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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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当前本市已经进入汛期,高温多雨潮湿的天气极易发生有限空间窒息中毒事故。
经统计,2021年7月和8月,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燃气管井维修、南水北调工程各发生1起有限空间窒息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以上事故充分暴露出相关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不落实,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事故虽未发生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但由于施工作业环境相似,应当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
为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安办通〔2022〕6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事故发生,现对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在这个重要时期,各单位要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决维护首都安全稳定。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不到位,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各单位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有限空间事故防控能力,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抓细抓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dcf846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54.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京建发〔2019〕333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33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相关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相关规费费率、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及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之日(不含)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
2019年5月1日后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通知的费用标准调整相关费用,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规费费用标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7月29日附件规费费用标准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三、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四、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2efc064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46.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京建发〔2023〕277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京建发〔2023〕277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问题整改整治工作,规范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收取。
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三、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四、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五、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应当强化党建引领行业治理,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主动落实相关要求,拒不落实的,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要予以通报;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拆改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13)17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13)17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97f76a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2e.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
(2013)17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30
•【字号】京建发[2013]160号
•【施行日期】2013.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13〕17
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3〕16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限购住房的规定,自2013年3月31日起执行。
二、2013年3月31日零时至4月7日24时,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进行升级调整,期间暂停购房资格申请、审核及网上签约。
三、系统升级调整后,购房资格审核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3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61aad3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d3.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京建发〔202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做好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保证排查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场地与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第四章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第五章其他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质量,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结合北京市自建房的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或改造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按照本导则进行。
第三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结论可划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和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三个类别,并应根据排查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建筑场地有危险情况,地基基础不稳定或结构竖向承重构件不连续、构件连接构造不可靠或存在明显变形与损伤,已经不能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所有权人应采取立即停止使用的措施,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沉降或上部结构存在一定变形与损伤。
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变形与损伤较严重部位的构件进行观察使用,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2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2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32befa4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1f.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2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1•【字号】京建发[2021]103号•【施行日期】202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2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103号各有关单位: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主编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施工现场装配式路面技术规程》、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主编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1部分: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3部分:混凝土结构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4部分:砌体结构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17部分:电气动力安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18部分:照明系统工程》《地下室防水技术规程》、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盾构法隧道修复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门式和桥式起重机安全应用技术规程》、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主编的《房屋结构检测与鉴定操作规程》、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编的《既有工业建筑民用化绿色改造评价标准》、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主编的《幕墙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主编的《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编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等22项北京市地方标准,已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批准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b6fdfb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b5.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京建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2〕75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部署和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务服务局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1〕8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以点带面,抓好行业综合监管,实现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和居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完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以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估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本市住宅项目分类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6753c6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cd.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京建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市场与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市场与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9aa82620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b5.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市场与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京建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市场与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策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抓好群众身边“关键小事”,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相关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开展了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联合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本次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专项检查共抽查工程54项次,检查人员发现受检工程存在问题314条,其中安全隐患74条,质量问题116条,扬尘问题22条,现场疫情问题50条,建筑市场行为问题46条,装配式建筑政策执行问题6条。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检查组已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及时进行查处,确保检查、整改工作形成闭环。
共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份,涉及安全隐患10份,质量问题10份;拟进行行政处罚29起,涉及安全隐患10起,质量问题6起,涉及建筑市场行为问题13起。
同时,将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和相应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二、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行为方面典型问题(一)质量方面1.顺义新城第13街区SY00-0013-601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共有产权住宅楼等22项),检查发现:一是由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6#共有产权住宅楼B1ALE、车库B1APE1配电箱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电线敷设在强电线槽内,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为电线穿JDG管;6#共有产权住宅楼1单元地上10层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电线接头设置在竖井线槽内,未设置在盒(箱)或器具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228d332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6f.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京建发[2012]318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2〕3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住房和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编制组二〇一二年六月)编制说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的实施,统一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进行而编制的。
本《导则》由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德茂望京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导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包括: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建筑给水排水、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建筑空调系统、建筑电梯设备、建筑供电与照明系统、建筑智能系统、建筑消防系统、建筑防雷系统,共17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37b7494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e5.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京建发〔2024〕94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24〕9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按照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住宅质量多发问题整治行动,持续提高住房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奋力开创新时代首都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一、坚持大质量治理理念,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按照质量强国建设重要部署,结合本市贯彻实施意见、三年行动方案、年度重点任务,以季度统筹、年度总结、适时调度的方式持续推动相关措施落实。
进一步提升大质量意识,坚持系统原则,以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信用和治理联动”“激励和执法联动”“把握全局和突出重点联动”“建和管联动”“共建、共享和共治联动”等“六联动”为目标,重点从设计、招投标、工期造价等源头夯实工程质量管理基础,切实加强建设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471958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f4.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规范工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7月1日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规范工期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应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及相关管理规定,合理确定。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或原合同工期的,应当明确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赶工增加费。
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规定幅度或压缩原合同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或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合规性和可行性论证。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计划,实施进度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并按期完成,未按期完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1a2e003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93.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京建发〔2017〕297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成果,完善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是指由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铁路、公路、水利、民航、通信、电力、文物、园林绿化、民防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本通知所称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是指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在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情况,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劳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方式:一是按照“双随机”的要求进行抽查;二是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二、加快建立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相互协作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指导全市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开展抽查;根据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指导各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每年年底对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各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制度、要求、标准等;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制定本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本区范围内在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开展抽查,并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月上报本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每半年和年底进行总结并上报分析报告;对本区在建工程的参建单位进行建筑市场政策法规方面的普法教育;督促区属建筑业企业加强企业自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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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交〔2009〕870号
2009-12-4
关于商品房预售初审阶段有关物业管理事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16.
