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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平安北京建设的意见》

北京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平安北京建设的意见》

北京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平安北京建设的意见》近日,北京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平安北京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深化平安北京建设进行了部署。

根据《意见》要求,北京市将通过平安北京建设,到2020年努力实现“三升、三降、三个不发生”。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北京市将多措并举,包括努力实现常住人口增速明显下降,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等。

当前北京市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首都城市战略的新定位、治理“城市病”的新挑战、维护和谐稳定的新任务等,都对平安北京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通过平安北京建设,北京市将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到“十二五”末,努力实现严重刑事案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安全感稳中有升,首都安全稳定总体状况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到2020年,努力实现“三升、三降、三个不发生”,即社会治理能力、治安防控水平、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严重刑事案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坚决防止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大暴力恐怖事件、重大政治事件、重大个人极端事件;确保平安建设各项工作位于全国前列,首都成为全国最安全、最稳定的地区之一。

就深化平安北京建设主要举措包括政治稳定维护、社会治安防控、矛盾预防化解、人口服务管理、社会治理创新、基层基础建设六项工程。

政治稳定维护确保首都政治稳定是平安北京建设的核心。

《意见》提出,要把反恐防暴纳入首都综治维稳工作体系,健全专群结合的反恐维稳情报信息工作机制,构筑社会化反恐防暴工作格局;加强社会面整体防控,以社会面整体安全确保政治中心区和重大活动安全;同时,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完善互联网维稳工作模式。

社会治安防控《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命案打击破案力度,坚决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犯罪活动;构筑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加强重点行业安全管理,严防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围绕治安问题高发地区和群众关心的突出治安问题,加强社会治安重点整治,以及公共安全领域综合治理。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兼谈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多年来,北京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

从2003年开始,市政府每年都把培育社会组织工作列入了折子工程之中。

2007年12月,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首都社会建设,加快推进首都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步伐,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北京市成立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建设办公室。

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建设办分别作为市委的派出机构和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实行合署办公。

原市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发展办的职能也并入其中。

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着力搭建宏观管理平台,研究制定首都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推动社会建设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督促检查。

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着力扩大载体,积极培育各类社会组织;着力加强“两新”组织党的建设、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着力加强社会建设的薄弱环节,使社会建设进入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有序建设的阶段。

一、北京市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北京市和全国一样,社会组织官办的居多。

这时候的社会组织由管理机关主办,要么是以“二政府”的形式出现,要么就是依附于管理机关,靠管理机关的拨款生存。

这些社会组织缺乏社会组织应有的民间性和独立性,它们也为政府部门服务,但是这种服务是领导与被领导、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在缺乏独立性、自主性的情况下,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平等独立的合作是无法实现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府机构改革进程的加快,社会组织的发展,使得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逐渐增多。

从目前情况看,我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首先是政府部门要有合作的需求,其次是社会组织具备了一定的能力。

另外,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有很大的关系。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程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部门的权力和能力。

当政府还具备对于社会事务大包大揽的能力的时候,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就不太可能实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京建法[2011]1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1.18【实施日期】2011.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京建法[2011]1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京建法[2011]1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京建法[2011]1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京发[2011]13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26号),进一步完善住宅区业主自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共享共建的社区治理格局,切实加强业主大会建设,强化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现就推进我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重大意义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的组织,已经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是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因此,积极推进业主大会建设,对于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房屋建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是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大会作为业主共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的法定组织,已经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

各区县要站在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规范运作的重要性,把业主大会建设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加以研究和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京建发〔2020〕351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逐步完善首都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物局、市科委、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0年12月22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准确把握“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进首都建筑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率先构建首都建筑业高质量新发展格局。

