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1对《张明楷谈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六大问题》有感
张明楷谈刑事司法理念
理念这东西需要变成自己内心深处的想法才有用。
如果我们知道刑事司法有哪些理念,但是没有变成自己内心深处的想法,是没有用的。
很多人在论述刑事司法理念的时候,说的很好听,而在解释具体条文的时候,却完全没有按照他那个理念去解释。
为什么呢?那个理念没有变成他内心深处的想法。
我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我从来没有像有些人那样叫嚷大幅度削减死刑乃至废除死刑,但我也不主张死刑太多。
我在解释很多条文的时候,事实上就是在限制死刑的适用,结果那些主张大幅度削减死刑的人却批判我。
比如说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吧,没有犯罪也没有立功表现,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但故意犯罪的怎么办呢?它这个条文本身没有说是不是两年期满后再处理。
我在解释时就说,根据刑法第48条,死缓本身就是缓期两年执行,一个被判处死缓的人,假如他过了三个月又犯了罪,比如在监狱犯故意伤害罪,我主张也要满了两年才执行。
那这样做的意思何在呢?如果在此之后他又立功了,立功符合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又符合执行死刑的条件,那怎么办呢?我的结论是:减为无期徒刑。
这不是限制死刑的适用吗?而且有根据呀,48条说了是缓期两年执行嘛,所以50条不需要再说缓期两年了,对吧。
那些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见到我这个观点就批判,这说明什么?他们在谈死刑的时候,讲要不要废止、要不要削减的时候,那是一套,解释条文的时候又是一套。
就是说这些人限制死刑的观念并没有变成他内心深处的理念,只是写写文章而已。
所以,这个理念还要在脑子里成为自己的想法。
怎么说呢,你需要看很多的书,需要对很多的知识进行归纳,需要对很多的社会现象进行观察,形成自己的观点,变成自己的想法才有用。
所以我不喜欢讲这些问题。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引言张明楷是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他在刑法分论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素养。
本文将对张明楷刑法分论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关键概念和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明楷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也能有效地限制刑事司法的滥用。
2.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还规定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性质,即法律不得追溯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样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的滥用和任意执法。
3.刑罚的法定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能有效地约束刑事司法的权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张明楷在刑法分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重要。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在上一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
2.独立性原则:刑法是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被其他法律领域的规定所限制和干扰。
3.平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即任何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
这样可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刑事司法的歧视和偏见。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避免对罪犯进行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是其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有帮助。
1.主观责任: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确定的。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故意或过失,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刑事辩护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尺度的公正与平衡。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不可否认刑事辩护律师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风险成为当前的一大问题。
一部分律师疏于职业道德,违背职业底线,为犯罪分子提供过度的帮助,使其逃避法律的惩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确保律师团体中人人遵守法律法规、秉持正义。
其次,刑事辩护律师的公证性与独立性亟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干预和操控,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律师无法独立行使职责,损害辩护权的实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建立起一个独立的律师管理机构,确保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贫困地区的实施不充分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贫困地区缺乏专业的律师资源,导致被告人很难得到合适的辩护,这进一步加剧了司法不公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律师资源投入,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律师培养和招募工作,确保贫困地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另外,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证据收集、审判环节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在收集证据和进行辩护时面临很多阻碍和限制,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导致律师辩护不充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律师在证据收集和审判环节的权利保障,加大对律师的培训和支持力度,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发挥辩护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辩护。