京国土房管拆〔2003〕986号
2003-11-17
关于延长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17.
京建拆〔2006〕36号
2006-1-10
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18.
京建拆〔2006〕573号
9.
京建科教〔2006〕468号
2006-6-16
关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考核与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0.
京建管〔2001〕595号
2001-9-30
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
11.
京建法〔2003〕588号
2003-12-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
2004-03-08
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4.
京建法〔2004〕238号
2004-6-3
关于印发《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5.
京建材〔2008〕564号
2008-8-15
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
6.
京建材〔2008〕367号
2008-6-6
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7.
京建法〔2012〕9号
2012-04-09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8.
京建科教〔2008〕275号
2008-4-29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f8f934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72.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京建发〔2020〕252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交付和质量保修管理工作,提高住宅工程售后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0年10月8日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编制《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并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买受人提供。
二、该示范文本为《保证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建设单位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但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等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承担保修责任。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T641-2018)明确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
三、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人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将《保证书》移交给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人。
四、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依照国家和本市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制度和本示范文本样式,编制《保证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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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京建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1〕48号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接诉即办”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接诉即办”“每月一题”推动解决重点民生诉求工作计划〉的通知》(京接改组发〔2021〕8号)和“接诉即办”改革专题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写2022年“每月一题”“一方案三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解决市民热线“12345”反映的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一方案三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2月24日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问题解决方案按照“接诉即办”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接诉即办”“每月一题”推动解决重点民生诉求工作计划〉的通知》(京接改组发〔2021〕8号)和“接诉即办”改革专题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写2022年“每月一题”“一方案三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解决市民热线“12345”反映的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2021年主要诉求分析2021年下水管道堵塞类工单共18234件,剔除农村房屋3707件后,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类工单共14527件。
经统计,目前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类工单中已核实并确认解决的有8902件,按内容分类件数和所占比例分析结果见表1。
通过对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工单进行统计分析,居民主要诉求集中为室内污水主管道堵塞和卫生间、厨房污水支管道堵塞两项,占下水管道堵塞类诉求的83.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b19b18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8d.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京建发〔2021〕247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安全质量管理,进一步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建设品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选用“四新”的基本原则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即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材料、设备、工艺及技术。
“四新”的应用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四新”全面统筹把关。
选用“四新”的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对社会负责、对使用单位负责、对使用人负责的精神,把握“安全耐久、易于施工、美观实用、经济环保”四个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四个原则”),对易造成结构安全隐患、达不到基本的使用寿命、施工质量不易保障、施工及使用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污染、给使用方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难以满足使用功能、使用过程中不易维护、外观不满足基本要求等八种问题(以下简称“八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建设单位采用“四新”应用前,宜先期选取一项工程进行试点应用,确定无生产、施工及使用问题后逐步推广使用。
在重点工程及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协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科学审慎选用“四新”,确需使用的应明确选用原由,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重点管控。
二、建立“四新”专家论证制度设计、施工单位拟采用“四新”前,应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确定采用“四新”后,建设单位应就“四新”是否符合“四个原则”、是否存在“八种问题”组织独立第三方专家论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83add3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b5.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京建发〔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估价师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法规,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8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包括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包括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和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的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成立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接受征收当事人申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聘请。
第五条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d7ad9d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2a.png)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97]首规办规字第128号•【施行日期】199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的通知(〔97〕首规办规字第128号1997年7月25日)各区、县、局、总公司,各开发单位、各设计院:为了贯彻执行市建委、市规划委、市计委、市政管委、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京建开〔1996〕462号文),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仅适用于新建住宅商品房销售时计算使用面积。
