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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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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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7]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2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6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20日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京建发〔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督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我市建筑劳务用工市场秩序,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动态管理,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现场配备专职劳资员(劳动力管理员),全面负责现场人员信息采集和核实,做好现场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

用工企业应在进场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入场前安全教育培训、普法维权培训,及时将拟进场人员信息准确录入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时应认真核实,并按照实际岗位工种进行登记,保证备案信息的准确性。

人员离场时,应及时进行退场登记,同时配合做好已变更企业人员的离职登记工作。

二、加强施工现场人员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合理设置实名制考勤专用通道并按要求安装调试考勤设备,实现与市实名制平台对接,保证考勤数据实时上传;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项目,可采用移动式打卡、电子围栏等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施工项目要严格现场考勤管理,将实名制考勤专用通道作为人员正常施工进出现场的唯一通道,现场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均须通过考勤通道。

三、加强实名制管理责任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牵头整改落实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核实市实名制平台中预警提示的问题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北京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说明

北京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说明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说明————————————————————————————————作者:————————————————————————————————日期: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说明1、登录网站:在IE地址栏内键入:/egovhall,即可进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如图1所示;或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的“网上办事大厅快速通道”进行注册或登录,如图2所示:图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登录页面图2网上办事大厅快速通道2、注册:点击图1或图2中的“注册”按钮,可以进入注册页面,如图3所示:图3网上办事大厅注册页面上图的左上角有两个选项卡,分别是“企业用户注册”和“个人用户注册”,您可以根据您办理的业务类型,进行选择注册。

3、企业用户注册:当您选择“企业用户注册”时,注册步骤分为两步,首先第一步如图3所示,首先需要填写“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意:“企业名称”要求您填写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要求您填写符合代码规则的八位数字加一位校验码,组织机构代码规则是否正确由您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校验,如不符合规则,会有如图4所示的提示,这两项填写完成后,点击图3中的“下一步”按钮,这时,系统会校验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曾经注册过,如果已经注册过,系统会提示您相关信息,如图5所示:图4组织机构代码规则错误提示信息图5企业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已被注册提示信息当您填写信息正确后,进入企业注册的第二步页面,如图6所示,带红色星号的字段为必填项,所有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方的“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注册。

图6企业用户注册第二步页面4、个人用户注册:当您选择个人用户注册时,首先在图3中选择“个人用户注册”选项卡,出现如图7所示的页面:图7个人用户注册页面带红色星号的字段为必填项,所有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方的“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注册。

北京住建委租房合同5篇

北京住建委租房合同5篇

北京住建委租房合同5篇篇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住建委”)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北京市城乡建设领域的专业机构,其职责范围涵盖了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等多个方面。

在北京,由于人口密集、房价高昂的原因,房屋租赁市场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为了保障租房双方的权益,北京住建委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其中包括租房合同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北京住建委的规定,任何一份租房合同都应当包含以下基本信息:房屋地址、租赁期限、租金及付款方式、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这些信息是租房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合同的基本内容。

租客在签订租房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北京住建委规定,房屋租金应当合理,并且不得调整过高。

房东在调整租金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房东擅自提高租金或者变相涨租,租客有权向北京住建委投诉,要求调解或解决。

此外,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政策,房东不得要求租客提前多交租金或押金,这也是为了保护租客的合法权益。

再次,根据北京住建委的规定,房东有责任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卫生。

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维修的情况,房东应当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果房东拒绝维修或者推卸责任,租客可以向北京住建委投诉,要求解决问题。

同时,对于一些严重违约的房东,北京住建委也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最后,根据北京住建委的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如果出现争议或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向北京住建委申请协助处理。

总的来说,北京住建委对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是非常严格和规范的,旨在保障租房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租客在租房时,应当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房东也应当依法经营,确保房屋质量和服务质量。

只有在良好的租房环境下,才能实现租客和房东的双赢局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京建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2〕75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部署和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务服务局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1〕8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以点带面,抓好行业综合监管,实现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和居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完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以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估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本市住宅项目分类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满足市场主体业绩报送的需求,掌握本市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报送机制,更好地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信息范围和内容(一)工程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发承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承包范围、合同编号、合同工期、合同签订日期、建设性质、工程用途、质量等级、面积、跨度、长度、招投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方式(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工程开工后,登录我委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重要变更(解除)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登录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传变更的数据内容,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变更。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京备案需要资料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京备案需要资料