此外,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辩护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任,导致律师的辩护意见无法得到充分的重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起一个有效的联动机制,确保辩护律师能够在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附点评)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附点评)01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叔叔有万贯家财,只有一个侄子是他的合法继承人。
侄子想继承叔叔的遗产,就建议他的叔叔每天外出散步。
实际上,侄子经过多方调查,发现叔叔散布的沿途有很多树林,当地又多有暴风雨等伴随闪电雷鸣的天气,侄子希望叔叔在外出散步途中被雷电击中身亡。
在这个案件中,侄子劝叔叔散步的行为是不是谋杀?张明楷教授点评我觉得即使不用客观归责理论,这个案例中侄儿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倘若认为只有使用客观归责理论才能解决这个案件,说明之前的理论有两个问题:第一,不是从客观到主观来认定犯罪。
例如,在分析这个案件时,竟然会首先分析侄子想要杀害叔叔这一点。
第二,缺乏对实行行为定型性的分析。
以前,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采取的是条件说,那么,只要行为是引起结果的条件,就当然肯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
之前的条件说缺乏对行为的限定,也就是说,要强调实行行为的定型的,只有一般情况下某种行为会导致结果,才能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要采取对实行行为进行限制的条件说,就可以解决第一个案例中的问题了。
02正犯是过失,共犯是故意一个爱好海洋生物学的企业家对螃蟹很有研究。
他非常清楚自己的企业排出的污水会造成河中的螃蟹死亡。
当地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生态环境造成这样的损失,但他的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拿到了排污许可和其他证照。
该企业家是否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张明楷教授点评这个案例和雅科布斯在教科书中列举的一个毒蘑菇案很像。
雅科布斯举的案例中,厨师并不知道某种蘑菇有毒,他把这种蘑菇做成菜以后让服务员端给顾客,恰巧这名服务员有相关的生物学知识,知道这盘菜中的蘑菇有毒,但他还是把这盘菜端给了顾客。
德国学者罗克辛认为服务员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我也觉得这种行为至少构成帮助犯。
我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并不一定要有犯罪故意,即使正犯仅是过失或者是意外,帮助犯也还是可以构成故意犯罪的。
在这个毒蘑菇案中,我觉得正犯应该是那名厨师,但他仅是过失犯罪或者意外。
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
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一:客观的超过要素提倡法律案件的三段论应该如此---法律规范,犯罪构成是大前提-案件情况,犯罪情况是小前提最终结论何种罪刑!—二:无论公众场合与否,只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至死,就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法定刑重!2.非公众场合非聚众导致重伤的也定故意伤害罪。
法定刑重3.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导致重伤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4.猥亵罪要求有故意,但不要求满足性欲和刺激的倾向。
比如强奸就不一定是基于性要求!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别!!1.注意规定指的是刑法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忽律的规定!他不改变规定内容,只有提示性!比如利用计算几盗窃的,以相关规定定罪!公式是:对A的行为应当依甲犯罪论处!2.法律拟制是将原来不符合某中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比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区分他们的意义是: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
如刑讯逼供罪,后规定:“致人死亡,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如果认定是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的条件是,要求行为主观上要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还要致人死亡!如果认定是法律拟制的话:------那么只要刑讯逼供导致死亡的,无论有无故意都定此罪!所以是法律拟制!四:使请托人向第三人供贿的共犯的认定1.第三人已经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的。
第三人在场的。