大力加强首都社会建设 推进人文北京发展战略

大力加强首都社会建设 推进人文北京发展战略
的热 情 , 在保 证 奥 运 会 圆满 成 功 的 同 时 . 力 地 提 升 了 城 有 满 足 日常 生活 的需 求 。
重大 战 略举 措 , 新 阶段 推 进 首 都世 界 城 市 建 设 的重 要 途 是 径 。在 人 文 北 京 、 技 北 京 、 色 北 京 建设 的整 体 布 局 中 , 科 绿
市 的文 明 程 度 。这 就 要 求 我 们 不 断 转 化 奥 运 志愿 成 果 , 不 断 完 善 社 会 动 员 机 制 ,进 一 步 发 展 社 会 志 愿 服务 事业 , 把 发 挥 广 大 群众 的 主体 作 用 , 穿 到 建 设 人 文北 京 的各 项 工 贯
在 全 市 选 择 5 个 社 区开 展 “ 刻 钟 社 区服 务 圈 ” 设 0 一 建 试 点 。 分 运用 政 府 、 场 和社 会 的 资 源 , 充 市 以便 民利 民为 原 则 。 理 规 划 和 设立 菜 市场 、 利 店 、 蓄所 、 发 店 、 馆 合 便 储 理 餐
蓬勃 兴起 , 广大志愿者所表现 出来 的积极参与 、 于奉 献 等社 区服务设施 , 甘 使社 区居 民在步行 1 5分钟行 程内 , 基本
为了人 民、 发展依靠人民、 发展成果 由人 民共 享。 就是要切
实保 障 人 民群 众 的 经济 、 治 、 化 、 政 文 社会 权 益 。 建 设人 文 北京 . 要 切实 保 障 和改 善 民 生 , 断扩 大 社 就 不 会 公共 服 务 。随 着改 革 开放 , 济社 会 的 不 断发 展 , 民群 经 人 众 对公 共 服务 和公 共 产 品 的需 求 日益 增 加也 不 断 升级 。只 有 不 断扩 大 和完 善社 会 公共 服 务 , 改 善 民生 纳入 制 度 化 、 把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京建发[2010]7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73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区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

社会建设要加强社会的“基本建设”——以北京市实践为例

社会建设要加强社会的“基本建设”——以北京市实践为例
三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历史性机遇在全国率先成是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以大型社会组织为立了市委社工委和市社会办出台了加强北京市社会骨干按照类别性质把同类别同性质的社会组织编建设的l4文件明确了社会建设的基本工作思织起来形成协调社会组织的工作平台和机制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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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五是构建社会领域党建工作体系, 发挥党的领
规范化社区试点工作,制定了7 2 方面的 1 类 6 0 0多项
据此对社区工作体制机制、社区党的建设、 导和龙头的作用。构建五大体系,达到五大体系目标, 指标体系, 是北京对社会建设总体思路的一个初步探索。
第三,社会建设应当按照社会建设 自身规律和特
点,建立新机制, 搭建新平台。北京市在社会建设方

社区居委会工作、社区服务站工作进行规范。当前工 作核心有两:一方面是把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分 开,让居委会承担更多 自治职能,让社区服务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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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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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焦 点
政府职能,使它成为政府功能服务延伸到社区的平台。
建设的 “ + ”文件,明确了社会建设的基本工作思 14 路和工作目 标。第二是紧紧抓住筹办奥运会的历史性
机遇,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社会实践,把筹办奥运会
成立社会建设信息报道,跟媒体互动;形成社会建设
的信息交流平台;五是与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社科院、首都师范大学共建七个研究基地,分专
本 期 焦 虑
社会建设要加强 社会的 “ 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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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 市实践 为例
宋贵伦
党的十七大以来 , 北京市委市政府将社会建设放 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紧抓历史机遇,创新实践 ,使 北京社会建设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第一是抓住学 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历史性机遇,在全 国率先成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大兴区社会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大兴区社会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大兴区社会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京兴社领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大兴区社会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京社领发〔2020〕2号),牵头形成《2020年大兴区社会建设工作要点》,经大兴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7月31日2020年大兴区社会建设工作要点一、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1.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举办好一系列专题培训班、研讨班,用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社会治理实践、推动社会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12月2.密切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新形势下社会建设、改革、治理和社会领域党建问题调查研究。

责任单位: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按照区委深改委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协商民主与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协调推进作用,全面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系列改革举措,研究制定全区社会体制改革要点,协调推进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养老助残、体育健身、安全生产和社会治理等专项改革工作深入开展,适时召开专项小组会议,认真搞好督察督办,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协商民主和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限:2020年12月4.强化区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发挥。

加强社会建设领域重大理论现实问题、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强化对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典型经验。

