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之走出去企业的羁绊(上)——海外资产合法申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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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会计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是指税法认定的关联企业之间在业务往来时,对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税法对关联企业进行认定、对其业务往来进行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之现象,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屡见不鲜。

在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境外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中,采取以不合理的定价和收费等方式,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转移利润,逃避纳税。

比较常见的做法是高价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卖出产成品,或向外商投资企业摊入不合理费用,加大其成本等。

为保证国家利益,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对于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合理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的,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案例:中外A、B两公司合资举办了一个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方B公司将本企业生产的原材料销售给该合资企业使用,并负责在国际市场销售该合资企业加工生产的产成品。

1998年年终汇算清缴,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合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前几年减免税期间年年都有盈利,但1998年减免税期满开始纳税时却出现亏损。

针对这个疑点,他们检查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发现该企业1998年全年销售额虽然比1997年又有增长,但生产成本和费用却涨幅很大。

经细查,该企业所用原材料由前两年的2200——2500元/吨涨至3100元/吨,出口的产成品艰难险阻由原来年单价4200元,降至3900元;另外,还发现外方B公司向该合资企业融资租赁设备,贷款利率20%,该项贷款利息已付给外方并且已在合资企业费用中列支。

税务机关与外方所在国税务当局联系后,得知B公司将所产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国家企业的价格是24010——2700元/吨,该产成品国际市场单价为4200——4400元,该国企业同类融资租赁业务贷款利率为15%。

财税实务-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国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回境内抵免时,可否视同已经缴纳税款抵扣企业所得税-

财税实务-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国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回境内抵免时,可否视同已经缴纳税款抵扣企业所得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国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回境内抵免时,可否视同已经缴纳税款抵扣企业
所得税?
问:”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国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回境内抵免时,可否视同已经缴纳税款抵扣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 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现行境外税收抵免法对企业“走出去”的阻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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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到海外投资(即所谓走出去),已是当前我国一项战略性的经济决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要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

企业走出去当然要追求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但跨国投资不仅要面临东道国(地区)的所得税,而且作为居民企业还要面临居住国(地区)的所得税,如果是通过第三国(地区)间接走到东道国(地区)进行投资则还要面临第三国(地区)的所得税。

所以,对外投资的税后利润最大化应当是考虑到上述所有国家(地区)所得税以后的利润最大化。

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润或股息、红利)无论是否负担了当地的所得税,仍需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我国在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办理境外税收抵免,即用其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冲减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尽管企业所得税制度中有这种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且我国已经与99个国家签订了避免所得双重征税的协定,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境外税收抵免法对海外投资仍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如果当地的所得税税率较低,其境外投资收益仍要按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补税,从而享受不到境外低税负的好处。

另外,在实行境外税收抵免法的情况下,我国居民企业即使到税率较低的。

会计实务之走出去企业的羁绊(下)——中国的CFC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会计实务之走出去企业的羁绊(下)——中国的CFC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走出去企业的羁绊(下)——中国的CFC: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原始文件及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
就在这个月,市场上号称男人不倒(辉瑞产伟哥)、女人不老(艾尔建产肉毒杆菌)的辉瑞与艾尔健1600亿美元的巨型并购交易由于美国新的CFC条款导致涉及税负导致所以取消了
下面,我们先说几个概念什么叫做税收倒置(tax inversion)和什么是CFC法规(Controlted Foreign Corporation)。

首先要说明的是就像最好的杀手没有人知道他的名字一样,税务局掌握的避税方法都是被破解的,更高级的手段都是无法察觉的。

比如去年沃尔玛员工工会披露沃尔玛大部分国际业务归属于在卢森堡和荷兰设立的实体,而沃尔玛在这两个国家并没有零售店,但是美国税务局irs好像也并没有掌握相关信息。

其次说一下税收倒置。

我个人理解其最初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股权交易,置换、重装把总部设在避税地,从而使跨国企业从其他国家获取的利润不用在高税负的本国缴纳所得税。

比如美国的企业把总部设在百慕大,他在全球其他国家的子公司把利润汇聚到百慕大是不交税的,如果汇聚到美国可能会交最多高达40%的企业所得税,从而节省了税收成本。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很多企业已经不满足于海外利润了,慢慢除了股息外把资产收益类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类的咨询费、系统维护费之类项目也都。