第三人知道的! 这些都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是第三人不知道的不成立共犯!五:帮助行贿,帮助受贿,应该属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而不应该认定为介绍行贿罪!因为前者罪重,后者罪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六:受贿罪的个人数额按照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计算,而不是分赃数额!因为按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之原理推定的!--例如甲,乙一共受贿10万,但是甲受贿6万,乙4万!甲,乙各自应该就10万承担责任而不是各自的6万,4万!同样的道理,在对受贿数额实行追缴,征收时也应用这一原理!但是又有区别---因为他是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延伸。
刑事辩护注意事项
刑事辩护注意事项刑事辩护是保护被指控犯罪的被告权益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刑事辩护注意事项的一些重要原则和建议。
1.尊重法庭程序和法官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应该尊重法庭程序和法官。
这意味着律师应该始终保持专业和礼貌,并遵守法庭规定和法官的指示。
2.寻求客户的最佳利益律师有义务以被告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辩护。
这意味着律师应该为客户争取尽可能轻的刑罚或无罪的判决,并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3.了解案件背景律师应该详细了解案件的背景,并收集所有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只有了解案件的全部细节,律师才能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4.保护客户的权利律师应该积极保护客户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客户的隐私和避免受到任何不当调查或审讯手段的侵犯。
5.理性和思考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
律师应该仔细评估案件的证据,并根据证据提供有力的反驳和辩解。
6.为客户准备充分的辩护律师应该为客户准备充分的辩护,包括分析案件的法律依据、制定辩护策略、找出证人并进行交叉盘问等。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该能够清晰、有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7.善于发现、分析和利用证据律师应该善于发现、分析和利用证据。
律师应该仔细审查所有相关的证据,找出证据中的漏洞和瑕疵,并利用这些漏洞和瑕疵为被告辩护。
8.与检察官和法警保持良好关系律师应该尽可能与检察官和法警保持良好的关系。
良好的关系可以帮助律师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材料,并有助于达成较好的辩护结果。
9.注重证人的证言律师应该注重证人的证言。
律师应该寻找并传唤有利于被告的证人,并准备好有效的交叉盘问问题。
如果必要,律师还应该雇佣专家证人提供有力的专业意见。
10.充分利用辩护材料律师应该充分利用辩护材料。
律师应该准备好辩护陈述书和其他辩护材料,并在庭上充分利用这些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11.不做出虚假陈述律师不应该做出虚假陈述。
律师应该保持诚实和透明,并避免使用任何欺诈或误导性的陈述来达到辩护目的。
12.避免影响到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应该避免采取任何行动,或做出任何陈述,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当事人的权益。
张明楷关于刑事疑难问题的归纳
张明楷关于刑法疑难问题的观点归纳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张明楷谈刑事司法理念
刑法在世界范围内,我们都是讲它有两个机能。一个就是人权保障机能,它的作用在哪里?实际上是限制司法权力。为什么这么讲,就是说只要人家的行为不违反刑法,司法机关就不能定罪量刑;即使他违反了刑法,你也只能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去定罪量刑,而不能超出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所以它是限制权力的。我们以前上大学的时候还有这么一说: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后来我想,这完全是骗人的说法。为什么?文化大革命时期是不是搞阶级斗争搞得最厉害的时候啊?可是没有法。如果说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那么我们越是搞阶级斗争,不越是要法吗?可是那时候没有法。你说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说法是不是骗人的?!有了法就没办法搞阶级斗争。你怎么搞?游斗一番,批斗一番,抄家……不可以嘛,对不对?也不要只是想立个法,比如说刑法修正案七出来了,为我们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之类。打击犯罪不需要法律。1979年以前我们没有刑法,我们认为是犯罪的都放过了吗?没有。1979年以前,国家机关认为是犯罪的,全都定罪量刑了。这说明没有刑法也可以打击犯罪,而且想怎么打击就怎么打击,也很方便,对吧?既然没有刑法也能打击犯罪,那我们有了刑法你又说刑法就只是为了打击犯罪,也是不符合事实的。那没有刑法也能打击犯罪,为什么还要刑法?不就是因为你这个打击很随意嘛!你是想怎么定罪就怎么定罪对不对?所以它要限制你的权力。这是各个国家首先肯定的机能。而我们现在呢,也很强调另外一个机能,就是“法益保护机能”。你读刑法第233条:“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你看这个条文是对法官、检察官写的,尤其是对法官写的。它说故意杀人罪,你要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你说我不处了。不处?那你就是第399条徇私枉法罪,首先是针对司法人员写的。如果单单是写给普通老百姓看的,他会加上“不得故意杀人,否则处……”。那我们反过来说一般人看这个条文,一看故意杀人罪判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意识到法律告诉我们是不能杀人的,所以我们就不杀人。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呢,刑法也有另外一个机能,就是保护法益: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就是为了保护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刑法规定财产受到保护,就是保护各种财产。
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六大问题
第一:不要容易做无罪辩解,能够更多考虑做罪轻或许从轻辩解。
一个案子,经过公检法三大部分中侦办、预审、法制、拘捕、申述、刑庭等六大部分十多人乃至二十多人检查,不会有那么多无罪案子。
辩解中,需要给法官找一个各方都能够承受的、合理的、能够和谐的成果。