加强和创新北京市社会管理——《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解读

加强和创新北京市社会管理——《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解读

3 2 投 资北 京 IV S EJN N E TB IIG
政 策之 窗
发展 观,认真贯 彻 落实 党 中央关 于加
强 社 会 建 设 的 一 系 列 指 示 精 神 , 紧 紧 围 绕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总 目标 , 牢 牢 把 握 最 大 限 度 激 发 社 会 活 力 、 最 大 限 度 增 加 和 谐 因 素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不 和 谐 因 素 的 总 要 求 ,适 应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的 新 形 势 ,顺 应 广 大 人 民群
政 策 之 窗 % hc eo z
加强和创新 北京市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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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北京 市 经 济 与社 会 发展 研 究所 社 会 发展 部
全面推进社会建 设的意见 )解读 )
部 长 李军考斯
口 李 军考斯
2 1 年6 3 0 1 月 日,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一届 九次 全 卜 会通 过 了 《 中共 北 京 市 委 关于 加 强 和创 新 社 会 管 理 全 面 推 进 社 会 建
年2 1 月 9日召开 的 省 部
率 先实 现城 乡一 体化 ,社会 公共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取 得 显 著 进 展 ,社 会 广 泛 参
讨班 上 的讲话 精 神,对 今后五 年北 京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进 行 了 全 面 部 署 ,是 北
与 赢得 世人 瞩 目,和谐 社会建 设取 得
但 同 时, 当前 和 今后 一 个 时 期 ,
上 的 讲话 精 神 ,对 今 后 五 年 北 京 社 会建 设 工 作
进 行 了 全 面部 署 ,是 北 京 市 加 强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全 面推 进 社 会 建 设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8月25日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快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加强本市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首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有效措施,也是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和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基本健全,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更加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首都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本市城乡社区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需求更加迫切。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京社领办发﹝2009﹞ 6号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委组织部、社会工委,各区县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规划局、建委、社会办: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等“1+4”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科学管理、民主自治和公共服务,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规划委、市建委共同研究制订了《关于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现予以转发。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4月28 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和《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模式,夯实社会建设基础,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公共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社区服务站建设为重点,以推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职能分开为切入点,在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健全运行机制、整合社区资源、加大经费投入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着力规范提高,加强分类指导,通过试点工作,努力建设一批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社会主义新型社区,为全面推进我市社区规范化建设、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探索和积累经验。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22•【字号】京社领办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2]6号)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委社会工委、社会办: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模式,全面提升社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关于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6月22日关于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2009年以来,全市按照"一分、三定、两目标"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重点在社区服务站建设、社区工作职能、社区运行机制、社区志愿服务、社区工作者管理、社区基础设施配置、社区经费投入等7个方面、27项主要指标、近100项具体指标,进行全面规范。

经过三年多时间的努力,到2011年底全市所有城市社区基本达到规范化要求,社区党建、社区自治、社区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为进一步提升社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夯实社会建设基础,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市广泛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

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规范提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全面提高我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具体政策清单>和<北京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办发〔2017〕31号)精神,整合优化我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将本单位项目纳入联合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第四条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即依托于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现网上申请受理、网上信息流转、网上资料核验、网上同步办理、网上限时办结、网上效能督查的“六网合一”功能。

第二章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协调工作。

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民防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水务局、市档案局、市交通委等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或组织做好相关专项验收,并配合完成联合验收其他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专业服务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联合验收配合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领域建设项目验收标准和需提交材料清单。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协调联合验收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搭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统筹各主管部门验收内容纳入系统。

第七条市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区相关部门完成验收工作。

第三章联合验收条件第八条建设工程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申请联合验收:(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社会建设的北京模式:起点与定位

社会建设的北京模式:起点与定位
北京社会科学
21 0 1年第 4期
京 市公 园的社会价 值 则为第 三重 要 。 因此 ,在 处 理 三个 历史 时期 空 间格 局方 面 ,首先 应保 证社 稷
域发 展 的引擎 作 用都 未 能 充 分 挖 掘 和 发挥 出来 。 我 国大城 市病 的产 生有 极 为 复 杂 而 深 刻 的原 因,
单 体本 身 ,其评 估 与 认 定 应考 虑 几 方 面 的 因素。 第 一 ,村 落 形成 的主 导 因素。包 括 因传 统农耕 形
成 的村 落 ,如灵水 、杨 家 峪 ;因古道 贸 易及 工 商 业 发展 而形 成 的村 落 ,如爨 底 下 、琉 璃渠 、三家
好地 挖掘 大城 市 的发展 潜力 ,发 挥大城 市 带动 区 域发 展 的 引擎 作 用 ,必 须 在 政 治 、经 济 、行 政 、 法律 和 文化 等大 系统框 架 内加 以综合考 虑 。对北 京来 说 ,一定 要 改变昔 日的 “ 皇城 ” 形象 ,像 日
就提 出严格 控 制大城 市规模 的城 市发展 方针 ,并
以户籍制度 及 行政 、经济 等 手段 控制 大城 市人 口 的迁 移增 长 ,但 事 实 证 明 均未 取 得 成 功 。第 三 ,
大城 市病 只是 一个 国家 社会 经济发 展到 一定 阶段
多方面 因素 的影 响。对传 统 村 落的价 值分 析 、评
谐 的基 本 途 径 。统 筹是 指 考 虑 多 方 面 的 不 同 因
我 国北 京市 等大城 市人 口规 模 的增长 与控 制 有 以下 三点值 得注 意 :第 一, 虽然我 国大城 市 已 出现严 重 的交 通拥 堵 、环境 污染 等所 谓 的大城 市
达 到较 高 的发 展水 平 ,进 入 现代 社会 ,正 向 以知 识 化 、信 息 化 、 国 际化 为 特 点 的后 现代 社 会 迈 进 。北 京的社 会建设 不 排 除 民生建 设 ,但是 更应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现将《关于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的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10月23日关于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的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购买管理岗位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管理岗位提供一定经费补贴,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更好地促进工作开展。

