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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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鲁食药监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3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14日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法》的关注度和知晓率,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为《食品安全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坚持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1.省局任务。

(1)在主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

在省级主流媒体和省局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专业知识和重要措施(责任处室:宣传应急处、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组织印发宣传资料。

统一设计和印制主题鲜明、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食品安全宣传画和宣传彩页,指导各地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或向公众免费发放(责任处室:法制处、宣传应急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3)丰富宣传形式和载体。

聚焦食品从业者、消费者关注重点,制作《食品安全法》宣传短片,在省级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大众网、齐鲁网、省局网站以及各市、县监管部门网站进行投放。

县人大检查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汇报

县人大检查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县人大检查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汇报篇一:xxx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检查的报告xxx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检查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xxx年x月xx日)按照xxx人大常委会20XX年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推进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xxxx年x月xx至xx日,在全区范围内对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要求,常委会制定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方案,明确了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并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参与执法检查活动。

期间,检查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听取了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区水产畜牧局、区经贸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区教育局、区粮食局等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汇报,又分别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局进行了调研并查阅相关资料,之后,又深入部分食品生产企业、超市、学校食堂、农业生产基地进行重点抽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在宣传教育、执法监管、制度机制、责任落实、风险监测和综合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食品安全法得到较好实施。

现将此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基本情况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区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全区食品安全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区委、区政府把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多次听取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

区长、分管副区长经常深入食品生产流通领域、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等有关部门进行调研,了解掌握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确保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衔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合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在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

做好工作衔接(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汇总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许可证复印件和违法记录情况,分别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不必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准予许可的,不得生产经营。

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未完成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2•【文号】国质检法[2009]365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发布并正式施行。

为使各级质检部门正确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解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范围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质检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总局“三定”规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职责。

二、关于食品安全法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一)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关于《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食品安全法

[关于《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食品安全法

[关于《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按照会议安排,现将《食品安全法》贯彻执行情况做以简要报告。

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法》颁行以来,县政府从保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切实履行新法赋予的食品安全职责,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着力提高食品安全执法效能,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了近年来全县食品安全无事故,具体情况为:一、基本情况目前,全县共有食品生产经营户4298户,其中食品生产企业46户、具有《备案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96户、食品销售环节经营户3119户、餐饮服务环节经营户937户。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食品安全法》贯彻执行工作进行统一协调调度,共有食品监管人员68人,其中基层所63人、机关5人。

二、《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一)认真履行职能,扎实推进工作。

按照省、市政府要求,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召开全县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动员大会,印发了创建方案及考核评价方案,明确了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限,由督察室定期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形成了全县上下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二)加强队伍建设,全面监督管理。

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工作,今年共聘任、培训食品安全协管员207人,为基层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提供了人员保障,实现了乡镇、社区、行政村监管无死角。

同时,要求各乡镇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标准开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及省级食品安全达标等重点工作,确保了监管任务层层落实。

(三)强化日常监管,深化专项整治。

一是严把准入关,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做好现场核查、督促整改工作,上半年,共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10张、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607张,逐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发放工作。

商务部等通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商务部等通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 十 二 ) 立健 全 工 作 机 制 。 三 建
八、 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 十 五 ) 育 生物 产 品 市 场 。 二 培 扩 大 医 疗 保 险覆 盖 范 围 , 规范 药 品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 发展 商 业健 康
保 险 ,积 极拓 展 生物 医 药 应 用 范 围 。对 拥 有 自主 知 识 产权 的 生物 药 品 , 照 国 家 有 关程 序 进 行 评 审 , 合 条 件 的 纳 入 医 疗 保险 目录 。鼓 按 符 励 推 广使 用农 林 业 良 种 、 生物 农 药 、 物 肥 料 、 物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生 生
剂、 完全可降解生物薄膜等 。稳步推进 非粮燃料乙醇应用试点 , 有序
开 展 生物 柴 油 应 用 试 点 。规 范 生物 产 品市 场 秩 序 ,依 法 查 处 制假 售 假 、 业欺 诈 等 行 为 。督 促 指 导 生 物企 业加 强 环 境 保 护 , 保 污 染 物 商 确
排 放达 标 。 ( 十 六 ) 善 生 物 产 品市 场 准 入政 策 。 二 完