一个能够做轻罪辩解的案子假如做无罪辩解,会让法官认为律师不尊重现实和法令从而回绝承受任何主张,失掉被告从轻处分的时机。
第二:不要过多信任被告人陈说和辩解,许多被告人对律师纷歧定说真话。
任何一个人,陈说现实时,会天性地、不自觉地趋利避害,隐秘对自个晦气的现实。
法令人要长于知道不一样的定见,不能够独自信任,要有彼此印证才能够。
特别关于依据现已证明了的现实,不要再编故事。
第三:以保护被告合法权益为意图,不要以给司法机关添麻烦为意图,不要患意图健忘症。
不要对检察官法官有错推定,要提有意义的事,无关紧要的疑问不要提,不要以挑缺陷瑕疵为意图。
必定不要忘记自个辩解的意图安在。
第四:不要用鬼话废话原则性的话去辩解,要提出具体定见。
鬼话废话谁都会说。
要讲具体内容,养成以刑法构成要素为思路辩解。
第五:不要仅仅找法令司法解释依据,也要适当说理。
释明法理,用有力的理论支持自个的观念。
第六:不要离开构成要件来辩解。
构成要件概括现实,学会用犯罪构成要件来剖析案子。
如随意用自个的言语,概括案子现实,很有可能会致使过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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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心得感悟
刑事辩护心得感悟近年来,刑事案件频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辩护工作,不仅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刑事辩护的重要性,也让我从中汲取了一些心得感悟。
刑事辩护是维护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过程中,辩护律师是被告人的代言人,是平衡双方权益的重要角色。
通过充分发挥辩护权益,我们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辩护律师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调查事实,挖掘证据,提出有力的辩护观点,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刑事辩护是法治的重要体现之一。
辩护律师要坚守法律原则,遵循法律规定,以法律为准绳,为被告人提供合法的辩护服务。
同时,刑事辩护也需要与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增强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
刑事辩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而刑事辩护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提供辩护意见、争取合理判决等方式,确保案件的真实和公正。
辩护律师要严守职业道德,恪守律师职业守则,对案件进行全面、公正的辩护,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刑事辩护也是法律教育的重要环节。
通过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向被告人详细解释法律法规,帮助被告人了解案件的法律意义和可能的后果。
辩护律师要利用辩护过程,向被告人传授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辩护也是律师自身能力提升的机会。
通过参与刑事辩护工作,律师能够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和专业技能。
在实践中,律师需要不断学习、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辩护能力和专业素养。
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更好地为被告人提供优质的辩护服务。
刑事辩护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公正、捍卫法治、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不懈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辩护水平,为被告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辩护律师应注意的8大问题
刑事辩护律师应注意的8大问题一、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在多宗案件中做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可能还是最理想的。
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部门经过了法院,如果是无罪的它怎么能进行的下去呢,公检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对不对?所以不要做无罪辩护。
有一些无罪辩护,是我们自己的思路出了问题,比如说:意识常态喜欢这样辩,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所以不构成侵犯罪、不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什么罪什么罪。
这个逻辑关系就错了呀!不当得利和刑法上的犯罪不是个对立关系呀!当然我们有的写的相关意见也在上面做参考。
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而是什么什么,这个辩也错的啦。
那律师你要知道,民法和刑法都是对立的,虽然一个是公法一个是私法,但是民法什么都管,民法可以把任何公的事情变成私的事情来处理,但是刑法是不可以的。
那你说侵占遗忘叫不叫不当得利,大家讲,那你的一纸否认构成侵占罪吗?你不能这样说,对不对。
还有人说,对遇到一个伤害罪,当事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所以并不构成杀人或者是伤害罪。
他这种行为不叫做侵犯行为吗?他当然叫啊,对不对,很多人都是这样辩的呀,但逻辑都是一样的呀,对不对。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能讲的很详细所以不能举很多例子。
还有很多人讲这是民事欺诈构不成刑事诈骗,民事欺诈不包括刑事上的诈骗吗,包含关系,虽然明面上有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这是伪命题,在相对于男人和人的区别,男人个大概上位的个体,民事欺诈就是一个上位的概念,它下面包含了刑事诈骗和不构成刑事诈骗的民事起诉,最为民事起诉,道理很简单,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就是诈骗罪,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不意味着它不构成民事欺诈,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搞清楚,不要动不动就做无罪辩护。