第三条购买管理岗位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协调落实,相关社会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岗位申报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岗位,主要包括:(一)党务管理岗位: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建工作专职人员;(二)综合管理岗位:驻会专职负责人;(三)辅助管理岗位:秘书处等日常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岗位。

兼具业务管理和党务工作性质的岗位优先支持。

第五条申请购买管理岗位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或由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直接联系的重点社会组织;(二)非财政拨款单位;(三)已建立党组织(含临时党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四)运行规范,制度健全,工作基础扎实;(五)承担的公益性任务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任务较重;(六)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

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社团的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下同)数量一般在100个以上,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的会员数量一般在80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提供服务一般在500人次以上;(七)通过自身力量难以解决所申报岗位的经费。

第六条一个非联合性社会组织申报购买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两个;联合会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京建发〔2018〕143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3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为切实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及《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行政审批要件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8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提升“放管服”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新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行政审批要件的通知》要求,精简审批前置要件,同时做好改革措施的宣传、讲解和服务工作。

二、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新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消“建设单位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四项要件;同时不再要求提供“年度投资计划”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直接出具建设单位对政府全过程监督事项书面承诺即可。

三、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新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再留存用地批准手续证明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窗口查验合格后即退回办事单位,留存复印件归档(实现网上平台推送后可不再提供)。

四、严格落实施工许可审批时限要求,对于符合法定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多测合一”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多测合一”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多测合一”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京建发〔2019〕193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多测合一”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范围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测绘机构,各相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市政府《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规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细则》(京规自发〔2019〕150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落实“多测合一”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规定》要求的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对于验收涉及的综合测绘工作,可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一家符合《细则》要求的测绘单位或联合体(以下简称测绘机构)承担,其出具的测绘成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予以认可,不再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手续。

二、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向各相关部门提供所需数据,测绘机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三、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及相应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机构在房产面积测算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对测绘机构和测绘人员实行信用管理,按要求记录信用档案并依法公示。

民政部关于确认北京市西城区等70个地区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

民政部关于确认北京市西城区等70个地区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

民政部关于确认北京市西城区等70个地区为“全国社会组织
建设创新示范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民发[2014]22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4.02.08
【实施日期】2014.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确认北京市西城区等70个地区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的通知
(民发〔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3年,各地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创建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的通知》(民发〔2013〕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改革创新步伐进一步加快,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和作用发挥进一步提高,涌现出一批积极进取、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具有引领示范意义的地区。

按照《通知》精神,在各地自愿申报、省级(计划单列市)初审推荐的基础上,经综合评审,确认北京市西城区等70个地区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名单见附件),有效期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底。

希望以上示范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紧围绕推。

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

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

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13【实施日期】2006.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2006年9月13日)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京发〔2006〕3号)精神,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浓厚氛围,建立有效的参与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下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简称为“新农村建设”)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郊区农村是首都的绿色生态屏障,是城市水源涵养保护区,是提升首都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宜居城市的重要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不断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和公共投入的力度,激发农村发展的内在动力,出现了农民持续增收、农村面貌加快改变的局面。

但目前城乡二元体制尚未完全打破,城乡差距依然突出,新农村建设还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国的共同行动。

”首都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各类资源非常丰富,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我市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得到了首都各界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很多单位、企业以不同形式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社会知名人士、志愿者等社会各种力量,要从首都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关心和支持“三农”工作,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在农民辛勤劳动和政府扶持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农民为主、社会参与”的新农村建设推进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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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建设“1+4”文件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的意见 (5)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8)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11)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15)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本纲要。