“走出去”的最优税筹——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架构的影响及对策

“走出去”的最优税筹——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架构的影响及对策
P a t e公司 r ci c 财务I 税务
从 国际税收 筹划角度 , 2 号文 对中国企业境 外控股 架构的影响进行解 就l 5 析, 可以帮助企业对境外投资进行更有效 的筹划和安排。
‘ ‘ 走出去" 的最优税 筹
— —
境 外 所得 税 抵 免制 度 对中国 企 业 境 外投 资架构 的影 响及 对 策
直接控股架构 与间接控 股架构 图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境 内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司”的规定 , 下同 ) 同时在外汇资金循环使用 、 ; 境 外 引进 战略投 资者或境 外资本市场上市等 方 面, 间接控股 架构均具有较 大的灵活性 , 因此 在 实践 中这一架构运用得更为普遍 。
更具可操作性 。 不 同的 投资方 式架 构选 择 , 以及 境外 利润
以上的股份, 同 ) 下 的外国企业 间接 持有总和达 到2 %以上股份 的外国企 业 ; 0 第三层 : 单一第二
层外国企业 直接持有2 %以上股份, 由单一居 0 且 民企 业直接 持有或通过一 个或多个符 合本 条规 定 持股 条件的外 国企 业间接持 有总 和达到2 % 0
遇。 而在 间接 控 股 架 构 下,“ 收饶 让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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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 地 的运 营公 司 , 来 境 外运 营公 司 未 向 中国居 民企 业 汇 回的股 息 所 负担 的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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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规定 , 中国 居民企业 直接 或者 间接 持有外 国企业 2 %以上 0
的股权 时, 以将 股权 转让 所 得保 留在境外 中 可

“走出去”企业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依据(1)

“走出去”企业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依据(1)

“走出去”企业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依据日期:2014-04-29 来源:作者:刘晓琳“走出去”企业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依据一、“走出去”企业税务登记管理(一)企业“走出去”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主要内容: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

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4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二)企业“走出去”境外设立子公司税务申报管理主要内容: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其与境外子公司关联关系情况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一《关联关系表》、附表八《对外投资情况表》。

如果与境外子公司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还应当填报其它关联业务附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二、“走出去”企业税务证明管理(一)“走出去”企业支付境外款项的税务证明管理主要内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限定范围内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而境内机构支付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以及境内机构支付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财税实务:“走出去”企业如何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财税实务:“走出去”企业如何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走出去”企业如何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居民
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38号),旨在规范居民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内容和方式,自2014年
9月1日起施行。

 哪些企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
 1. 居民企业发生规定的境外投资或取得境外所得;
 2.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信息报告的方式是什么?
 1. 符合规定情形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 符合规定情形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附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或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3. 在税务检查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居民企业限期报告与其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信息。

“走出去”企业赴美投资税收指南

“走出去”企业赴美投资税收指南

“走出去”企业赴美投资税收指南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23期从税务角度,投资者需关注美国联邦、州及地方层面的税务合规性要求。

为此,中国投资者需了解和熟练运用国际规则,把握投资并购阶段、运营阶段、投资退出三个阶段的美国税务影响,以及投资所得在中国国内的征税问题。

税务尽职调查与税务风险评估中国投资者投资并购美国公司,要基于对美国税法及合规性申报要求的充分理解,评估并购目标公司潜在的税务风险并给出合理的估值模型税务假设,为估值提供基础。

进行税务风险识别的常用方式是税务尽职调查。

税务尽职调查作为并购全面尽职调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着重审阅目标公司是否遵守当地税法规定和税法操作实务、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稽查和处罚的情况、是否存在税务处理方面的未决事项和潜在风险因素、以及基于目标公司经营环境、管理层的合规管理意识、第三方税务咨询顾问提供的意见、以及目标公司纳税申报和相关财务信息,全面评价目标公司的整体税务情况。

由于企业所处行业、经营业务、以及组织架构和资本结构不同,面临的税务风险因素可能有所不同。

(一)所有权变更的影响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在发生重组或其他所有权变更事项的情况下,其经营净亏损的使用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如果中国企业收购美国企业价值 50%以上的股权,收购后可能不可以使用该企业原有亏损,以抵减未来经营产生的应税所得。

此外,所有权变更可能引起被收购美国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适用情况受到限制。

(二)关联交易和目标公司重组的税务影响在多数投资项目中,被收购美国目标公司可能都不是一家独立经营的实体,而是持有分布于美国不同州、甚至不同国家/地区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其经营业务也可能涉及复杂的关联交易网络。