二、不要离开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这个呢和前面的有一点联系。
我为什么特别讲这一点,我觉得有的律师写的辩护词他就把这个事实按照通常的用语去做一个归纳。
不考虑这个事实的对立构成要件是什么,这个事实符不符合这个构成要件,比如说人家起诉这件事,受贿或者滥用职权,但是我的行为就只是滥收费,就是滥收费,我滥收费怎么就构成犯罪呢?因为你滥收费,这个归纳方法是不合适的。
如何应对刑事辩护中的常见问题
如何应对刑事辩护中的常见问题刑事辩护,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服务,旨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经常会面对一些常见问题,在应对这些问题时需要妥善处理,以确保辩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刑事辩护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和技巧。
一、被告人的人格攻击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控辩双方往往会尝试从对方的人格上寻找漏洞,并以此来削弱其观点的可信度。
被告人可能会面对无理的谩骂、指责和侮辱,这时律师应冷静应对,尽量避免情绪化反应。
合理的解决对策是在维护被告人权益的同时,通过法律条款和证据来反驳指控,并以逻辑和理性的方法回应对方的人格攻击。
二、证据的困扰在刑事辩护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律师常常会面临证据不足或证据质量差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充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链条,找出疑点和缺陷,并通过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进行合理解释和辩护。
此外,律师还可以寻求专业的鉴定机构的支持,提供更加可信的证据。
同时,律师还应该具备引证证人和调查技巧,以获取更多的有利证据,为被告人辩护提供更多可能。
三、舆论压力的挑战刑事案件往往伴随着舆论关注,被告人及其律师可能面临来自社会和媒体的巨大压力。
面对舆论的围攻,律师首先应保持冷静,不受外界干扰。
其次,律师应通过媒体公关、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有效的信息传递,消除误解,阐明事实,争取公众理解和支持。
此外,律师还可以与专业的公关公司合作,制定合理的公关策略,准确传达被告人的声音和立场。
四、审判压力的挑战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常常会面临法官的质询和审问,甚至是质疑和批评。
此时律师需要保持专业素养,冷静、理性地应对。
律师要深入研究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判例,并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同时,律师还应注重沟通技巧,与法官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尊重法院规则和程序,并通过争取证人出庭、调取相关文件等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五、争议焦点的处理刑事辩护中,争议焦点是律师主要应对的挑战之一。
刑事司法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由上海二中院举办的“刑事审判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专题讲座,主讲人为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法学家张明楷教授。
此次讲座内容丰富,深入浅出,让我对刑事司法领域的疑难复杂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让我明白了刑法总则和刑事司法理念的重要性。
张教授在讲座中强调,刑法总则是刑法的灵魂,是指导刑事司法工作的根本依据。
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刑法总则的规定,确保刑罚的准确适用。
同时,刑事司法理念也是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如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这些都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其次,讲座中提到的疑难复杂案件分析让我受益匪浅。
张教授通过对刑法总则和刑事司法理念的应用,结合实际案例,对伤害类、性侵及卖淫类、侵犯财产类、妨害社会管理及市场秩序类、妨害司法类、贿赂及职务犯罪类等七大类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这让我认识到,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必须严谨细致,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力求做到公正、公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张教授对毒品犯罪和贿赂犯罪的立功问题的讲解让我印象深刻。
他指出,行贿后去投案,若要构成自首,就必须说出来向谁行贿,这样检举受贿的犯罪也属于立功。
然而,在自首和立功的竞合关系中,只能选择一个情节认定。
这种观点让我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
此外,讲座中关于被告人家属把相关犯罪线索告诉被告人的问题也引起了我的关注。
张教授认为,被告人家属将犯罪线索告知被告人,若被告人检举,此行为构成立功。
这一观点让我对立功制度的理解更加全面,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运用这一制度。
总之,此次讲座让我对刑事司法领域的疑难复杂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体会:1. 严谨细致,遵循刑法总则和刑事司法理念,确保刑罚的准确适用。
2. 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剖析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提高司法实践能力。
3. 关注毒品犯罪和贿赂犯罪的立功问题,合理运用立功制度。
刑事辩护策略的心得体会
刑事辩护策略的心得体会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实施有效的辩护策略对于保护被告的权益和确保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在多年的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本文将分享我对刑事辩护策略的一些观点和经验。