一、加强北京市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一)紧紧抓住加强社会建设的历史机遇。

党的十七大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也为加强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特别是筹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七年来,本市社会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站在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新起点上,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新需求和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新要求,本市社会建设面临的历史机遇难得,遇到的挑战也十分严峻。

我们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快推进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

(二)着力推进北京社会建设体制机制创新。

本市现行的社会管理体制源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经多次改革,但面对新形势的要求,公共服务体制、社区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工作运行体制、社会领域党建工作体制等,还有许多不完善、不适应的地方。

加快推进本市社会建设,关键在于体制机制创新。

要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不断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社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三)努力构建北京社会建设新格局的基本框架。

社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当前,加强本市社会建设,就是要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同时,加快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首都特点的社会建设新格局的基本框架。

——构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进一步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协同作用,有效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构建社区管理体系。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治理模式,加强党的领导、社区管理、社区自治和社区服务,不断夯实社会建设基础。

——构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

进一步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培育和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构建社会工作运行体系。

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机构,加强社会工作专职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和矛盾调处机制。

——构建社会领域党建工作体系。

进一步明确社区党建、社会组织党建、新经济组织党建等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不断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努力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领域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四)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努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继续加大公共服务投入,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作用。

坚持城乡统筹,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政府、市场、社会的互联互动,实现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使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五)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就业、住房、交通、环境等问题,努力实现“五无”目标。

完善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强就业培训服务,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实现“无零就业家庭”目标。

切实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努力实现“无城镇危房户”目标。

切实维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无拖欠工资问题”目标。

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实际利益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无重大重复上访户”目标。

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努力实现“无社会救助盲点”目标。

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发展慈善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保险事业,逐步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多层次需求的社会保障格局。

(六)不断完善社会服务网络。

加强社区服务网络建设,把政务服务、公益服务和便民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公共服务进社区。

健全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健全基本医疗服务网络,逐步实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

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医院和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的作用,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群众自助服务网,更好地为各界群众提供服务。

健全志愿服务网络,在有条件的社区普遍成立志愿者服务中心,加强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七)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步伐。

对可由社会组织或机构承接的事项,政府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多种形式,实行购买服务,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研究制定财政补贴、特许经营、贷款贴息等政策,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机构承接公共服务项目,逐步扩大公共服务的供给,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在加大公共服务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向公共服务项目投资。

进一步规范购买公共服务操作程序,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购买方式及监督评价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加强社区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社会建设基础(八)充分发挥社区的基础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居民自治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建设,充分调动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社区居民的积极性,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九)不断加强社区居民自治。

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

以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和社区共同利益为核心,进一步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不断提高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能力,不断提高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

(十)规范社区服务站职能。

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在社区层面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主要职能是代理代办政府在社区的公共服务,协助社区居委会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服务。

社区服务站与社区居委会既要职责明确,又要相互配合。

社区服务站要朝着专业化、社会化方向,逐步与社区居委会职能分开,逐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逐步提高工作水平,按照“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加大社区资源整合力度。

在各级政府不断向社区注入资源的同时,要充分发挥首都社会资源丰富的优势,建立健全社区资源共享机制。

按照共建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内部生活服务设施和文化设施。

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加强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和社区服务站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社区组织与社会单位的横向联系,联合做思想政治工作,联合建公益设施,联合上服务项目,联合办文化活动,联合保社会稳定,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增强社区工作的整体合力。

四、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社会活力(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坚持培育扶持与依法管理并重,完善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十三)加快推进政社分开步伐。

按照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各类社会组织与主管行政部门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全市各级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分批推进社会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

少数有特殊职能的部门,可暂时保留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政社分开步伐。

行政部门不再作业务主管单位以后,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行业管理,给予政策指导,提供良好服务。

(十四)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

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管理、发展、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以人民团体为骨干,确认一批“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现有人民团体业务覆盖不到的领域,通过改造、提升、新建等形式,构建一些新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其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其枢纽作用,使之成为党和政府与社会各界群众广泛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其龙头作用,将性质相同、业务相近的社会组织联合起来,进一步形成合力、促进共同发展。

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逐步建立健全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的工作体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从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和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出发,积极支持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社会组织;积极支持发展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组织;积极支持发展符合首都产业发展方向、适应市场化进程的行业性社会组织;鼓励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和农村专业性经济组织。

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在加强管理的过程中搞好服务,在搞好服务的过程中加强管理,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在资金、职能、人才等方面不断加大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资助和奖励资金纳入有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搭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培训交流等服务,推进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与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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