局在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所需资料
一、资质变更
1.1、北京市建筑企业档案《管理手册》
1.2、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经住建委审查、盖章)
1.3、有更新的营业执照年检(原件或复印件经住建委审查、盖章)
1.4、中央及外省市建筑工程企业备案(备案变更表)
二、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备案(都是原件)
2.1、社保证明原件(社保证明在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的省级社保证明(省级部门开),并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无在施建设工程项目证明(出具备案注册建造师证明)。

2.3、建造师证、建造师章印、安全B证、身份证、局劳动合同。

2.4、在京执业备案申请表,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备案(电子版上传到网站)
3.1、学历证书、职称证、项目经理简历、1寸电子版照片。

只要需交原件的有2.1、2.2,网站也得上传。

只要交复印件2.3,当是必须拿着原件让住建委的人验证盖章,同时网站也得上传。

网上上传完成后才能导出打印1.2、2.4,盖好章签好字与需要交的资料一并上交,这时就完成备案了
注:
1、无在施建设工程项目证明是指需备案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目前没有负责在建项目证明。

(建筑企业所在地方建委提供,例如建筑企业在上海,就要到上海市建委开)
2、不需要提供平台上《上一年度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情况证明》。

3、所以提供的证件应在有效期内且人员注册在本企业(例如: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

4、建造师证、建造师章印、安全B证、身份证复印件须盖局章,其他复印件也要盖局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人员编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机关行政编制15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处级领导职数24正(含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28副。
所获荣誉
2020年5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首都绿化委员会授予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 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机构
01 主要职责
03 内设机构 05 所获荣誉
目录
02 领导分工 04 人员编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北京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北京市住 房保障办公室(简称市住房保障办)牌子。
住房城乡建设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保障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古都风 貌保护和危旧房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的 建设和房源分配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工作。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 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领导分工
领导分工如下图: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职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办理、安全保密、 政务信息公开、对外宣传联络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信息系统运维-全国灾害普查核查 系统运维中标公告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132.0 107.5
2023-05-29 2023-05-29
TOP7
[公开]信息系统运维-北京市住房 北京中科汇联科技 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运维中标 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106.4
2023-05-31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6 2.1 节支率分析 .......................................................................................................................7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三、采购供应商 ...........................................................................................................................10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0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0 四、采购代理机构........................................................................................................................12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2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2 五、信用风险 ...............................................................................................................................14 附录 .............................................................................................................................................1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京建发〔2019〕349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9〕34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开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2018年12月市住建委会同市规自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559号),现就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可按下列情况执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设计方案(包括原有的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复函方式确认、多规合一平台初审意见确认、多规合一平台综合会商意见确认)作为办理施工准备函的依据。

二、根据我市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不再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针对铁路工程可以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拨地定桩成果作为审批林地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施工准备函办理流程(一)申请:依照市、区施工许可办理权限范围,建设单位向市、区住建委提出办理施工准备函的申请(向区住建委提出申请的,需经区住建委初审同意报市住建委)。

(二)评议:市住建委组织项目评审会(市住建委工程处、质量处、施工安全处、监督总站、招投标中心及区住建委、建设单位人员参加),经集体评议审核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三)办理:经评议审核同意办理施工准备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具备办理要件的,由市、区住建部门按分工权限办理土护降招投标和核发施工准备函,并同步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京建发〔2021〕253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0〕351号)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力推进首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工程事前预控管理(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原则,树立大质量观和大安全观,统筹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用“大建设”统筹各专业有机配合,提升建设效能;以城市韧性建设防范各类风险;用新基建为智慧治理提供强力支撑。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

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立项、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项目组织机构设立、工期管理、工程款按期足额支付等重点事项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市场与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市场与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市场与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京建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市场与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策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抓好群众身边“关键小事”,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相关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开展了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联合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本次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专项检查共抽查工程54项次,检查人员发现受检工程存在问题314条,其中安全隐患74条,质量问题116条,扬尘问题22条,现场疫情问题50条,建筑市场行为问题46条,装配式建筑政策执行问题6条。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检查组已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及时进行查处,确保检查、整改工作形成闭环。

共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份,涉及安全隐患10份,质量问题10份;拟进行行政处罚29起,涉及安全隐患10起,质量问题6起,涉及建筑市场行为问题13起。

同时,将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和相应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二、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行为方面典型问题(一)质量方面1.顺义新城第13街区SY00-0013-601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共有产权住宅楼等22项),检查发现:一是由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6#共有产权住宅楼B1ALE、车库B1APE1配电箱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电线敷设在强电线槽内,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为电线穿JDG管;6#共有产权住宅楼1单元地上10层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电线接头设置在竖井线槽内,未设置在盒(箱)或器具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京建发〔2021〕384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38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相关单位: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提出的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要求,提高我市商品住房项目建筑品质,我市以人民获得感为根本出发点,提出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要求,包括最低品质要求和竞高品质住宅建设方案(建筑品质)。