一、厘清案情并进行细致调查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首先需要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各种证据和相关法律。
通过与被告进行深入的面谈,并结合自己的调查工作,律师能够更准确地评估案件的可信度和被告的辩护立场。
因此,在开始策划辩护策略之前,律师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厘清案情,进行逐点调查。
二、建立信任并与被告密切合作律师与被告之间的密切合作是一个成功辩护的关键因素。
建立良好的律师-被告关系,秉持诚信和专业的原则,是促进双方之间信任和沟通的基础。
通过耐心倾听被告的陈述,分析案件的细节和证据,律师能够更好地理解被告的立场和辩护需求,从而为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三、灵活运用各种辩护手段在刑事辩护中,灵活运用各种辩护手段是非常重要的。
如存在明显的证据缺失或无效的证据,可以通过否认、反驳、质疑等方式对其进行辩护。
当涉及法律解释或证人证词时,律师可以运用针对性的交叉询问或提出理论上的质疑,从而进一步探究案情真相。
此外,在适当的时候,律师还可以寻求专业意见或聘请鉴定人员,以增加辩护的说服力。
四、注重疑点侦察和核心争议点的把握在刑事辩护中,重点应当放在疑点侦察和核心争议点的把握上。
通过深入分析和评估案情,律师可以发现并凸显案件中的疑点,如证据链的完整性或逻辑推理的合理性等。
通过对疑点的揭示和把握,律师能够有效扭转被告的处境,争取更有利的辩护结果。
五、善于借助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技巧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需要掌握一些常见的法庭辩论技巧,如逻辑推理、否认、演绎、演绎法等。
通过巧妙运用这些技巧,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展示出更强的口才和辩论能力,提高被告的说服力,有效地促进案件的最终结果。
六、注重情感上的沟通和支持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需要注重与被告之间情感上的沟通和支持。
刑事案件法律咨询的注意事项作文
刑事案件法律咨询的注意事项作文亲爱的朋友,今天我要和你聊聊刑事案件法律咨询的注意事项。
你可能会觉得这个话题有点严肃,但别担心,我会用轻松幽默的方式来跟你分享,让你在了解法律知识的还能感受到一丝亲切感。
我们要明白,刑事案件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这可关乎到你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甚至是自由哦!所以,在遇到这类问题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慌张。
就像小时候妈妈教我们的那样:“遇事不决,先冷静。
”如果你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那就赶快请教专业人士吧!在寻求法律咨询时,选择一个靠谱的律师至关重要。
你可以问问身边的朋友、亲戚有没有推荐的律师,或者在网上查找相关信息。
记住,不要被那些花言巧语的广告所迷惑,要选择那些有实力、口碑好的律师事务所。
就像我们小时候选课外辅导班一样,“一分钱一分货”,选择合适的律师才能为你排忧解难。
与律师沟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 详细描述案情:把你遇到的问题、涉及的法律条款等都告诉律师,让他们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
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你提供专业的建议。
就像我们在学习时,要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一样,与律师沟通时也要做到这一点。
2. 诚实回答问题:律师是为了帮你解决问题的,他们需要了解你的情况才能给出合适的建议。
所以,在回答问题时,要如实告诉律师你的实际情况,不要隐瞒任何细节。
这样才能让律师更好地为你服务。
3. 不要盲目相信:虽然律师是专业人士,但并不是所有建议都是正确的。
所以,在听取律师意见后,你要自己判断是否采纳。
就像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会请教长辈或朋友一样,要有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
我想告诉你的是,遇到刑事案件并不可怕。
只要你选择了一个靠谱的律师,遵循上述注意事项,相信你一定能够度过这个难关。
也要时刻提醒自己,遵纪守法,做一个有道德、有责任心的公民。
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我的建议对你有所帮助。
下次我们再聊聊其他有趣的话题吧!祝你生活愉快!。
对刑事法律实务的六点思考(会继续思考)
对刑事法律实务的六点思考(会继续思考)现在的刑事案件,呈现出来的样子,越来越让人看不懂。
我简单的谈一谈我的困惑。
我特别声明,千万不要试着在刑法的边缘地带试探,尤其不能把我的文章当作试探的指南。
一、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不明我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接触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辩解:我不知道这个是犯罪,如果知道,我一定不会做的。
这一点可以概括为:法律认识错误,或者,更具体地讲,叫违法性认识不足。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意识到自己做的事情是不合法的,但是没想到是刑事处罚。
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不是对立的关系,也不是包含的关系,刑事处罚是有触发点的,至于这个触发点在哪里,我不知道,或者说,我不敢我说我知道。
有一个判断的标准就是:大的电商平台上不卖的东西,你在网络上以及现实中,也就不要卖了。
二、财产刑的判处,琢磨不透,缺少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我说的财产刑主要包括罚金刑、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赃退赔、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
财产刑的辩护,很多时候是与犯罪数额、违法所得联系在一起的。
关于财产刑的判处,现在主要是两大点原则,第一就是法定原则,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否需要判处财产刑以及判处的数额;第二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也是刑罚的应有之义。
关于财产刑的量刑建议,很多时候检察院也是一带而过,这就让辩护律师很为难了,到底要争取到哪个区间。
我相信,关于财产刑的具体操作,以后最高院应该是要发文指导的。