目标公司历史上是否发生重大重组事项(以及交易前卖方为交易目的进行重组)、目标公司关联交易从税务角度是否合规和准确披露,均有可能引起交易后由中国买方继承的税务风险。

例如,美国税法规定,如企业发生的境内外重组交易涉及美国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资产转让至外国公司,则获得的资本利得需缴纳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

“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风险及防范措施(上)

“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风险及防范措施(上)

“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风险及防范措施(上)作者:梁红星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21年第15期【摘要】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全球合法、合规大环境下,境外税务风防范和管控日益重要。

文章梳理归纳了“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常见的14种税务风险,包含:税制调研、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投资架构、合同估税、外账凭证、总部垫资、境外个税、分工合作、完工清税、税务检查、税收争议、境外税收抵免、同期资料整理,并对风险构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

根据多年境外实操经验,从境外税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的各项具体制度性建设和完善的角度出发,提出了适当应对措施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走出去”企业;税务风险;境外合规;防范措施【中国分类号】F801.42自从我国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走出去”业务发展越来越多,越来越好,尤其是对外承包工程成就显著。

截止到2021年上半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已经占到全球业务的近六成。

中国“走出去”企业的海外竞争力也越来越强,区域间的互联互通已成趋势。

“中国建设”将像“中国制造”一样享誉全球。

但是,在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蔓延,抗疫过程艰巨,全球经济复苏缓慢的背景下,美欧打压遏制中国多有发生,各国贸易保护抬头,大国博弈,国际竞争激烈,全球政治、经济格局面临百年巨变。

在此新形势下,中国“走出去”企业所面临的各类经营风险更为复杂和严峻,尤其是在国际社会合法、合规监管环境日趋严格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及相关部委,如国务院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对“走出去”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管理要求,中国“走出去”企业需要在境内外遵守全面且严格的经营要求,其面临的挑战空前,但合规经营意义重大。

从国际税收环境来看,很多国家在进行税制改革,加强和提升税收征管手段,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大势所趋。

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各国财政收入压力增大,中国“走出去”企业也多成为了东道国当地的重点税源,面临频繁的税务检查和稽查,中国“走出去”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日益凸显。

“走出去”企业的税务管理初探

“走出去”企业的税务管理初探

2014年第1期【摘要】以“走出去”发展战略为指导,企业纷纷走向国际舞台,同时加快了对外投资的进程。

在这个过程中同样也面临着处理、解决国际税务问题。

本文就“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方面的现状,对税收政策及管理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税收抵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企业大力开拓国外市场,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海外投资来取得海外市场。

有的是在海外直接投资办厂,有的是设立境外机构、分公司等,有的是承揽海外工程项目。

总之,“走出去”企业在关注国际市场、海外投资环境等的同时,也日益关注税收问题。

一、我国对外投资税务管理现状随着“走出去”企业的不断增加,通过对“走出去”企业的了解,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走出去”企业会遇到新的问题,现行的税制对我国投资管理制度以及税收政策都提出了新要求。

目前我国执行的税收政策、征管机制缺乏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相应的税收扶植政策和管理服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缺乏总体性、系统性的规划对外投资政策的设计和完善相对滞后,存在“重境内,轻境外”的思想,倾向于“引进来”,而对于“走出去”的相关政策较薄弱,没有较完整的制度。

不同部门间的规定难以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境外投资的规定较零散。

我国的国际税收管理规定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法律层次较低,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不统一的情况。

(二)在对外投资方面缺乏预防风险机制,未建立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许多发达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并购采用了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如法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9条规定,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亏损准备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此期间对外投资的总额,期满后将准备金余额按比例计入每年的利润中纳税。

日本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对外直接投资,将投资的一定比例计入准备金,享受免税待遇。

若发生了投资损失可以利用准备基金进行补偿,如果规定年限内没有发生损失,那么可将投资亏损准备金逐年合并到应纳税所得额中纳税。

新“境外投资所得税抵免政策”助力企业走出去——财税

新“境外投资所得税抵免政策”助力企业走出去——财税

“走出去”与税务管理 "Go Global" And Tax Management【摘要】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逐步推进,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多,境外投资涉税问题也成为我国政府和“走出去”企业关注的重点内容。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境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给予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本文论述了我国行现的境外投资所得税抵免政策及其不足之处,并就新“境外投资所得税抵免政策”进行解读,对其与原政策的三大变化进行对比分析,同时介绍新旧抵免政策的衔接。