队伍 建 设 , 大 对 知识 产 权 侵 权 的 惩处 力度 , 法 保 障 知 识 产权 所 有 加 依
者 的权 益 。
认真学习贯彻《 食品安全 法》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各 地 区 、 部 门要 按 照 < 务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食 品 安 各 国
全 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09 2 ( 2 0 }5号 ) 神 , 真 组 织 学 习 《 品 安 全 精 认 食
章 . 一 步 明确 各 监 管 部 门 职 责 , 强 沟 通 合 作 , 法履 行 食 品 安 全 进 加 依

食品添加剂及其安全问题现状与展望

食品添加剂及其安全问题现状与展望

食品添加剂及其安全问题现状与展望李慧慧摘要:文章介绍了食品添加剂的概念及作用,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对此提出改善措施。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安全,危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食品消费结构发生了变化,要求食品方便化﹑多样化﹑营养化﹑风味化和高级化,为了达到这些要求就离不开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对于改善食品色香味﹑食品原料乃至成品的保质保鲜,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食品加工工艺的改善以及新产品的开发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极为积极的作用[2]。

由于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已经成为食品工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2。

但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2011年瘦肉精事件以及地沟油﹑化学火锅﹑毒大米等让人们再次意识到了加强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管的意义。

1.食品添加剂使用意义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 (WHO)联合食品法规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 是有意识地一般以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和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不包括以增强食品营养成分为目的的食品强化剂)美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 "由于生产﹑加工﹑贮存或包装而存在于食品中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而不是基本的食品成分 "。

此定义将食品营养强化剂包含在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内。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因此,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工的,食品添加剂都应具有如下基本属性: (1) 食品添加剂不能当作食品单独食用,而是少量加入食品中用以改善食品品质﹑外观﹑味形或防腐﹑保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2016年11月21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于伟国省长“突出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严抓细管、长抓常管、真抓实管”的要求,为治理当前我省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方案》等7个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治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治理目标任务。

要及时解决影响工作的难点问题和制约性因素,确保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落实经费保障。

省级财政要保障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工作经费。

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保障治理工作经费。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督查评估。

各地要将治理工作情况作为对部门和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列为市县政府绩效考核和综治(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为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抓紧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

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为依法行政、科学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各地要制定方案,开展专题培训,组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深入学习《实施条例》,对监管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努力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组织餐饮服务经营者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落实《实施条例》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自律,自觉守法经营,深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目前,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部分省以下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尚未交接到位,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22号)要求,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研究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办法,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07•【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制度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制度宣传,深入贯彻总局改革思路和措施,多措并举推动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落实,有效保证了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顺利过渡。

但由于此次制度修订变革事项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统一工作规范,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重申和明确如下:一、许可审批有关问题(一)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各省在产业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争议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关于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仅以出口为目的食品生产企业取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仅以出口为目的,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在国内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情况汇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情况汇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我县始终坚持加快发展、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积极推进“两区一村”建设,经济社会始终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紧紧围绕《食品安全法》,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一直高度重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方针,巩固和提高“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成果,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创新举措,扎实推进,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有效地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现将我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及委员汇报如下:一、创新监管机制,切实筑牢食品安全工作基础一是强化络建设。

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13个相关部门、19个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

根据县政府要求,各乡都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明确了一名副职分管此项工作,做到了六有:有办公场所、有专职人员、有资料专柜、有工作经费、有举报电话、有固定宣传栏等。

同时,各行政村也均配备了一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并进行了培训,当前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已达到100%,从而构筑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敏捷、全覆盖无盲区的县、乡、村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络。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

我们始终把食品安全制度建设作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制度举措,相继制定和印发了《XX年永修县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通知》、《永修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督察制度》、《XX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永修县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方案》、《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食品安全隐患分级排查制度》、《食品安全例会制度》、《群体聚餐报告审批办法》等10多项制度,从而为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甘商食字[2009]187号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甘商食字[2009]187号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甘商食字〔2009〕187号)各市州商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根据商务部《关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9]162号)的有关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商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法,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事故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等多环节的基本准则和管理制度,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责任明确、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