最低品质要求为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达到60%、设置太阳能光伏或光热系统;高品质住宅建设方案由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健康建筑、宜居技术应用和管理模式六个部分组成。

为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确保相关内容指标有效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标准(一)绿色建筑:应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21)等现行标准。

(二)装配式建筑: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2021)、《住宅设计规范》(DB11 1740-2021)等现行标准,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太阳能光伏或光热:居住建筑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20),公共建筑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15)等现行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遵 守 本办


第 三条
简称事故隐患
本办 法所称房 屋 市政


工程 生
产 安全事故 隐患


以 下
是 指工 程参 建 单 位 从事 建 筑 施 工管 理

存在 的 可
能 导 致 生 产 安 全事 故 发 生 的 物 的 危 险状 态

人 的 不安 全行 为 和 管



全部 或 局 部 停 工 并 经 过

定时

整改 治理 方 能排 除 的 隐 患


或 因 外 部 因 素 影 响 致使 工程 参建 单位
身难 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 、
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应

坚持预 防 为 主

防 治结
合 单 位主 责 政府 监 督 的 原 则 第五 条

安全生 产 形势 实现 事故 隐 患 排查治 理和监 督 管 理 的 信息 化


工程
参建 单位 应

通过房屋 市政工程事 故 隐患 排 查治 理 信 息
、 、 、
系 统


如 实 记 录事 故 隐 患 的 排 查 时 间 所属 类 型 所 在位 置 责 任部

和 责任人 治理措施及消 除情 况等



住房城 市 建设委 经 济技术 开

建 设 局 各建 设 单位 施 工 单位 监 理 单位 各有 关 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规范工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7月1日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规范工期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应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及相关管理规定,合理确定。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或原合同工期的,应当明确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赶工增加费。

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规定幅度或压缩原合同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或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合规性和可行性论证。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计划,实施进度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并按期完成,未按期完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京建发〔2020〕252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交付和质量保修管理工作,提高住宅工程售后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0年10月8日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编制《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并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买受人提供。

二、该示范文本为《保证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建设单位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但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等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承担保修责任。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T641-2018)明确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

三、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人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将《保证书》移交给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人。

四、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依照国家和本市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制度和本示范文本样式,编制《保证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今冬明春施工现场停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今冬明春施工现场停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今冬明春施工现场停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京建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今冬明春施工现场停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今年2、3月份,将迎来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春节、元宵节,适逢冬奥会及全国“两会”等重大活动在我市隆重举行,做好冬奥会的“东道主”,抓好今冬明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

目前,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将陆续进入冬季停工状态,为突出抓好“两节”“两会”及冬奥会期间施工现场安全服务保障工作,强化全市施工现场停复工安全管理,确保停工期间施工现场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节后复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开展停工前施工现场安全状况自查(一)自查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工地停工前,建设单位要牵头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成立施工现场停工前安全检查组,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工程进度款,并监督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根据工期定额及本市重大活动服务保障要求确定停复工日期,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抢工;要督促勘察单位在停工期间定期开展深基坑等危大工程稳定性监测,要求设计单位对涉及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分部分项工程暂停施工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出具设计说明。

(二)自查“四本账”建立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本项目停复工“四本账”,包括:冬奥设施周边一公里范围内项目台账、停工工地台账、施工工地台账、工地复工计划台账,在停工前报区住建委。

区住建委要收集汇总后将本辖区工地“四本账”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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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要件来源注意事项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保密工程不在网上进行申报,下载申请表填写。

1.填写的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并在括号内注明本次备案内容。

建设地址应与施工许可证中建设地址相一致。

2. 建设规模、合同价格一栏:填写本次备案工程建筑面积、合同价格。

3.“工程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

4.“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5.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由建设单位书写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报告应注明无障碍设施验收情况(2005年1月25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验收情况(2010年3月1日后办理规划许可并在规划许可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情况(2010年后竣工的集中供暖的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工程分包项目依法招标及备案情况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规划许可文件;(二)施工许可文件;(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四)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五)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其他注意事项:工程名称、地址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备案表一致;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报告书写日期不能早于竣工验收日期。