【关键词】境外投资;走出去;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图分类号】F812.42;F235.8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进行重新规定,扩大了抵免范围,增加了新的计算方法,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7〕84号通知全文虽然只有663个字,但信息量巨大,包含了多项境外投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已经“走出去”和将要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来说,有必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一最新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政策。

一、我国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概述 (一)我国现行的境外税收抵免政策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进新“境外投资所得税抵免政策”助力企业“走出去”——财税[2017]84号解读解梦超(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行征税。

现行的境外税收抵免政策主要有以下6项:1.《企业所得税法》,其中第23条和第24条明确规定了境外税收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范畴。

2.《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该通知明确了境外居民企业及其相关税收管理规定。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月报表的)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月报表的)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报表的)
附件1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填表说明:
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第⼀条规定应该填报本表的企业为本表报告⼈。

报告⼈直接或间接投资多家外国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分别按每个符合条件的被投资外国企业填报本表。

2. 持股股东名称栏仅填报在被投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所有股东。

3. 持股类型栏、被收购股份类型栏和被处置股份类型栏按照有表决权股份和⽆表决权股份填报。

4. 持股⽐例栏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第七⼗七条第⼆款规定计算填报。

5. 中国居民个⼈姓名栏应该填报担任被投资外国企业⾼管和董事,且按照个⼈所得税法规定构成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在中国⽆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年的所有个⼈。

6. ⾝份识别号栏按中国居民个⼈所持⾝份证件的识别号填报。

7. 交易⽇期栏和处置⽇期栏按中国会计制度确认的相关交易或处置⾏为完成的⽇期填报。

8. 收购外国企业股份情况仅填报导致公告第⼀条规定情形的⼀次或多次收购交易及其相关情况。

9. 外国企业股份处置情况仅填报导致公告第⼀条规定情形的⼀次或多次股份处置交易及其相关情况。

10. 本表相关栏⽬应填报的名称为外⽂的,应同时填报中⽂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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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走出去企业的羁绊(上)——海外资产合法申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原始文件及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
这两年,随着人民币贬值预期的增大,境外收购大幅增加,据毕马威的调查,2015年下半年国外并购国内企业的数量35宗第一次低于国内企业并购国外企业的数量62宗。

税务局对走出去企业,特别是一带一路企业一方面加强宣传税收协定的享受,一方面加强受控外国企业的关联。

所以这张表以前是《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表八对外投资情况表,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的。

后来为了加强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替换为《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所得税季度预交时填报。

这张表的信息比较简单,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境内企业的信息,只有企业名称和纳税识别号,因为是向主管税务局报告所以其他企业信息税务局也都掌握。

第二部分的被投资外国企业信息,首先是被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和报告人持股比例,这里的持股比例是指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假设甲乙都是中国居民,丙是外国企业,甲持有乙
25%股份,乙持有丙40%股份,那么甲持有丙25%*40%=10%股份。

但是甲持有乙60%股份,乙持有丙40%股份,甲相当于持有乙100%股份,那么甲持有丙也是40%股份。

同时甲持有乙25%股份,乙持有丙80%股份,那么乙相当于持有丙100%股份,所以甲持有丙是25%*100%=25%股份。

该表其他地方的持股比例也是这样计算的。

填报该报告表的持股比例是10%以上,含10%。

然后是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其他股东情况。

其中持股类型栏、以及下面的被收购股份类型栏和被处置股份类型栏,按照有表决权股份和无表决权股份填报。

在不考虑特例的情况下就是普通股还是优先股。

这个目的是确认对被投资外国企业共同控制的相关方。

最后是中国居民个人担任外国企业高管或董事信息,他涉及到关联关系认定八种情况中的两种,先在这里讲了,其他的六种在讲关联申报表的时候再讲。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在第九条第三款(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例如我是母公司A,子公司B可以控制董事会的多数是我们委派的,这种情况下AB就是关联方。

或者甲乙都是子公司,我们可以控制董事会的多数都是母公司丙委派的,这两种情况下甲乙就是关联方。

当然丙公司按照前面的例子就是甲乙的A公司,和他俩都是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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