附: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一、住宅使用面积的概念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
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餐厅、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含吊柜)、户内楼梯等使用空间。
所谓净面积是指上述各使用空间内墙皮的投影所包围的面积,内墙皮应是占墙面高度1/2以上的墙面内皮。
二、户内楼梯面积的计算。
户内楼梯按投影计算面积。
包括在起居厅内的户内楼梯不再重复计算面积。
三、坡屋顶使用面积的计算:利用坡屋顶作为使用房间时,除必要的卫生条件(盥洗、便溺、采光、通风)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能计入使用面积。
1、使用房间的净高度最低处不应低于1.5米(含)。
2、使用房间净面积的一半(含)以上不低于2.1米(含)。
满足上述条件的房间其净面积可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若房间超过2.1米(含)部分不足房间总面积的一半,则按超过2.1米(含)部分净面积的2倍计入使用面积。
四、阳台使用面积的计算:封闭阳台按其净面积计算使用面积,不封闭阳台按净面积1/2计算使用面积。
五、门洞口及壁龛使用面积的计算:1、大于1.5米(含)的内门洞口应按其投影计算使用面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1aa8ec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1e.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京老旧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领导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突出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示要求,把老旧小区改造这项惠民工程办好,建设整洁、和谐、宜居的美丽家园,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章)2021年5月9日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建房〔2020〕92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同步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善标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突出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创建安全、舒适、便利,代际和睦、人人共享、和谐发展的全龄、全人群宜居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实施综合整治的老旧小区,因地制宜逐个明确小区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实现通行无障碍;支持有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合理利用空间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动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养老服务,切实增加居家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有效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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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技术质量部2014年12月目录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
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
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八、当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监测结果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监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测量验线员(或测绘作业证)资格证书;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十、本通知中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
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角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十一、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及各区(县)规划分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
可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2014年6月1日后开挖的深基坑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14年2月28日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464 号其它外保温材料的见证检验项目: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应符合相应验收规范要求。
五、外保温材料施工完成后隐蔽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强度、保温板锚固用锚固件的拉拔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合格后方可隐蔽。
每个检验批现场拉拔试验抽检数量不得少于3个点或3根锚栓。
检验批划分为:单位工程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体,按扣除窗洞后每1000平方米的保温墙面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平方米也为一个检验批。
六、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完工后验收前,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外墙节能构造进行检测,或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进行检测。
单位工程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至少检测3个点。
七、外窗取样后应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验。
同厂家、同品种、同类型(规格尺寸和开启方式相同)的外窗抽检至少3樘。
见证检验项目: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八、外窗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单位工程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同品种、同类型(规格尺寸和开启方式相同)的外窗至少3樘。
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视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抽样,每10000平方米可视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抽样,不足10000平方米也视为一个单位工程。
九、施工单位应做好外窗四周、空调室外机、穿墙管线等部位外保温的封闭处理,防止雨雪水渗入保温层内,必要时应附加防水层。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一步将加大对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场检验的检查力度。
未对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行进场检验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和外窗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9月2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深基坑工程位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首,容易发生导致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我委在近期的基坑安全检查中,相关施工单位反馈基坑工程监测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监测项目偏少且不统一、监测频率偏少、监测数据反馈不及时等。
由于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全面,与我市工程实际情况不符,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单位因理解不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
为更好地执行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经我委组织该标准主编人员和相关专家研究,现解释如下:一、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开挖深度虽小于5米但基坑(槽)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深基坑工程)。
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脚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附件: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特此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9月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3日印发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注:1.本表中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第三方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的一半。
2.本表中巡视频率为施工巡视频率,第三方监测巡视频率同第三方监测频率。
总包单位在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应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3.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监测结果。
4.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 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近期开展的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掌握钢筋机械连接相关要求,导致丝头加工、接头安装质量控制不到位,尤其是一些施工单位随意替换不合格检测报告,或未按要求对不合格接头进行处理即隐蔽,造成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