障造成,小张的邻居小胡不慎摔伤。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违反了租赁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尽管小张的爱护义务未受到损害,但由于维修公司的故障,小
胡受到了损害,小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小张只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考虑侵权责任,他可能会面临房
东的逼迫催债,以及小胡的索赔。

如果小张只考虑侵权责任,而不追
究违约责任,他可能会面临房东对他的逐出租赁房屋的要求。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小张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既要积极履行租赁
合同,也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他可以和房东商量,暂时不能
付清租金的原因,并策划出付清租金的方案。

同时,他也可以与小胡
达成和解,并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在这个例子中,追究违约与侵权责任是竞合的。

受害方需要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获得最大的利益。

这也告诉我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该从多个角度考虑问题,不要仅仅从一个角度出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从一起纠纷案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从一起纠纷案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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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徐 明 姿 。 未 直 接参 与合 同 的签 订 , 是 常 年 居 住 在 小 区 的 虽 但
在 法 律 上 承担 何 种 责 任 , 论 上 存 在 三 种 学 说 : 条 竞 合 说 , 理 法
程 无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 前 , 区 居 民对 小 区安 全 提 出异 议 此 小
并 要 求 安 装 防 盗 铁 门 窗 , 复 瑞 公 司 未 同 意 。案 发 当 晚 , 区 但 小 内安 装 的监 视 点 发 现 有 异 常 , 安 人 员 现 场察 看时 。 犯 罪 分 保 因
复 瑞 公 司 未 同 意 。 发 当天 . 事 复瑞 公 司又 未 将 理应 锁 闭 的小 铁
门 锁 闭 , 罪 犯 曲化 波 轻 易 进入 小 区 。 些 事 实足 以说 明复 瑞 使 这
与 周 玉 芳 系 夫 妻 , 英 姿 是 徐 顺 法 、 玉 芳 的 长 女 . 英 姿 与 徐 周 徐
符 合 侵 权 行 为 与 违 约 两个 要 件 时 , 质 上 只产 生一 个 请 求 权 , 本
违约将其告上法庭 , 求被告赔偿丧葬费 、 工费 、 恤金 、 要 误 抚 精
但 有 两 个 基 础 . 个 合 同关 系 。 个 侵 权 关 系 。 一 一
神 损 失 费 约 5 元 , 要 求赔 礼道 歉 、 0万 并 置换 房 屋 。 审 法 院对 一
玉 芳 丧 葬 费 80 0 0元 。 偿 徐 英 姿 误 工 费 5 4 . 赔 2 65 0元 . 是 原 但 告并未实际得到赔偿。 此后 。 告 又 以 被 告未 尽 保 安 职 责 构 成 原

法律责任竞合的案例(3篇)

法律责任竞合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驾驶员。

2021年5月10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市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

当天下午5时左右,李某在行驶至该路段某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停车并报警。

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经调查,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已连续驾驶超过8小时,属于疲劳驾驶。

此外,李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由于李某的疲劳驾驶和驾驶证过期,张某所受的损害还可能构成李某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法律责任竞合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形成了法律责任竞合。

以下将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刑事责任分析1. 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导致张某受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驾驶证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证过期,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此,李某还应受到驾驶证被暂扣的处罚。

(二)民事责任分析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案例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案例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案例评析案情概要:原告:马某被告:汪国选新疆乌苏市渤海宾馆由汪国选个体经营。

2011年4月9日上午,耿某某登记入住该宾馆的304房间。

当日下午,经耿某某同意,母亲古玲玲带着孩子马某(未成年人)入住304房间。

当日20许,马某爬到窗台推开窗户往外看,不慎坠落在地面,受严重伤害,送医救治花费医疗费.04元。

马某起诉汪国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查明:渤海宾馆304房间的窗户高度为0.92米,《民用通则》、《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民用建筑“临空的窗台低于0.0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住宅“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米,应有防护措施”。

问题:一、马某可否向汪国选主张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马某可否向汪国选主张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马某可以向汪国选主张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马某对汪国选依《合同法》第107条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件分析:(1)马某与汪国选之间成立合同关系汪国选与耿某之间因登记入住宾馆而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为无名合同,马某是经耿某同意跟随母亲古玲玲入住宾馆,虽然马某不是合同相对人,但入住宾馆宾馆即对其有提醒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此时突破合同相对性,马某与耿某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2)汪国选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构成义务之违反汪国选作为宾馆的经营着,对入住的客人应尽提醒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汪国选并未提醒马某的母亲朱玲玲或耿某要照看好小孩,并且马某坠落地面,收到伤害,汪国选构成义务之违反。

(3)马某受有损害马某不慎坠落在地面,受严重伤害,送医救治花费医疗费.04元。

(4)汪国选之瑕疵给付与马某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汪国选未尽提醒义务,提醒入住的成年人照看好未成年人,并且未在窗户上安装防护设施,从而致使马某收到损害,所以汪国选之瑕疵给付与马某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汪国选之可归责性宾馆是由汪国选个人经营,所以汪国选对宾馆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

万能法律案例(3篇)

万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货物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

然而,在货物即将交付之际,乙方因故未能按时完成货物交付,导致甲方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情分析1. 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然而,由于乙方自身原因,货物交付时间被延迟至2022年1月15日。

甲方在得知货物交付延迟后,多次与乙方沟通,要求乙方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始终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3. 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了以下损失:(1)甲方因货物未能按时交付,导致生产线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2)甲方为维持生产,不得不紧急采购替代品,增加采购成本5万元;(3)甲方因货物延迟交付,导致客户违约,损失合同金额20万元。

