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加班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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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加班处理细则
公司员工于每日规定工作时间外,如需赶上生产进度或处理紧急事故,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第一条加班报批。
1.一般员工加班
(1)管理部门人员加班:一律由科级主管报请主任级主管,经核准后填加班申请表。
(2)生产部门人员加班;先由管理(组)科根据生产工时需要拟定加班部门及人数,经生产部门主管同意后,由领班排班(无管理组、科者,可由各部门自行决定),报请主任级主管核定,并将加班时间内的生产量由领班记载于工作单上。
(3)训练计划内加班:必须经副总经理核准才能加班。
(4)以上人员的加班申请表须于当日下午4时前送交人事部。以备查核。
2.主管人员加班
(1)各部门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凡工作任务紧急且较为重要者,主管人员应亲自前来督导,夜间督导时间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2)主管人员加班不必填加班申请表,只需打卡即可。
第二条加班考核。
1.一般员工
(1)生产部门于加班的次日,由管理组(科)计算其加班工时
与生产标准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现象,应通知人事部,照比例扣除其加班工时。实际加班的小时数由所属部门主管填入工卡小计栏内,并予签字确认。
(2)管理部门其直属主管对其加班情况亦应切实核查,如有敷衍未达预期效果时,可免除其加班工资。
2.主管人员
主管人员如应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由主任级主管专案考核,同样情形达两次者应改调其他职务,并取消其职务加给。
第三条加班工时计算。
(1)如系锅炉、熔炉及机械运转不能停机等作业人员,在就餐时间内必须留一两名员工看守,应在现场进餐,不得离开工作岗位,违者以擅离岗位论处,其进餐的时间可视作加班时间予以累计。
(2)其他工作人员每日工作8 小时后延续加班者,其加班时间不包括进餐的30 分钟(夜点亦同),不得借任何理由要求将进餐时间作为加班时间。
第四条不得报支加班工资人员。
(1)公差外出已支领出差费者。
(2)推销人员不论何时何日从事推销,均不得报支加班工资。
(3)门卫、守夜、交通车司机、厨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工资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另有规定,故不得报支加班工资。
第五条注意事项。
(1)加班的操作人员超过3人,应派科级主管人员负责领导,
超过 15 人则应派主任级主管人员督导。
(2)公休假日尽可能避免临时工加班,尤其不得指派临时工单独加班。
(3)分派加班,以每班连续不超过3小时、全月不超过36 小时为原则。
第六条加班请假。
(1)操作人员如有特别原因不能加班时,应事先向其主管声明(除有具体事实,不得故意推诿),否则一经派定即必须按时到岗。
(2)连续加班阶段,如因病或事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向其主管或值日、值夜主管人员声明,并填写请假单请假,且此项请假不计人考勤。
(3)公休假日加班,于到班前发生事故不能加班者,应以电话向值班主管人员请假,次日上班后出具证明或叙明具体事实,填写请假单补假(注明加班请假字样),且此项请假不计入考勤。
第七条在加班时间中如因机械故障一时无法修复,或者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值日、值夜主管人员可分配其他工作或准予提前下班。
第八条公休假日的加班中午休息时间应与平日相同。
第九条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规定工作,有息工、偷懒、睡觉、擅离工作岗位或玩游戏、变相赌博者,一经查实,应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本细则经各部门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呈报总经理核
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