三、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认定,尤其是边缘人物的入罪问题如果一个犯罪的主犯是一个圆的圆心、中心,那么离这个主犯有多远,就不会被刑事处罚了?中国的共同犯罪理论,我认为还需要改良。
我认为现实当中很多共同犯罪的认定,可能存在扩大打击面的趋势,尤其是一些没有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聚众型犯罪。
现在有很多刑法边缘地带的犯罪,至于最终是否一定会被刑事处罚,不好说。
四、刑民交叉案件中各种法律手段的组合,一把利剑这也是一个新的命题,这也是新时期,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兴起的新动力,大家发现刑事法律的运用,离我们的日常生产经营,是那么的近,并且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拜读了一段时间张明楷老师编写的刑法学,这本书给我的印象是逻辑缜密、观点新颖、理论深厚。
单单从字数上看,这本书比其他版本的刑法学字数大概能多一半,但是所涉及内容至少要多一倍,理论厚度更是不止一倍。
这本书作为一本法学本科教材显然是绰绰有余的,对于研究生的学习研究也是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本书彻底抛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也没有照搬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而是创新性的提出“二阶层”理论,并在“二阶层”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撰写了这本书。
在这里我想简单说一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作用,“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石,是有关“方法论”的理论,他好比是一栋大楼的地基,地基修成什么样,直接影响整栋大楼的建筑风貌。
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看过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会有这么一种感觉,感觉“二阶层”理论所涉及的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在“四要件”中都能找出,“二阶层”无非是把这些要素从新排列组合,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
在我看来“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阶层”理论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思维方式,并认为客观和主观之间是有层级的,认为没有客观就不存在主观,或者认为没有客观分析主观没有价值。
而“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区分构成犯罪各个要件之间的层级关系,各个要件并列的存在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中,这种情况会造成我们在分析犯罪构成是好像先分析哪个构成要件都可以,但是有些情况下,逻辑顺序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里我举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在他著作当中曾经举过的一个有名的教学例子:有甲、乙兄弟俩,甲、乙的父亲是一个富商,有一大笔遗产可供继承。
如果甲、乙共同来继承,那么两个人只能一人得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哥哥甲便产生了独吞遗产的意图,想如果弟弟死掉,他就成了唯一的遗产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一大笔遗产,于是他就希望弟弟死。
那么怎么能够让弟弟死呢?当然他可以直接把他给杀死,但这样容易暴露,他想采用一种比较隐蔽的方法使弟弟死去又不被发现,以便他能够如愿以偿地继承遗产。
张明楷 刑法方法论的六大关系 重点笔记
刑法方法论的六个关系教义学与解释学之间的关系法律的条文当成教义,不可以批判,可是实质不就是一种解释么,我门现在讲的刑法的解释就是一种解释学,即使是解释学,也不应该去批判刑法,都有对某些条文发表不同的看法。
在很多场是融为一体的。
立法和解释的循环,批判和解释的循环。
没有任何人可以制定出一部完美的天衣无缝的法律。
靠的是什么,靠得就是解释,莫把立法当解释,解释当立法。
即使我们现在很多人说要用教义学的概念,我认为没有必要去强调教义学的概念,对于内容的区别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强势理论与弱势理论的关系强势就是通说,如果一个理论要想不受到批判的话,那么他只能讲一些通俗性的东西,但凡是。
的观点一定是超出了常规的观点,如果一种观点提出来能够有被批判的价值,这个反而是很好的。
学科的发展,一定是从弱势到强势,反反复复的循环。
一个理论永远是强势的,这个理论就没有发展。
要把弱势理论做强,很艰难,需要恒心。
不要老是站在传统的立场上去维护传统理论。
真问题与假问题的关系问题是知与不知的矛盾的统一体,你知道一些,有一些你还不知道,所以你才有问题。
子刑法学界有好多的假问题,什么叫假问题比较好回答。
一、问题的前提是假的,伪造货币罪是目的犯吗,有没有不成文的目的犯。
刑法中的犯罪哪些是严格责任的犯罪,问题本身是自相矛盾的。
既然要普遍适用,必然要使用抽象性的描述方式。
三、没意义。
拐卖两性人怎么办,给法律提出了挑战。
四、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五,找不到答案的问题。
电脑量刑问题。
六,在现行法中找不到根据的问题。
怎么样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前见与偏见的关系解释者的前见与文本的循环,一个人在解释的时候,他的前见,他的向导,就是他解释的前提。
偏见按理说有两种,一种是正确的,一种是错误的。
要把偏见和前见分开。
刑法的解释要从前见出发。
随时验证和修正自己的前见。
解释刑法不可以有偏见。
逻辑结论与价值判断的关系价值判断有两类,一种是个人喜好和个人爱好;另一个是严肃的道德判断,就包括了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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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
对《张明楷谈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六大问题》有感
2015年4月17日,张明楷教授在广州科学馆进行了题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辩护”的讲座,提出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六大问题。
本网王思鲁律师以张明楷教授提出的六大问题为基础,并根据自身办案经验,从刑事实务的角度出发,提出对六大问题的理解与看法。