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将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切实抓好,抓出实效。

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工作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各级商务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职能机构,要认真学习了解《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并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发放宣传册、宣传报刊、新闻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特别要向食品流通、生猪定点屠宰和餐饮等企业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有关规定内容,提高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为《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工商行政管理局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全县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我局认真按照上级要求,采取多项措施,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作,成立了以局长总负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全局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局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和要求。

举办了多期《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规培训班,举办经营者培训班9次;购买张贴食品安全油画5000张,散发宣传资料20000多张。

各工商所也采取了丰富多彩的形式对监管工作人员和食品经营者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二、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1、成立了以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内设机构消保股具体负责,各基层工商所监管落实,各工作人员分片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监管体制。

建立了许可审查、食品源头治理、典型示范、经营者自律、不合格食品退市和临过期食品预警等工作,努力构建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2、对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

各基层工商所与县局签订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食品安全巡查工作人员与工商所签订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

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与工商所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递交了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制订了《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流通许可岗位责任制》、《食品流通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食品流通许可首问责任制》。

贯彻落实了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和省局《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等。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权利编码PT01WS-CF-0136;承办科室:卫生防疫监督科,承办人员:林崴(执法证号码:350400190013),分管领导:沈祥开;30日。

】1、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9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过渡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市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统一协调指导作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过渡阶段,凡没有接到上级关于职能移交、调整或停止正式通知的,仍按原定职能继续履行并落实好监管责任,不得擅自改变,防止出现监管脱节的情况。

二、抓好过渡时期的工作配合。

认真按照省政府[2009]96号会议纪要抓好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按照原定工作机制抓好保健食品监管,查处食品无证无照经营。

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卫生部门停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按新机制实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职能正式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前,仍由卫生部门继续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实施监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适用有关事项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适用有关事项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适用有关事项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01.06
•【文号】市监稽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适
用有关事项的意见
市监稽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广东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先后向总局请示如何适用该条例第81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拟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以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54条,由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拟行政处罚决定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
决定并加盖印章,如不同意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相关文件,应当一并归入案卷。

四、直辖市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拟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规定,由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月6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整改台账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整改台账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整改台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双政办文〔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整改台账的通知双政办文〔2017〕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2017年6月28日,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市〈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抓好《报告》贯彻落实,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报告》有关要求,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整改台账》,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一、迅速抓好任务分解落实。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整改台账》要求,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并严格按时限要求整改到位。

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切实建立《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贯彻落实工作常态化。

各级食安委、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大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落实,严肃追究责任,深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加大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力度。

继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力度,构建立体化的宣传平台,以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等为契机,通过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专栏、悬挂宣传横幅、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通过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四个最严”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三、加强社会共治和监督检查。

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全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全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全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四政办明电〔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全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四政办明电〔2019〕15号双辽市、梨树县、伊通县人民政府:《四平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全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6日四平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全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于4月17日-19日对《食品安全法》在我市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

为搞好本次活动,推动相关工作开展,特制定如下视察方案:一、视察主要内容(一)全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视察时间及路线安排(一)4月17日赴伊通县视察。

1. 07:30 从市委出发(陪同单位:市市监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负责人)2. 09:30 视察伊通县以下单位:①吉林省伊兴源饮品有限公司;②伊通满族自治县十一中食堂;③伊通满族自治县民政养老院;④伊通满族自治县餐具消毒中心。

3. 11:00 听取伊通县政府《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4. 14:00 返回四平市区视察以下单位:①佳乐宝食品有限公司;②四平万邦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③四平市宏平肉业有限公司。

(二)4月18日赴双辽市视察。

1. 07:30 从市委出发(陪同单位:市市监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粮食局负责人)2. 09:30 视察双辽市以下单位:①双辽市王奔镇金玉军养殖场;②东明植物油小作坊;③双辽市第二幼儿园;④双辽欧亚超市。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豫政办[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9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我省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食品安全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各级卫生、农业、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严格要求食品检验检疫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确保检验检疫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合法、有效;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青政办[2009]9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5.13【实施日期】2009.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9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为确保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既是当前急迫的重要工作,又是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法在总结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和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依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干部职工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广大监管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贯彻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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