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址、工程名称、规划许可证号应与规划许可证所载信息一致。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安部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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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技术导则2018年9月前言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等要求,以及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意见》(建村〔2014〕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和北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京办发〔2018〕5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护北京市传统村落的风貌,规范传统村落中建筑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安全和居住功能,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的历史和人文信息,避免对传统村落进行大面积建设开发,防止现代风格建筑对历史传统风貌造成破坏,统一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保护工作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这项工作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在总结北京市农宅综合改造技术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传统村落民居的调查研究成果及北京市传统村落的特点编制而成,可为北京市传统村落的修缮、保护提供技术指导。

本导则共分为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传统村落修缮保护与功能提升、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与节能改造、传统风貌建筑结构修缮、其他建筑修缮、建筑风貌改善。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参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院·城镇规划院编制人员:刘辉陈俞范霄鹏侯兆年高朝暄赵晓敏刘珊鹿静静李小午单彦名冷涛刘震范磊徐立华王汉威邓啸骢王天时赵亮丁彩虹王满生胡亮霞惠擎宇董硕刘歆一程鑫张志杰审查人员:高小旺朱立新杨旭东荣玥芳郭思维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修缮原则 (3)3.2修缮等级划分 (5)3.3修缮基本程序 (7)4传统村落修缮保护与功能提升 (10)4.1村落周围环境控制 (10)4.2街巷 (11)4.3景观要素 (11)4.4村落功能提升 (13)4.5公共服务设施 (13)4.6基础设施 (13)5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与节能改造 (15)5.1分类修缮保护要点 (15)5.2公共建筑修缮 (15)5.3民居建筑修缮 (16)5.4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与功能提升 (19)6传统风貌建筑结构修缮 (23)6.1一般规定 (23)6.2结构安全 (23)6.3结构抗震 (27)7其他建筑修缮 (31)7.1一般规定 (31)7.2院落修缮 (31)7.3建筑修缮 (32)8建筑风貌改善 (35)8.1总体要求 (35)8.2评估要求 (35)8.3风貌改善要求 (36)附录A 民居类传统风貌建筑内保温构造做法 (38)附录B 其他建筑修缮参考做法 (41)引用标准名录 (53)1总则1.0.1为规范北京市传统村落和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有效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价值,合理开发传统村落的经济价值,合理利用传统风貌建筑,维护建筑安全,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国家和北京市认定的历史风貌保存较完整,但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普登文物及历史建筑的传统村落和传统风貌建筑。

1.0.3 传统村落的修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2.0.2传统风貌建筑是指除文物保护单位、普登文物及历史建筑之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外观质量较好,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和院落,含传统公共建筑(公建)和传统民居两类。

公建指非居住用途的建筑,一般包括堡门及寺庙、祠堂、戏台、商铺、作坊、牌坊等;民居指承载居住用途的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包括建筑及其附属的院落。

2.0.3其他建筑指与村落内既有传统风貌建筑在形制、形态、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相协调,并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新建和风貌改善建筑。

2.0.4传统风貌反映历史文化的环境形态、建筑形式、建造工艺和材料等方面的整体面貌和格局特征。

2.0.5修缮保护在不破坏传统风貌的基础上,为促进传统村落的发展和有效利用而进行的维护、修理、整治等活动。

2.0.6功能提升对传统村落的使用功能进行完善、提高,并使其居住及使用环境得到优化。

3 基本规定3.1 修缮原则传统村落及建筑的修缮在遵循北京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应本着“保存风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传统村落现存历史格局、文化传承、空间尺度、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运用传统建造方法和现代建造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改善现有传统村落及建筑物的居住环境,实现当地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合理要求。

3.1.1村落修缮传统村落修缮时,须尊重和保持乡村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维护街区传统风貌和延续传统村落原有的总体格局,鼓励改善基础设施,在保护范围内必要的新建筑如配电室、公用设施须以周边建筑外观为基调且应合理布置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同时不得影响历史风貌的展示,不得添加原历史环境没有的仿古建筑及构筑物,如在古井上加建井亭、古碑加建碑亭、路口建牌坊、院外建影壁、路边加建汉白玉石栏等,破坏了历史真实性。

传统村落整体修缮要体现绿色、环保、安全;要与周边产业发展、社会文明、村民生活改善相结合;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1)保护完整性和延续性应保护村落整体空间完整性、保持建筑、村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空间形态和内在关系;应保护村落历史延续性,保护村落发展各个时期留存的印记;应保护村落价值的完整性,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

(2)保护真实性应保护传统村落存在的真实性,不应随意修建仿古建筑、仿古街区等;应保护传统村落形态的真实性,不应没有依据地重建和仿制;应保护传统村落内涵的真实性,不应一味商业化等现象;应保护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不应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