综上,乙方应承担赔偿甲方经济损失35万元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5-27 17:50:37 本文主要讲的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例,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其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十分重要等内容,并提供相关免费的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案情]2000年9月3日5时许,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周某驾驶大货车从浙江省常山县驶往江苏省昆山市,途经320国道一施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桐乡市沈某驾驶的警用桑塔纳巡逻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警车翻车。

周某在左驾方向过程中,又与江苏省海安县缪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正面相撞。

此次事故造成三车严重受损,海安车承运人缪某(即驾驶员)及车内乘客纪某、吴某三人受伤,系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纪某被送往浙江省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

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

法医学鉴定后认为,纪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后经核实,纪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084.5元事故经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处理,认定前述浙江省江山市的周某驾驶车辆中与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对路面观察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且车辆超过限速行驶、严重超载货物,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江苏省海安县承运人缪某及其乘客纪某等在该起事故中均无责任。

2001年8月21日,乘客纪某从浙江省桐乡市交警大队只取得赔偿款15000元。

2002年9月1日,纪某向缪某发出电报,要求承运人缪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002年9月10日,纪某通过电信部门查询得知,所发电报系缪某之妻杨某签收。

此后未有结果。

2002年9月18日,纪某就损害赔偿事宜最终未能与浙江江山肇事者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桐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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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5-27 17:50:37 本文主要讲的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例,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其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十分重要等内容,并提供相关免费的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案情]
2000年9月3日5时许,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周某驾驶大货车从浙江省常山县驶往江苏省昆山市,途经320国道一施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桐乡市沈某驾驶的警用桑塔纳巡逻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警车翻车。

周某在左驾方向过程中,又与江苏省海安县缪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正面相撞。

此次事故造成三车严重受损,海安车承运人缪某(即驾驶员)及车内乘客纪某、吴某三人受伤,系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纪某被送往浙江省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

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

法医学鉴定后认为,纪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后经核实,纪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084.5元
事故经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处理,认定前述浙江省江山市的周某驾驶车辆中与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对路面观察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且车辆超过限速行驶、严重超载货物,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江苏省海安县承运人缪某及其乘客纪某等在该起事故中均无责任。

2001年8月21日,乘客
纪某从浙江省桐乡市交警大队只取得赔偿款15000元。

2002年9月1日,纪某向缪某发出电报,要求承运人缪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002年9月10日,纪某通过电信部门查询得知,所发电报系缪某之妻杨某签收。

此后未有结果。

2002年9月18日,纪某就损害赔偿事宜最终未能与浙江江山肇事者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桐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004年5月8日,纪某选择客运合同纠纷,以承运人缪某为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原告纪某诉称,我在乘坐被告缪某客车过程中受伤,缪某应依据合同向我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缪某向我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13964.02元。

被告缪某辩称,在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已认定我无责任,原告选择我做被告显然没有道理;况且从事故发生至今已远远超过1年,原告按照客运合同纠纷提起的是损害赔偿之诉,就时效而言,法院也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缪某同意原告纪某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并承诺将纪某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起,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

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

作为承运人的缪某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纪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乘客可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进行诉讼。

本案原告纪某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尽管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缪某对事故无责任,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故不能因此免除其违约责
任。

即只要承运人未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不管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客运合同之诉的时效为2年,且时效计算期内有法定情形时可中断重新起算,本案纪某发电报向缪某主张权利的行为已导致时效中断,故原告的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所辩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缪某(承运人)赔偿原告纪某(乘客)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60084.5元。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以及选择违约之诉后的归责原则、时效问题等。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民事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法律规范竞合,即因同一民事行为被数个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产生。

一旦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就表现为民事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是比较常见一种竞合形式,即一个侵权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两者共同之处显而易见,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同时具有一定的制裁性,在主要构成要件上二者也基本相同。

但我们应当看到,二者在诉讼管辖、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赔偿范围、举证责任、时效、归责原则、免责责任等方面差别较大。

从本案情况出发,这里谈3点不同:1、赔偿范围不同。

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仅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归责原则不同。

对侵权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过错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约责
任,法律上主要实行无过错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以过错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便当事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定条件具备时,也要承担责任,这在《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中就很明确。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法有关违约的一般性规定,其中并未将过错列入违约的构成要件中。

这样规定符合合同法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欧洲合同原则》、《国外商事合同通则》以及英美法系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3、诉讼时效在一定情况下不同。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行丧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

在国外,处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禁止当事人自行选择。

合同当事人不得因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但合同无效的除外。

二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采取有限选择原则。

受害人可以选择提出一个请求,如败诉后不得以另一个请求再诉。

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规定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

如提出侵权之诉后因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后,还可以违约再提出诉讼;而且在诉讼中也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这条规定,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案不再理原则,可以认定我国处理竞合采取的是有限选择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请求,一旦败诉后不得以另一请求再诉。

因此,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对自己更为有利,就显得十分重要。

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如何选择,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侵权之诉尽管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只有1年,当事人如在事故发生满1年而不满2年时选择侵权之诉将会招致败诉;况且,受害人还要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此时如选择违约之
诉,尽管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却能保住胜诉权,并且受害人无须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从这一角度认定事实裁决案件。

关于无过错的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从前面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承运人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其无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违约之诉的时效一般为2年,且在一定情形下可发生中断情形。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原告纪某于2002年9月1日通过发电报形式向被告缪某提出了要求,此时距事故发生尚不足2年,应视为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原告纪某于2004年5月8日起诉时,距2002年9月2日(时效重新起算日)亦不到2年,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并不超过时效。

综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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