(张明楷教授提出的六大问题摘录附于本文后)
第一,对于若罪名成立面临重判甚至极刑而又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重案,一般应作对抗性的无罪辩护。
首先,对于控方指控的犯罪情节严重,一旦罪名成立则面临重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作罪轻辩护争取“从轻”量刑无疑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而且即使“从轻”处罚,从轻后的量刑对当事人而言也可能是“不可承受之重”。
面临如此局面,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控方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办案过程中有严重的程序违法,“用证据和法律说话”反而能给控审方带来巨大的压力,最终作出的判决可能会比“认罪”的辩护效果更佳。
其次,从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严重违法的角度进行辩护,对职业操守欠佳的法官是一种压力,因为要“重判”必须要回应和说理,但其力不能逮;对于职业操守良好的法官是一种解脱,因为要“轻判”必须要有台阶下,有合理合法的论据。
辩护律师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的“无罪辩”就能够无形中实现比“认罪”更好的辩护效果。
最后,虽然一个案件会经过侦查、预审、法制、逮捕、起诉、刑庭六大部门十数人的审查,但由于现有司法体制仍然有强烈的有罪推定、忽略无罪证据的思维仍然严重,“绩效考核”的压力仍然存在,加上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辩护律师必须坚持从证据角度出发,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在应当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必须坚定地作无罪辩护,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责任和方式。
第二,律师都不会过多相信被告人陈述和辩解,但其会忠于表现为证据的“事实”、法律作有利于维护被告人权益的辩护。
律师的角色是独立行使辩护权的辩护人,这就意味着律师一方面需要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信息、线索,另一方面又会在现有的证据材料中检验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甄别不利于当事人、不符合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材料,最终运用“证据”来作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
如果一个辩护律师不能将角色定位
为“独立”的辩护人,则难以成为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
第三,运用一切合法、合理手段帮助被告人实现权益最大化是律师的天职。
在当下,围绕律师的天职,依法依理给办案机关甚至其上级添些“麻烦”也是必要的,常收到利于维护被告人权益的效果。
对公权力而言,律师本来就不应当是一个“配合者”,而且法治的进步正是需要律师扮演一个“搅局者”。
公权力永远不会“自我约束”,只有在律师带来的各种“麻烦”中才会有所收敛,从而促进中国刑事案件办理的规范化。
第四,对于一些政治性强的案件,立足于案件事实而又跳出来,高屋建瓴地作法治辩、政治辩,利于维护被告人权益,也是法治使然。
在中国目前的“顶层重构”、“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对于有典型政治性的案件如果不能兼顾案件事实和政治改革发展,则不配担当此类案件的辩护人,没有承担起时代赋予中国刑辩律师的社会责任。
第五,辩护应主要立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具体规定,少点给法官上法理课,除非找不到法条依据或者在法理上有“重大疑难”。
即使大谈法理,也只适合庭外的书面沟通。
对法官而言,最有利于他们审判工作的是能很好地写进判决书里面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他们更希望控辩双方在庭审时帮助他“写”判决书。
刑法理论对法官而言往往是“庭后学习”的内容,无须在紧张的工作庭审时间里由辩护律师“授课”。
辩护律师作辩护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法理为武器。
第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程序辩、证据辩、法律适用辩和综合辩。
除非个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在实体法律适用上争议大的案件,否则不要作单纯的离开证据和程序的实体辩(犯罪构成要件辩)。
附:【张明楷教授谈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六大问题】
第一: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可以更多考虑做罪轻或者从轻辩护。
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三大部门中侦查、预审、法制、逮捕、起诉、刑庭等六大部门十多人甚至二十多人审查,不会有那么多无罪案件。
辩护中,需要给法官找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合理的、可以协调的结果。
一个可以做轻罪辩护的案件如果做无罪辩护,会让法官认为律师不尊重事实和法律从而拒绝接受任何建议,失去被告从轻处罚的机会。
第二:不要过多相信被告人陈述和辩解,很多被告人对律师不一定说真话。
任何一个人,陈述事实时,会本能地、不自觉地趋利避害,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法律人要善于知道不同的意见,不可以单独相信,要有相互印证才可以。
尤其对于证据已经证明了的事实,不要再编故事。
第三:以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为目的,不要以给司法机关添麻烦为目的,不要患目的健忘
症。
不要对检察官法官有错推定,要提有意义的事,无关紧要的问题不要提,不要以挑缺陷瑕疵为目的。
一定不要忘记自己辩护的目的何在。
第四:不要用大话空话原则性的话去辩护,要提出具体意见。
大话空话谁都会说。
要讲具体内容,养成以刑法构成要素为思路辩护。
第五:不要只是找法律司法解释根据,也要适当说理。
释明法理,用有力的理论支撑自己的观点。
第六:不要离开构成要件来辩护。
构成要件归纳事实,学会用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案件。
如随便用自己的话语,归纳案件事实,很有可能会导致错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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