(3)保护与发展相协调应适应本村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的传承,并完善必要功能以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的需要;应保护原有村落和建筑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不应随意改变传统村落和建筑的原有边界以及原有的环境风貌。

(4)新老建筑相协调新建建筑应从建筑体量、色彩、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保护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统一,使传统村落的价值特色得以继承和延续。

3.1.2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宜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进行,满足建筑外部和内部都具有传统结构和风貌。

可在不影响整体格局风貌的基础上适当优化,以适应现代生活需求。

(1)地方特色保护修缮传统风貌建筑时,应尊重当地传统风貌建筑风格,其中举架尺度、规模、面阔进深、砖瓦砌筑方法等传统工艺须按当地传统方法进行,不应将北京城内官式建筑形制、尺度和建筑造型盲目移至传统村落,造成建设性破坏。

(2) 优先利用闲置建筑有闲置传统风貌建筑可以利用时,村落公共服务设施宜优先利用闲置传统风貌建筑,不宜新建博物馆、陈列室、超市等公共类建筑。

(3)保护真实性须保护以院落为核心的原有传统平面格局,庭院内不得加建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须保护院落内外原有古树及花木,不得任意砍伐或摧毁;须保护原有的外部造型与构造方式,修缮时须保持原有建筑风格;须保护建筑原有外立面的风貌和细部装饰,对于墙面、屋顶、檐口、勒脚、门窗等不得改变形式、风格、色调;传统风貌建筑的外观修缮时宜运用传统工艺、采用本土材料。

3.1.3功能提升(1)保护优先当管线和设施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2)坚持低碳环保宜采用合理的保温节能措施,优先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环境污染。

3.2修缮等级划分3.2.1前期调研在修缮设计前期阶段,应组织专业人员分别进行以下方面的调查和评价,全面认知传统村落和传统风貌建筑。

调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传统村落及建筑保护修缮的重要依据。

(1)遵照本传统村落经批复的规划文件,并实地调查了解传统村落的村落环境、空间格局、街巷、设施设备情况等,调查传统风貌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格局形态、传统风貌、围合度、环境绿化等,基本确定村落中建筑的分布和分类。

(2)实地调查了解传统风貌建筑的建造年代、状况、高度、风貌、功能及使用情况、建筑细部等,传统村落中其他建筑的现状和状况。

(3)搜集本乡镇的近期及长期规划、本地区相关规划等,了解传统村落的产业定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3.2.2 建筑评估应对传统村落中的传统风貌建筑和现代建筑分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修缮等级划分的依据,建筑评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传统风貌建筑宜依据历史文化价值、现状整体质量、体量尺度等进行建筑评估,其中现状整体质量应包括院落、建筑的格局完整性和建筑单体状况。

(2)现代建筑主要依据体量尺度进深、现状质量进行建筑评估,其中现状质量应包括场地条件、危险等级、抗震性能、节能状况、设施情况等,应从修缮工程实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方面综合权衡后确定修缮等级。

(3)对于传统村落中有一定历史文化意义的现代建筑及构筑物,如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部、刷有历史标语的围墙等,宜参照传统风貌建筑主要依据历史文化价值进行评估修缮。

(4)对于传统风貌建筑和现代建筑应结合实际对其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整改措施。

3.2.3 修缮等级应在前期调研和建筑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文化价值、院落格局完整程度、建筑形制及现状质量等因素,将传统村落中的建筑进行修缮等级划分,并确定其修缮要求。

详细的等级划分方法见表3-1。

表3-1修缮等级划分及修缮要求注:1.《指南》指《北京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设计指南》(市规划国土委发〔2016〕22号)。

2.质量较差的现代建筑是指:依据《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鉴定为C eu级或D eu级;或依据《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鉴定为B eu级但修缮实施的技术经济性很差;体量、尺度、进深无法满足现代生活基本需求的现代建筑。

3.3 修缮基本程序传统村落修缮,宜包括保护性规划与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资料归档五个阶段,见图3-1。

3.3.1 规划与立项保护性规划与立项阶段,传统村落的修缮规划和概算计划应得到批复,传统村落修缮开发模式应得到确认且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要求。

3.3.2设计设计阶段,宜包括前期调研、环境街巷设施设计、建筑评估和修缮等级划分、建筑的查勘鉴定、建筑修缮设计、设计方案审定工作,设计阶段应确定传统村落修缮的详细预算,传统村落的修缮设计方案宜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定,且宜征求村落实际居住使用者的意见,应确认设计方案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要求和村落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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